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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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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阿根廷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或对外事务、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二月十九日起使外交关系正常化。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根廷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阿根廷共和国对邻接其海岸的二百涅范围以内的海域的管辖权。

  两国政府同意采取积极措施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同意,一俟行政手续和准备工作就绪,即互派大使。为此,两国政府同意按照国际法,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根廷共和国外交

      驻罗马尼亚大使        和宗教副国务秘书

        张海峰         何塞·马利亚·鲁达大使

关于印发应用先进技术促进交通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应用先进技术促进交通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交通运输产业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更好地实现“十五”交通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现将《关于应用先进技术促进交通产业升级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应用先进技术促进交通产业升级的若干意见

一、前言

1、利用先进技术,促进交通产业升级,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交通运输产业整体水平和

竞争能力的主要途径,是迎接经济全球化,为我国入世做好充分准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两个根本性转变、贯彻落实 “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交通产业升级的战略意义,作好指导和服务工作。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对先进技术研发、应用和推广,提高竞争力。

二、加快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行业生产服务效率

2、促进交通产业升级的总体设想是:以一系列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应用为手段,逐步实现工程建设养护管理的机械化,提高基础设施的质量和使用性能;在全面推广应用成熟的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基础上,加大智能运输系统(ITS)等先进信息管理技术的研发力度,逐步推进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智能化,最大程度发挥现有交通设施功能;全面提高交通运输组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提高交通运输服务水平,逐步实现交通运输的高效化和专业化,发展现代物流业;以环保技术、安全技术开发为重点,逐步建立快速、畅通、安全、便捷、高效的新型交通运输网络体系,提高我国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3、面向公路建设主战场,重点推广应用计算机设计集成系统,改变传统公路规划、设计工作方式,逐步实现公路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测量和设计的一体化、电子化;开发应用公路建设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公路使用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工程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建设总体成本;开发跨海大桥建设新技术,适应运输大通道建设要求;开发推广高等级公路维修养护技术,保持高等级公路的服务水平;开发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维修养护成套技术装备,逐步实现工程建设、养护自动化。

4、提高公路网的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重点开发应用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收费系统技术,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一卡通”;开发推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急系统,提高公路安全性和事故防范能力;建设中国公路交通管理数据库和统计分析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公路联网管理。

5、以适应船舶大型化、专业化的发展需求和货种变化的需要为目标,重点开发应用深水枢纽港建设技术,降低建港成本、缩短施工工期、延长使用寿命;开发推广港口码头改造新技术,优化码头泊位结构;应用计算机技术、无线电数字通讯技术,建立集装箱码头智能化系统,开发港口生产作业优化与自动控制技术,提高港口作业效率及现代化水平;开发应用内河水运主通道航道建设新技术,提高水运资源利用效率。

6、运用先进的运输装备,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适应交通运输的发展需要。重点引进开发客车及专用车成套技术,提高大型客车的生产制造水平及其技术含量,满足国内运输发展需求;开发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诊断设备,逐步实现我国汽车检测诊断自动化;开发研制先进的运输船舶,调整船型结构,优化船队构成;开发研制沿海大型、高效集装箱及大宗散货装卸机械,同时针对集装箱支线港、中转站及内河港口的发展需要,开发灵活适用、价格低廉的内河及集装箱支线港装卸机械(包括集装箱专用机械),提高港口装卸效率,实现港口装卸现代化。

7、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研究开发适合西部地区特殊地理、地质、环境条件及经济发展特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提高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改善西部地区交通条件,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重点研究大断面特长公路隧道关键技术、山区高等级公路修筑技术、西部地区航道建设整治技术等一系列成套技术研究,并与其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相结合,广泛开展相关的交通环保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8、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提高客货运输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加速建立现代化的公路、水路运输体系。主要包括:加快客运组织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实现全国客运信息联网服务;以主枢纽港站为依托,以货运组织技术开发和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全面改善货运业组织管理水平,促进传统交通产业向现代物流产业的转化,提高货运业的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建设网络发达、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快捷灵活的货物运输系统。

9、开发应用公路、水路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技术,促进交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率,保障运输安全。重点开发应用的专项技术包括:开发航运安全保障系统,港口重大危险事故控制系统,海上大面积溢油应急系统及关键技术,公路环保专项技术等。

三、充分发挥各方面作用,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运作机制

10、交通产业升级要靠政府、企业、科研院所与中介组织的共同努力来实现。要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各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为纽带、以科研院所和大学为技术创新源泉和主力军的产业升级运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等多方面的优势和积极性,逐步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先进技术研发推广为重点、以企业技术进步为目标的运行机制。

11、落实交通部2000年282号文(“交通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交通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科技进步激励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同时,要通过制定交通产业发展政策和技术政策,明确行业发展方向和技术走向,指出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的技术领域及产业改造方向,调动和发挥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为交通产业的优化升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制定本地区交通行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规划,合理引导、分步实施,推动本地区交通行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符合交通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要求、有利于交通行业整体科技进步的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研发项目,部将给予优先安排国家立项申请等优惠政策。

12、交通行业企业要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经济效益和强化竞争能力为目标,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与科研院所、院校相结合,形成科工贸一体化的发展模式,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的总体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水平。具体措施包括设立研发基金,解决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核心技术,加大技术储备,为交通产业升级奠定技术基础,使企业真正发展成为产业升级的主体。

13、科研院所与大专院校,要以交通运输的发展为主线,面向生产第一线,面向交通发展主战场,积极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交通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实现科技成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同时要大力组织开展科技中介咨询服务和高新技术培训,加快科技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加速科技信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四、加大科技投入和人才培养力度,为产业升级提供动力和源泉

14、进一步加大交通科技投入力度。除按部282号文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提取交通规费的1-1.5%用于重大专项技术研究开发外,对重点公路、水运基建工程项目,还要提取其投资的1%建立先进技术研发专项基金,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大政府对技术推广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扶持力度。一些应用基础性研究与前瞻性研究项目,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重点领域的实验室建设费用,可在此基金中列支。

15、对重大科研项目实行招标制,改变传统科研项目管理模式,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建立竞争、择优的技术创新机制,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加大对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开发。对共性、关键性和前沿性的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要逐步采用招标制,以实现研发队伍的优化组合,充分发挥交通及社会各界的智力资源优势,提高重大科研项目的综合技术水平。

16、牢固树立“人才竞争”观念,优化人才结构,加强人才梯队建设。经济竞争其实质是技术的竞争,技术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为适应世界经济形势与交通产业升级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必须重视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经营人才的培养,通过政策的引导、激励机制的建立,造就一支以学科带头人为龙头、以技术骨干为基础的高素质技术人才梯队,提高交通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

17、建立多种方式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交通人力资源开发。通过改革人事聘任制度,建立人才准入制度,完善分配制度,改进职工在职培训制度,制定研究基金制度,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制度,创造一个有利于中青年技术、管理、经营骨干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18、采取多种方式,加快西部地区交通运输人才的培养。针对西部地区人才需求状况,建立以高校为依托的西部地区交通运输人才培养体系。同时,对西部交通职工广泛开展短期培训,提高员工学习运用新知识的能力,提高其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掌握和使用技能。并通过对口支援、挂职锻炼等方式鼓励人才西进,要重视对少数民族技术人员的培养。

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司党〔2010〕26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党委(党组),省律师协会党委:
  现将《浙江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以下简称“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保证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中组部和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党建带队建,不断增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积极履行职责,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科学发展、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坚持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党建,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坚持教育、管理、服务并重,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活跃党的工作,把广大律师团结、凝聚在党组织周围,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第二章 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

  第四条 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律师行业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大力加强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建设,努力形成分布广泛、完善严密、坚强有力的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广泛覆盖。
  第五条 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律师事务所独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或者党的工作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基层党组织”),各县(市、区)律师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者党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
  第六条 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基层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要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任务,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
  (一)发挥团结和凝聚广大律师的政治核心作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引导和监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法律和行业规范,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二)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律师,组织广大党员律师深入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章,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切实加强对党员律师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党员律师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党性观念,忠实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加强基层党组织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严肃党的纪律,教育和督促律师行业党组织班子成员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五)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科学制定发展律师党员的规划和计划,重点做好在优秀青年律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地吸收律师业务骨干入党,积极稳妥地做好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在党组织力量相对薄弱的律师事务所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开展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等工作;
  (六)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律师行业党的作风建设,增强党员律师的宗旨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观念,用优良的党风带动行风建设;
  (七)积极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党员律师示范岗等活动,激励党员律师奋发进取,为推动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功立业;
  (八)团结凝聚律师事务所非党员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九)关心和参与所在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促进律师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十)领导本单位的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设立独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以成立联合党支部,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将其编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党组织。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的设立,要综合考虑办公地点、业务类别等情况,以便利党员律师参加组织活动。每个联合党支部的党员律师原则上不超过10人,律师事务所不超过5家。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实行建所与建支部同步。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成立独立党支部条件的,应当在省司法厅核准设立该所的30日内,成立党支部;对党员律师人数不足3人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省司法厅核准设立该所的30日内,协调其加入联合党支部;无党员律师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省司法厅核准设立该所的30日内,指派党建工作联络员。
  第十一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成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立若干党小组。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成立党支部、支委会,由上级党组织批准。
  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为2至3年。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可以设立党总支。党总支下设若干党支部。
  第十四条 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党员律师超过50人的县(市、区),可以设立律师党总支。
  律师协会基层党组织和县(市、区)律师党总支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负责指导和管理,对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基层党组织和县(市、区)律师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批准。闭会期间,律师协会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任命。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基层党组织和县(市、区)律师党总支,根据党组织具体隶属关系,领导或者指导下属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工作。除承担本规范第七条的主要任务外,同时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本地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和答复;
  (三)指导督促所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按期进行换届;
  (四)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督查、检查;
  (五)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员党费缴纳规定,制定本地区党员律师党费缴纳标准和办法,协助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收缴党员律师的党费。
  第十七条 律师协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律师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下属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律师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协助律师协会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
  (三)检查、处理下属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律师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第十九条 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按时换届。

第三章 组织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组织工作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一条 律师协会基层党组织和县(市、区)律师党总支应当制定党组织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完善党组织的决策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应当落实以下组织工作制度:
  (一)组织生活会制度。侧重于理论学习,传达党的会议精神和交流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等。组织生活会一般每月一次。
  (二)支委会和党员大会制度。研究和组织开展支部工作计划,通报各项工作情况。支委会每月一次,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每季至少一次;无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每季至少两次。支部党员大会参加人数应不少于90%。
  (三)党课和主题党日制度。主要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的基本知识等教育;在建党纪念日或者其他重大活动期间,开展形式多样的、生动活泼的、有针对性的主题党日活动。支部组织党课、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一年不少于一次,并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四)思想政治形势分析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思想政治形势分析,研究分析本支部党员的思想状况,及时掌握思想动态,积极开展包括解决实际困难在内的思想政治工作,对重点对象和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五)谈心谈话制度。建立党员思想工作责任制,支部成员每半年与本支部的党员谈心不少于一次,支部书记要带头开展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掌握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进行重点帮助。律师事务所主任为非中共党员的,支部书记应当定期与其沟通情况。
  (六)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两年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民主评议活动的党员参加率应达到100%。
  (七)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民主生活会上反映的问题要组织整改,提出改进的意见。未设支委的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可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一并进行。
  (八)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一般每季度一次,以个别汇报为主,也可结合党的会议进行;重大事项随时汇报,预备党员应提交书面汇报材料。
  (九)对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制度。对涉及律师事务所工作发展规划和重大措施、推荐律师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到律师协会和其他机构担任职务、推荐律师参选评优、推荐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办理党和政府交办的重要法律事务等,积极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通过建立与社区、乡村结对、帮扶,参与信访工作、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行之有效的载体,不断拓宽党员律师服务群众的渠道,构建党员律师服务群众的工作机制,增强服务的实际效果。
  对于上述制度,党支部应当每年制定具体的落实计划。支部的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要及时报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党员律师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通过个人自学、支部组织学习、党员集中轮训等形式,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党员律师每年参加党性党风和党的知识等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落实党员日常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党员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党员律师自觉参加党的活动,履行党员义务。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完善监督制约体系,保证党员律师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律师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四)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五)尽职尽责工作,在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群众、服务民生等方面起到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七条 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要经常听取党外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社会群众对党员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和掌握党员律师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律师,要及时谈话提醒。
  第二十八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对违反党纪党规的党员律师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直到开除党籍。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应当予以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党员律师的组织档案管理工作。专职律师党员(不含离退休后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律师,下同)的组织档案由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党组织管理。
  (一)党员申请从事专职律师职业的,应当同时将组织关系转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党组织;
  (二)专职律师党员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其组织关系档案应当同时接转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党组织;
  (三)对因各种原因,尚无法转入组织档案的,按照流动党员的管理规定,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四)对外出6个月以上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外出地的单位过临时组织生活;
  (五)对出国、出境的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保留党籍(出国定居则停止党籍)的手续;
  (六)对已不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其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对没有新的工作单位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其所在地的社区(行政村)党组织。
  第三十条 建立信息报送平台,畅通党建信息传输渠道,认真做好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律师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及时补充更新党员律师受教育、执业流动、奖惩等信息,为有效加强党员律师管理提供依据。
  建立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建设情况月报制度。各基层组织及时将组织建设情况报送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县、市司法行政机关于每月5日、10日前,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上一月度本地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律师行业党员示范岗制度,由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或者律师协会党组织根据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党员律师情况,确定本地区“党员律师示范岗”的数量和分布,并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党员律师示范岗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场坚定,政治觉悟高;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牢固树立诚信服务、尽职尽责、信誉至上的服务理念,未曾受过党政纪律处分、律师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三)乐于奉献,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关心行业的建设与发展;
  (四)有较强的律师业务专业水平,能指导和带领青年律师开展律师业务,在律师事务所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自觉遵守党支部及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党支部建设和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树立榜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五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按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要求,以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为目标,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乐于奉献、充满活力的律师行业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为非中共党员的,由合伙人中的党员律师担任;主任、合伙人都为非中共党员的,由政治素质高的骨干律师担任。律师协会基层党组织和县(市、区)律师党总支书记一般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兼任。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指派的律师党建工作联络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立场坚定,党性观念强,有较好的党建理论水平;
  (三)熟悉思想政治工作,掌握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律师管理工作业务,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干净干事,乐于奉献,作风正派,严守纪律。
  第三十六条 律师党建工作联络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央以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和领导机关有关党建工作的规定要求;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
  (二)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三)协助党组织做好律师、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含实习律师)党员发展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帮助律师事务所做好青年、妇女和统一战线工作;受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入党申请;
  (四)支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依法履行领导和管理职责,推行制度建设和民主管理,促进律师工作健康发展;
  (五)深入了解律师的政治态度、思想倾向和职业道德状况,宣传党的基本知识;
  (六)定期、不定期地到联系的律师事务所了解指导工作,列席律师事务所有关会议,对律师事务所发展、队伍建设、文化建设、政治理论学习等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每半年向指派的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重要情况随时汇报;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有重大事项和其他重要情况,律师党建工作联络员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律师党建工作联络员不得泄露律师工作涉及的商业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六章 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党组织,应当根据中央和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实际,制定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提到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完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对本地区的律师党建工作负总责,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并成立律师行业党建专项工作办公室。律师协会党组织应当结合行业自律,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条 建立律师党员教育培训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为党员律师、党务工作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创造条件和载体。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检查考核机制。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工作开展情况和党员律师参加学习教育、履行党员义务、服务群众等情况,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以及创先争优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以及律师协会党组织成员,要结合工作分工,确定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联系点,定期深入联系点进行调研,了解掌握情况,加强指导和督查,研究解决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困难。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点制度。要确定一批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工作活跃、成效显著的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作为示范点,及时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省形成一批体现时代要求、服务特色鲜明、引领行业先锋的党建工作示范群。
  第四十四条 大力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等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成果,引导广大党员律师进一步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列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范围;对党员律师缴纳的党费确定一定比例,返回用于支部工作。
  各地律师协会应当将党建经费列入律师协会工作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律师事务所要积极支持党支部和党员开展活动,保证党组织的活动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党员组织关系在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聘用人员,适用本规范。
  第四十七条 党员律师不足50人的县(市、区),可以设立党建工作联络组,有关工作要求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