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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时间:2024-07-09 22:49: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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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8日24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条例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
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查处赌博活动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查禁赌博应当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主管部门与各单位齐抓共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禁止赌博的责任,应当教育干部、职工自觉遵守本条例,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赌博,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禁止赌博列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教育群众自觉遵守。
第六条 公民都有劝阻、制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者应当予以保护。
第七条 对积极制止、检举揭发、协助查处赌博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参加赌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警告。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加赌博者个人一场输赢额在100元以上的,或者一场赌资在50元以上的,或者参加赌博3次以上的;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赌资、赌具的;
(三)为赌博活动通风报信、站岗放哨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加赌博者个人一场输赢额在300元以上的,或者一场赌资在100元以上的,或者参加赌博5次以上的;
(二)携带凶器参加赌博的;
(三)在工作单位、公共场所和公共车船上进行赌博的;
(四)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资、赌具3次以上或者抽头取利的;
(五)为赌博人员充当保镖的;
(六)参赌人员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除依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悔过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的;
(三)被胁迫、诱骗参加赌博的;
(四)未成年人参加赌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从重处罚,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刑满释放后3年内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1年内参加赌博的;
(二)因赌博受治安管理处罚2次后又参加赌博的;
(三)流窜赌博的;
(四)组织、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五)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六)其他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的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罚。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对本单位、本辖区内赌博活动不制止,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或者主管人员的责任。
饭店、旅馆、车船、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或个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利用电子游戏机或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方式从事奖钱奖物经营活动的,对业主、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七条 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财物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处罚裁决及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安人员在查处赌博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
对有侵吞赌资、敲诈勒索、徇情枉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 对受行政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中“处7日以下拘留”和第十条中“处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修改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
二、第十一条中“政纪处分”修改为“行政处分”;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公安、保卫部门”修改为“公安机关”;第十九条中“公安、保卫人员”修改为“公安人员”。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饭店、旅馆、车船、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或个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利用电子游戏机或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方式从事奖钱奖物经营活动的,对业主、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处罚裁决及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9月2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1〕367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224/001e3741a2cc0ed049b0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证科研成果奖的评审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本系统工作人员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研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科研成果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有新的较大的突破”是指其理论或者观点在国际或者国内同一领域具有创见、创新。“经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是指其理论或者观点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得到学术界公认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是指该研究成果已被运用于有关的政策、法规、方案析制定或者其它实际工作中。
  第七条 科研成果的形式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方案、计算机管理应用软件、应用系统等。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本奖励从以下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理论水平、研究难度和创新程度;
  (二)对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经济运行、企业改革与发展等所发挥的作用;
  (三)对现实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所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四)研究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研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
  理论水平高,在学术思想与观战方面有创新,对加强宏观经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等具有重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国内同类科研成果中处于领先地位,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在学术思想与观点方面有新的发展或者突破,对加强宏观经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等方面有较大的作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国内同类科研成果中处于先进地位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在学术思想与观战方面有新的见解,对加强宏观经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国内同类科研成果中处于较先进地位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的研究、应用或者推广全过程中提供资料、经费、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地项目的完成做出贡献或者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第十二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8    6   4
  主要完成单位6    4   2
  个别项目因涉及面广,参加的人数或者单位较多的,在征得委学术委员会观意后,可以适当增加名额。
  第十三条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署名顺序,按照对完成该项目所做出的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项目需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经上一级单位进行初审后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逐有上报。
  委内各司局、委直属、联系单位的个人项目、单位项目可以直接报委学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完整、真实。不符合条件要求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不实的,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单位初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综合专家意见后进行择优推荐。
  (二)对申报项目的内容、主要完成人的资等进行严格审查。
  (三)认真填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申报表》中的单位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委学术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评审申报项目:
  (一)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评审。
  (二)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司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按照申报项目的类别提交委学术委员会各专业组进行初评初评工作可以会议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三)专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必要时,可以请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介绍该项目的关键内容,并对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填写评审组意见表。
  (四)委学术委员会会议参照专业评神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一、二、三等奖。表决进,委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委学术委员会评出的获奖人、项目及等级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内容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可以向委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处理。
  第十九条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涉及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者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由申报单位解决,并报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的条件、奖励等级或者有剽窃、舞弊行为等实质性问题提出异议的,由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调查。申报单位或者申报个人及所在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调查。
  委学术委员会办化验室应当向委学术委员会报告异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委学术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复查,提出处理意见。对经查确属严重违法乱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委学术委员会对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申报人。  第2十2">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二条 委学术委员会评出的获奖人、项目及等级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委人事司报委党组批准。
  第二十三条 荣获科研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档案,可以作为考核、晋升、评聘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奖奖金: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已获得过某种奖励(不含同等级别及以上奖)、奖金,再被授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后,只对项目完成者补发应获奖金高于已获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 奖金应当如数发给项目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不得截留。自奖金拨出半年后,分配方案仍未落实的,委学术委同会有权将奖金收回,留作奖励基金。
  第二十七条 经委学术委员会决定撤销奖励的,应当及时追回资金及荣誉证书,并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2十8">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科研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奖励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委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