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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01:0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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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 汉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71 号

《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已经 2006 年 6 月 19 日市人民政府第 4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信息管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管网,是指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内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公共管道网络(包括人井),以及依附于城市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公共管道网络。
第四条 本市信息管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信息管网的建设应当与驻地网的建设相衔接,为推动光纤驻地网建设以及语音、数据和视频三种网络业务的融合,实现各类信息服务的平等接入创造条件。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市信息管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管网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信息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本市信息管网近期建设规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本市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利用现有信息管网设施。
第八条 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信息管网近期建设规划和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年度信息管网建设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政府投资的信息管网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市信息管网的建设和经营,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信息管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建设信息管网。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时,应当按照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同步建设信息管网。
第十二条 信息管网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信息管网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信息管网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规划验收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档案资料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同时抄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已预埋信息管网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线缆必须敷设在预埋信息管网内。
架空信息线缆权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架空信息线缆入地工程。
第十五条 对于暂时不能埋入地下的架空信息线缆及杆架,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确保信息线缆及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对废弃的信息线缆及杆架,其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六条 信息管网建设单位应当为有线电视、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管网使用单位)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服务。
信息管网可采用出租、出售的方式经营,信息管网的出租、出售价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十七条 已出售的信息管网的日常维护管理由管网使用单位负责,管网使用单位也可委托信息管网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已出租的信息管网的日常维护管理由信息管网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信息管网。
第十九条 信息管网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负责日常维护的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 24 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对可能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事先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信息管网损毁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修复,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信息管网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建设信息管网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市蔡甸、黄陂、江夏、新洲、东西湖、汉南区范围内信息管网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实施以来,农业生产资料多头插手倒买倒卖和价格失控的现象得到遏制,对促进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增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发展经济,深化改革,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管
理工作,特通过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资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经营的主渠道。
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含建设兵团、农垦总局、管理局、国营农场等),继续执行中央和地方直供体制,由垦区组织供应。
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中心)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含棚膜、地膜,下同),凡列入国家统配计划的,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货;未列入国家统配计划的,按照市场经营机制进行,可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货,具体品种、数量由供需
双方商定,也可与生产企业直接订货,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
中央和地方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委托中国农资公司和省(区、市)农资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收购分配政策具体执行。统配以外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可与农资公司、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等农资经营单位进行合同定购、联销、代销或自销给农民;可直供基层
供销社;也可实行农民预定、淡旺季差价的办法。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广农工商相结合的农业生产资料社会化服务。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决定。
除上述规定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取取缔非法经营。各级农资经营单位要利用自己的优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经营费用,更好地为农业服务。
二、国家安排一部分企业承担统配化肥生产任务,由国家和省(区、市)计委按年度分别下达。同时,对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和技术改造以及进口备品配件、调剂解决主要原材料所需的少量化肥一并下达。为挖掘企业生产能力,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在完成国家年度统配计划的基础上,可
组织来料加工。其产品可给来料加工单位用于农业生产,亦可通过农资经营单位经销。生产企业自己组织原料生产的产品,可销给农资经营单位。
三、要切实安排好中央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和电力供应。所需原材料属中央指令性计划的,由国家计委同地方计委专项安排。其中生产化肥用天然气、油料分别由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化总公司按计划保证供应;所需燃料、电力指标,由有关部门按产量
、消耗定额核报,国家按双保企业下达。其他一般原料,由企业自行组织购进,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地方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可参照中央统配化肥供应管理办法,由地方各级计委下达计划,并负责安排主要原材料、燃料、电力供应,实行产品分配权和义务分级负责。
中央和地方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由生产企业与中国农资公司和省(区、市)农资公司,分别按计划签订生产、收购合同。
四、为了保证突发性病虫害和其他灾害急用,中央、地方要分级储备一部分农药。中央储备的具体数量,由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牵头,商计委、农业、商业等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定。所需储备资金,由人民银行与有关专业银行在安排信贷计划时优先解决,利息由中央财政
负担。省(区、市)的储备办法,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央储备办法自行确定。此项储备,中央部分由中国农资公司承担,省(区、市)储备的部分由省(区、市)农资公司承担。具体方案,分别由中央、省级农业部门与农资公司协商提出,报同级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审
定后,由农资公司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好农资系统储备仓库的配套建设。
五、为了保证流通渠道畅通,农资经营周转金要配套。对生产和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要专项安排,优先保证。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与有关专业银行制定。有关专业银行对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包括农垦系统、农技推广部门)所需周转金核定定额,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中央和地
方进口统配化肥、农药、农膜所需配套人民币资金,银行要优先给予支持。
六、要切实搞好工商衔接。凡中央和地方的统配化肥、农药、农膜(不含试验、示范和新研制膜),全部由中国农资公司和省(区、市)农资公司负责按月生产计划,及时收购、储备、调运,生产企业要按时按量交货,农资公司及时收购。逾期不能收购或交货的,由各级农业生产资料
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非统配的产品,由市场调节。为了满足农业需求,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生产企业与经营单位产销中遇到的问题。
七、中央外汇和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的化肥、农药(包括原料和中间体)及农膜、化肥包装、农用水利灌溉管原料,按照择优委托的原则,中央外汇进口的,可委托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农垦系统自有外汇进口农药的业务,可委托中国农垦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其他部门和地
方自有外汇进口的,其委托代理进口单位按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国外捐赠的化肥、农药、农膜(料)等农用物资,按国务院国发〔1989〕16号文件规定办理。
中央计划进口的化肥、农药(包括原料及中间体)、农膜、化肥包装原料及农用水利灌溉管原料,继续减免关税、产品税(增值税),不收保证金。农资公司(供销社)、农垦系统、农技推广部门经营或有偿转让的化肥、农药、农膜(料)、水利灌溉管(料),免征营业税。
八、化肥、农药、农膜及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燃料,交通、铁道部门要根据各级农资公司(供销社)和农垦系统、农技部门及生产企业申报的计划优先安排运输计划,及时组织运输卸运,保证不误农时。
九、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改革。为了促进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搞活流通,必须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随着粮、棉交易市场的发育和粮、棉价格的逐步放开,国家粮肥挂钩、棉花奖售的专项化肥应当逐步取消,放开价格,化肥的平议差价作为价外
补贴,直接付给农民。农药、农膜的价格也应相对放开。当前,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抓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制定化肥、农药、农膜等价格,协调好农业、工业、商业的利益关系,防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出现大的波动,以利稳定粮、棉生产。
十、切实把农资生产、供应、进口工作组织、协调好。农业生产资料是关系到农业稳定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商品。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的宏观管理和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把工作做细做好。中央和地方的总需求、总供给的平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
)间及各省(区、市)内需要解决协调的问题,分别由国务院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合力地把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工作做好。
对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区、市)计划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政策、规定者,以及积压农资贻误农时造成损失的,各级政府要认真查处。对将统配平价化肥、农药、农膜及其原料转为议价经营的,除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
任。具体奖惩办法由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制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原料(包括边贸、地贸、易货贸易进口)的,除没收其产品交农资经营部门处理外,由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执行本通知的实施办法。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以前发出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1992年10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印边界问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印边界问题的决议

(1959年9月13日通过)

1959年9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一致批准周恩来总理关于中印边界问题的报告,并且完全同意政府处理中印边界问题的立场、态度和方针。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中印双方应该考虑历史的背景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根据五项原则,有准备有步骤地通过友好协商,全面解决两国边界问题。在此以前,作为临时性的措施,双方应该维持久已存在的状况,而不以片面行动,更不应该使用武力改变这种状况;对于一部分争执,还可以通过谈判达成局部性和临时性的协议,以保证边界的安宁,维护两国的友谊。这个立场和方针,表达了全国人民对保卫祖国神圣疆土的坚强意志和维护中印友谊的真诚愿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最近时期印度军队侵入中国领土的一系列事件和印度国内一些右翼政客煽动的反华运动表示遗憾,希望印度方面能够迅速撤出入侵的地点,停止反华煽动,并且同中国开始和平解决边界问题的友好谈判。
西方帝国主义势力及其在印度的代理人正在力图利用中印边界事件破坏中印两国的伟大友谊,力图改变印度的和平中立的外交政策。中国人民热切盼望印度人民能够战胜他们的这种恶毒的阴谋,以便保卫印度人民、中国人民和亚洲其他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中印两国具有历史悠久的友好关系,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在维护世界和平,特别是亚洲和平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和责任。我们相信,通过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友好的努力,两国之间关于边界问题的分歧,必能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互相友好的愿望,得到合理的解决,从而击破两国共同敌人的阴谋,使两国的伟大友谊得到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