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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7 00:1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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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09年2月19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李汝求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专业化社会化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公路、水利项目除外)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
  (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实施项目管理代建;
  (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授权特许建设者根据政府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品质、时限等要求,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成后有偿移交政府的代建模式(特许建设模式);
  (三)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
  (四)经市政府依法同意的其他模式。
  第四条 代建、参建范围:
  (一)代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内外装修等工程;
  (二)参与特许建设模式项目的建设管理;
  (三)参与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单项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园林项目的建设管理;
  (四)代建市政府批准实行代建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代建:
  (一)救灾抢险急用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不实行代建的。
  第五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在项目立项完成以后实施代建,经市政府批准,可实施全过程代建(征地拆迁工作除外)。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办法所列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五)在同类工程服务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筹措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代建相适应的资产,注册资本不低于拟代建项目估算总投资的20%,自有建设资金与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金额之和,不低于拟代建项目估算总投资的80%;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项目代建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在本市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承接代建业务的;
  (六)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级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根据《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会同市监察、财政、建设、审计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
  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安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监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取费标准,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审核工程预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盘整等工作,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建设项目提供净地;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监管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工作,审查大中型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含概算);
  市环保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及审批工作;
  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加强审计监督,根据市重大工程预防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安排,对特别重大的代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积极办理代建项目的审批事项,办理审批手续时需缴交费用的,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费用拨付申请。
  第十二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完善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细则,参与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储备管理和研究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检查监督;
  (三)根据市政府实施特许建设的决定,拟订属于第三条第二项代建模式的项目实施方案。
  (四)组织开展工程代建、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对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及合同签订工作;
  (六)审查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分别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七)审查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申请;
  (八)监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工作;
  (九)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请市财政部门审定;
  (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产权登记、资产及建设资料移交;
  (十一)监督工程索赔、工程保修等事项;
  (十二)进行代建项目绩效评价;
  (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参建范围的项目,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跟踪项目建设情况;
  (二)对项目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参与确认增加合同费用及资金拨付申请的审查。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职责,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
  (二)编制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请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
  (三)根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请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
  (四)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报请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
  (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请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备案手续;
  (七)组织项目产权登记、资产及建设资料移交;
  (八)负责工程索赔、工程保修等事项;
  (九)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还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使用单位办理前期工作的报批手续;
  (二)组织设计及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三)组织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将招投标情况、中标通知书、合同报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代建模式的项目,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承担上述所有职责。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指派至少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使用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建设用地选址,负责协调项目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三)负责办理项目环评、规划、用地、立项等报批手续;
  (四)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初步设计审批后,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功能配置;
  (五)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七)协助办理项目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四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采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或第三项代建模式。
  第十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代建模式的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项目实施机关)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项目实施机关,将经审查修改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招标重点考察代建单位履约能力、企业业绩及社会信誉。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也可采取以下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发布公开招标信息,考核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代建业绩等情况,经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后的代建单位纳入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列入名录的代建单位方可参与代建项目投标。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由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代建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等控制要求,并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代建业务。
  第十九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保函金额不低于代建服务费总额的30%;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保函金额不低于代建项目估算投资额的5%。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特点、规模、工期等,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代建模式的项目,原则上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管理,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项目实施机关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完成其他后续报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与代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咨询、审计工作和主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安装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如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按《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采取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控制不合理设计变更。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向监理和代建单位提交工程结算资料,代建单位应在收到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21日内向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申报已审核的工程结算,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在收到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14日内报请市财政部门审查,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代建单位应在市财政部门审定工程结算后的28日内,向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之日起14日内报请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
  代建项目财务决算投资经审核不超过代建合同约定投资,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和不超过约定工期的,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即可解除。
  第二十五条 自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代建单位将代建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30日内,代建单位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项目建设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
  第二十六条 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代建单位负责保修。

第五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经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工程合同提出拨款申请,经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市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完整、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财务活动,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代建单位按基建财务制度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批复给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代建模式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列入工程建设成本。代建服务费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对于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上限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项目总投资超过人民币2亿元,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上限2%计算,超过2亿元部分按上限1.5%计算。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7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完成资产及资料移交后支付20%,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结清剩余的10%。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服务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代建模式的项目,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聘请专业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开支控制在工程概算总投资的1%以内,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负责赔付。
  第三十七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代建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后,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向全市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和工期延误处罚制度。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在约定移交日期前完成移交的,可扣除代建服务费的10%。
  第四十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制定代建项目参建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视不良行为情节轻重以及造成损失程度,确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方式,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腐败行为暴露的必然性分析

李钢


  一方面党中央及各地党委、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各领域、各岗位、各级别干部“前腐后继”,一片“无畏就义”的景象甚为壮观。当前腐败最重要的趋势是“一把手”成为贪污腐败渎职犯罪的重灾区,一些资料数据显示,“一把手”犯案比例超过50%。腐败现象的一大特点是,向两头发展:一方面是涉案人员级别升高、涉案金额增大、‘群蛀’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就是向基层渗透,向非领导干部的人员渗透。国内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教授林?凑攵缘鼻暗母?苄问坪吞氐悖?岢隽 “腐败落势化”新概念。腐败落势化就是指腐败现象从较高的职位向下落,向各层级甚至基层渗透。笔者欲从人性的趋利性、人际关系网的扩张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对腐败行为的暴露必然性进行研究论证,以警醒广大腐败分子,悬崖勒马,回头是岸;三思后行,莫入歧途;同时也希望借此引起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关注,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落实“严是爱,宽是害”的初衷,真正爱护、挽救我们党辛苦培养起来的各级干部。

一、 腐败的定义和主要表现形式

  所谓腐败行为就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员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利益冲突中以个人利益为首要选择,将公共权力或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以谋取个人私利,从而侵害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党纪、政纪规定的行为。其本质就是公共权力寻租者与利益追逐者之间为非法谋取双方利益的合意与合作,其主要以人际交往为平台,以利益需求为动机。
  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以权谋私。这样的人大多担任了一定的领导职务,掌握了一定的权力,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此种类型以内部人员勾结,以隐瞒、骗取、盗取为主要手段;二是权财交易。公共权力掌握者与利益追逐者之间达成合意,合谋寻找体制漏洞,通过掌权者的运作为利益者谋取利益,而由利益者支付掌权者财物。具体的交易形式即包括支付金钱、礼物、不动产等实物,也包括金融资产、可以用金钱来定价的美色、服务等无形物。一切腐败行为都是腐败分子之间或者腐败分子与利益者之间,以违法违规使用公共权力为手段,以各自满足个人欲望为目的的合意与合作。从人际交往学上来分析,腐败行为就是腐败分子与腐败参与者之间为实现以权谋私、权财交易的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互动行为。腐败必须建立在人与人的交往、合意、合作基础上,对腐败的认识就离不开对人际交往的分析。

二、 人的趋利性和人际交往扩张性分析。
  人人都有趋利的特性,这是所有人的共性,否认这一点的人并不会抛弃自己的趋利性,而是想欺骗他人。人性趋利不仅是人生理本能的需要,也是人的心理需要,同时又是社会获得发展的生生不息的强大内在动力。事实说明,物欲需要用精神来控制,但完全阻断又是无法实现的;既对物欲加以合理的控制,又允许其获得一定范围内的满足,这才是恰当的方式。
  邓小平曾说过,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既然人的趋利性带有共性,人的趋利性又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人之欲望的永恒存在、公权存在的必要性和长期性、公权与私权行使主体的同一性、公权与私权间利益冲突的必然性等众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使制度体系总是存在不可避免的漏洞。制度存在漏洞,人的欲望就开始活跃,继而膨胀;获取利益越多,欲望冲破制度约束的动力也越大,腐败产生的概率也随之增加。
  无论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员还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参与者,其人性中都存在善与恶的交织,对个人利益的追逐本性是不可否认的,善与恶的此消彼长依赖于所受教育、对善与恶的认识和取舍、所处的生活环境和交友圈子等因素。人同时又有类聚的习性,相同价值取向和兴趣爱好的人比较容易沟通、交往,从而形成自己的小圈子。一旦以个人私利为首要选择的人员有机会相识,便会臭味相投、物以类聚,甚至会为了达成谋取私利的目的而煞费苦心创造相识的机会。一旦此类人群形成小圈子便会互为催化剂,点燃趋利的发动机,变本加厉地追逐个人私利。而人的趋利性决定了人的欲望是没有界限的,对私利的追逐也是很难停止的,对于曾实现过非法欲望、享受过权财交易甜头的人就更难停止。
  基于人的社会性和趋利性特征,人都会以自我为中心或者以他人为中心不断将人际关系网向外扩散,使不同的人际关系网迅速延伸和相互交织。掌握公共权力者不断跟更多的利益追逐者交往,一旦找到合适的机会便会实施合谋、合作以权谋私行为;而利益追逐者也会不断跟更多的掌权者交往,寻找更多谋取私利的机会,满足各自逐利的心理需求。一张围绕私利的获取而展开的复杂、严密的关系网络形成,它是由许许多多的关系网交叉编织而成,每个参与其中的个体就如同关系网络的一个节点,渺小但可以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节点的暴露就会牵连任何一个其他节点,这在理论上来说是绝对的。近些年所查处的串案、窝案就是很好的例证,往往是一人事发便会牵出一串、一窝,而且某些案件的打击面比较窄,并不是因为无法扒出萝卜带出泥,而是党委政府基于稳定和挽救干部等考虑的仁慈。所以,掌权者和利益追逐者必须重新认识自己在这张庞大网络中的角色和地位,纠正所谓“我知、他知、天知、地知”心理,摒弃掩耳盗铃式的侥幸心理和自我安慰,正确认识腐败必暴露的理论,为自己的前途、家庭的完整幸福考虑,管好自己的脑、控好自己的手、驾好自己的欲,莫贪心、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这是万古不变的真理。

三、从腐败形势分析。
  其一、目前腐败案件中尚以贿赂为主要形式,由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在查处此类对合型违法违纪行为时的手段、力量有限,在获取证据时往往依赖一方的交代、检举揭发,而促使当事人主动交代、检举揭发的重要法宝就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有关自首、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规定。因此,腐败参与者只要因某事暴露,基于趋利性的本能,为了减轻责任,权衡利弊后,往往会作出主动交代、检举揭发自己所参与、所知晓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情况,以他为中心或他参与的关系网络上的所有节点(包括掌权者和利益追逐者)都有暴露的危险,而且从理论上来看暴露是必然的。目前我们的法律对利益追逐者的处罚相对于掌权者来说要轻很多,而利益追逐者的逐利欲望是无穷尽的,他会像一台永远不知疲惫、永不停歇的机器一样不断要求掌权者利用职权满足他膨胀的欲望,一旦无法满足或者利益分配出现冲突,他就完全有可能出于泄恨、报复的目的而检举、揭发掌权者,以自己受较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代价满足自己报复的心理,这种或然性的因素更加巩固了腐败分子暴露的必然性。其二、以胡锦涛为中心的党中央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尽管当前依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一些领域的腐败易发多发的态势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一些腐败案件没有得到查处,一些腐败分子得幸逍遥法外。但这只是我们实现制度反腐转型过程中的短暂现象,随着制度的健全、惩治力度的加大,我们的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必然会依纪依法查处腐败案件,并且会事无巨细地深挖一切线索,让所有腐败分子无所遁形。三、随着社会和网络监督的日益发展壮大,腐败关系网络的任何一个节点的任何一点蛛丝马迹都有可能被群众和网络发现,暴露的缺口或许是手机、电脑、一言一行、亲人、朋友等等,凡是腐败分子所接触的人和物都是潜在的暴露缺口。一旦被群众和网络发现,就不仅仅是坏事传千里那么简单了,它可能会使腐败行为上至中央下至偏远山村而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腐败分子自以为可靠的关系网和靠山瞬间坍塌、失效,自己也就只能扮演“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角色,从速、从快处置是必然结果,从而加速了腐败关系网络的暴露与瓦解。
综上所述,基于人的趋利性和人际交往扩张性的特点,再加上惩治腐败和社会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腐败行为的暴露将是必然的。广大腐败参与者或腐败潜在人员要认真权衡腐败暴露必然性的沉重成本与腐败肤浅性、短暂性、不稳定性的收益,为自己的前途命运、为家庭的幸福美满,自觉远离腐败,主动监督腐败。

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


监发〔2007〕5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06年10月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的具体部署,组织开展了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反弹的势头,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改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对专项行动领导不力,有的甚至继续默许或者直接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少地方对政府实施或主导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够及时,或者定性不准,有的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在查处案件中以罚代法现象较为普遍,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不到位。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和实际效果。前不久,国务院领导同志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报送的《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情况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迎难而上,严格要求,抓好落实。为切实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推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都要严肃查处”等要求的落实,2007年要在全国继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以有效惩治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地方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把专项行动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辖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要抓紧研究部署,掌握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坚决支持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帮助排除干扰和阻力;要督促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保证专项行动必需的人力和工作条件。对本级政府自身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高度重视,主动组织整改,并勇于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组织查处,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处理到位。
  二、对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检查
  要组织和督促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对2006年10月以来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对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的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情况进行复查。重点复查有无遗漏,并根据复查结果重新登记上报(相关报表见附件1、附件2)。二是对已排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再作梳理。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予以立案。三是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进行复查。定性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四是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应予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己作处罚决定但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五是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查。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责任追究决定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回头看”检查的情况要填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
  三、集中力量再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在对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检查的同时,要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逐宗登记造册,填报《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附件4、《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附件5),并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在此基础上,集中力量再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重点是查处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和低价出让固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特别是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要结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即将组织开展的土地出让专项清理,下大力气查处一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件。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都要采用下查一级或者下查两级的方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以带动和促进地(市)、县(市)级办案。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发现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案件的情况,要填报《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件6)。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选择一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直接予以查处。
  四、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要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以罚代法的行为,对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坚决予以拆除和没收,不得一罚了之。对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或者处罚决定未得到落实的,上级机关要责令改正,并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处罚到位。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辖区内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或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政府机关组织或者具体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从重处理;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仍在顶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加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分批次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联合督查,继续督办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部署不及时、工作不认真、查处不到位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落实。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指导,抽调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原则性强的同志组成督查组,逐一对所属地(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进展缓慢的地方要反复督查,严格要求。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并落实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查办案件不得力的地方,通过派员督办、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保证办案质量。
  六、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意识。当前要针对县、乡两级政府和村干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比较普遍,以及农村违法违规用地点多面广等问题,突出抓好对县级以下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使之知法懂法守法。要注意发挥案件查处的教育和警示作用,适时曝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七、按时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建立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月报制度。每月30日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要共同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报告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不仅要报告省(兵团)本级的工作,还要逐个报告地(市)或下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情况不及时、工作进展缓慢的,将被列为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督查的重点省份。2007年12月20日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要共同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直接查处典型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报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和汇总后,向国务院作综合报告。


  附件:1.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
     2.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
     3.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情况统计表
     4.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
     5.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
     6.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