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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3 18:39: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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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暂行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暂行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者素质,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辽宁省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预备制度主要任务是:将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组织起来,参加1-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为就业上岗做好准备。
第三条 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初、高中毕业后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
(二)农村初、高中毕业后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
第四条 劳动部门是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度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教育部门应把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规定贯彻到每所有初、高中毕业生的学校和职业学校,并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有关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计划部门应按我
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做好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人数、层次、专业结构等方面的计划安排;财政部门应保证用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经费投入;物价、工商等部门应为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搞好配合、服务工作。
第五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成人高校、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具备培训条件的办学单位(须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同意)均可从事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
第六条 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主要内容是对劳动预备制度参训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养和专业理论培训,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法律常识、职业道德和职业指导教育。
第七条 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可分为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两种形式。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员参加同类考试入学,对接受职业培训的学员,原则上免试入学。
第八条 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期限: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期限为2年,参加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期限为6个月;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期限为1年,参加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期限为2年,参加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期限为3年,参加非
技术工种培训期限为6个月。
特殊工种(专业)的培训期限,经劳动部门核准后,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培训专业,制定招生计划,市有关部门将对招生计划统一张榜公布。每届招收新生的有关资料应在该届开学后一个月内报市劳动部门备案;每届毕业生的档案资料应在该届毕业前一个月内报市劳动部门备案,由市劳动部门报送市计委备案。
第十条 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应采用国家或省统编教材,使用行业、部门或自编教材的,必须经市劳动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利用现有的实习基地,配备实习指导教师,按计划组织学员实习,有条件的培训机构还可以组织学员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和实行实习期间的“试工制”。
培训学员在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 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学员可适当减免学费。
第十三条 学习培训期满,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专业理论和职业技能的考核及思想道德、劳动态度等综合评定,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机构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发给培训毕(结)业证书和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并可按有关
规定报考高等职业学校。
第十四条 经过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取消学徒期,按其达到的技术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技术等级津贴。
第十五条 对经过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员,劳动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并在办理档案存放、托管挂编、社会保险、工龄计算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培训资源库,负责对取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统一进行登记、建卡发放《就业证》、《失业证》等证件,并纳入劳动力资源管理,为他们提供就业政策、职业需求信息和求职方法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七条 每年地方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劳动预备制度实施。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对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而未参加培训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经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办理就业或开业手续。对实行准入控制的职种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随意缩短学制的培训机构,劳动、教育部门应责令补齐所差的年限和内容,在保证培训时间、培训质量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毕(结)业手续和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日

高等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职工中专班的试行办法

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高等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职工中专班的试行办法


根据1986年10月15日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将本文中有关收取经常费的财务处理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指示,为了保证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培训在职干部的工作顺利开展,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于1980年联合发出《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若干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需要作出新规定。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现就高等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职工中专班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过去的有关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均按本规定办理。
一、有计划按比例地安排招生计划
在职干部的培训工作,主要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系统进行。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输送大量新的高、中等专门人才。各部门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留学生、研究生、本科生、普通专科生和中专生招生任务的前提下,可指定一些具备一定条件的学校,根据需要与办学条件的可能,承担一定数量的在职干部培养任务。其中,高等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其年度招生数按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当年本专科招生数10%的比例安排;具体到每所高等学校的招生数,原则上也按10%的比例掌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部门不超过10%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学校可略有超过,有的学校因为另有任务或新建或条件不具备,可以少招或不招。另外,允许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在校外设点办班,由委托单位就近(在学校所在城市)提供办学条件,学校组织教学活动。这类校外班,必须保证质量,入学、毕业考试同校内班要求一样,同时必须列入招生计划,报学校主管部门,纳入统一招生计划上报。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职工中专班,其年度招生数,原则上应按不超过全校中专招生数15%的比例安排,有条件的学校,在保证面向社会招生数逐年增长的前提下,也可多安排一些。
二、招生计划的管理
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具有委托培养性质。委托单位可直接与有关学校洽商和签订举办干部专修科或干部、职工中专班的合同,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其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编制,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审批后,纳入当年国家招生计划。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的学生来源计划,由委托单位制定。
三、学制及学历
干部专修科和干部中专班的学制为二至三年,职工中专班的学制,脱产学习的一般为三年(文科某些专业,根据情况可定为二年半)。由办班学校根据培养目标所要求具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情况加以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凡按规定的学习年限,修完有关课程,经考试合格者,可发给毕业证书,并分别按照高等专科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对待。考试不合格者,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发给肄业或结业证明。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者,一律退回委托单位。
四、招生对象
干部专修科的招生对象为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身体健康,有培养前途的现职优秀中青年干部。干部、职工中专班的招生对象为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工作年限在三年以上,身体健康,有培养前途的现职中青年干部和优秀工人。
五、培养工作的分工
为了有计划的培训在职干部和便于学校组织教学工作,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中等专业学校之间,要合理分工,逐步做到重点高等学校招收学员的对象主要是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干部,一般高等学校招收学员的对象主要是科级或相当于科级的干部;中等专业学校干部、职工中专班则应主要招收科级以下的干部和优秀工人。
六、招生、录取办法
按教育部、财政部(84)教成字006号《关于成人高等学校1984年由省、市、自治区统一招生考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学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和毕业后的工作安排
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并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和公费医疗等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支付。
学生毕业后,一律回原单位工作。
八、办学条件的解决办法
(1)办学所需教职工编制,主要由学校内部挖潜解决,在学校实行“五定”后,再按有关规定核算人员编制。如果委托单位在校外自设教学点,除教学工作由学校负责外,其它工作所需人员由委托单位自行安排解决。
(2)办学需要增加的校舍和教学设备,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负责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基本建设投资的标准和数额,应根据学员人数、专业性质、学制及培养届次等情况并参考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校舍定额标准,由委托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委托单位提供的投资,由学校统一使用,所建成的校舍和购置的教学设备,其产权归学校。
(3)培养学员所需的经常费用,由派送学员的单位向学校支付。收费标准:每人每年高等学校干部专修科工科、医药、艺术科类1000元,农林、理科(含师范院校理科)、体育科类900元,文科(含师范院校文科)、财经、政法科类700元。中等专业学校干部、职工中专班工科、医药、艺术科类650元,农林、体育科类550元,师范、财经、政法和其他科类450元。高等学校所收的费用,90%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10%纳入学校基金,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中等专业学校所收费用,交学校财务部门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
派送单位缴纳的培训费,在各自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经费中按照规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部分也应当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安排使用。上述经费如不敷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和预算外收入中调剂解决;企业由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税后留利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开支。
九、学校责任
承担举办干部专修科的高等学校和承担干部、职工中专班的中等专业学校,要根据培养目标要求,拟定教学计划,编写教材,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并建立严格的学习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毕业生。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执行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教学活动、行政管理等项工作,均由学校负责。
十、其他有关事项
要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任何地区、部门和学校均不得不经批准,违反本规定,擅自办班招生,也不得将其他形式的在职干部培训(如进修班、培训班等)转为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发现这类情况,要追究责任,及时纠正,并不得承认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的学历。要杜绝考试泄题、考场舞弊和“走后门”等违法乱纪现象,一经发现这类问题,要严肃处理。
军队委托地方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中专班,按本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培训提高在职干部,对于实现干部队伍的“四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注意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有关问题,促其健康发展。


嘉兴市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考核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推动工业立市战略实施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对去年出台的《嘉兴市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考核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03]139号)作了部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进一步构筑工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体系,营造良好的工业经济发展氛围,按照“体现整体、突出重点、简便易行”的原则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指导思想,现对2003年出台的嘉兴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等四项具体考核办法(试行)修改完善如下:
  一、嘉兴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
  (二)考核内容
  1、全部工业增加值增长率(20分);
  2、十一项综合指标得分(10分);
  3、工业生产性投入(40分);
  4、规模以上工业销售产值增长率(10分);
  5、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目标(20分);
  6、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建设(10分);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10分);
  8、工业税收收入增长率(10分);
  9、私营企业发展实绩(10分);
  共九项考核指标,总分140分。
  (三)考核计分办法
  1、第1、4、9项考核指标,得分计算方法为:(实绩/预期目标)×权数;
  2、十一项综合指标得分达到全省平均的,得基本分10分,每高于(低于)全省平均1分,加(减)0.5分,加(减)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第3、5、6、7项考核内容及具体计分办法另行制定;
  4、对第8项工业税收增长率实际考核时,以当年度第二产业税收增长率替代工业税收收入增长率,得分计算方法为:(实绩/全市第二产业税收平均增长率)×权数;
对第1、3、4、5、6、7、9项考核指标的当年度目标值,每年年初另行确定。
  (四)考核奖励
  市经贸委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业经济发展考核指标进行计算,按得分高低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报市政府审定后,分别奖励人民币6万元、4万元、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安排50%。市奖励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二、嘉兴市工业生产性投入评先奖励办法
  (一)评先奖励对象
  1、全市工业企业;
  2、全市有关部门;
  3、企业从事工业生产性投入工作的个人和部门从事工业生产性投入的管理人员。
  (二)评先内容与条件
  1、工业生产性投入先进企业:企业已成立两年以上,年度销售收入和利税原则上分别在1亿元和1000万元以上;当年工业生产性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
  2、重大工业投产项目: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上被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计划,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项目按计划实施,建设中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且在评选的当年已完成并投产。
  3、工业生产性投入先进部门:根据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对工业生产性投入的服务态度、工作效能以及支持工业生产性投入有关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评选出若干管理部门。
  4、工业生产性投入先进工作者和管理者:先进工作者,要求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改造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加大企业生产性投入力度,亲自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且投资效果显著。
先进管理工作者,要求热爱技术改造工作,积极为企业争取有关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对基层服务热心,工作效率高,成绩突出。
  (三)评先程序
  由市经贸委根据评选内容与条件,下发通知开展申报和初审工作,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表彰奖励
  1、每年择优评出全市工业生产性投入先进企业20家,重大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10项,以市政府名义在《嘉兴日报》上公布;
  2、每年择优评出全市工业生产性投入先进管理部门10个,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3、每年择优评出工业生产性投入先进工作者和管理者各10名,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奖励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三、嘉兴市十强工业区(工业功能区)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范围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区(工业功能区)。
  (二)考核内容
  1、开发面积(10分);
  2、基础设施投资额(20分);
  3、进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0分);
  4、进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密度(10分);
  5、现价工业产值(20分);
  6、经济密度(10分);
  7、容积率(10分)。
  年度考核目标值和具体计分办法另行确定。
  (三)申报条件
  以2004年度完成现价工业产值15亿元为基数,以后年度工业区的现价工业产值基数按每年增长30%的比例予以确定;申报当年该工业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密度不低于当年全市工业区(工业功能区)的平均水平。当年度十强工业区(工业功能区)的申报截止期为次年1月底前。
  (四)考核程序
  1、由各县(市、区)经贸局负责将《嘉兴市十强工业区(工业功能区)推荐表》报市工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工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指标进行测算排序;
  3、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五)考核奖励
  获得嘉兴市十强工业区(工业功能区)的,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奖励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四、嘉兴市优秀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评先奖励办法
  (一)评先对象
  市、县(市、区)、镇(乡)各类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
  (二)评先标准
  1、担保注册资本的规模及增长率。市与县(市、区)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达到3000万元,镇(乡)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达到300万元的,得基本分10分,高于(低于)标准的,按高于或低于的百分比相应加减分;担保注册资本比上年每增长10%,加1分,每减少10%扣1分。
  2、担保金额的放大倍数。以当年度的注册资本为考核基数,年平均担保金额放大倍数达到担保注册资本5倍的,得基本分20分;超过5倍的每增加1倍相应加5分,但加分最高不超过25分;低于5倍的,每减少1倍相应减5分。
  3、担保资金的社会效益。以上年度受保企业数为基数,与上年度受保企业数持平的得基本分20分;每增加1户受保企业加0.5分,每减少1户受保企业扣0.5分。
  4、担保风险控制。年赔付损失与日常支出之和不超过本年度累计担保费收入(不包括担保基金利息,下同),得基本分20分,超过本年度累计担保费收入的不得分;年内未发生代偿的得基本分10分,每发生1户代偿风险扣5分,以此类推;受保企业参加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每参评1户加1分。
  5、担保工作创新。担保机构内控制度健全、信息上报及时、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活动的各加2分;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品种创新等方面的做法在全市得到推广的,各加2分。
  (三)评先要求
  担保机构提供评选所涉及的有关数据指标必须真实准确,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年度财务报表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部门审计。参加评选的贷款担保机构要向考核机构报送“嘉兴市优秀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评选总结材料和考核表。
  (四)评先奖励
  1、每年评选3个市优秀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
  2、评选工作由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牵头,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配合,根据评选标准提出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奖励资金在市区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
  1、每年的考核结果在次年的全市工业经济工作会议(或全市三级干部大会)上予以公布。
  2、本办法自2004年起执行,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