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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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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6号



《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6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城市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利用等,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

  第四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及浏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将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建立对水源保护区的补偿、补助机制。浏阳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林业、卫生、农业、建设、工商、公安等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行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行政职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目标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株树桥水库集水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划定核心保护区。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为小溪河源头(上洪七星岭)至张坊镇小河河口。一级保护区为张坊镇小河河口至株树桥水库大坝的水域及两岸水平外延500米以内的株树桥水库集水区域,核心保护区为丁家湾水电站大坝至株树桥水库大坝水域及两岸至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株树桥水库集水区域。

  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在一级保护区和核心保护区设立必要的保护区分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分别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Ⅰ类标准和Ⅱ类标准,其中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还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株树桥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解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其中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按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小溪河和水库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三)禁止堆置、存放和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集镇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禁止炸鱼、毒鱼;

  (六)禁止采砂、取石、取土、爆破、淘金、开矿和修建各种阻水建筑物;

  (七)禁止进行体育、旅游、娱乐、餐饮等可能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八)禁止烧炭和其他破坏植被的活动,严格控制林木采伐。

  第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围库造塘、围库造田、投饵养殖、网箱养殖,禁止设置畜禽饲养场;

  (二)除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的环保型工作船只外,禁止其他船只下水;

  (三)禁止其他一切危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活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土保持和水质监测工作,依据流域规划和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资源供求规划,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依据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制定株树桥水库保护区防治污染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水区域内水源涵养林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水区域内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核心保护区内实行封山育林,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株树桥水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水区域内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资的监管,防止农药、化肥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集水区域内集镇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逐步建设生活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 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大坝和水体安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水体富营养化。

  第二十条 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采取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并立即报告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和当地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株树桥水库发电、供水等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水质监测资料。

  第二十二条 浏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集水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加强管理。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或者迁移。

  对核心保护区内的村民,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外迁,妥善安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破坏和擅自移动保护区分界标志的,由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严重污染水环境企业的,由浏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浏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和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责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严格执行《交通部机关工作人员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严格执行《交通部机关工作人员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9年8月19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党政机关为政清廉的指示精神,一九八八年十二月,部制定了《交通部机关工作人员的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规定》公布以来,部机关广大干部严格执行,按照《规定》中的十二条要求去做,并得到了各级交通部门的大力支持,使部机关廉政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最近,部机关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对前一阶段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了对照检查,并又讨论提出了“关于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精神,认真抓好几项廉政建设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为政清廉的决定精神,严格执行部的《规定》和《措施》,把部机关的廉政建设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把《交通部机关工作人员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精神,认真抓好几项廉政建设措施的报告》印发全国交通系统,并在交通报上公布,欢迎各级交通部门、各交通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和《措施》的行为进行举报。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机关廉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纪者要严肃处理。
二、部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出差一律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吃工作餐,并按出差标准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不吃请,接待单位不宴请。凡用公款宴请的要通报批评,对参加吃请的要追还费用开支,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处理。
三、部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不得以任何借口接收或授意下级单位馈赠礼品,下级单位送到部机关的礼品及其他土特产品一律不得接收,原物退还。对退还确有困难的,上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交通部机关工作人员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
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和保持党政机关廉洁的精神,使交通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严守法纪、不贪脏枉法;秉公尽责、不以权谋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在部机关树立起团结、求实、高效、廉洁的作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和模范执行《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凭借和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在业务活动中接受馈赠钱物,不以买为名变相捞取好处,不以任何借口收取、索要回扣或手续费等不正当收入。
三、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来部要求解决运力、贷款、投资、物资等问题的,要一视同仁,按章办事。特别是涉及亲友的,更应按照职责分工由主管业务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办理,严禁背着组织私下联系解决,更不能从中获利。
四、遵守会议纪律,严格审批手续。旅游旺季不到旅游热点城市开会;会议费应按照财政部或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采用虚报会议日期、人数等办法提高伙食补助标准。各种会议一律不宴请、不发物品、不用公款补贴买土特产品,不组织游览活动。
五、坚持外事活动的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数,不得照顾出国。接受外单位、外国机构邀请出国考察、学习,或列入合同内的出国事项,均应事先上报,经批准后再表态或签署。任何团组或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作丧失国格、人格的事。按照规定上缴礼品,不准私留、私分、私用。搞超标准宴请外宾和赠送礼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六、出差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应按制度办理,严禁用公款旅游、照顾性出差及谋求标准以外的待遇。
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得把公款存放外地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八、与部直属单位工作往来,禁止用公款宴请。
九、提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和有关干部人事制度规定。严禁任何人插手处理亲友的升学、分配、调动、晋级、任职、出国等问题,并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机关工作人员除中央、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任职,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翻译、著书立说、为报刊撰稿等,并合理取得报酬。禁止以单位名义干私活、搞收入。
十一、为方便和改善机关工作人员生活,行政管理部门和部机关工会可按有关规定为职工代购一些副食品和生活用品。其他单位不许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包括无偿、单位补贴、长期挂帐等)发放或变相发放各种食品、生活用品。严禁索要或无偿接受地方和下属单位的钱物。
十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自觉接受各级党组织、广大群众的监督。同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廉政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者要严肃处理。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试 行)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许可,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许可部门接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不属于本行政许可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三条 申请材料有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系统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将申请受理审查和准予许可合并进行。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两个以上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