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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时间:2024-05-06 10:48: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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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2月11日以粤教基〔201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乡镇中心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发挥其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农村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条 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 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 25人;中班(4-5周岁) 30人;大班(5-6周岁) 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 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 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m2,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m2(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m2)。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4m2,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m2.

  第九条 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9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6m2,10个班及以上不小于5.5m2.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m2.

  

第四章设施设备



  第十条 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m2,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m2.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具体设备见附表3。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规模配备音体活动室、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图书阅览室等兴趣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不少于1间,其他兴趣活动室数量:9个班及以下的不少于1间,10个班及以上的不少于2间。具体设备见附表4。

  第十二条 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数量(指幼儿课外用书)数量不少于6册。教师用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40种。

  第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

  第十五条 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

  第十六条 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配有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活动器械和体育活动设施。具体设备见附表5.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园长的数量根据广东省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配备。园长学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5年或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 安保人员、炊事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取得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

  第二十二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治园,建立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如岗位责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家园社区协作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架构健全。有园务委员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工会、家长委员会等。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较高;办学理念端正,治园能力较强;团结合作,有一定的威信。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熟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敬业爱幼、为人师表、团结协作,队伍相对稳定。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第三十二条 教研活动正常,有计划、记录、总结,定期开展公开教学观摩活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主动指导村办幼儿园(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本乡镇、农村在职幼儿教师,不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培训、学习记录和园务工作日志等。定期对外开放,举办公开教育教学活动观摩,在当地有一定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规为教职工落实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与经费。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各项制度健全。

  第三十五条 做好出勤登记、传染病登记、疾病登记、晨间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家长联系等记录,并能认真进行统计分析。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登记手册》,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入园、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和定期体检制度,教职工及幼儿每年的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全体教职工有健康合格证。幼儿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做好记录和评价,建立幼儿健康基本情况信息库和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疾病防控工作落实。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视幼儿健康,按规定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培养幼儿良好生活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工作流程规范,严格把好食物购买、贮存、加工关。

  第四十条 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按照食谱备餐,并公布食谱。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



第九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本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吸收借鉴多种课程模式的优势,合理地组织教育教学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中,注重观察评价。从不同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与技能的发展。能结合当地文化,因地制宜开设一些特色课程。防止教学“小学化”倾向。

  第四十三条 环境创设能与教育目标、内容相适应,科学合理利用空间和场地,有相适应的活动区(角),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提供适量的教玩具和安全卫生的材料(包括乡土材料),体现幼儿年龄特点。

  第四十四条 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到保教结合、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保证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主动与家长密切联系,搭建家园共育平台,畅通渠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或乡镇居委会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家庭教育资源,拓展教育空间,为幼儿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利用社区小学积极开展幼小衔接活动,帮助幼儿做好入学的适应准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不小于”、“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2.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参考指标表;3.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活动室、寝室设施设备参考表;4.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兴趣活动室设施设备参考表;5.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参考表),此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国发〔201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资源环境制约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解决节能环保问题,是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拉动投资和消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节能减排和民生改善,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工程为依托,强化政府引导,完善政策机制,培育规范市场,着力加强技术创新,大力提高技术装备、产品、服务水平,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释放市场潜在需求,形成新的增长点,为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改善民生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创新引领,服务提升。加快技术创新步伐,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提升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供给能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综合环境服务等市场化新型节能环保服务业态。
  需求牵引,工程带动。营造绿色消费政策环境,推广节能环保产品,加快实施节能、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释放节能环保产品、设备、服务的消费和投资需求,形成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有力拉动。
  法规驱动,政策激励。健全节能环保法规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用改革的办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针对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制约,有效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调控作用。
  (三)主要目标。
  产业技术水平显著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集成、转化能力大幅提高,能源高效和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取得重点突破,装备和产品的质量、性能显著改善,形成一大批拥有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装备和产品,部分关键共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国产设备和产品基本满足市场需求。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努力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促进我国节能环保关键材料以及重要设备和产品在工业、农业、服务业、居民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为实现节能环保目标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用能单位广泛采用“节能医生”诊断、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师制度等节能服务新机制改善能源管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脱硫、脱硝设施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综合环境服务得到大力发展。建设一批技术先进、配套健全、发展规范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广大中小企业配套的产业良性发展格局。
  辐射带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在15%以上,到2015年,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通过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有效拉动消费需求;通过增强工程技术能力,拉动节能环保社会投资增长,有力支撑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二、围绕重点领域,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当前,要围绕市场应用广、节能减排潜力大、需求拉动效应明显的重点领域,加快相关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带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一)加快节能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增效。
  推广高效锅炉。发展一批高效锅炉制造基地,培育一批高效锅炉大型骨干生产企业。重点提高锅炉自动化控制、主辅机匹配优化、燃料品种适应、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小型燃煤锅炉高效燃烧等技术水平,加大高效锅炉应用推广力度。
  扩大高效电动机应用。推动高效电动机产业加快发展,建设15—20个高效电机及其控制系统产业化基地。大力发展三相异步电动机、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等高效电机产品,提高高效电机设计、匹配和关键材料、装备,以及高压变频、无功补偿等控制系统的技术水平。
  发展蓄热式燃烧技术装备。建设一批以高效燃烧、换热及冷却技术为特色的制造基地,加快重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示范和规模化应用。重点是综合采用优化炉膛结构、利用预热、强化辐射传热等节能技术集成,提高加热炉燃烧效率;在预混和蓄热结合、蓄热体材料研发、蓄热式燃烧器小型化方面力争取得突破。
  加快新能源汽车技术攻关和示范推广。加快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工程,大力加强动力电池技术创新,重点解决动力电池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轻量化问题,加强驱动电机及核心材料、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完善配套产业和充电设施,示范推广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空气动力车辆等。
  推动半导体照明产业化。整合现有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10—15家掌握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龙头企业,建设一批产业链完善的产业集聚区,关键生产设备、重要原材料实现本地化配套。加快核心材料、装备和关键技术的研发,着力解决散热、模块化、标准化等重大技术问题。
  (二)提升环保技术装备水平,治理突出环境问题。
  示范推广大气治理技术装备。加快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大力发展脱硝催化剂制备和再生、资源化脱硫技术装备,推进耐高温、耐腐蚀纤维及滤料的开发应用,加快发展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及其装备,以及高效率、高容量、低阻力微粒过滤器等汽车尾气净化技术装备,实施产业化示范工程。
  开发新型水处理技术装备。推动形成一批水处理技术装备产业化基地。重点发展高通量、持久耐用的膜材料和组件,大型臭氧发生器,地下水高效除氟、砷、硫酸盐技术,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成套处理装备,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装备。
  推动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成套化。采取开展示范应用、发布推荐目录、完善工程标准等多种手段,大力推广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和装备。重点发展大型垃圾焚烧设施炉排及其传动系统、循环流化床预处理工艺技术、焚烧烟气净化技术和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等,重点推广300吨/日以上生活垃圾焚烧炉及烟气净化成套装备。
  攻克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重点研发污染土壤原位稳定剂、异位固定剂,受污染土壤生物修复技术、安全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实施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快推广应用。
  加强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开发应用。提高细颗粒物(PM2.5)等监测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完善监测数据系统,提升设备生产质量控制水平。开发大气、水、重金属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培育发展一批掌握核心技术、产品质量可靠、市场认可度高的骨干企业。加快大气、水等环境质量在线实时监测站点及网络建设,配备技术先进、可靠性高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
  (三)发展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提高资源产出率。
  提升再制造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再制造产业创新能力,推广纳米电刷镀、激光熔覆成形等产品再制造技术。研发无损拆解、表面预处理、零部件疲劳剩余寿命评估等再制造技术装备。重点支持建立10—15个国家级再制造产业聚集区和一批重大示范项目,大幅度提高基于表面工程技术的装备应用率。
  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推动再生资源清洁化回收、规模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推广大型废钢破碎剪切、报废汽车和废旧电器破碎分选等技术。提高稀贵金属精细分离提纯、塑料改性和混合废塑料高效分拣、废电池全组分回收利用等装备水平。支持建设5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形成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能力8000万吨以上。
  深化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鼓励产业聚集,培育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尾矿提取有价元素、煤矸石生产超细纤维等高值化利用关键共性技术及成套装备。开发利用产业废物生产新型建材等大型化、精细化、成套化技术装备。加大废旧电池、荧光灯回收利用技术研发。支持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粮棉主产区秸秆综合利用。加快建设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
  推动海水淡化技术创新。培育一批集研发、孵化、生产、集成、检验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海水淡化产业基地。示范推广膜法、热法和耦合法海水淡化技术以及电水联产海水淡化模式,完善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等关键部件及系统集成技术。
  (四)创新发展模式,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
  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落实财政奖励、税收优惠和会计制度,支持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医生”诊断,打造“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数量、规模和效益快速增长。积极探索节能量交易等市场化节能机制。
  扩大环保服务产业。在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烟气脱硫脱硝、工业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占全行业的比例大幅提高。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修复、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排污权交易、绿色认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新兴环保服务业。
  培育再制造服务产业。支持专业化公司利用表面修复、激光等技术为工矿企业设备的高值易损部件提供个性化再制造服务,建立再制造旧件回收、产品营销、溯源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动构建废弃物逆向物流交易平台。
  三、发挥政府带动作用,引领社会资金投入节能环保工程建设
  (一)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采取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推动企业实施锅炉(窑炉)和换热设备等重点用能装备节能改造,全面推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流通零售领域节能等节能重点工程,提高传统行业的工程技术节能能力,加快节能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开展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降低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服务器、大型计算机冷却耗能。
  (二)实施污染治理重点工程。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开展多污染物协同防治,督促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加大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环保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快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炼油行业加快工艺技术改造,提高油品标准,限期淘汰黄标车、老旧汽车。启动实施安全饮水、地表水保护、地下水保护、海洋保护等清洁水行动,加快重点流域、清水廊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推动重点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以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为重点,选择典型区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加大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力度,支持企业采用源头减量、减毒、减排以及过程控制等先进成熟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汞污染削减、铅污染削减、高毒农药替代工程。
  (三)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引导企业和地方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园区(开发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各类园区建设废物交换利用、能量分质梯级利用、水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实现园区内项目、企业、产业有效组合和循环链接,打造园区的“升级版”。推动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提高主要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基本实现“零排放”。
  (四)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地方政府和企业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支持,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地下工程建设,推进建筑中水利用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探索城市垃圾处理新出路,实施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废弃物示范工程。到2015年,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城镇污水处理规模达到2亿立方米/日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87万吨/日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以上。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提升城镇绿地功能,降减热岛效应。推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五)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到2015年,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0亿平方米以上,城镇新建建筑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超过20%;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面实行供热按户计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供热管网改造2万公里;在各级机关和教科文卫系统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2000家,完成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带动绿色建筑建设改造投资和相关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动建筑工业化。积极推进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扩大新能源产业国内市场需求。
  四、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扩大市场消费需求
  (一)扩大节能产品市场消费。继续实施并研究调整节能产品惠民政策,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推动超高效节能产品市场消费。强化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力度,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采取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照明、高效电机等产品。研究完善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政策,通过合理价差引导群众改变生活模式,推动节能产品的应用。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范围,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出租车、物流车补贴试点。到2015年,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平提高15%以上,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到50%以上。
  (二)拉动环保产品及再生产品消费。研究扩大环保产品消费的政策措施,完善环保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推广油烟净化器、汽车尾气净化器、室内空气净化器、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浓缩洗衣粉等产品,满足消费者需求。放开液化石油气(LPG)市场管控,扩大农村居民使用量。开展再制造“以旧换再”工作,对交回旧件并购买“以旧换再”再制造推广试点产品的消费者,给予一定比例补贴,近期重点推广再制造发动机、电动机等。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推动粉煤灰、煤矸石、建筑垃圾、秸秆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三)推进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完善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提高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能效水平和环保标准,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政府普通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1.8升(含)以下燃油经济性达到要求的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择优选用纯电动汽车,研究对硒鼓、墨盒、再生纸等再生产品以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措施。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能源、水等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抓紧研究制定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
  五、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节能环保产业市场竞争力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牵头承担节能环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建设的节能环保技术研究中心和实验室优先在骨干企业布局。发展一批由骨干企业主导、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支持区域节能环保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二)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充分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的作用,加大节能环保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加快突破能源高效和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二氧化碳热泵、低品位余热利用、供热锅炉模块化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瞄准未来技术发展制高点,提前部署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装备。
  (三)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选择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础好的地区,建设一批产业集聚、优势突出、产学研用有机结合、引领示范作用显著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支持成套装备及配套设备、关键共性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的生产制造和推广应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建设,鼓励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出台扶持政策,支持中小型节能环保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筛选一批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节能环保装备设备,扩大推广应用。
  (四)推动国际合作和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节能环保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千人计划”和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基地建设,加快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依托重大人才工程,大力培养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工程技术等高端人才。
  六、强化约束激励,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一)健全法规标准。加快制(修)订节能环保标准,逐步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按照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提高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扩大监控污染物范围,强化总量控制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催生促进作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完善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推动加快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法,制定节能技术推广管理办法。严格节能环保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处力度。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节能环保标准、认证标识、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建立节能减排监测、评估体系和技术服务平台。
  (二)强化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健全节能减排预警机制,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进度考核,建立健全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评价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落实奖惩措施,实行问责制。完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发挥能评对控制能耗总量和增量的重要作用。落实万家企业节能量目标,加大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的评价考核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倒逼机制。
  (三)加大财政投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继续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大对节能环保重大工程和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的投入力度,解决突出问题。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政支持方式和资金管理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强化监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有序发展。
  (四)拓展投融资渠道。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现有政策规定,探索将特许经营权等纳入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支持绿色信贷和金融创新,建立绿色银行评级制度。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资质好、管理规范的节能环保企业的担保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选择资质条件较好的节能环保企业,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稳步发展碳汇交易。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节能环保领域。
  (五)完善价格、收费和土地政策。加快制定实施鼓励余热余压余能发电及背压热电、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应用面并逐步扩大峰谷价差。对超过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推行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
  深化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制度。改进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提高收缴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集中资源化处理中心等国家支持的节能环保重点工程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现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推行市场化机制。建立主要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明确实施时限。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城市综合试点。研究制定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目录,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采取政府建网、企业建厂等方式,鼓励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建设和运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排污权交易初始价格和交易价格政策。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补偿制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七)支持节能环保产业“走出去”和“引进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揽境外各类环保工程、服务项目。结合受援国需要和我国援助能力,加大环境保护、清洁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对外援助力度,支持开展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合作。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鼓励节能环保企业参加各类双边或国际节能环保论坛、展览及贸易投资促进活动等,充分利用相关平台进行交流推介,开展国际合作,增强“走出去”的能力。引导外资投向节能环保产业,丰富外商投资方式,拓宽外商投资渠道,不断完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继续支持引进先进的节能环保核心关键技术和设备。国家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八)开展生态文明先行先试。在做好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的同时,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在全国选择有代表性的100个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稳步扩大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范围,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选择部分城市为平台,整合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发展相关财政政策,围绕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挖掘内需潜力,系统推进节能减排,带动经济转型升级,为跨区域、跨流域节能减排探索积累经验。通过先行先试,带动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工程投资和绿色消费,全面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发挥典型带动和辐射效应,形成节能减排、生态文明的综合能力。
  (九)加强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和资源环境国情教育,把节能环保、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宣传先进事例,曝光反面典型,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尽快取得实效。

国务院
2013年8月1日

(此件有删减)














大连市关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和接受必要检测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关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和接受必要检测的规定


(2003年4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长途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大连市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卫生局会同市交通口岸管理局,负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和进行必要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大连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航班、客轮、列车、长途公共汽车上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乘坐本航班、客轮、列车、长途公共汽车进入大连市人员的填写《健康申报表》工作;各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负责进行必要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要以人民群众健康的大局为重,在到达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前,按照所乘公共交通工具上工作人员的指导,填写大连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健康申报表》,到达时接受必要的检测。

第六条 乘坐飞机人员填写的《健康申报表》,属于入境人员的,由机组工作人员负责统一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保管;属于国内人员的,由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保管。乘坐轮船、火车、长途汽车人员填写的《健康申报表》,由工作人员分别送交大连市港口管理局、大连火车站、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保管。

《健康申报表》的保管期限为一个月。

第七条 对发现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要按照国家、省和大连市的规定立即隔离、送诊,并及时报告。

第八条 市卫生局、交通口岸管理局等部门要对各单位开展填报和检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九条 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自驾车进入大连市的,由市交通口岸管理局在公路入市收费口组织填写《健康申报表》和进行必要的检测。

第十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金州区、北三市和长海县的人员,由上述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填写《健康申报表》和进行必要检测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