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6-18 03:1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10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7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新机场海关机构设置问题的请示》(粤府[2003]3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机构名称、人员编制和录属关系不变。

  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公安部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前几年,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集中进行了治理整顿,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近来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放松了队伍管理,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乱罚款、
搞摊派,使一度得到遏制的“三乱”现象又有所抬头。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基层单位和干警中,但败坏了人民警察的声誉,增加了企业、农民和广大群众的负担,影响了警民关系,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影响。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既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唯一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公安机关的办案、办公经费多么困难,也不能靠收费、罚款来解决,更不能违法违纪乱收费、乱罚款、搞摊派。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干
警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和无私奉献精神,有困难要向党委、政府报告,非警务范围的事要向党委、政府讲清楚,不能违法越权办事。要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主动接受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为了刹住“三乱”的歪风,特作如下通知:
一、公安机关的一切罚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必须开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者有统一编号的省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的票据,严禁擅自超越职权,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二、各种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超标准,乱收费。凡未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一切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予以取消,并立即停止执行。
三、不准以任何名义擅自制定罚款指标,下达罚款任务。已下达的指标,一律废除。
四、严禁在城乡公路和国道上非法设卡,坐地随意拦车检查罚款或强行推销交通器材和其他物品。
五、在办理刑事和治安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严禁收取立案费、办案费;严禁吃、拿、卡、要,甚至敲诈勒索。
六、不得以任何名义搞摊派或变相摊派。
七、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屡教不改者,该处分的处分,该调离的调离,决不姑息迁就。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变相摊派情况严重的单位,要集中整顿,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八、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对收费、罚款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问题多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要认真查处,并向群众公布处理结果。
九、本通知下达后,各级公安机关要普遍作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请于8月底以前报告公安部,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1993年6月7日

印发《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印发《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府[2003]6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

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管理的责任机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市财政支持,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市科技局在每年的8月31日前发布下年度《项目指南》,并受理翌年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淮南市科技项目指南;

  (二)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申报书的附件(内容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查新报告)。

  第七条 项目申请,必须按市科技计划项目规定的渠道、时间执行。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后申报;也可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和县、区科技局推荐后申报。

  第八条 经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报送市科技局复审。

  第十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批准的项目将以文件的形式下达或给予专项批复,并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管理,由市科技局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三)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有关问题。

  (五)督促项目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或专利技术申请等手续。

  (六)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档案。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者(包括单位或个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每季度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每年1月下旬报告项目上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者遇目标任务调整、项目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和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以及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1—2年,并可以逐年滚动。超过2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市科技局可视情况予以终止或撤销项目。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应遵下列规定: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承担者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

  (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科技局主持验收。

  第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不到80%的;

  (二)预定任务目标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说明的。

  第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3个月之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可按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组织鉴定,通过了成果鉴定的项目可替代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