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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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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八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逐步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结,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责任,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兼)职承办人员,切实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通过办理建议、提案,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改进各项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商本级人大和政协有关部门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并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五条 各级政府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后对同级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上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后对同级政府提出的书面提案。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对同级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对同级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三)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视察和考察中对同级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四)上级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六条 求真务实、创新突破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和创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方式方法,突出抓住事关全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问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求真务实、注重突破,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依法办理、注重落实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做出说明。

第八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于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于下一级政府工作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下级政府负责办理;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建议、提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答复。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和办法;

(二)及时把建议、提案分转落实到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员;

(三)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四)重点办理须由本级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重点提案;

(五)各级政府负责指导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办理工作,组织对所属部门和单位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督促检查,搞好综合协调;

(六)各级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

(七)各级政府负责向本级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 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条 交办 

(一)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各级政府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部门要及时与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有关部门沟通,并会同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有关部门将会议期间收集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交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并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

(二)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要指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同协办部门积极做好办理工作。

(三)上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本级政府办公部门负责交办。

第十一条 承办 

(一)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接到交办部门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要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审批后,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将建议、提案退回交办部门,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

(三)对所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对交办部门确定的疑难办件,应在6个月内办结。

(四)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困难,要向交办部门和建议人、提案人说明情况,办理完毕后再正式答复。

(五)对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必须在3个月内办结;对紧急建议、提案,要立即办理,及时答复。

(六)创新办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采取邀请代表和委员实地视察、现场办公、集体会商、召

开见面会、座谈会等形式,主动倾听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答复

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办结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答复件,并与建议人、提案人见面,建议人、提案人满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交办部门一式3份。答复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切答复建议人、提案人提出的问题。要做到实事求是,文字通顺,用语谦逊,言之有物。

(二)答复件须经本部门、本单位办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签字。各承办部门和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建议人、提案人。

(三)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协办书面意见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统一答复;答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应主动协调,必要时由同级政府办公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四)同一建议或提案,多位代表或委员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一位署名的代表或委员;多位代表或委员分别提出同一内容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要分别答复。

(五)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部门要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

第十三条 检查 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或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部门要经常对各承办部门和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邀请本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深入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进行视察,并采取走访代表和委员、向代表和委员直接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具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重点是检查已经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实,问题解决不了的原因,代表、委员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重新进行办理等。第十四条 总结 

承办单位应在每年的9月1日前向政府办公部门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政府办公部门在办理工作结束后要代表本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六章 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及各承办部门、单位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领导负责制度。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应建立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对办理工作制定考核评比办法,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人承办。对重要建议和重点提案,各级领导要高度关注,选择1~2件亲自办理,切实保证办理质量。

(二)检查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办公部门要定期检查建议、提案办理进度和工作情况,以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办理任务。对工作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跟踪办理制度。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对已纳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进行跟踪办理,并及时向建议人、提案人进行反馈和答复,直至问题解决为止。要确保建议、提案办复率和见面率达到100%,确保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满意率逐年提高。

(四)联系代表、委员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具体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可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形式,了解建议人、提案人意图,共商解决办法。办复后通过发放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征求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五)总结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承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选取好的典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可分为A、B、C、D四种办结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或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或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或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

5.所提问题属询问性质,已作了介绍说明。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但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不能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或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政府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

(四)D类:作为参考的,主要包括:

1.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合理,但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2.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建设验收标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建设验收标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3年9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根据宪法发展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和“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为了加快我国中医医院的建设与发展,为九十年代中医事业的全面振兴奠定坚实基础,八五时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与地方政府联合建设一百所示范中医医院。
建设示范中医医院的目的是:按照中医的特点和规律,建成一批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队伍结构合理、医院功能健全、管理水平高、医德医风好、名副其实的先进中医医院,为全国中医医院提供模式与经验,带动全国中医医院的建设与提高。
为了达到全国示范中医医院的建设目的,确保其先进性,特制定本标准,并作为对示范中医医院建设单位达标验收时的检查评估标准。
建设验收标准
一、按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全面、严格地检查,省级中医医院必须达到三级甲等标准;地(市)级中医医院必须达到三级乙等或二级甲等标准;县(市)级中医医院必须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在第一个评审周期,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低于65%者,不得通示示范中医医院验收。
二、在达到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有关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对下列五项标准进行关键指标综合评估,每一项为20分,共计100分,总分未达到93分者,不得通过达标验收。
1.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70%。
2.重点中医专科:三级医院≥2个;二级医院≥1个。
要求达到分级管理重点中医专科的各项标准。
3.医疗设备:达到《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相应级别等次的标准。
4.门诊中医药治疗率≥85%。
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70%。
评分办法
各项指标均按《中医医院分级管理评分细则》检查,每项指标得分再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出单项分数,各单项分数之和为总分。
单项分数=实得分÷标准分值×20
注:实得分=按《中医医院分级管理评分细则》检查,每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标准分值=指《中医医院分级管理评分细则》相应标准项目的应得分值。



1993年9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七日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教 育 部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使广大中小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
  (二)通过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三)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坚持专门课程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习惯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相结合;自救自护与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相结合。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养成习惯。
  二、主要内容
  (一)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六个模块。重点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正确处理个体生命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继续遵照教育部已经规定的相关要求实施。
  (二)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必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做到分阶段、分模块循序渐进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要把不同学段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有机地整合起来,统筹安排。对不同学段各个模块的具体教学内容设置,各地可以根据地区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1.小学1-3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
  (1)了解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的危险和危害。
  (2)了解并遵守各种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常识。
  (3)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问题,逐步形成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了解基本公共卫生和饮食卫生常识。
  (2)了解常见的肠道和呼吸道等常见疾病的预防常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行为及饮食习惯。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1)学习道路交通法的相关内容,了解出行时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2)初步识别各种危险标志;学习家用电器、煤气(柴火)、刀具等日常用品的安全使用方法。
  (3)初步具备使用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
  (4)初步学会在事故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求生的简单技能。学会正确使用和拨打110、119、120电话。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了解学校所在地区和生活环境中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危险性。
  (2)学习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简单方法,初步学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简单技能。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与同学、老师友好相处,不打架;初步形成避免在活动、游戏中造成误伤的意识。
  (2)学习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听从成人安排或者利用现有条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方法。
  2.小学4-6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1)认识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或事件的危害和范围,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2)自觉遵守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规范。
  (3)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4)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加强卫生和饮食常识学习,形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的饮食习惯。
  (2)了解常见病和传染病的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
  (3)初步了解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危害,知道吸毒是违法行为,逐步形成远离烟酒及毒品的健康生活意识。
  (4)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1)培养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形成主动避让车辆的意识。
  (2)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私自到野外游泳、滑冰等活动的危害;学习预防和处理溺水、烫烧伤、动物咬伤、异物进气管等意外伤害的基本常识和方法。
  (3)形成对存在危险隐患的设施与区域的防范意识,了解与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4)学会有效躲避事故灾害的常用方法和在事故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5)使学生初步了解与学生意外伤害有关的基本保险知识,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初步认识网络资源的积极意义和了解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
  (2)初步学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努力增强对各种信息的辨别能力。
  (3)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防止沉迷网络游戏和其他电子游戏。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了解影响家乡生态环境的常见问题,形成保护自然环境和躲避自然灾害的意识。
  (2)学会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基本方法。
  (3)掌握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含义及相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形成和解同学之间纠纷的意识。
  (2)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
  3.初中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1)增强自律意识,自觉不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习惯。
  (2)不参加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形成社会责任意识。
  (3)理解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4)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了解重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生活水污染的知识及基本的预防、急救、处理常识;了解简单的用药安全知识。
  (2)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
  (3)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4)学习识别毒品的知识和方法,拒绝毒品和烟酒的诱惑。
  (5)了解和分析影响生命与健康的可能因素。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1)增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主动分析出行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寻求解决方法;防止因违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正确使用各种设施,具备防火、防盗、防触电及防煤气中毒的知识技能。
  (3)了解和积极预防在校园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故,提高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自觉遵守与信息活动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抵制网络上各种不良信息的诱惑,提高自我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
  (2)合理利用网络,学会判断和有效拒绝的技能,避免迷恋网络带来的危害。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学会冷静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在自然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2)了解曾经发生在我国的重大自然灾害,认识人类活动与自然灾害之间的关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意识。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了解校园暴力造成的危害,学习应对的方法。
  (2)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
  (3)学会在与人交往中有效保护自己的方法,构筑起坚固的自我心理防线。
  4.高中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1)自觉遵守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行为规范。
  (2)了解考试泄密、违规的相关法律常识。养成维护考试纪律和规范的良好行为习惯。
  (3)自觉抵制影响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国家意识。
  (4)基本理解国际政治、经济、宗教冲突现象,努力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团结。
  (5)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汲取其他国家文化的精华,抵制不良文化习俗的影响。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基本掌握和简单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的相关技能,进行自救、自护。有报告事件的意识和了解报告的途径和方法。
  (2)掌握亚健康的基本知识和预防措施,了解应对心理危机的方法和救助渠道,促进个体身心健康发展。
  (3)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4)自觉抵制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具备洁身自好的意识和良好的卫生公德。
  (5)了解有关禁毒的法律常识,拒绝毒品诱惑。
  (6)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树立网络交流中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利用网络习惯,提高网络道德素养。
  (2)树立不利用网络发送有害信息或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以及窃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密信息的牢固意识。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基本掌握在自然灾害中自救的各种技能,学习紧急救护他人的基本技能。
  (2)了解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为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做贡献。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自觉抵制校园暴力,维护自己和同学的生命安全。
  (2)树立正确的安全道德观念,在关注自身安全的同时,去关注他人的安全,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三、实施途径
  (一)学校要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各科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挖掘隐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与显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一起,与学科教学有机整合,按照要求,予以贯彻落实。小学阶段主要在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程中进行。
  (二)对无法在其他学科中渗透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可以利用地方课程的时间,采用多种形式,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公共安全知识和技能。要充分利用班、团、校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参观和演练等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
  (三)公共安全教育可以针对单一主题或多个主题来设计教学活动;通过游戏、实际体验、影片欣赏、角色扮演等活动,也可以运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学,探索寓教于乐、寓教于丰富多彩活动的教学组织形式,增强公共安全教育的效果。公共安全教育的形式在小学以游戏和模拟为主,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高中以体验和辨析为主。
  学校要建设符合公共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认识、感悟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四)学校要与公安消防、交通、治安以及卫生、地震等部门建立密切联系,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校外辅导员,根据学生特点系统协调承担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并且协助学校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和组织疏散演习活动。
  公共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家长强化对孩子的公共安全教育意识,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公共安全教育的科学方法,主动寻求家长和社会对公共安全教育的支持和帮助。
  四、保障机制
  (一)学校要保证公共安全教育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学段的课程方案和本指导纲要的要求,采用课程渗透和利用地方课程时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完成本纲要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并要安排必要的时间,开展自救自护和逃生实践演练活动。
  (二)各地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积极开发公共安全教育的软件、图文资料、教学课件、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源。凡进入中小学校的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审定后方可使用;公共安全教育自助读本或者相关教育材料的购买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解决,不得向学生收费增加学生负担。大力提倡学校使用公用图书经费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借阅;重视和加强公共安全教育信息网络资源的建设和共享。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把公共安全教育列入全体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和教师校本培训计划,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把公共安全教育研究列入当地课题研究规划,保证经费,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学校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校本研究。
  (五)要重视对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评价和督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科学的公共安全教育评价标准,并将其列入学校督导和校长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评价的重点应注重学生安全意识的建立、基本知识技能的掌握和安全行为的形成,以及学校对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安排、必要的资源配置、实施情况以及实际效果。学校要把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