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宣传教育中心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宣教字 [2005]6号
关于开展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的建设,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推进 "人才兴安"战略的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宣传教育中心在与中国地质大学继续合作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同时,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的要求,联系中国地质大学开办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班,以加快培养高层次安全生产监管专业人才,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2004]41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学员可以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学位,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全国工程硕士资格考试和学位论文(设计)答辩,可获得由中国地质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工程硕士学位。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对于此项工作应给予重视和支持,为学员的学习提供方便。办学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办学质量。符合条件的同志可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要求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报名。报名相关事宜可向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培养处咨询。学员参加学习要统筹安排,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通 讯 地 址:北京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
邮 政 编 码:100013
联 系 人:卢吉洲 秦卫国
电话(传真):010-64463649
电 子 信 箱:xjzx@chinasafety.gov.cn
附: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资格审查表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我国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师职业背景密切相关的硕士学位,是培养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文件[2004]41号的通知精神,我校在2005年继续招收、培养工程硕士,学员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学位。本次入学考试分公共课(全国联考)和专业课(由培养单位考核)两部分进行,招生名额和录取分数线由我校自主确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促进"人才兴安"战略的实施,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院在北京开办安全工程方向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一、招收工程领域及招生人数
招收专业领域:
矿业工程(安全工程方向)、工业工程(安全工程方向)
招生人数:60人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05年4月3日
开学时间:2005年4月中旬
二、报考条件
1.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突出者;
2.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或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经历虽未达到3年,但具有4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且具有4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
三、考生报名
考生须将《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四份、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二份,于2005年4月3日前寄到北京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邮编:10001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 秦卫国收。
四、主要课程及授课教师
(一)学位课:7门(20学分)
1. 自然辩证法 50学时 2学分
2. 第一外语、专业外语 200学时 6学分
3. 应用数学 60学时 3学分
4. 计算机应用 60学时 3学分
5. 安全控制理论与技术 40学时 2学分
6. 安全工程前沿 40学时 2学分
7. 安全评价 40学时 2学分
(二)选修课:任选5~6门(12学分)
1. 系统科学与工程
2. 安全仿真理论与技术
3. 火灾与爆炸灾害控制
4. 爆炸力学
5. 尘毒控制技术
6. 职业危害评价与控制
7. 工程灾害评价与控制
8. 有毒有害废物安全处置
9. 环境管理体系
10. 管理信息系统
11. 网络信息技术
12. 现代管理学理论
13.安全文化概论
授课教师:公共课教师由副教授以上教师担任,专业课教师由中国地质大学安全工程教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领导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中外专家学者担任。
五、学制与学习方式
学员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学位,按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正规和系统的培养,一般时间为二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期间在学校学习的时间累积不得少于半年。
六、报名费及学费
报名费:200元
总学费为2.2万元,分两次交纳:
1、入学注册:1.2万元
2、通过全国工程硕士资格考试后:1.0万元。
七、学位授予
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培养的要求,取得规定学分,通过全国工程硕士资格考试和学位论文(设计)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授予工程硕士学位,发给工程硕士学位证书。工程硕士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由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颁发。
八、报名咨询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培养处 李门楼
电话:027-67885156 62207109
沈寂君
电话:010-88229514 13341086290
注:具有高级职称且获学士学位满6年者修完规定的工程硕士课程可直接报考中国地质大学安全工程博士。
200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报考学位种类: 报考学校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2寸免冠
照
片
(加盖推荐单位
人事部门公章)
身份证件号码
现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本人联系电话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所在单位性质
通信地址(邮编)
( )
本科学历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
学士学位
年 月获 学学士学位
获学士以上学位时间
年 月获 学 士学位
考生
个人简历
起止年月
在何地、何部门、任何职务(从中学开始填写)
应试语种
报考专业或领域
以上各项由考生本人填写
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考生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招生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须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对考生本人填写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在考生照片上加盖人事部门公章。除此之外,报考法律硕士的政法系统考生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报考公共管理硕士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还须由省级人事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其它考生无须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3、此资格审查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寄送有关招生单位,招生单位审核通过后存档备查。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2004年4月12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2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
你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教学〔2004〕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你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共青团中央 2004年4月9日)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负责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政策和服务体系,指导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共10个部门组成,教育部为牵头单位。教育部部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任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在教育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并协调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周 济 教育部部长
成 员:李盛霖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
鲍遂献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杨衍银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
侯建良 人事部副部长
张小建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吴晓灵 人民银行副行长
杨树德 工商总局副局长
杨 岳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关于修订《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关于修订《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2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
鉴于我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防疫工作的艰巨性,结合我市农村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2005年制订的《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大财农〔2005〕110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农村基层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为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村级动物防疫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按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执行。如需提高补助标准,由各区市县(先导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确定,并承担高出标准部分的补助费用。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60%,县财政承担40%。
第五条 享受补助费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数量按行政村设置,原则上每村设一名防疫员。对于畜牧专业村或动物饲养数量较大的村,如确因防疫任务重难以完成防疫任务的,经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审定后,可增设一名防疫员。对未经核准增加的防疫员,市财政不予发放补助费。
第六条 严格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选聘按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一)动物防疫员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
2、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岁之间的公民,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具备执业助理兽医以上资格。
5、自从事兽医工作以来未有较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用程序:
动物防疫员由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村委会民主推荐,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市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区市县(先导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考核合格后由乡镇政府聘用。
第七条 动物防疫员聘用期原则上一年一定,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区市县(先导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核实后,可由原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第八条 乡镇政府在审核聘用动物防疫员时,应邀请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监察、财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动物防疫员主要职责
(一)动物卫生和畜牧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二)动物免疫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带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等;
(三)动物产地检疫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协助实施临栏产地检疫,验看免疫情况;
(四)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动物疫情,按业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普查等;
(五)消毒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对运输车辆实施消毒,以委托单位等名义出具相关消毒凭证;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饲养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六)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死亡原因分类统计、死亡畜禽流向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无害化处理等;
(七)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实施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调查、统计、报送等;
(八)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依法开展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九)日常巡查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及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的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应及时上报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等业务管理部门,并协助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有关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执法工作;
(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 乡级政府要与动物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协议书》,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任务、职责和奖惩措施等。
第十一条 动物防疫员的补助费每年分两次(半年、年终)拨付,每年在半年、年终检查后,依据《动物防疫协议书》规定,按工作完成情况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动物防疫员积极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每年由辖区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按《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附后)对专职动物防疫人员进行考评,对工作特别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指标的,在下半年相应扣发补助费,对不称职的,予以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的申报及发放程序:
年末由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向所在乡镇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市县(先导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区市县(先导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于3月10日前分别报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各区市县(先导区)上报的动物防疫员数量、资格进行确认,并于3月20日前将确认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按核实结果于3月31日前将上、下半年的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按照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结果,将上、下半年的动物防疫员补助分别于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给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发放情况必须张榜公示。
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领取必须由本人签字、盖章,严禁代领。各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不得利用下拨的补助款扣还各种借款、费用,更不准挪做他用,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年终,各区市县(先导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村级专职动物防疫员补助费发放明细表上报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造成资金浪费的,或对动物防疫任务没有完成的区市县(先导区)和乡镇,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取消补助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大财农〔2005〕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协议书(略)
2、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