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市下列单位: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机构;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情形之一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
(三)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五)对本单位未来行政执法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七)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需要出庭应诉的,受委托单位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 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负责人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备案方法、格式及其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
第十一条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3月22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叙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用中医针灸治疗病人并向叙方医务人员传授针灸技术,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举办针灸训练班。训练班用房和设备由叙方提供。训练班结束时由叙利亚卫生部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除在大马士革的一所医院工作外,可在双方商定的其他城市的医院作短期的针灸治疗。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由叙方提供。叙方没有的中成药、针灸器械由中方提供,其价款由叙方支付。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工作的往返旅费及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医生每人每月1400,翻译、厨师每人每月1100其中三分之一可以兑换货币支付)、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叙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叙方按月拨付给中国医疗队。如遇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叙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工作期间,叙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叙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照发。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叙方的法律和叙利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二日在大马士革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大使 卫生部长
陆 维 钊 加苏卜·里法伊博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