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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08 07:1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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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目前,已有十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联合制定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方面的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现就有关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价格、税收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税收工作和价格工作的关联性日渐紧密,税收征管工作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价格认定方面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需求日显迫切。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二、积极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可以广泛应用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要严格依法有序进行,对于需要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税务机关应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以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税务机关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确定房地产区片计税价格等部分类别商品最低计税价格认定时,可以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认定协助需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在技术、数据和人力等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持有异议时,应参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启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程序予以解决。

各地在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通过与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协商等方法解决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经费问题,保障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协作配合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本地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情况,积极探索,总结经验,认真研究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相关理论、业务程序和制度模式等问题,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同志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把握,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2005年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课程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重点课程建设包括“市教委重点课程”和“校重点课程”。重点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和上海市属普通高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的学科、专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择优扶植、以点带面、分步推进”的建设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市属高校对一批有一定基础水平和特色的课程进行重点建设,加强分类指导,建立评价激励机制,鼓励高校开展课程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高校的教学质量。

  第三条高等学校课程及其相应的教学环节是教学工作的核心内容。课程质量是一个学校师资队伍水平、教学过程、学生质量等方面的综合反映。因此,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市属高校应按照市教委的统一部署,以精品课程的建设要求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建设市教委重点课程,使市教委重点课程在学校的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中发挥示范作用,切实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四条各市属高校在校重点课程建设的基础上,择优建设一批市教委重点课程,通过建设,形成一批在全市或全国同类高校中能达到先进水平的课程。

  第五条市教委重点课程和校重点课程的建设是各高校对课程进行分层次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高校应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加强投入,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务求实效。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

  第六条市教委重点课程的建设要按照“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培养要求,在注重课程内容的科学性、专业性、系统性的同时,要充分体现理论联系实际和传承与创新并重的原则,体现学以致用、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

  第七条市教委重点课程的建设内容包括:

  (一)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

  (二)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三)教材、教学资料和实验、实习条件的建设;

  (四)师资结构的合理化和师资水平的提高;

  (五)考核方法的改革。

  第八条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建设,在上海市范围内形成一批在本学科教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上海市乃至全国能达到同类课程先进水平的课程,以支撑上海高质量的本科教育。  

第三章 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与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教委重点课程采用年度申报立项制。

  第十条申报市教委重点课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校精品课程或校重点建设课程;

  (二)有一定建设基础、学生受益面较广的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特色课程;

  (三)有与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相适应的完整规范的教学大纲;

  (四)有一支教学水平较高,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富有敬业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师资梯队,课程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有长远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五)有一套完整的、有特色的和高水平的教材、教案和教学参考资料,实验课程要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和较高的设备使用率;

  (六)有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和丰富多样的教学手段;

  (七)有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

  (八)教学效果好,教学研究有成果,近三年有一定数量的教师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教学奖(含优秀教师、优秀教学奖、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奖等)。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上海市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通过率高于市内同类院校的平均通过率。有充分的依据说明该门课程教学理念先进,教改活跃,具有成为在市内或国内处于先进水平的基础条件;

  (九)凡已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的课程,在其有效期内不再被接受市教委重点课程。

  第十一条市教委综合市属各高校的在校生规模、专业数以及校重点课程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各校申报市重点课程的名额,并于每年六月底前公布。

  第十二条各校根据市教委的统一要求,组织评议,把符合市教委重点课程要求的课程建设项目向市教委申报。申报时,须填写《上海市教委重点课程申报表》并提供相关附件。各高校应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市教委高等教育处依据市教委重点课程的基本条件,负责对各校申报的市教委重点课程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市教委在聘请有关专家对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课程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审核确定市教委重点课程立项名单并向全市高校公布。

  第十五条市教委重点课程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对重点课程的考核分为:一年后中期检查,两年后验收。

  第十六条课程中期检查和验收由所在高校负责进行,有关高校应将组织检查、验收的方案和结果及时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对中期检查不合格和未能如期完成或完成质量不达标的课程,市教委将视情形给予该课程限期整改或取消重点建设的决定。

  第十七条各校承担课程建设申报和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为教务处,教务处应加强对课程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并协助市教委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财务、设备、图书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保证各校按计划完成课程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为鼓励教师参加课程建设工作的积极性,确保课程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各高校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将课程建设工作量适当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十九条凡按期或提前完成课程建设任务,并在本市有关高校积极推广经验的重点课程,在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和市精品课程评选中应予以优先推荐;对建设重点课程作出重要贡献,成绩突出的教师,各校在职务评聘中,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对于在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对人才培养有重大贡献的高校,市教委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于重点课程建设工作不力的高校,市教委将限制或取消其再次申报市教委重点课程的资格。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重点课程资金来源为各高校的上海市财政经常性教育经费拨款。各高校应设立课程建设专项资金,将市教委批准的重点课程项目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切实保证市教委重点课程和校重点课程的建设。各高校应保证每年投入课程建设的经费持续增长,重点课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国家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市教委重点课程的建设经费,文科课程一般不低于3万元,理工科课程一般不低于5万元。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经费的投入绩效,经费核拨应事先编制用款计划,每次核拨金额由各校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自定。

  第二十四条市教委重点课程经费应专款专用。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课程从立项到验收所发生的有关建设费和业务费。课程经费不得用于基建、投资、捐赠、经营及其他福利性支出。课程经费纳入市教委专项经费管理渠道。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验收,评价较高,对人才培养有突出贡献的市教委重点课程,经学校审核,市教委备案后,学校对课程完成人应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非市属高校重点课程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教委1996年9月颁发的《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课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1995年5月23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励化工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评选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的通知》(建建[1993]142号)精神,结合我国化工施工行业实际,特制订《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二条 申报的工程应是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且竣工不超过三年的工程。
第三条 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以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计划,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为对象,主要包括:
1.新建的化工、石油化工的大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化工、石油化工系统大中型改建和扩建的单项工程;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化工单项工程;
4.单位工程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1200座、体育馆为3000座以上);
5.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工程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6.建筑面积或投资规模不足以上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和工程质量特别好的其它工程。
第四条 国内外使、领馆及纪念性建筑,对外经援工程,外商独资工程,国外企业承包设计、施工的工程,以及国外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企业按GBT19000/ISO9000族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按国家或部颁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评定的单位工程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化工项目百分之九十以上,建筑项目百分之五十以上;
3.申报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必须优良;
4.化工项目经投料试车及考核证明施工质量良好建筑项目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
5.工程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标准化要求;
6.施工阶段没有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工期
申报的单项工程须履行合同工期,按期或提前竣工。
第七条 施工安全
1.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本公司平均人数计算,千人负伤率在千分之零点五以内;
2.工程施工中没发生死亡事故。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优质样板工程的申报评审工作由部统一组织。
第九条 凡具备优质样板工程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申报工作由企业自主进行。
第十条 部直属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地方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
第十一条 向部推荐申报优质样板工程须将申报材料(申报表、竣工验收证书、反映工程质量的照片8-10幅)一式三份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部建设协调司施工管理处。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化工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单项工程只能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经部同意可保留资格延至下年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由部组织审查委员会对申报工程进行检查和审定。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四条 经部审定批准的工程,由部命名为“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予以公布并授予证书、奖状或奖杯。
第十五条 每年部将择优推荐一批部优质样板工程参加“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对符合建筑工程鲁班奖的项目,将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建筑工程鲁班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为本办法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