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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与浙江大学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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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与浙江大学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与浙江大学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与浙江大学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十六日

金华市与浙江大学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金华市与浙江大学的科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科技进步推动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合作的协议》,建立金华市与浙江大学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市区企事业单位与浙江大学开展科技合作,引进和转化科技成果,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
  (二)扶持和鼓励市区企事业单位与浙江大学共建技术创新载体、区域创新服务体系以及合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三)支持市区企事业单位与浙江大学开展的各类技术、项目、人才的合作与交流、科技培训等有关活动。

二、资助条件
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引进、转让或合作开发的科技项目和成果,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创新水平,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符合金华市产业发展政策,重点支持机械、电子、医药、新材料、轻纺、食品、农业等主导产业和卫生、环境保护等重点社会发展领域。
  (二)项目有较好的合作基础,承担实施单位的研发投入有保障,合作转让费用能按合同计划要求拨付,并有较强的组织项目开发的条件和管理能力。
  (三)项目实施单位具备法人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依法纳税。

三、资助标准
  根据项目立项的类型、技术水平、市场前景、预期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对金华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和产业带动情况,一般每项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资助。
对列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的合作项目,根据国家、省资助金额按1:0.5比例配套资助。没有经费资助的,经审核,给予5-10万元的补助。
共建研发中心、测试中心等创新载体,正式挂牌并运转的,可一次性资助企业10万元,升格为省级或国家级的,奖励10-20万元。
对金华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招标项目,资助额视项目投资额大小确定,原则上单个项目不高于100万元。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和奖励,可按最高立项给予补助配套或奖励差额。

四、开支范围
  专项资助资金应用于本项目的直接支出,包括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能源材料消耗、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测试分析费、鉴定验收费、项目论证费、管理费、相关科技人员的差旅费、劳务费及其它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费用。

五、申请程序
  (一)凡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填写专项资金申请书,并提供与浙江大学科技合作合同或协议书等有关证明材料、浙江大学所属学院出具的推荐意见各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由金华市科技局会同浙江大学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资助或奖励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立项支持。重大项目,在立项之前由金华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答辩。
  (三)根据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提出立项项目的资金资助方案,报经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四)对立项资助项目,申请单位应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接受统一管理。
  (五)根据市科技局与申请单位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资助经费直接拨付给企业。

六、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纳入金华市科技发展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二)专项资金用于金华市与浙江大学科技合作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资助经费包干使用,严格按项目核算,并建立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
  (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浙江大学科技部共同对专项资金及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对进出大连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

辽宁省大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对进出大连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
大连海关

(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大连海关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连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保税区内设立机构,依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货物和个人携带物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之间的分界线,应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保税区至大窑湾码头之间应设专用的运输通道和必要的监管设施。承运保税区货物的车辆须经海关批准。
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物品;必须经由海关指定的出入口进出,并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第四条 保税区内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应持大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国家限制和控制的生产项目,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保税区内企业、行政机构进口合理数量的自用物资、物品仅限在区内使用,未经海关核准,不得运出保税区。
第八条 进出保税区人员携带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国家法律禁止进出境物品不得携运出入保税区。
目的在于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不得运入保税区,如有特殊需要,应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九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应对有关货物的进口、加工、储存、使用、出口及销售等情况建立专门账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海关有权对保税区内的货物和有关的营业场所实施检查。有关企业、行政机构应免费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十条 区内所有经营进出口业务及其代理单位(含享受检免税待遇单位)的货物、物品和财产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海关有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查,有关单位应向海关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章 对进出保税区货物的监管和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进口供区内使用的机械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二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出口下列货物、物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
一、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二、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数量合理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三、保税区内行政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
四、保税区内企业出口的保税区产品。
第十三条 保税区下列货物予以保税:
一、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
二、转口货物;
三、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
第十四条 本章第十二、十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应照章征税。

第三章 对运入保税区货物的管理
第十五条 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
运入保税区的进口物资、保税货物和转口货物,由区内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转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 随附进口合同、 商业发票(副本)、装箱清单(副本)、发货通知(副本)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以检放。
进口货物经其他口岸运入保税区时,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随附出口合同、商业发票(副本)、装箱清单(副本)向海关申报,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交验许可证。应征出口税的商品,海关照章征税。
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已办妥进口手续的进口货物、物品(包括供生产出口产品的料、件)不予退税。
第十六条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包括在保税区承包工程施工使用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使用单位应向海关呈报清单,经海关核验认可后准予运入保税区。对上述货物的进、出和使用等情况,有关企业应建立专门账册。

第四章 对运出保税区货物的管理
第十七条 保税区货物运往非保税区,视同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二份,并随附商业发票(副本)、装箱清单(副本),向海关申报,属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
第十八条 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全部出口。如遇特殊情况需将有关产品、副次品、边角余料销往非保税区时,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产品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应对进口料、件征税。 若对上述产品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重)量、单价申报不清的,海关按成品征税。
第十九条 保税区货物经非保税区出口时,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和供区内加工出口产品的料、件,因故需运回非保税区时,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货物的原报关单复印件、税务部门的补税凭证,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按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由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包括在保税区内承包工程施工使用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运回非保税区时,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保税区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原进入保税区时的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实确系原货的,可准
予运回非保税区。

第五章 对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和料、件,因生产加工需要,可以在保税区内互相转让、买卖、借用,但必须在30天内向海关备案。313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进口的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销往境外,超过一年未加工销往境外的,应
向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进口的料、件原则上不得运往非保税区委托加工,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向海关申请并登记备案。经海关核准后方可进行。产品或料、件进出保税区时,应向海关交验产品或料、件的清单,海关凭以验放。出区加工的产品应在合同执行完毕后30天内向海关办理
核销手续, 并将产品及剩余料、件按规定期限全部运回区内。
第二十五条 非保税区料、件运入保税区内加工的,比照本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如需使用和消耗进口料、件的,应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并办理进口纳税手续。

第六章 对区内外贸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税区外贸企业可经营区内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企业、行政机关代理进口自用的物资、生产用料、件和产品的出口;但不得代理非保税区企业进口货物,亦不得收购非保税区产品出口。
第二十七条 外贸企业为区内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时,海关凭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代理合同和对外成交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单证验放。代理进口的货物和出口的产品,均不得擅自转让或销往非保税区。

第七章 对区内仓储企业收存保税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仓储企业收存的保税货物,应建立进口、库存、转口、销售等专门帐册。海关有权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仓储企业收存的保税货物(包括转口货物),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不改变货物实质的简单加工。
第三十条 仓储企业收存的保税货物(包括转口货物)自货物进口之日起储存期为一年,超过一年未复运出境的应向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仓储企业收存的保税货物(包括转口货物)可以在库内进行商品展示,展示前需事先向海关申请。

第八章 对运输工具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专门承运保税区进出口的运输工具和区内企业自备的运输工具,其所有企业应持大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列明运输工具名称、牌照号码、驾驶员姓名的清单向海关登记备案。
上述运输工具经海关核准后发给(准运证),方可进行运输业务。
保税区至大窑湾港码头交通工具,应使用海关认可的,并有明显标志的专用车辆。海关对承运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区外其他运输工具进出保税区时,应向海关办理临时手续,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三十四条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交通工具应凭有关证件在指定的进出口出入,并接受海关检查。出入时不得擅自载运货物,违者按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保税区进口的免税和保税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征收监管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具体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海关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海关总署批准,由大连海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保税区的隔离设施经海关验收合格后确定实施日期,并由大连海关对外公布。




1992年10月15日

关于印发《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小广告发布管理,杜绝乱涂乱写、乱张乱贴违法违规小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小广告发布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便民张贴栏、广告架、墙体立面等物质载体发布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商品或服务的小幅图文广告(含寻人启事、遗失公告等);本办法所称“公益小广告”,又称“公共服务小广告”,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公众提供服务、传达理念的小广告,如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应急避险、计划生育和防艾滋病等小广告;本办法所称“违法小广告”,是指非法制作、发布的“办假证、涉枪、禁药和代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小广告;本办法所称“违规小广告”,是指在市区建(构)筑物、庭院楼道、公共设施立面及树木等未经审批的场所乱涂乱写、乱张乱贴的小广告。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广告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小广告发布的审批和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场所各类违法违规小广告的监管查处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市区小广告发布设施的设置规划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按规划要求设置市区主、次干道的小广告设施,负责做好桥梁、灯杆(箱)等市政设施上违法违规小广告的清理,并督促施工单位清理工地围挡上的各类违法违规小广告。
    公安部门负责“办假证、涉枪、禁药和代孕”等违法犯罪行为小广告及其制作窝点的立案查处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小广告内容的审定,并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查处违法违规小广告制作窝点及相关行为人。
    通信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小广告上的电话号码予以限话停机处置。
    月湖区政府负责按规划要求设置辖区内各社区的小广告发布设施,并做好辖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小广告的清理和整饰工作。
    市创建办负责全市小广告发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和部门整治违法违规小广告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小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五条 城区繁华商圈、车站、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小广告发布设施。
   规划部门会同建设、城管、公安、交通及月湖区政府等单位和部门,编制小广告发布设施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小广告设施规划应当包括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市城管局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小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工作;月湖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各社区小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和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的要求。小广告设施的制作、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同时做到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整齐、安全、美观,符合美化亮化的要求。
    
第三章 小广告发布
    第七条 发布小广告实行代理制度。由市城管局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定一家广告公司代理经营和管理市区小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小广告必须到市城管局办理登记核准手续,并委托该广告公司在指定的小广告设施上发布,代理公司可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经批准发布的通告、公告及公益类、便民类小广告,可免费在小广告设施上发布,发布期限不超过30天。
    小广告经营权的招标方案和招标公告由市城管局拟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招标方案和招标公告应当具备以下列内容:
    (一)招标时间、地点;
    (二)招标标的、数量;
    (三)经营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设计、制作、安装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参加竞标的广告公司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资质证明,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标。
    第八条 通过竞标方式获取小广告经营权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市城管局签订小广告经营权的有偿使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偿使用费。保证金用于经营代理广告公司制作小广告品质和要求是否达标的考核基金,不可抵缴有偿使用费,待经营合同到期后无息计返;未获得小广告经营权的,所缴保证金自竞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城管局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小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由市城管局负责拟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标的;
    (三)有偿使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经营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设计、制作、安装的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六)违约标准。
    小广告必须按照招标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小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小广告的内容必须报市工商局审定后,方可登记,其中公益小广告的内容,由市工商局会同市文明办审定。
   第十条 经批准的小广告,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该小广告,确需拆迁有效期内的小广告,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小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由市城管局代收,50%归载体产权单位,40%上缴市财政,10%留作市城管局日常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小广告的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一)无合法广告经营资格的主体发布户外小广告的,由市工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责令限期清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等场所乱涂乱写、乱张乱贴各类违规小广告的,由市城管局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发布“办假证、涉枪、禁药和代孕”等违法犯罪行为小广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幕后制作窝点和行为人予以立案查处,除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外,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违法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因小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负责小广告经营管理的广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城管、公安、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有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励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对小广告发布管理和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本着按级分担、专项列支的原则,各级财政每年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打击、取缔违法违规小广告的奖励和整饰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举报乱涂乱写、乱张乱贴各类违法违规小广告行为人的,经公安机关认定,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违法违规小广告制作窝点和相关行为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案件的,每次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元。举报人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市违法违规小广告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管局)领取奖金。举报电话:110、12319。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