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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2:23: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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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8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综发[2005]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切实做好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工作,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进口系统”)在新的技术环境下正常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为保证“进口系统”及时、完整接收进口付汇数据,对于省、市“进口系统”服务器分离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需将“进口系统”进行合并。合并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 具有省、市两套服务器的外汇局请于8月31日前将服务器上业务分布及运行的有关情况传真上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二)关于系统合并的技术方案,将由总局信息中心统一规定。该项工作预计在8月内完成,请有关分局注意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网站(http://100.1.1.3)的通知。

  (三)要求将业务合并到省级服务器上运行,对于已将“进口系统”合并到市级服务器的外汇局,请于8月31日前报告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由总局统一进行调整。

  (四)本次系统合并只对进口单位的档案信息进行合并,合并前发生的付汇、核销数据将分别保留在原系统中。对于合并后发生的进口付汇核销业务,如需在省、市两级系统中做业务处理的,核销业务人员要对相关数据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报表数据的准确。例如,对于一次到货分批付汇的进口付汇到货报审业务,需将进口货物报关单总价进行拆分,避免到货数据虚增。

  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的数据传送要求,总局需对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的外汇局代码进行清理,各省级外汇局需准确填写《省级外汇局辖内机构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并于8月31日前传真上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三、“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进口系统”要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有关问题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四、外汇局的进口核销业务人员要切实加强业务学习,尽快熟悉“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暨“单证合并”有关法规及“进口系统”升级要求,确保核销业务的有序进行。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人:叶欣

  联系电话:010-68402416;传真电话:68402294。

  信息中心联系人:朱勇

  联系电话:68402026;传真电话:68402024。

  特此通知。


  附件:省级外汇局辖内机构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情况调查表(略)

关于印发《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纪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52号


关于印发《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纪要》的函

各有关单位:

  2004年5月11日至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司在京主持召开了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沟通,互相配合,确保这些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顺利实施。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纪要


  2004年5月11日至12日,西气东输等四条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研讨会在北京市召开,会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司主持,公安部治安局和消防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四条输油(气)管道沿线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治安、消防、医疗等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和四条管道运营公司的负责人及专家共120人出席研讨会。会议听取了中国石油规划总院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输油气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的汇报,并分组听取了关于西气东输管道、陕京输气管道、涩宁兰输气管道和兰成渝输油管道A类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汇报。

  与会代表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应急预案框架结构比较科学、合理,内容比较全面、细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一定的可操作性,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及建议如下:

  一、四条输油气管道是关系到安全生产和群众生活安全稳定的重要工程,建议应急预案经修改完善后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沿线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便当地政府做好相关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提高应急救援速度。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作为输油(气)管道事故应急工作与当地政府对接的窗口,组织、协调相应的救援工作。

  三、应当强化事故报告的快速和准确。发生A类事故后,企业应立即报告其上级部门,同时报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

  四、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以地方为主的企地联动机制,明确政府和企业在应急处理过程中的职责。企业应为地方政府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协助、支持政府决策,形成合力,有效进行事故抢险。

  五、应增加天然气理化特性、天然气的危害表现形式、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有关内容,使有关方面对天然气及其事故的危害性有更清晰的认识。

  六、加大管道沿线的安全宣传力度,加强对地方基层干部、群众在事故状态下自救、疏散、报警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与地方政府进行联合演练,使有关方面了解和重视应急预案。

  七、建议企业针对管道事故特点,配备专业齐全的抢险设备和人员防护装备。

  八、应针对自然条件恶劣和易发生人为破坏的重点防范地段,分别编制具体、细致、可实施性强的应急预案,为事故处理争取时间,提供指导。

  九、进一步扩大专家选择范围,将主要依赖企业内部扩大至地方相关领域,为更加全面、合理地进行决策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十、预案应充分利用已完成的安全预评价和其他有关研究、鉴定、验收成果,并参考国外先进技术,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半径及危害范围做出科学、量化的预测,为事故状态时危险区域隔离、人员疏散等提供科学依据。

 

正当防卫之案例解读

安徽省巢湖市柘皋中学 钱华

(本文发表在2003年04期《思想政治课教学 》杂志上)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怎样判定呢?这要对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各种条件作具体分析。

案例一: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途中幼儿王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约20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

农民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须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针对正当防卫。教师李某对学生遇困时有救助的职责,她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属不法侵害,但不作为犯罪缺乏侵害的攻击性、紧迫性。本案中,农民张某见义勇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表扬的,但同时,他也要为自己棒打教师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的对不作为犯罪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外,还有下列行为也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另外,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案例二: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赵某砸伤。
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不是,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本案中,赵某在犯罪形态上属犯罪中止,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进行防卫属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除此之外在下列情况实施防卫也属事后防卫:(1)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2)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侵害能力;(3)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4)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另外,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事前防卫也不是正当防卫。

案例三:某日上午, 农民甲与农民乙为地界争议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相互厮打,后被人拉开。农民乙感到在刚才发厮打中,自己吃了亏,折了面子,遂回家拿出一把剔骨刀要砍杀农民甲。甲见状赶忙逃走并躲了起来,直到傍晚,才回到村中,不想乙还是持刀追了过来。眼看乙就要追上来了,甲急忙从路边的村民丙手中夺过锄头朝乙头上打去,乙当既倒地身亡。

农民甲用锄头击打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果当乙回家取刀时,甲感到虽在刚才的厮打中自己占了上风,但还不够解气,非要狠狠教训一下乙,隧也回家也拿出一把锄头。拿锄的甲与持刀的乙再次相遇,甲出手快了一步,一锄头打死乙。甲的这种行为是正当防卫吗?当然不是。同样是一锄头打死乙,为什么行为性质却截然不同呢?主要原因是甲在前一种行为中具备了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而在后一种行为中不具备这种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后一种假设情况属于相互斗殴,由于斗殴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但在前一种情况中,非法侵害的一方已经放弃了侵害(躲避逃跑的行为足以证明),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此时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可以出于防卫目的进行正当防卫。这种放弃侵害的行为还有宣布不在斗殴或认输求饶等等。

不具有防卫主观条件的行为还有防卫挑拨和偶然防卫。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偶然防卫是制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案例四:某日深夜,男青年杨某尾随下夜班的青年女工王某至无人处,拦住王某,拔出尖刀,逼迫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开始假装顺从,乘杨某思想放松,忙于解衣时,从他身上拔出尖刀,将杨某刺死。

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当然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一个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本案王某的行为之所以属正当防卫,是因为王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施无过当这一特殊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罪行还必须严重威及到了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最后,正当防卫还必须具备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案例三、四中有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符合这一对象条件也是原因之一。对于故意或过失侵害第三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看它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正确认识和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以便更有效地打击有关不法侵害行为,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