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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9:16: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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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我部制定了《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级执法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评议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二)卫生行政许可;
(三)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四)卫生行政处罚;
(五)举报投诉案件处理;
(六)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制度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相关制度;
(二)内容合法有效,无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
第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程序合法;
(二)依法公示相关许可事项,公开相关信息;
(三)依法受理申请,无超越法定权限受理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等情形;
(四)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无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形;
(五)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逾期做出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形;
(六)卫生行政许可档案所需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第八条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符合规范要求,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二)建立健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档案;
(三)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执法工作,及时上报处理情况,及时完成督办案件;
(四)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九条 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程序合法,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四)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无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情形;
(六)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要求;
(七)已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结案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装订、归档;
(八)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投诉举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办制度;
(二)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三)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对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拒绝、推诿等情形;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稽查工作;
(二)对已发现的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不处理的情形;
(三)及时对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执法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达标:
(一)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二)采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级执法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执法情况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应当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结果应当按一定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成绩。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大要案调查处理等日常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随机抽查案卷、查阅执法档案、投诉举报处理记录、发放调查问卷、现场检查、走访执法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方式,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考核评议结果予以通报,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于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总结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激励机制。对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单位,应当通报表彰、奖励。对不达标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发展团员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发展团员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关于加强发展团员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发展团员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团员队伍建设乃至整个团的组织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团组织必须从培养跨世纪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出发,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面向新的经济生长带,面向适龄青年集中的战线,加大发展团员工作的力度,努力使团员数量在今后几年内有较大的增长。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切实指导基层团组织做好发展团员工作,加强青年积极分子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团员工作,保证新团员的质量。

发展团员工作的情况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团中央。



关于加强发展团员工作的意见


发展团员工作在团的建设中始终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近年来,发展团员工作相对滞后,团员数量徘徊,团员占青年的比例下降,一些地方和行业生产一线团员队伍出现萎缩现象,全国农村团员少于党员。这种状况不利。于发挥团组织团结教育广大青年的核心作用,影响到基层团组织的战斗力。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对共青团建设的要求和团十三精神,切实加强发展团员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团员是共青团的主体。一支数量宏大、能够发挥模范作用的团员队伍,是团组织战斗力的重要源泉。由于共青团组织的特点所决定,全国每年有数百万名团员超龄离团,发展团员工作对加强团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坚持经常做好发展团员工作,不断吸纳新生力量,才能够保持团员队伍的蓬勃生机,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共青团事业的不断发展,对加强发展团员工作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只有发展和壮大团员队伍,扩大团的组织在青年中的影响,共青团才能够充分发挥教育青年、带领青年、服务青年的作用,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任务。为此,团十三大强调指出,要在坚持团员发展标准的前提下,大量吸收先进青年加入团组织,并将“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作为基层团组织的重要任务写入了团章。各级团组织要从培养跨世纪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发展团员工作的重要性,以强烈的责任感和高度的自觉性,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培养,将他们中的先进分子及时吸收到团组织中来。

在新的形势下,发展团员工作要继续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的大门”的方针。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贯彻这一方针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是: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面向新的经济生长带;面向适龄青年集中的战线;加大发展团员工作的力度,力争团员数量在今后五年内有较大的增长,到1995年底,使全国团员总数达到6500万名,全国团员占青年的比例达到18%左右(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的14岁至28岁青年数计算,下同);到1997年底(即团十四大召开前),使全国团员总数达到7000万名,全国团员占青年的比例达到20%左右。在壮大团员队伍的同时,使团员的分布趋于合理,素质不断提高。

二、建设一支数量众多的青年积极分子队伍,为发展团员打好基础

实现发展团员的工作目标,要求团组织把扩大青年积极分子队伍,提高积极分子素质作为基础性环节,切实抓好。

团的各级组织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核心内容,加强青年思想教育,帮助青年理解和掌握党的基本路线,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激发青年的政治热情。要面向青年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扩大团组织在青年中的影响。要热情关心青年的利益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在学习成才、身心健康、择业就业、恋爱婚姻、文化生活、维护权益等各方面,努力为青年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服务,增强团组织在青年中的吸引力。团的基层组织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对于那些各方面表现好,有进步愿望的青年,要引导和鼓励他们提出入团申请,不能坐等青年找上门来。

对于申请入团的青年,团组织要及时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列为入团积极分子。要通过确定培养联系人、团课教育等方式,帮助他们加深对团的认识,端正入团动机,提高思想素质。要吸收他们参加团组织围绕两个文明建设开展的活动,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发挥作用。对于经考察具备入团条件的,要及时将他们吸收到团内来。

团十三大修改后的团章规定:“中学少先队组织可以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中学团组织应注重发挥少先队的后备队作用,支持和领导少先队组织开展推荐工作。要帮助少先队搞好自身建设,办好“少年团校”、“中学生团校”、引导少先队员认识团的组织,积极要求进步。要逐步建立推荐制度,搞好团队衔接。

三、坚持发展团员标准,保证新团员的质量

加强发展团员工作,必须坚持团员标准,把质量放在第一位。看一个青年是否达到入团标准,除了要看他是否符合团章规定的团员条件外,还应从政治素质、思想觉悟和在本职工作或学习中的一贯表现以及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正确认识社会变革中的当代青年。

加强发展团员工作,要正确把握质量与数量的关系。团的组织在确定一个时期发展团员工作的目标时,必须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养措施。要重视发展指标对工作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但要防止层层下达硬性指标,不能死扣比例,更不能为完成发展指标降格以求。同样,在坚持发展团员标准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求全责备,对青年提出过高过严的要求,将符合发展标准的先进青年拒之于团的大门之外。

团组织发展青年入团,要认真执行团章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到程序完备,手续齐全,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四、把壮大团员队伍和改善团员分布结合起来,突出发展重点

贯彻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工作的总体要求,必须把壮大团员队伍和改善团员分布结合起来,努力使各条战线各类地区的团员数量及其占青年的比例趋于合理。为此要在全面加强发展团员工作中突出发展重点。

第一,要大力发展生产和科研一线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的先进分子入团。青年是生产科研一线的生力军。加强生产科研一线的发展团员工作,对于团组织更好地带领广大青年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提高自身的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要在生产和科研的实践中,加强对青年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激发他们的进步热情,引导他们为推动生产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积极贡献,并及时发展他们中符合团员标准的青年入团。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农村团的基层建设,使一批松散瘫痪团组织健全起来,活跃起来,努力改变部分农村团组织长期不发展团员的状况,提高青年农民中团员所占的比例。

第二,要切实加强新型经济组织中的发展团员工作。目前,全国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已达2000多万家,已有占全国总数近三分之一的青年聚集到这些新型经济组织之中,其中有相当数量是非企业所在地居民的外来青年。团的组织要关心他们的进步要求,尤其要打破地域概念的局限,关心外来青年的成长进步,在他们中建立起入团积极分子队伍,发展新团员,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在乡镇企业发展较快、外商投资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团组织要及时将发展团员工作的重心转移到这些企业中来。

第三,要重视在中学生中发展团员。中学时期是青年成长的重要阶段,中学生是求知欲望强,进步热情高的群体。团组织要把中学作为发展团员工作的基础部位,切实加强中学发展团员工作,尤其要加强农村中学和城市的普通中学的发展团员工作。要在少先队组织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的基础上,经过培养和考察,发展初中学生中的少先队骨干入团,争取在初中二年级建立起班级团支部,在保证团员质量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中学生中团员的比例,使中学成为向各条战线输送合格团员的重要基地。

五、加强团的基层建设,为做好发展团员工作提供保证

加强团的基层建设,提高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发展团员工作才能得到保证并得以巩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加强发展团员工作的需要,要在全面加强团的基层建设中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第一,狠抓“空白点”建团,扩大团组织在青年中的覆盖面。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结构的调整和青年从业流向的变化,使团的工作“空白点”增多,团组织在青年中的覆盖面下降,这是制约发展团员工作的重要因素。各级团组织必须下功夫、花力气,逐步解决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中团的工作“空白点”的建团问题。要把建团工作纳入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的总体部署,依托建党带动建团。要根据不同新型经济组织的产权归属和管理方式,区别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设置形式,分类推进建团工作。

第二,加强团员教育和管理,巩固发展团员工作的成果。团员发展与团员教育、管理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团的组织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团员教育的方式方法,要重点对团员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帮助团员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组织观念,树立模范意识,用团员模范作用去吸引和带动广大青年。要以加强对外来团员的管理为重点,注重发挥团员证的功能,严密对流动团员的管理。共青团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必须明确,任何一个团组织都负有对本组织所在地区、单位范围内外来团员的管理责任。通过建立开放的、协作式的团员管理机制,进一步搞好转接团员组织关系中团组织之间的工作衔接,逐步解决团员在流动中流失的问题。

第三,深入开展“双推”工作,为青年的成长进步提供正确有力的导向。团的组织要把“双推”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团员青年的教育和培养上,为他们的政治进步和学习成才创造条件。通过卓有成效的“双推”工作,引导青年,激励青年,团结青年,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

六、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发展团员工作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

加强发展团员工作,实现发展团员的目标,需要全团共同努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坚持把发展团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认真部署,分类指导,狠抓落实。要从本地区、本系统的团员队伍构成、团员占青年的比例等实际情况出发,制订发展团员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培养措施,突出发展重点,通过制定和落实发展规划,促进发展团员工作走上有计划、持续稳定的发展轨道。团的基层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团员工作的规划和要求,把发展团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克服紧抓一阵,松懈一阵的做法,及时把具备入团条件的优秀青年吸收到团内来。

要定期检查和考核发展团员工作,把发展团员工作作为检验一个地区、一个单位团的建设成效的重要方面。基层团委应每半年检查一次,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每年检查一次,掌握工作进程,解决存在问题,指导和帮助后进地区和单位做好发展团员工作。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团员的质量,壮大团员队伍,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团员工作要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加强培养,积极发展。

第三条 坚持入团自愿和经常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要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不断地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大批先进青年吸收到团组织中来,保持团员队伍朝气蓬勃的青年特点,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



第二章 对要求入团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团组织要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面向青年开展团的各项活动,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青年对团的认识,激发青年的进步热情,建立起一支数量众多的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团组织要主动了解青年,及时发现那些积极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好的青年,鼓励他们申请入团。对于提出入团申请的青年,团组织要及时谈话,提出希望与要求,将他们列为入团积极分子。

第七条 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并形成制度。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一般不得发展入团。

第八条 团组织要利用团课等形式,对要求入团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知识教育、团章教育以及团的优良传统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团动机,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

第九条 团组织要指定一至二名团员作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通过谈心等细致的工作进行思想教育。

第十条 团组织要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动员和带领入团积极分子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成绩,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

第十一条 团支部要及时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入团积极分子一般经过三个月到半年时间的培养教育之后,团支部委员会应听取联系人和团内外群众的意见,从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在本职岗位上一贯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对他们进行考察,并为已具备团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办理入团手续。

入团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团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的团组织。

第十二条 中学团组织要重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后备队作用,支持、帮助和指导少先队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要办好“少年团校”、“中学生团校”,提高少先队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建立起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



第三章 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接收新团员必须按照团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入团的青年要有本支部的两名团员作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由团组织指定。

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的团员,不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团介绍人的任务是:

1.向团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经历、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思想品质和现实表现。

2.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3.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六条 团支部委员会经考察认为入团积极分子已具备团员条件,应发给《入团志愿书》,要求其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委会检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青年入团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必须有占整个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出席才能举行。表决时,赞成人数应超过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青年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接收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的程序一般是:

1.申请人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2. 入团介绍人报告被介绍人的情况及自己的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意见。

4.与会团员就申请人能否入团进行讨论。

5.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团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青年入团后,支委会要及时将支部大会的决议填写在《入团志愿书》上,连同本人申请书,报送上级团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 接收新团员由基层团委审批。团总支一般不能审批接收新团员。县以上团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团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团总支,经县以上团委授权,可以审批接收新团员,但需要在审批意见中注明是授权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基层团委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委员会,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团志愿书》上、并通知报批的团支部。

基层团委审批两个以上青年入团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应通过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的郑重方式及时将上级团组织批准青年入团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对于未被批准入团的青年。团支部也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自己的不足,鼓励其继续努力。

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并计算团龄,从上级团委批准的那个月开始交纳团费。

第二十三条 基层团委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团员应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宣誓仪式可以由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组织。在宣誓仪式上,由上级团组织的代表或本级团组织的负责人带领新团员宣誓,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宣誓仪式可以邀请同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团组织应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行团章、履行团员义务的自觉性。

第二十六条 团组织应将新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团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团委保存。



第四章 团员的追认

第二十六条 入团积极分子在申请入团期间,为革命事业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并在较大范围内有教育意义的,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第二十八条 追认团员应由其所在单位团组织整理事迹材料,经其生前所在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过和县级以上团委审查同意后,报送省级团委批准。



第五章 加强对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团委必须把发展团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经常抓好落实。

第三十条 基层团委和地方各级团委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团员占青年的比例和入团积极分子队伍的情况,确定每年发展团员的任务和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保证发展团员工作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

第三十一条 要认真检查和考核发展团员工作。基层团委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地(市)、县团委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此前有关发展团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几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1]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不得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中央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