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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证券经营机构重组方案的批复

时间:2024-06-16 19:2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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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证券经营机构重组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安徽省证券经营机构重组方案的批复
证监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安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函》(皖政秘〔1999〕5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的证券经营机构重组方案。
二、你省的证券经营机构重组方案中涉及安徽省国际信托公司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鉴于信托投资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你省的信托投资公司整顿方案及信托与证券分业问题,需征求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三、请你省督促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向我会报送组建新证券公司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共同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名单;
(三)组建方案:各出资方(含新增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背景情况,新组建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机构设置、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容;
(四)组建工作时间表;
(五)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的清理和业务分流情况;
(六)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报告及信托与证券分业的财务状况说明;
(七)参加合并的安徽省证券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安徽证券交易中心和拟参股的新股东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999年4月27日

人事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大批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或经营的民营科技企业迅猛发展,并已成为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加强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政策,稳定民营科技队伍,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必要
措施。为此,各级人事、科技管理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成效。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人事(职改)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当地科委负责办理有关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二、民营企业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科委审查核准,按程序提交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统一制定颁发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社会化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
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三、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由其单位出具证明,经当地科委审查后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就地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的统一考试。
四、经考试或按上述程序和条件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企业自主聘用,其职务与待遇由单位决定。
五、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与科委就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已经制定了办法且实施情况良好的,可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适当调整后继续执行。
六、本通知适用于经各级科委审批或认定的各类民营科技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5年1月5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西安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规范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工作,根据《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工作。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损失评估的管理工作,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古树名木损失评估的管理工作。
  区(县)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古树名木损失评估鉴定和执行赔偿工作。
  第三条 古树名木的损失评估,应当由林业、园林绿化调查设计或咨询评估乙级以上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鉴定费用由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承担。
  第四条 区(县)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林业或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古树名木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古树名木死亡或缺失为全部损失;造成树冠、主干表皮、根系、环剥(割)树干损坏超过60%,视为全部损失;60%及其以下为部分损失。
  第六条 古树名木损失按照树种基础价值、基本价值、树龄价值系数、生长位置价值系数计算。
  (一)树种基础价值,以每平方厘米胸径或地径横截面积为单位,依照树木的珍贵稀有程度、培育的难易程度及现行地方园林绿化苗木价格标准确定本树种基础价值。
  本市古树名木树种基础价值见附件1《西安市古树名木树种基础价值表》。
  (二)基本价值,按照树种基础价值与胸径或地径横截面积的乘积来计算确定。
  (三)树龄价值系数,树龄价值系数为树龄1000年以上的古树及珍贵稀有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名木系数为3.0,树龄满500年不足1000年的古树及名木系数为2.5,树龄满300年不足500年的古树系数为2.0,树龄满100年不足300年的古树系数为1.5。
  (四)生长位置及价值系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历史文化街区内系数为3.0,城市建成区和县城内系数为2.5,乡镇所在地系数为2.0,其它所在地系数为1.5。
  第七条 古树名木损失价值计算方法。
  基本价值=树种基础价值×胸径或地径横截面积
  全部损失的价值=基本价值×树龄价值系数×生长位置价值系数
  部分损失的价值=全部损失的价值×损坏部分的比例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损失赔偿费,由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承担。工程建设移植古树名木造成死亡的,由移植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损失赔偿费,按照谁管理,谁代收的原则,由市或区县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代收取,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古树名木全部损失的,损失赔偿费中的基本价值归其养护责任人,作为损失补偿;部分损失的,赔偿的基本价值用于本古树名木的修复保护工作。
  (二)基本价值以外的损失赔偿费上缴市或区县财政,用于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三)养护责任人盗卖或损坏古树名木的,其损失赔偿费全部收缴财政,用于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古树名木损失赔偿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损失评估鉴定书和损失赔偿通知书格式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胸径是指自地面1.3米高度处树干的带皮直径;地径:是指树干地面土痕处的带皮直径。
  本办法所称胸径或地径横截面积是指乔木的胸径、灌木和藤本的地径横截面积。树干中空的按实心计算横截面积;主干缺失严重的,按现存部分推算还原周长,计算横截面积。树木胸径以下分枝或从基部萌生出幼树的,其胸径横截面积为各主枝或各萌生幼树与主干胸径横截面积之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