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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批准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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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批准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批准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在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人事人才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人才资源开发精神的指导下,为促进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经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一九九八年进行的
选拔第八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任务已顺利完成,名单业已确定,现予正式颁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加强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举措。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我国专业技术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国的骨干力量,他们在我国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
不仅要抓好评选,更要抓好日常的培养、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放在重要的岗位上给予培养和使用,同时要关心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体现党和政府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二、鉴于评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工作已开展多年,今年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改进评选工作,加大培养力度,使评选工作更好地为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服务,为实现科教兴国
战略服务。
三、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表彰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光荣业绩和无私奉献,宣传他们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刻苦钻研的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造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
四、接到通知后,请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人专发〔1995〕11号)和《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奖励晋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35号)文件精神抓紧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附件: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员名单(其中航天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安全部计22人名单另行通知)

附件:

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员名单
(计570人,其中22人名单另行通知)
戴建平 钱 渊 于春全 赵继宗 周 平 曹谊林 陈惠民 陈生弟 韩建生
刘宇陆 任一峰 唐玉恩 吴欣之 沈国明 王 战 陈祖培 韩振勇 李振亮
李正华 路凯旋 王恩德 王学谦 温和平 殷纪臣 赵堪兴 戚文福 荣长海
胥家宏 白礼西 黄跃生 刘友生 任恩发 唐承薇 徐 谋 杨永树 应大君
罗中立 东贵荣 梁福成 马凤鸣 宋亚东 孙真和 王滨立 王乐民 王选章
高红岩 孙育玮 黄国辉 李惠君 刘永香 马景田 孙晓波 王长春 杨万成
张玉麟 朱 雁 庄炳昌 宗占国 孙淑荣 段其福 李 兵 李 宏 李占全
刘晓东 齐生祥 王殿武 张繁友 滕力宏 傅万有 韩少威 荣威恒 孙 炯
孙泽海 王蕴忠 赵存才 郭进考 贺建功 杨彦杰 张 琳 张志华 常俊标
董明敏 金先春 李小建 刘宏奎 刘思峰 鲁公儒 王复明 徐 岩 薛国典
杨安国 张卫宪 吕云福 牛西午 张藕珠 张绍增 窦 涛 李国清 鲁向平
张积耀 陈华昌 王忠民 何建国 马玉林 王忠效 车克钧 黄高宝 谢定雄
张 富 赵克中 王宝才 褚以德 何 波 廖新福 普雄明 吴振录 木拉提·苏里堂
周 吉 程 林 冯德荣 李木森 卢诗教 任登义 宋国林 孙学忠 孙丕恕
汪 兵 喻子达 周厚健 黄澍蕃 孟翔凌 王安东 张健美 朱启升 周江宁
王宏金 蔡宝昌 常 义 陈立昶 陈凌孚 樊德润 孔祥斗 王华业 吴梦海
武可贵 余文新 朱士群 何永康 宋林飞 杨海坤 张 宇 胡樟能 李兰娟
楼森岳 杨肖娥 郑树森 张涌泉 郑永刚 何喜冠 梁一池 林思祖 苏文瑞

唐 电 郑金贵 李建平 黄路生 江风益 刘志刚 彭艳萍 徐建生 徐晓泉
杨健夫 胡兴启 胡昭复 黄从新 刘长建 吴传喜 谢圣明 叶凌云 喻大昭
曾祥培 张永政 蔡光先 罗 锋 吴京生 张锡阳 周群初 唐浩明 邓玉琳
郭亨孝 黄玉碧 乐再元 莫 烨 任 豫 孙红斌 许正威 杨泉明 宋宝安
谢庆生 龚晓宽 段华生 吕光荣 林超民 赵俊臣 陈超菊 李韶雄 茹正忠
王树林 谢明权 郑少俊 葛宪民 梁 宏 马治中 石德顺 肖永孜 许成仓
张恒绪 韩长日 张春起 陈良尧 程津培 程时杰 范守善 冯培恩 冯世平
胡 安 黄 卫 李 杰 李 星 罗懋康 沈伟国 孙才新 孙家广 万明习
王永学 吴世明 谢绳武 许宁生 尤肖虎 张继平 张文军 郑泉水 周 明
周其凤 陈玉琨 辜胜阻 林毅夫 马 戎 王利明 徐 勇 俞吾金 叶 健
张晓东 杜东菊 高 山 季 强 李国华 马鸿文 毛景文 张肇宏 崔 恺
李宏男 祁佩时 邵益生 王亚勇 魏文郎 郑兴灿 范志平 郭 华 金莲珠
阮秋琦 邵长宇 王维胜 徐国梁 高浩德 胡长顺 姜 勇 石宝林 姚为民
易志坚 赵智帮 罗天文 沈 泉 唐小我 王人杰 王松山 严晓浪 杨中海
要志宏 赵宗贵 周 渭 周希元 左群声 滕敬信 李同宁 刘韵洁 孟洛明
万国光 赵慧玲 郑宝玉 汪小刚 张红武 张建云 邓昌彦 康绍忠 李德发
李晓林 梁业森 唐启升 吴婷婷 谢从华 喻树迅 章善庆 张 兴 周应祺
戴思锐 冯 远 龙 瑞 沈尧伊 王次■ 于 平 张仲年 蔡少青 高润霖
李桂源 王 宇 王鹏富 徐建国 袁 缓 曾正陪 张俊武 周总光 李 强
朱 永 谢锦辉 黄升民 陈佩杰 蔡振华 傅懋毅 尹光天 余新晓 周定国
祖元刚 陆祖良 王 军 黄正林 李 萍 梅民权 王 ■ 赵文杰 钟大放
蔡新平 曹健林 贺志强 胡伯平 金声震 康 乐 李卫国 李永舫 林惠民
刘迎建 刘永定 吕 龙 邱金桓 孙世华 王恩哥 尹澄清 余德浩 张皓瑜

郑伟谋 蔡 ■ 郝时远 李 申 李鹏程 刘树成 吕 政 陶文钊 武 寅
辛德勇 信春鹰 蔡亚先 丁 平 高孟潭 金 星 苏■秦 吴忠良 董立清
姚祖庆 陈昌生 刘大川 任保中 胡祖光 冀党生 何满朝 黄福昌 李克荣
王国法 王双明 王悦汉 袁 亮 袁宗本 张世奎 朱晓喜 洪 毅 李学忠
任广升 任露泉 田秀敏 王燕飞 徐 建 徐开先 庾建设 顾 强 李崇坚
唐 历 姚广春 尹 松 周少雄 段 雪 谷明星 蒋登高 彭东辉 魏建华
吴大农 夏云勇 许仲梓 陶文沂 魏玉芝 缪继悯 孙玉山 周华堂 朱美芳
李新华 欧阳世翕 陈家东 黄德良 蒋兴伟 朱明远 龚健雅 李建成 郏卫萍
胡平生 苏士澍 朱凤瀚 李晓明 刘 良 王淑民 黄志强 蒋小龙 庞国芳
陈炳德 陈晓秋 吕华祥 王树锦 杨天禄 张志忠 陈学军 崔占忠 焦文俊
匡镜明 吕春绪 潘功配 潘顺臣 张恩波 蔡开仕 陈焕杰 郝燕玲 贾安全
王伯安 王建惠 贾国相 李 卫 李继彬 林安中 王京彬 吴晓祖 熊代余
熊维平 贾承造 刘汝山 苏树林 杨呈德 郝树仁 孔德金 俞伯伟 黄立本
冯明才 刘光祚 朱祖良 杨晓光 于健龙 王新华 赵图强 顾宏进 孙志禹
胡学浩 李振中 刘炎生 王柏乐 王兵树 辛耀中 印永华 尤传永 于坤山
赵 洁 陈光明 陈润泉 陈左宁 房殿春 冯煜芳 高春芳 龚烈航 关致和
管 铮 贺福初 黄绍金 黄永勤 惠延年 李真富 梁志杰 刘宝生 刘又宁
龙 凡 卢 昱 陆晋荣 彭光谦 钱万红 邱志明 沙基昌 宋振铎 田伏洲
王焕林 王建华 王金龙 吴其常 徐 ■ 徐 鸿 徐永根 杨传铎 岳留安
张绍增 张伟明 张西洲 赵晓哲 周国福 周国泰 朱国林 朱明学



1999年3月16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8〕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五城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房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
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政府按规定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租金核减。
第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具体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确定为:一代型(A型)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房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并举,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直管公房售房款及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款中安排的资金;
(五)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廉租住房及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中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国房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市国房中心应及时向市房管局通报房源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应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使之具备入住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应依托一个小区实行物业统一管理,廉租住房租户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低保家庭的,其物业管理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他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家庭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户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与合并计算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3、申请人和直系亲属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现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4、申请人和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由所在单位提供);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业和实际收入情况证明。
5、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相关证明。
6、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二)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家庭收入、落户年限、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应就申请人的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落户年限、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提交所在地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
(三)复核: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在所辖区内的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含租住直管公房情况),开具书面查档证明,提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意见,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送还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房管局或市房管局申诉。
(四)批准和公示:市房管局在接件后将相关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的身份信息转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状况进行查档核实,经查档并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福州日报》和市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市房管局提出,市房管局应当在接到异议后转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由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在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市房管局。通过审核确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市房管局批准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五)配租:市房管局将批准登记的结果转送市国房中心,并抄报市财政局。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由市国房中心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具体配租方式。市国房中心应在每季度的最后10天内将当季度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名单和保障方式报送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市国房中心结合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进行轮候配租,采取公开抽签选房的方式,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城市低保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和70周岁以上的孤老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每户只能承租一处与家庭成员结构相应的廉租住房房型,其中一代家庭承租A型;二代家庭承租B型;三代家庭承租C型。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申请人应与市国房中心签订《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原已承租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入住廉租住房10日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十八条 实行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在与房屋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并将租赁意向书报市国房中心把关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国房中心按规定标准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市国房中心应在每季度最后十天内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季度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包括租赁补贴、租金核减资金),并报送市房管局备案。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按资金列支渠道予以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房中心可委托廉租住房所在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进行经租管业;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应加强廉租住房的住用情况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批准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市国房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国房中心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公示,并将核实结果报市房管局。
市国房中心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组织各区房管部门及有关街(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房中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拨付租赁补贴,并由市房管局应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改、扩建的;
(六)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对于租赁合同解除后拒不退还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国房中心依法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房中心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并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或补足已减免租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榕政综[2006]255号)同时废止。

西学东渐与近代中韩法制变革

复旦大学历史系 后智钢

近代中韩法律制度的变革,实际上指的是19世纪以降中韩两国在面临西方列强武力叩关过程中,由以儒家伦理为主导的德刑并重的中华法系走向罪行法定、刑民分类的近代西方法律的进程,这是中韩两国近代法律史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考察这种“脱中入西”的历程对两国今日法律制度的理解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如在中国和韩国法律制度中为什么会更多具有大陆法系的因素,而少一些英美判例法的影子呢?这一切均可从近代中韩接受西方法律制度的选择中找到答案。
探询近代中韩法律制度的“西化”轨迹,除了两国与西方列强所处政治军事的明显劣势下的不得不接受,其推动力还在于西学的大量流入,以及西学对中韩官绅的影响所致。换而言之,近代法制变革的重要推动力就是西学的输入。
那么何谓西学?对这一概念的理解,输入方的西方国家与接受方的中韩对此的理解并不是从一开始就一致的。从西学主要输入参与者的欧美传教士的言论可以看到,他们始终认为西学是西方整个文化体系,即包括西方的自然科学,同样也包括西方哲学和社会科学,美国传教士林乐知就将西学归结为三个部分:“一是神理之学,即天地、万物本质之谓也;二曰人生当然之理,即诚、正、修、齐、平之谓也;一曰物理之学,即致知格物之谓也。”(1)但在西学的受众们看来,西学不过是富国强兵、坚船利炮。在早期改良主义者眼里,西学也仅仅只是“形下之器”,即“西艺”。而在张之洞《劝学篇》中,西学的内容才稍见扩展,但也不过是应世事之学,所谓“中学为内学、西学为外学;中学治身心、西学应世事”。(2)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全盘.学习西方的科技、经济、法律、政治、社会学说,授受双方到此对西学的理解找到了共同点,交会在同一个坐标点。而同处儒文化圈内的韩国和日本也走过了与中国类似的历程,“卫正辟邪”、“和魂洋才” 就体现了这一点。
而作为政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是随着中韩士绅对西学认识的发展而渐进的,诚如汤因比所言“生活表层在技术方面的变化将不会仅仅局限于这一表面,它会逐渐地达到更深的程度。”(3)因此将西学东渐与近代中韩法制的变革结合起来考察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并从中可以看到近二千年来稳定、内敛的中华法系在西方法系的冲击下如何反应、调整的。

国际法流通与法律的世界意识
近代历史上所言之国际法,源于拉丁文jus gentium, 后英文称为law of nations, 中文旧译万国公法,1780年英国边沁改以international law。从其内涵看实际上相当于现在的国际公法。它是近代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主要功用在于调整国际交往中国家间相互关系,规定其权利义务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它于19世纪中叶在中国被朝野接受并广泛流通,这是西学流入的结果,同时也是与林则徐、魏源等第一批开眼看世界的知识分子世界意识的觉醒有关系。
考察晚近西学东渐的历史,世界意识概念一直是西学的传播者所着力宣扬的,早在明末清初,由利玛窦、南怀仁、邓玉函等耶稣会士为主角的第一次西学东渐中,除了倡导“耶儒合流”,炫耀西方科学技术之外,学术传教是主要的方式,“传道必是获华人之尊敬,最善之法,莫如渐以学术收揽人心,人心即附,信仰必定随之。”(4)而学术传道的中心就是向中国展示西方先进的一面,其中世界意识又是其中的主要部分。1584年朝野对利玛窦《万国图》的本能反应说明当时中国人根本拒绝全球意识,而在1792年英国使臣马嘎尔尼事件中,这种我为天朝宗主、万国来朝的心理更是表露无遗。
1807年,伦敦会传教士马礼逊(Robert Morrison)奉派东来,“1811年,马礼逊在广州出版第一本中文西书,揭开晚清西学东渐的序幕。”(5)1815年,马礼逊、米怜(Milne)在马六甲海峡刊印了第一份中文期刊《察世俗每月统记传》,这是近代介绍西方情况的第一份杂志。1833年,德国传教士郭实腊(Karl Gutzlaff)在广州编辑出版《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这是在中国境内创办的第一份中文期刊,主要刊登西方宗教、政治、商业、科学等方面的文章。1832年美国传教士裨治文在广州主编《中国丛报》,主要记载鸦片战争前后二十余年中国的调查情况资料和中外关系。
除了上述介绍西学的杂志外,还有一些介绍西方国家制度、历史地理的书籍,如1834年出版的《大英国统治》、1838年出版的《古今万国鉴》、1840年出版的《万国地理全集》等均为鸦片战争时期中国先进知识分子世界意识的萌芽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也为国际法在中国的流通创造了条件。
中国最早与国际法的结缘是在1839年,时正在广州禁烟的林则徐感受到来自英国的威胁,为了在与英国的交涉中能够知己知彼,迫切需要了解一些战争、国家交往的原则。当时,临时随差的清政府会同四夷馆翻译袁德辉同样“眼看与英国交恶迫在眉睫,遂建议林则徐留意万忒尔的权威著作“,(6)这部著作就是瑞士国际法专家万忒尔(E. Vattel)的《国际法:运用在行为和民族主权事务的自然法则与原则》(The Law of Nation)。该书最初于1758年用法文出版,次年被译成英文,享誉欧美,“尤其在十九世纪上半个世纪,它成了外交官特别是领事官必读的经典。”(7)根据文献记载,1839年7月林则徐来到美国传教士兼眼医伯驾(Peter Parker,1804-1888)的诊所,请其翻译该书。伯驾在1839年的《眼科医院记录第十册》中对林则徐的拜访记述如下:“病例第6565号,疝气。 林则徐,钦差大臣……他最初到这里来并不是为了治病,而是要求翻译万忒尔《万民法》中的几段文字,这本书是商会会长送给他的;内容涉及战争及其敌对措施,如封锁、禁运,等等;它们是用中国毛笔写的。”直到9月,伯驾在一封信中还写道“应他的要求,我又将国际法的一篇长文译成中文,它特别有关国家战争和国际交往。”(8) 伯驾的翻译是对万忒尔清晰明确的原文的牵强附会,他只是略述大意,再随意加上自己的评论。这些译文经袁德辉再校后收入魏源《海国图志》第83卷(作者的名字音译为滑达尔)和《各国律例》的书里。
林则徐并将万忒尔的《国际法》的相关条款应用到处理涉外关系事务中去,其典型案例是“林维喜案”和禁销鸦片上。在林则徐案中,林则徐引用《各国律例》第249条第4款“守法”中有关“往别国,遵该国禁例,不可违犯,必罚以该国例也。”的属地管辖原则,要求英方交出嫌疑人。同样,林则徐以“各国有禁止外国货物,不准进口的道理。贸易之人,有违禁货物,格于例禁,不能进口,心怀怨恨,何异人类背却本分”,(9)认为主权国家的中国有权禁止鸦片进口,它在致英国女王的信中责问道“弼教明刑,古今通义,譬如别国人到英国贸易,尚需遵英国法度,况天朝乎!”(10)因此,“国际公法之输入中国,即应用于对外交涉……,以林则徐为嚆矢”。(11)
林则徐将国际法作为处理涉外案件的依据,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角度而言,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它表明,数千年来主要用于维护纲常伦理秩序、以对内功能为主的中国法律,至此时已经开始松动。朝贡机制下的法律体系,随着中华法系世界意识自觉不自觉的融入,不得不“降格”为西方列强条约体系中的一员。此后,国际法在清朝法制中的地位日臻提高,越来越多的国际法著作被介绍进中国。
在国际法的输入史中,丁韪良翻译的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所著《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特别值得关注,尤其是该书对东北亚的韩国、日本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丁韪良(Martin,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1824-1916),美国印地安纳州的长老会传教士,由全美长老会对外传教委员会(Foreign Mission Board)派往中国。1850年4月10日抵达香港,此后于广州、宁波等地传教。1858年《天津条约》谈判期间被美国公使列卫廉(William B. Reed)聘为翻译官,并在“增开口岸”、“改定关税”等条款上出谋甚多。华若翰(John E. Wade)接任美国公使后,丁韪良再次受聘并在英法联军与满清政府就大沽口军事冲突的外交谈判中担任翻译。1862年开始翻译惠顿所著《万国公法》,后来它在叙述之所以选择惠顿国际法著作时说:“最初,我倾向于翻译万忒尔;但是经过反复思考,我觉得那本书有点过时了,把它介绍给中国人,有点象是教他们托勒密天动说体系一样。惠顿的著作不仅吸收了最新的科学成果,而且被公认为一部全面公正的著作,因此风行于整个欧洲。尤其是在英国,它是外交官考试的教科书。”(12)1863年任同文馆英文教习。1863年9月,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将此书部分章节推荐给总理衙门,“旋于上年九月间,带同来见,呈出《万国律例》四本。”(13)获得当时急于了解各国法律的恭亲王赏识,并任命四人协助丁韪良完成翻译。
1864年书成不久,普鲁士与丹麦发生战争,时普鲁士新任驻华公使李福斯(von Rehfues)在大沽口外扣留三艘丹麦商船,总理衙门即援引《万国公法》中的领海概念和中普条约的有关条款与普鲁士交涉,反对将中国卷入普丹争端,恭亲王以拒绝接见普鲁士新任使节,成功迫使李福斯释放扣留的丹麦船只,并使其赔款1500英镑。这一外交的成功证明“该《外国律例》一书,衡以中国制度,原不尽合,但其中亦间有可采之处。”(14)故恭亲王拨银500两予以颁行,初版300本,由于“声称此书凡属有约之国,皆宜寓目,遇有事件,亦可参酌援引”,(15)赫德(Robert Hart)建议分送清政府中央各省及五口涉外人员,供对外交涉时作为办案依据,同时也作为总理衙门处理与西方外交事务的指引之书。
此后,因为总理衙门迫切想要了解条约、治外法权、最惠国待遇、外交等国际法的原则,又有更多的国际法书籍被翻译介绍到中国。较有影响的有汪凤藻、汪凤仪翻译、丁韪良校的T. D. Woolsey《公法便览》(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Law, ),丁韪良翻译的Bluntschli《公法会通》(Das Moderne Volkerrecht der Civilisieten Staten als Rechtsbuch dargestellt,这本书是从拉迪(Lardy)的法译本转译的),W. E. Hall的《国际法研究》(Treatise on International Law)。此外还有《星轺指掌》(Guide Diplomatique)、《公法千章》(A Treatise on International Law)、《公法新编》(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中国古代万国公法》(International Law Ancient China)国际法名著相继问梓,“同文馆成为当时中国法学类译书中心。这些书汇集了当时通行于西方的一些国际法准则、规则和范例,对于刚刚踏入国际政治圈子的清政府来说,这类书籍格外重要。” (16)
中国早期的外交官曾纪泽、薛福成等均援引国际法处理与各国的交涉事务,如中英喀什噶尔交涉、南洋诸岛主权争端等外交事件,均是国际法用于外交实践的成功案例,难怪法国使馆代办哥士奇(Klecskowsky)恼羞成怒地抱怨道:“那个让中国人了解我们西方国际法秘密的人是谁?杀死他,绞死他;他将给我们带来无数的麻烦。” (17)同样,卫廉士(Samuel Wells Williams)也相信引进国际法将会使中国有可能达到西方的法律水准,从而找到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某些方面(如治外法权)的法律依据。(18)
原本源于西方世界,由西方列强制定的国际关系惯例、游戏规则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终于找到了一席之地,国际法已经成为中国外交人员的处事指南,这不能不使古老、自成体系的中华法系第一次抹上了如此之多的外来法色彩,从法律制度而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它表明全球意识在中国法系中得以体现,从而中国古老文明在国门洞开同时被迫接受了西方列强以国际法的法律权威在中国确立的条约秩序。

从属地管辖到被告主义—治外法权与内国法律制度的解体
1840年鸦片战争不仅迫使清帝国打开了大门,而且英国藉不平等条约获得了“领事裁判权”,这对以《大清律例》为主导的清朝法律体系的打击是决定性的,并导致内国法律制度的最终解体。
1843年清廷与英国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其中规定:“英人华民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次年中美《望厦条约》将领事裁判权由通商五口岸扩大到各港口,并进一步扩大到在华境内外人之间的诉讼。其规定“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中国民人由中国地方官捉拿审讯,照中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由领事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另外,法国、日本、德国等均通过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取得了这种外侨不受居留国法律属地管辖的非法特权。从法律角度来看,其主要内容是:
1.中外混合案件,如外国人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中国人为被告,由中国法庭按中国法律审判;反之,如外国人为被告,中国人为原告,则由有关外国领事法庭按其本国法律审判,这就是所谓“被告主义”。
2.外国人单纯案件,如英国人和英国人涉讼,完全由英国领事法庭审理,中国无权过问。
3.外国人混合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一般也适用“被告主义”,如原被告双方所属的国家同样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归被告所属国家的领事裁判;如被告所属的国家在中国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则由中国法庭审理。(19)
除了领事裁判权之外,租界会审公廨制度同样对清朝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大的破坏作用,这是于租界制度框架内较领事裁判权具有更多司法权限的一种制度,它确立于1858年的《天津条约》。1864年在上海租界正式设立中外联合审判机构—会审公廨,其名义上由中国地方官与外国领事官共同办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实际上则由外国领事控制审判活动。凡发生在租界内的案件,即使中国人为被告,也由会审公廨审理。这样,外国领事官在获得“领事裁判权”之外,又获得了对中国人的司法管辖权,造成了在华外国人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中国人反而受外国人管辖的事。
根据国际公法之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享有对本国境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对境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利,即属地优越权和属人有越权。因此,外国人处于所在国的属地优越权之下,受所在国管辖;同时又处于国籍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受国籍国管辖,即受所在国和国籍国的双重管辖,而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不仅违反了这一原则,而且导致了内国法律体系的崩溃,使其走向半殖民地化。

清末修律与中华法系的解体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中国的失败,极大地刺激了中国的知识分子,与近代史上前几次败于英、法相比,这次结果对当时人们可谓震聋发聩。痛定思痛之下,有部分知识分子认识到日本是因明治维新全盘学习西方的政治、社会、法律等理论而强大的,是以彻底的西化击垮了只学西方技艺、拒绝西方制度的中国的。因此,从1895年直到20世纪初西学的输入就不再停留于张之洞《劝学篇》中所谓的西艺部分,而将触角伸向“学校、地理、度支、赋税、武备、律例、劝工、通商”等“西政”中去了,林林总总的西学思想通过日本的渠道大量流入中国。这一时期的西学表现出两大特点,即“以东文为主,辅以西文”(20)和“以政学为先,次以艺学”。(21)之所以选择日文西书引进,主要在于求速求快,所谓“人耕我获,天下便利莫过于此”。(22)根据熊月之先生的统计,1896年至1911年15年中,中国翻译日文书籍至少1014种,“以1902年至1904年为例,3年共译西书533种,其中英文书89种,占全国译书总数的16%;德文24种,占4%;法文17种,占3%;日文321种,占总数的60%。从译书的学科来看,社会科学比重加大”。“以1902年到1904年为例,3年共译文学、历史、哲学、经济、法学等社会科学书籍327种,占总数的61%。同期翻译自然科学112种,应用科学56种分别占总数的21%、11%”。(23)
作为该时期西学输入重要内容的西方法学著作被大量翻译,而且已不再局限于国际法的范畴,更扩大到西方的民法典、商法、宪法等部门法。其中影响较大的有金粟斋的《日本宪法义解》、《法学通论》,群学社的《法兰西宪法》,开明书局的《普通选举法》、《法学门径》,文明书局的《美国民政考》,上海通社的《日本行政法》,政法学报社的《法学通论》、《新法律字典》,湖北法政编辑社的《战时国际法》、《民法总则》、《刑事诉讼法》、《刑法各论》,丙午社的《民法财产》、《民法总则》、《刑事诉讼法》、《刑法各论》,东亚报社的《美国宪法》,上海译书局的《民法通义》,出洋学生编辑所的《各国国民公私权考》,商务印书馆的《法意》等法学书籍。(24)
19世纪70、80 年代,与中国民族资本日益发展相适应,在法学思潮上出现了改变传统法律“礼刑交融”、“刑民不分”的要求,主张引进西方的商法和民法,制定保护本国利权的商法,并提出了废除刑讯、革新旧法的要求。这一思潮与大量法学著作流入的结合,使全面学习西方的思想得到了深化。同时,西方列强为了维护其在华利益,强迫清政府建立与西方列强相一致的法律体系,并以取消领事裁判权相诱要清政府全面变革法律制度,在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规定“中国深欲整顿律例,其与各国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如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案断方法,及一切相关事实皆臻完善,英国允弃其领事裁判权”。不久,美、日等国也作出类似承诺。
1902年,风雨飘摇中的清政府于内外交困下发布修律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宜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现行一切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25)成立了负责修改法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和“宪政编查馆”,由修律大臣主持,首先进行大规模翻译西方各国部门法,为正式修律作准备。
1910年5月15日,在《大清律例》基础上修删而成的《大清现行刑律》颁布,它共36卷,附有《禁烟条例》和《秋审条例》。内容根据西方刑法而分为30门,删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酷刑,并改刑法为罚金、徒刑、流刑、遣刑和死刑;同时将《大清律例》中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民事法律内容的条款剔除,此外并增加了“妨害国交罪”等新罪名。但旧法律中有关“十恶”、“八议”等内容仍保留了下来。
在修订《大清现行刑律》的同时,沈家本又主持部门法律的制定工作。1906年沈家本请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起草《大清新刑律》,并于1911年1月25日正式颁行,定名《钦定大清新刑律》。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典,是一部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都作了重大变革的独立刑法典。
在形式上,《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近代西方法律的常用分类方法,将全篇分为总则、分则两部分,摆脱了中国传统法律形式的框架。总则部分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原则;分则部分列举了36种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和法定量刑规定。
内容上采用“各国大统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26)特别是引入了西方法律中的重要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即“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27)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是对中国历代法中罪行擅断、自由心证的否定。同时,还废除了传统的援引比附的法律制度。此外还改变了中华法“礼行合一”的原则,使得法律与道德在中国史上第一次得以形式上的分离。传统中国法将伦理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以礼入法、以礼逾法,而“礼法是否合一,是衡量传统法与近代法的标志”。(28)根据近代法的原理,法律只能制裁已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而不能惩罚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因此在《大清新刑律》中删除了有关伦理治罪的条款,如故杀子孙、干名教义、无夫奸等;并引入天赋人权思想,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近代法原则,在中华法当中,因地位不同,爱有差等而形成的“法外特权”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沈家本认识到“现行律中,以阶级之间,如品官制使良贱奴仆区判最深,殊不知富贵贫贱,品类不能强使之齐,地同隶???蹋?ㄓ商祛??诜?墒遣挥τ泻癖≈?狻保??9)因之,废除了维护封建特权的“八议”、“减”、“赎”等制度,取消了维护皇权的及伦理关系的“十恶”条款。
在刑罚体系上,新律参照了西方各国刑法结构,改变了自《唐律》以来沿袭的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建立了以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为主刑,以剥夺公权与没收财产为从刑的近代刑法体系,体现了近代刑法精神,直到如今,各国刑法也基本以此分类的。对死刑制度的规定上,“死刑非经法部复奏回报,不得执行。”(30)在刑罚执行方面,首次确立了缓刑、假释制度,这在中国法系中是第一次出现。
除刑法外,1907年起由松岗义正起草制定的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1908年由志田钾太郎起草的《大清商律草案》以及1906年编纂的《大清刑事诉讼法》、《大清民事诉讼法》等均是从内容和形式上与传统法律完全不同的近代化法律,但因清的灭亡未及颁行。
至此,由一系列部门法构成,民刑独立,实体、程序分离的近代化法律体系初步构建完成,同时也标志着传承二千余年的中华法系,在近代经过缓慢、渐进的过程到此时已经开始解体,封闭的、内国法为主的中国法律制度走上了近代法制的道路。

西学东渐与韩国法制变革
朝鲜半岛地处东北亚,其政治、文化、法律制度长期以来深受中国的影响,有“小中华”之谓,当西学浪潮涌入中国不久,同处于儒文化圈的朝鲜王朝也沐浴于西风欧雨之中,只不过西学进入朝鲜半岛较中国温和得多。
在明末清初由耶稣会士为主导的西学东渐中,汉译西书从17世纪初即已通过朝鲜赴华使团的人员流入朝鲜。根据记载,1603年,朝鲜使臣李光庭从北京携回《欧罗巴国舆地图》一件六幅,1604年黄允中将利玛窦《两仪玄览图》带回朝鲜,1631年艾儒略的《职方外记》由郑斗源携入朝鲜,这些著作的传入朝鲜,极大地开阔了朝鲜朝野的视野,丰富了他们的地域观。当李??光惊讶地看到《欧罗巴国舆地图》“其图甚精巧,于西域特详,以致中国地方暨我东八道、日本六十州,地理远近大小,纤悉无遗”(31)时,非常感慨道“今中国者不过大地中一片土……,大者九州亦一国,小则楚亦一国也,齐亦一国也。”(32)由此在世界意识萌芽之时,也腾升其国家主权意识与国与国平等意识,所谓“贵夏贱夷,为无义也”(33)就是这种思想的流露。也因此,朝鲜士人对西学的入朝不会有太多的心理抗拒,同样这也解释19世纪中叶为什么国际法能这么快就为朝鲜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