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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01:0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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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12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周生贤
二○○五年 九月二十三日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
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
松材线虫病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林业局依法划定。
第三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可以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
第四条 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
(二) 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三) 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第五条 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将专家评审论证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关标准加工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撤销,并予以公示、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16日,最高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内法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1985年8月24日(即23日的二十时至24日的二十时)的降雨量达到暴雨标准,如保险标的物是由于该日降雨遭受损失的,应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具体赔偿额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公安厅等10部门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0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公安厅等10部门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州、天水、酒泉、庆阳、定西市人民政府,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公安厅等10部门制定的《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
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巩固2003年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成果,维护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根据公安部等10部委的安排部署,现就我省进一步开展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盗窃、哄抢、破坏国家油气资源及生产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侦破一批涉油刑事案件;整顿、查处一批违法经营的小炼油厂、非法采油井点和其他寄生性厂点;清除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章建筑物;整治油田区域及输油管道沿线的治安乱点;规范油气开采、原油加工、油品运销和油区用电秩序;强化油区治安管理和石油企业内部防范管理工作,建立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安全防范长效工作机制,为石油企业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整治时间和范围

  (一)整治时间。2004年8月20日至10月底。

  (二)整治范围。庆阳市庆城县、环县、华池县、镇原县、西峰区,酒泉市玉门市,兰州市红古区、西固区,临夏州永靖县,定西市临洮县、渭源县、陇西县,天水市武山县,陇南地区成县、西和县、康县。

  三、整治的重点问题

  (一)长庆油田陇东油区、马惠宁输油管道(环县段)打孔盗油和盗抢原油问题;

  (二)长庆油田陇东油区油品非法经销问题;

  (三)长庆石油勘探局、庆阳市有关单位及个人承包油井收回问题;

  (四)华池县、庆城县、环县有关建筑物占压输油管道问题;

  (五)红古区、西固区、永靖县、临洮县、渭源县、陇西县、武山县、成县、西和县、康县有关建筑物、采石厂、林地等占压输油管道问题;

  (六)陇东油区和玉门油区周边废品收购站、出租房屋、流动暂住人口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

  四、任务分解

  (一)涉油案件的侦破任务。长庆油田陇东油区发生的涉油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由长庆油田公安局和西峰区、环县、华池县、庆城县公安机关负责,庆阳市公安局给予指导,省公安厅进行督导,监察部门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10月底前完成积案、现案的侦破任务。

  (二)油区治安秩序整治任务。庆城县、华池县、环县、西峰区、玉门市公安机关会同油田保卫部门具体负责油区治安秩序的整顿,庆阳、酒泉市公安局分别检查指导,省公安厅进行督导,监察部门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10月底前完成清理取缔和整顿任务。

  (三)占压输油气管道建筑物的清理任务。涩宁兰、兰成渝、长庆输油气管道的清理整治,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州、地)政府(行署)检查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有关部门督导,监察部门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10月底前完成占压输油气管道违章建筑物的清理取缔任务。

  (四)非法小炼油厂和加油站、点的整治任务。各级发改委会同经委、环保等部门清理整顿、关停并转小炼油厂,取缔非法小炼油厂,整顿加油站点、油品零售网点,并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原油加工、油品运销秩序及油区用电秩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油气田、输油气管道企业的质量监督。

  (五)非法开采油气的整治任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侵权等违法勘查开采油气田资源行为,取缔非法采油井点。

  (六)石油企业资产的监管任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石油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监管工作,把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成效作为衡量石油企业领导班子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范围。

  (七)长庆油田采油二厂、玉门油田、长庆和兰成渝输油公司、涩宁兰输气公司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抽调人员开展整治工作。长庆输油公司要和环县公安局协商,尽快建立马惠宁输油管道(环县段)专职保安队伍,在公安机关领导下,承担管道的安全保卫任务。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石油天然气设施运营企业要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石油天然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所在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整治工作,完成整治任务。

  五、工作措施

  (一)实行各级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把维护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工作纳入油区特别是县(市、区)、乡(镇)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对纵容涉油违法犯罪活动,违规越权审批小炼油厂、土炼油炉、采油井点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强化侦查破案工作,加大对涉油案件的打击力度。要挂牌督办一批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侵害石油企业利益及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嫌疑人,有关公安机关要对2004年以来的重大涉油案件逐一进行梳理,在8月底前将梳理出的大要案件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从中确定一批案件报公安部挂牌督办。要落实专人,明确时限,对涉油刑事案件做到快侦、快破。要把打现行、破积案、追逃犯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对涉油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三)大力整治油田及周边治安秩序,消除盗窃、哄抢石油物资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直接诱因。

  1清理取缔一批非法厂点。各级公安、发改委、经委、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通过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各类侵占、盗窃、哄抢、“蚕食”石油企业物资器材、油气、电力资源的非法厂点和犯罪窝点,关闭、填埋、炸毁乱采滥挖油气资源的非法井点,彻底取缔土炼油炉、化油场点,收缴、销毁非法钻采、炼油设备,并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没收其非法所得。

  2清理输油气管道占压物。要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拆除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章建筑物,消除管道安全运行隐患。

  3大力整顿和规范油区供电、用电秩序。要制定具体措施,切实解决私拉乱接、盗窃和非法强行占用油气田电力问题。

  4在油区出入路口和输油气管道沿线地区严查运油车辆。对盗运或非法贩运原油的,要坚决没收其贩运工具和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查清原油来源和去向,严惩盗油和收赃的犯罪嫌疑人。

  (四)切实加强企业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石油企业要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全面开展内部安全工作大检查,堵漏洞,治乱点,除隐患。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石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重点检查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治安隐患自查、整改情况;要害和易发案部位防控机制建设情况。指导石油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和保卫队伍建设,提高企业内部治安防范水平。

  (五)建立油区治安保卫工作长效机制。

  1大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油区活动。各级政府要全面排查、化解石油企业与地方之间的治安纠纷,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联防、联治、联建活动,融洽油田与地方的关系,为油田和地方共同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2建立、完善石油基础设施保护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管道巡护责任制,加强输油气管道巡护队伍建设,大力推行以保安有偿服务为载体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要加强管道技防设施建设,在重点管道安装泄露监测报警装置,在重点油气井、油气联合站、油气罐区、油库等重要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立有效保护机制。

  3建立治安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政府牵头,公安、发改委、经委、监察、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参加,会同石油企业共同建立治安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油区治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困扰石油企业生产经营的突出问题。

  (六)广泛宣传动员,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专项行动中,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整治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在油区和输油气管道沿线地区广泛宣传《刑法》、《矿产资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保护石油基础设施的自觉性。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一批案件和非法厂点治安乱点,跟踪宣传一批由乱到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省政府成立了以罗笑虎副省长为组长,省公安厅王幸副厅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甘肃省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有关市(州、地)、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行动。重点市、县政府的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第二责任人,负责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检查和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州、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5日前向省整治办报送上月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在2004年11月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联系电话:0931—8535370,公安专线:94414370

  传真:0931—8535391,专线传真:94414391

                        省公安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经济委员会
                        省监察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环境保护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