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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化工部党组转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勤政考核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7 19:49: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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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化工部党组转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勤政考核暂行办法

化工部


中共化工部党组转发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勤政考核暂行办法

1994年6月14日,化工部

根据化工部党组“关于廉政勤政一起抓,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干部考核”的指示精神,为了使纪检监察部门更好地协同人事组织部门搞好干部考核,将加强监督与干部的选拔任用相结合,力求优势互补,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的自觉性,适应化学工业改革开放和持续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勤政考核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选好用好干部的论述为指针,以建设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为重点。切实加强干部考核工作,调动人事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等方面的力量,发挥联合优势,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廉政与勤政情况的考察了解,把干部选用好,把领导班子配备好,为化学工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条 考核对象
1.部机关处以上干部;
2.由部直接管理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3.主管部门管理的各单位干部。
第三条 考核办法
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日常领导干部德、勤、绩、能等方面的考核由人事教育司为主;干部的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方面的考核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为主,直属机关纪委协助,各有侧重,各司其职,又经常通气,有机地结合起来。
集中力量,全面考核一至两年进行一次。集中考核工作在化工部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考核组由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划分若干个小组开展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原则上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单位采用不同的方法,实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单位,在考核中要和达到的管理目标结合起来,实行聘任制的单位,在考核中要和聘任条件结合起来。通过党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年终工作总结,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任职终结审计等项工作,对干部的廉政勤政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考核可采用以下具体形式:
1.找考核对象进行个别谈话。
2.到考核对象的单位,听取有关同志的意见。
3.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4.一定范围内的民意测验。
5.走访有关部门的同志广泛征求意见。
6.查看政绩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条 考核原则
对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考核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上下结合,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历史与现实全面考察,重在现实表现的原则;批评教育与表扬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集中考核的内容
针对形势发展和化工事业的需要,干部考核工作要放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进行,适当地赋予一些新的内涵。
1.能否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坚持“两手抓”的方针,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工作中是否有原则性、预见性和创造性,考虑问题是否着眼于大局,胸襟是否宽阔,善于团结同志,做好工作。
2.是否勤于学习业务,有组织领导能力,有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有“两手抓”的能力和解决本单位复杂问题的能力。是否勤奋高效地工作,有无失职、渎职和严重的官僚主义,给国家造成重大政治经济损失的行为。
3.能否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带头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在车子、票子、房子、孩子等问题上不搞以权谋私。能否发扬艰若奋斗的优良传统,不讲排场,不比阔气,勤俭办一切事业。是否坚持廉政勤政一起抓,并采取了有效措施,对本单位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腐败现象敢抓敢管,没有发生重大违纪犯罪活动,一旦发生了,能亲自抓好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4.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团结共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经过集体讨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反复比较论证,进行科学决策。
5.领导班子是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四有”职工队伍建设,提拔使用干部坚持任人为贤的原则。是否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关心群众的疾苦,为群众办实事,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取得两个文明建设的成果。
第六条 考核结束后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考核小组在考核结束时,向考核对象的管理单位通报考核情况,在互相通气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考核意见。必要时有选择、有重点的将考核意见向考核对象进行反馈。
2.向部党组写出干部考核的书面报告。
3.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考核档案,每次考核结果要记入档案,作为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奖惩、调整干部搞好双向交流和建设后备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依据,也为教育、培训干部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七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定期研究制度。除重要情况及时通气研究外,拟每季度(末用)召开一次专门会议,根据会议的议题,分别情况,请对口部门的同志参加,共同研究总结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方面的正反典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还要研究那些搞以权谋私、群众反映较大,又不够纪律处分的干部,采取调离领导岗位、调整职务、降职使用等措施,把严肃执纪与必要的组织措施结合起来。
第八条 部直属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可以参照本考核办法对考核时间和考核内容做适当调整和补充。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以及重点化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在考核过程中,如遇到政策界限不清楚,或发现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领导汇报。本考核办法如有和上级精神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法[2003]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浙高法(2003)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所辖区内的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1、 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3、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上;
8、 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 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此复。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达州市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56号



《达州市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29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达州市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维护社区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小组)居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依法设立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社区集体资产,是指城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社区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与管理社区集体资产。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行使对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权。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行为,帮助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高对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能力。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指导、监督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管理行为。



第二章 社区集体资产的确权



第六条 社区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属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等;

(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资产,社区集体资产承包者上缴的承包费、管理费和租金等;

(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及有价证券等;

(四)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资金、土地等投入形成的资产等;

(五)各级政府、各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的无偿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以及各级政府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的资产等;

(六)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拥有的商标、商誉、信用、专营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七)依法属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应依法登记确权,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

社区集体资产权属变动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重大集体资产的确权登记及权属变动情况,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社区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社区集体资产。



第三章 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涉及社区集体资产的下列事项,应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并获得过半数通过:

(一)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目标(包括折旧、保值、增值指标等)的确定;

(二)社区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变更和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处置;

(三)较大金额的借贷,固定资产的借用,社区集体资产用于担保;

(四)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五)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需要决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社区集体资产。

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社区集体资产,同等条件下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方式经营社区集体资产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签订合同。

禁止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方式进行招投标、发包、出租、入股、转让、借贷、借用、捐赠等。

第十二条 依法经营社区集体资产的单位或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经营社区集体资产的义务。

第十三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社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区集体资产台账,保存好社区集体资产经营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书、财务会计等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应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应结算全年收支,清理债权债务,并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进行提留和分配。



第四章 社区集体资产的监督



第十六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履行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应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第十八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情况提出询问,有关负责人应当答复。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反映社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名,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聘用。受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财会人员资质。

第二十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社区集体资产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该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社区集体资产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