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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6部规章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3:02: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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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6部规章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4〕1号


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6部规章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制定发布了《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等6部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政府规章,并分别于 2004年2月1日、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6部规章,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结合我市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6部规章的颁布实施是我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件大事,深入贯彻落实6部规章,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6部规章重要性的认识,扎扎实实地做好6部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组织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6部规章,全面掌握6部规章的内容,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将6部规章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测试的内容,考核测试结果作为本年度行政执法证件检验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宣传6部规章的各项内容,使广大群众了解、熟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范围和方式,依法参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结合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自3月份开始,举办“全市《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竞赛和百题知识竞答活动”,竞赛内容以《行政许可法》和6部规章为主,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参加,认真准备。

  二、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在全面学习、宣传6部规章的基础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使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减少执法随意性。在原有的行政执法制度基础上,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6部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备案、行政许可受理、行政许可审查、行政许可告知、行政许可听证、行政许可收费、行政许可核查、行政许可送达、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撤销等有关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部门执法状况建立有关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等制度,并切实执行各项制度。

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加大查处经济领域违法行为力度的同时,要严格控制对企业,尤其是对国有大型企业、外埠来哈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执法检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尝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检查申报、备案制度和企业投诉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权。

 为改变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市政府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2号)。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执法部门要按照哈政发〔2004〕2号文件要求,结合贯彻实施6部规章,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市政府拟在交通、文化、土地、农委等4个执法部门进行试点,尝试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解决内部执法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的问题。同时,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采取在条件成熟的县(市)先期进行,然后逐步推开的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深入研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逐步扩大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在进一步抓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认真研究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积极开展各项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加大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6部规章的贯彻实施为契机,以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线,加强机构和制度建设,在进一步完善有关行政处罚监督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等一系列运行、报备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及快速反应机制,为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奠定基础。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今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改变以往每年由政府统一制定下发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方式,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由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各级政府法制部门重点抓好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标准,丰富检查考评方式,严格兑现奖惩,使行政执法责任制成为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条主线,发挥应有的作用。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将6部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 2004年对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年终兑现奖惩。

 二是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进一步完善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行政申诉、行政案件举报转办督察、行政执法协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基础上,按照6部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备案、行政收费事项备案、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督察、行政执法明察暗访、行政执法监督巡察、行政执法情况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设立行政执法警示标志、联系重点企业等项监督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对执法部门落实各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积极开展以上各项监督工作,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是做好行政许可主体清理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的规定,对我市具有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执法部门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并在7月1日前予以公告。

 四是要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建立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与各行政执法部门计算机联网监控系统,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网上监督。

 五是要加大个案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法制和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明察暗访、新闻曝光、群众投诉等途径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及时纠正执法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对弄权勒卡、贪赃枉法、欺压群众的个别行政执法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清出行政执法队伍,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做好有关调研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深入研究6部规章及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有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调研工作,特别是要认真研究、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领域和方式。有条件的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网上许可活动的可行性。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基础上,于7月1日前组织一次模拟联合行政许可活动,为我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奠定基础。

 6部规章的发布实施,对我市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也为政府法制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要的车辆、设备、设施,在人员、物资、技术条件方面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顺利开展。负责组织实施6部规章的各级政府办公、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6部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沧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沧政字[2003]6号 2003年1月13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第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支出,做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效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包括续期土地出让价款以及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主要由土地补偿费、开发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和政府收益四部分组成。

  (二)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入。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受让人收取的全部价款。主要由收购土地补偿费(转、征土地补偿费)、开发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和政府收益四部分组成。

  二、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管理:

  (一)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下列顺序缴交: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拍卖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二)受让方或土地使用者持出让合同或拍卖合同和“登记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三)土地受让方或土地使用者按合同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财政部门为其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的有关联加盖收讫章。

  (四)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专用票据”和加盖收讫章的“登记单”,为土地受让方或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拍卖收入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或土地使用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按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出范围:

  (一)补偿性支出。指因征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等。拆迁建筑物收回的残值应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二)开发性支出。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包括: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三)土地出让业务费。财政部门为土地部门按缴入金库的出让金总额的2%核拨,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和有关项目的支出。

  (四)政府收益的支出。政府收益,是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土地开发成本(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和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余额。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按有关规定安置下岗职工等。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的管理:

  (一)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财政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对、清算当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支出。

  (二)土地部门应按出让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有关费用并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

  (三)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政府收益)按季缴入金库,由各级政府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情况等专项使用。

  1、收购土地补偿费(转、征地补偿费)、开发费,由土地部门核实,并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财政部门负责拨付。

  2、土地出让业务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收益的入库情况,为土地部门核拨。

  3、政府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纳入城市维护费计划,经政府常务会、市长或市长委托主管副市长召开的办公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4、政府收益用于安置下岗职工、作价入股、作为政府资本金投入建设、用于企业搬迁改造等,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土地部门核实,经政府常务会、市长或市长委托主管副市长召开的办公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支付。

  5、政府收益用于土地开发的,由土地部门核实,经政府常务会、市长或市长委托主管副市长召开的办公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支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出让金不缴入财政,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

  三、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核算的会计科目包括三类,即:资金来源类、资金运用类和资金结存类。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的核算。

  设置土地出让金收入、合同预收款和暂存款三个会计科目。

  (一)土地出让金收入

  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土地受让方征收的土地出让金价款。发生收入时,记贷方;冲销时,记借方。平时贷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累计收入数。

  按季结帐时,将“土地出让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冲销。结帐后本科目的余额在贷方,作为本季度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政府收益),全数上缴金库。上缴时,记本科目的借方。

  (二)合同预收款

  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或合同协议向土地受让方预收的土地定金(或保证金)等。预收数记贷方;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合同预收款数额。

  (二)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种临时性应付、贷管等款项。发生数记贷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十四条 资金运用的核算。

  设置土地出让金支出和暂付款两个会计科目。

  (一)土地出让金支出

  清算、核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即: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时,记借方;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记贷方;拆迁建筑物的残值收入,作冲减开发费用处理,记本科目的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当期土地出让金实际累计支出数。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冲销。

  (二)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发生暂付款时,记借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金额。

  第十五条 资金结存的核算。

  设置银行存款(或“财政内部结算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核算“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各种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或财政内部结算存款)。收入时,记借方;支出时,记贷方。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垂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事判决书应增强透明度与说理性

周海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人民法院对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必然涉及民事判决书的改革。现行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较多,笔者认为,对民事判决书进行改革,首要的问题是增强判决书的透明度和说理性。

  民事判决书的透明度,是指判决书通过载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及案件事实和适用法条的具体内容,以增强公开性,满足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民事判决书的说理,是指判决书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评述,明辨是非曲直,确定当事人责任的论理过程。

  目前,民事判决书对诉讼过程的许多内容仍未公之于众,还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影响了判决书的透明度;同时,民事判决书不注重说理、说理苍白无力的现象仍十分突出,严重损害了判决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阻碍了公正司法。通过对部分民事判决书的分析,笔者发现判决书在透明度和说理性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民事判决书透明度存在的问题:一是案件由来及审判经过行文程式化,反映不出诉讼的具体情况;二是判决书为了回避分歧,掩盖矛盾,避免当事人找麻烦,有的内容该叙述的没有叙述,证据该引用的没有引用;三是判决书叙述的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不完备,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案情;四是判决理由的公开性较差;五是判决书所适用的法条只交待了条、款、项的序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不知道法条的具体内容,使人不明不白、糊里糊涂,容易产生误解。

  民事判决书说理存在的问题:一是判决书不说理、说理不充分或说理论证空疏,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二是判决书说理态度不鲜明。对当事人提出的观点和主张,没有明确的态度,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法官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无法辨清;三是说理缺乏针对性。理由论证习惯于使用套话、空话,理由表述公式化、概述化的现象较为严重,没有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造成案件理由千篇一律、千案一面,只有共性,没有个性;四是判决书对证据仅作列举,缺乏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五是说理论证及事实认定的推理不严谨,六是对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不进行论证,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反映不出案件的事实与适用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

  民事判决书的透明度不高,制约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不利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有效监督。民事判决书的说理性不强,导致当事人不知道自己赢在哪里,输在何处,难以信服判决的公正性,使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严重影响。如何增强民事判决书的透明度和说理性,笔者就此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要增强民事判决书的透明度,必须将诉讼的全过程及案件事实、说理和适用法条的内容在判决书上予以公开表述。具体地讲,增强民事判决书的透明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判决书首部“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部分,除写清判决书的基本要素外,还应公开写明:立案时间、开庭时间、证人到庭情况、转换程序情况、追加、变更当事人情况、反诉情况以及延长审限、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财产保全等情况。

  2.对庭审的全部过程(包括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特别是认证的结果和认证的理由应予以公开。

  3.对事实部分要客观、全面地公开表述。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各自所持的理由及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对判决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事实要素的叙述应明确、具体、完备,让人一目了然、清清楚楚,一般应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纠纷的后果,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提供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证据的表述不要只写证据名称,应写明证据的形式、来源及其所证明的问题。

  4.对判决理由应予以公开。公开表述的理由应包括案件的定性理由、确定当事人责任的理由论证及适用法条的理由。

  5.为了免去当事人查阅法律条文之苦,且便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直接从判决书上了解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及裁判结果之间的联系,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除援引法律条文的条、款、项的序号外,还应写明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6.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有的当事人不知道有申请执行这一程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执行,以致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为了增强人民法院工作职能的透明度,明确当事人享有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权及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在判决书上予以公开载明。

  判决书要做到说理透彻、论证有力,必须要改变目前判决书不讲理、理由不充分的现象,要将事理、法理、情理融汇于判决书之中,使判决书无懈可击,令人折服。要达到这一目的,制作民事判决书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判决书说理必须立足于事实,注意事理分析,以事以据论理。判决书在叙述案件事实时,要做到叙事寓理,特别是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应逐一分析、认定,以明辨事理。判决书的理由阐述,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在论证阐明理由时,应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对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应根据事理进行论述并作出明确的表态。

  2.着眼于法律,以法论理。对当事人适用法律所坚持的不同意见,应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针对当事人的行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论证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哪些诉讼请求合理、哪些诉讼请求不合理。对案件所适用的法条,应予以解释,并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地论证,阐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3.说理要注重逻辑性。为了使判决书说理逻辑严密,在具体地论理过程中,要做到瞻前顾后,不要顾此失彼,使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互相照应,协调一致。

  4.判决书论理要克服千篇一律、千案一面,必须重视个案各理,加强说理的针对性。要坚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紧紧围绕个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诉辩主张是否成立、诉辩意见是否采纳,进行逐个论理和逐一评述。

  5.加强判决书的正反说理。判决书对当事人所持理由的支持和驳斥应详细阐述,通过正反说理,使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

  只要增强了民事判决书的透明度和说理性,就会减少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不公正行为,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民事判决书也就会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