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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1:52: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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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42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4)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备案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将本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面向社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备案。其中,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交付印刷前由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是否属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省政府备案的,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将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办法》要求的份数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依照《办法》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由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办理部门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备案,同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要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于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依照《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二、建立健全备案工作制度和机制。市政府法制办要确定专人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查工作,区别情况及时作出处理。要做好备案登记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使用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定发放的备案文本格式,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认真进行登记,建立相应的备案登记、公布、核查、通报制度,形成完备的备案流程管理,建立完整的备案资料档案。
三、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各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刻理解《办法》的内容和实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备案意识和自觉性。
四、加强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落实备案工作人员,做到领导、机构、人员、职责四落实,尽快建立健全备案工作体系。
五、各部门在今年10月底前要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市政府将于年底前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4]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要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二、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完整,贴花金额是否准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贺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政发〔2007〕13号

贺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贺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贺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桂财教〔200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生活补助政策的对象:在农村地区(含建制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寄宿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寄宿学生;公办特殊教育学校的贫困寄宿学生;进城务工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在市实验中学就读的农村贫困寄宿学生。



贫困生标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足683元(含683元在内)。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是指伙食费补助,补助标准:一年按十个月计算,小学、初中均为50元/生、年。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 市财政承担10 %,县(区)财政承担90 %,市实验中学贫困寄宿学生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提高补助标准后的资金由各县(区)自行负担。



  第四条 教育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贫困寄宿生的界定工作。界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界定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贫困寄宿生界定程序:秋季开学时,首先由学生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村民小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农场或林场的证明;然后由学校上报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汇总后送县(区)民政局审核;审核结果在村民小组、村委、学校、乡镇、农场或林场等地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将贫困寄宿生名单报县(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批(市实验中学贫困学生由学校报市民政局审核,然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再由市教育局将名单报市财政局备案);县(区)教育局和财政局于当年10月25日前将贫困寄宿生名单分别报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在县级教育部门实行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教育专户,不得下拨各乡镇;教育部门负责将经费拨付各学校,学校要及时将经费发放给贫困寄宿生,不得挤占挪用,以确保贫困寄宿生的正常生活。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待条件成熟后,严格按照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要加强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及经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自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