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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01:1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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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各职能部门经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这些资金种类多、数量大、涉及面广。管好用好这些资金,对于促进全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包括:城市建设资金(含城市配套费、污水处置费等)、教育资金(含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教育集资)、水利建设资金(含防汛费、堤防费、水利建设基金等)、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切块资金、工业切块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计生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国外贷款资金、环境保护费(含省返还补助)、公路建设资金(含车辆通行费、拖拉机养路费、建勤费、客货运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房改资金、电力附加费以及按国家、省、市规定收取的其他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统筹安排,综合预算。在保证各类专项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将所有资金纳入综合预算,根据项目统筹安排,通过政府调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制定必要的专项资金决策和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加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减少决策失误。(三)专项资金引导,各类资金配套。立足于调整经济结构,优化投资方向,通过少量的专项资金投入,吸引和聚集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资金,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全市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四)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专项资金的使用既要坚持用途不变,又要适当集中,在一段时间内,重点解决一批亟待解决的问题,重点建设一批确有效益的项目。
  三、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及审批程序
  各类专项资金均要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使用。
  (一)凡属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由计划、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征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计划、财政和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属用于非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征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资金额度超过30万元的,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使用国债资金,由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规定的使用原则,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力状况,提出项目建设计划,经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转贷国债资金指标,计划、财政部门联合下达项目计划,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单位申请,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需要偿还的国债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与财政部门签订转贷协议,做好转贷国债资金还本付息的准备工作,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
  (三)使用国外贷款项目,由计划、财政部门按国家利用外贷资金管理程序报批。各级政府提供的配套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专户管理。按照规定设立的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专户储存。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支出。
  (五)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粮食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将应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到粮食企业。
  (六)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一律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采取招、投标办理。
  (七)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项目、追加资金计划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计划、财政部门进行审查,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重大项目调整,由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八)凡向上申报必须有本级专项资金配套的建设项目,一律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计划、财政部门共同进行综合平衡审查,经政府审批后,由各部门分别向上申报。
  (九)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凡未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项目业主)必须实行专帐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成本。对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业主负责制、直达拨款制、资金配套制和定期报告制。
  (一)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实行业主负责制。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由业主向计委申报,没有业主的建设项目计委不予受理。项目业主必须保证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计划批准后,由计划、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与业主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并按责任书检查考核。
  (二)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直达拨款制。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定的项目计划、项目进度和财政资金调度情况,将款项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资金配套制。计划、财政部门在安排用于县市区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时,必须同时审查县市区资金配套情况。各县市区必须按照要求,落实项目配套资金,按时拨付,保证项目建设需要。
  (四)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定期报告制。除国家、省有专门规定以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项目业主)要按期向计划、财政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监督。
  五、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
  建立专项资金定向集中使用,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制约机制。
  (一)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业主的监督管理,督促所属项目业主建立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计划、财政、审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运用资料,主动接受监督。(二)计划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对不能如期组织项目施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终止计划执行,并限期整改;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查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等其它因素影响,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责令停工,专项资金余额全部追回。
  使用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完工后,计委必须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必须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出具审查批复,项目业主据以办理项目结算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对于非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实行跟踪监督管理。
  (三)所有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文件均要抄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四)强化纪律约束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专项资金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和管理费标准,不得改变资金投向、修改投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违犯上述规定者,要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在统一计划、统筹安排下,通力合作,搞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各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决定》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5月22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县(市)区、高新区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县(市)区、高新区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字〔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县(市)区、高新区考核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综合评价 指标体系(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实现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为指导,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坚持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为全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评价依据。
  二、体系框架
  该评价指标体系由“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县(市)区、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组成。
  (一)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旨在全面、有效、及时地反映我市城市创新的整体推进情况,由三级指标构成。一级指标3个(创新主体、创新环境、创新绩效),二级指标9个,三级指标44个(详见附表一)。
  (二)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县(市)区、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旨在监测、评价各县(市)区、高新区的创新能力,由19个指标组成(详见附表二)。
  三、实施方法
  (一)数据来源。现行统计报表制度中可以获取的资料,由市统计局负责加工整理;现行部门报表制度中可以获取的资料,由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现行报表制度难以获取的资料,按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组织专门调查。统计部门负责最终数据的审核、汇总及评估。
  (二)计分方法。综合评价分为总量评价与增幅评价,其分值各占50%。具体方法是:分别按不同群体进行排序,按名次排序递减计分。以2005年为基期进行首次评价。
  (三)评价频率。鉴于评价工作的复杂性及评价指标数据的相对稳定,每年进行两次。

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县(市)区、高新区考核办法(暂行)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实现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充分发挥考核对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推动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济发〔2006〕9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创新型城市作为创新型国家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创新型国家宏伟战略目标的前提和基础。本办法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以考核为手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评价,鼓励先进的原则,注重以整体创新能力评价为主,鼓励增加社会科研投入,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创新主体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联合研发、技术引进水平的提高,通过考核把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说明
  按照《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县(市)区、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执行。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
  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全面负责创新型城市建设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宜,及时调度和通报主要考核内容完成情况。
  五、考核的实施办法
  从2006年起,每年考核一次。每年年底由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自查申报,如实总结完成考核内容的具体情况。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代表及专家组成考核小组,按照考核内容认真核实评定。六、考核结果及运用考核结果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以适当形式通报,同时作为对县(市)区、济南高新区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在目标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以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衔接与联合会审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衔接与联合会审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衔接与联合会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平凉市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工作衔接与联合会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执法监管,明确各级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切实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配合,规范项目联合会审制度,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对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项目审批、施工许可、土地规划、注册登记、房屋产权认定、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积极与国土资源部门衔接、沟通、协调解决。

第四条 发改部门在建设项目核准、审批、备案时,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确保项目用地的合法性。

第五条 新建项目在建设前,规划部门应严格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实际用途是否与出让或划拨用途一致,审查合法的方可办理和发放“一书两证”及其它审批手续。如存在改变土地用途、非法租赁集体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暂停办理和发放“一书两证”及其它审批手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对用地单位的用地进行再审查并向规划部门反馈意见。

第六条 新建项目在建设前,建设部门应严格审查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审查合法的方可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审批手续。如审查后发现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的,应暂停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审批手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对用地单位的用地进行再审查并向建设部门反馈意见。

第七条 申请注册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土地工商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注册者的土地使用权来源、登记、变更等手续,审查合法的方可登记、注册、发放相关证照。如发现有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用途和所申请登记的企业、个体性质不一致的,应暂停登记、注册工作,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注册地块进行再审查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意见。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在向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应严格审查申请办理转移、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确认程序合法、证件齐全、内容相符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如申请人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姓名、用途、面积与房屋产权申请事项不符,应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相关手续,并引导申请人及时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补充完善后方可重新提出登记申请。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新建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及时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企业用地的合法性,审查合法的方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如审查发现企业未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环境保护部门应暂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条 企业、个人申请以土地资产抵押贷款的,银监部门应责成各金融机构予以审查,对未取得合法有效手续,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不予发放贷款,并将申请人(单位)相关申请资料移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问题积极和国土资源部门衔接,反映;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相关部门提供、反馈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并积极和相关部门衔接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 参加会审的单位和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煤炭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工商局。

第十三条 土地、矿业权会审的依据:

(一)有关土地、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权属、估价、用地的法规、规章;

(三)有关土地、矿产评估、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程;

(四)报批文件、估价报告及附件的规范格式和标准。

第十四条 土地、矿业权审查内容:

(一)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估价报告、土地处置方案是否合法,矿业权属来源、矿业估价报告、矿业处置方案是否合法;

(二)土地权、矿业权属是否无争议、地类和界址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用途是否符合规划;

(三)土地估价报告格式是否规范、评估依据和方法是否合理、评估结果是否准确;

(四)土地权处置方案是否可行、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矿业权处置方案是否可行、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

(五)是否存在非法使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无证勘探和以探代采等矿产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土地、矿业权会审的程序与时限:

(一)报送单位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1、报送单位的相关文件;

2、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和矿产估价技术报告;

3、土地和矿产处置方案;

4、土地、矿产权属证明;

5、土地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和矿产位置图。

(二)受理与送审

  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报批文件和附送材料,进行登记后,检查申报材料和申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如申报材料和手续齐备,正式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送各会审部门审查;如申报材料和手续不完备,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报材料、补办手续。

(三)审查

各会审部门对土地估价报告、土地处置方案和矿产估价报告、矿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对土地和矿产估价报告、处置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会审意见表》、《矿业权处置方案会审意见表》送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并汇总各会审部门意见,形成处置方案及会审意见表。

(四)会审

会审会议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主持,其他相关会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就会审事项做出说明。会议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矿业权处置结果、处置方案进行审定,做出予以确认或不确认的决定,对处置方案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其他决定。

(五)批复

根据会审决定,同意确认和处置方案的,由市国土局在2个工作日内办文答复;不予确认和处置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衔接与联合会审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