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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时间:2024-07-26 04:36: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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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 加拿大


中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5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5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薄一波阁下
阁下:
  为补充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两国政府关于领事关系的谅解,并进一步增进加拿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加拿大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达成谅解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在多伦多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安大略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的领事区域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加拿大政府可在上海和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加拿大驻上海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上海市(包括上海市区及郊区十个县)、江苏省和浙江省。加拿大驻广州总领事馆自设立之日起,领事区域为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双方大使馆负责领事事务的官员可在接受国境内,包括划入派遣国总领事馆领区内的任何地方,执行领事职务。为此,接受国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除本段另有规定外,双方总领事馆的官员仅在其领区内有权执行领事职务。在特殊情况下,领事官员经接受国同意,可在其领事区域外执行领事职务。
  为执行领事职务,加拿大驻上海和广州总领事馆设立以前,加拿大驻华大使馆负责领事事务的官员,申请前往加拿大驻上海和广州总领事馆的领区旅行时,中国当局将尽快予以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在一般情况下,对加拿大驻华大使馆的官员,为执行公务申请在华旅行,中国当局将本着与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相一致的精神加以处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我谨提议,本照会(英、法文文本为正本)及阁下的复照(中文文本为正本)将成为我们两国政府在这些事务上的一项谅解,并将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工商贸易部部长
                         赫伯特·格雷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于渥太华
             (二)我方去文

加拿大工商贸易部部长
赫伯特·格雷先生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你的照会内容。你的照会及本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并自互换照会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薄 一 波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于渥太华

关于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劳动人事部


关于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
合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
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
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
从技术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

  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的专业工种(岗位)技师的职务名称定为技师。如:水泥企业看火
工即为水泥看火技师。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首先在一九七九年已颁布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十一
个专业共一百个工种(岗位)范围内试行(详见附表)。对于尚未建立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专
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将另行确定。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工人总数为
基数,比例限额控制在百分之二以内。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各工种(岗位)之间可以相互
调剂使用。

  五、技师的考核

  技师的考核以本人平时的工作业绩、革新成果为主,同时进行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考试。各项考核的比例为:工作业绩,革新成果部分占百分之四十;应知部分占百分之三十;
应会部分占百分之三十。工作业绩、革新成果部分,以本人提出的、经技师考评专业小组审
核的技术总结报告为依据。按部颁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本工种最高等级的专业技术理论知
识、实际操作技能要求进行考试,并具有一至二个相关工种(岗位)中级工的技术理论和操
作技能,了解先进的生产工艺和企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应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级以上技术
工人的能力。

  六、技师的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被聘任的技师,自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技师的职务津贴平均
按每个技师每月二十元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企
业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技师可享受
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技术人员有关的福利待遇。

  七、技师的考评、复核

  技师的考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局(总公司)的工人技术
考核委员会或委托地、市建材局(公司)统一组织领导。各单位由技师考评专业小组具体进
行考评工作。

  被聘任的技师,每二至三年要复核一次。经复核合格者可连续聘任;不合格者由单位行
政领导解除聘约,不再享受技师职务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复核工作由技师考评专业小
组负责。

  八、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的非专业工种(即通用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作,按照国
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及非金属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组
织领导下进行技师的考评和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
哄而起,试点单位要从严掌握。企业技师聘任制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
任制试点的二百个企业中进行试点。请你们将本地区建材及非金属矿企业技师考评、聘任试
点工作的情况及时告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人事劳动司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
  建材及非金属矿工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
专 业 名 称 | 序号 |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专业工种(岗位)名称
--------|----|-------------------------
水 泥 | 1 | 看火工(回转窑、立窑)
| 2 | 磨机工(各类型磨机)
| 3 | 托轮工(回转窑)
| 4 | 熟料冷却机工(篦式冷却机)
| 5 | 加热机工(立波尔窑)
| 6 | 空压机工
| 7 | 烘干机工
| 8 | 包装机工
| 9 | 分析检验工(化学分析、物理检验、质量控制)
| 10 | 修窑瓦工(筑炉瓦工)水泥矿山部分参照非金属矿执行
--------|----|-------------------------
水 泥 制 品 | 11 | 水泥制品工(予应力水泥管、水泥船)
| 12 | 质量检验工
| 13 | 试验工(理化、内压)
--------|----|-------------------------
玻 璃 | 14 | 煤气司炉工(威尔曼型、阿斯托山型)
| 15 | 熔化工(引上窑、平拉窑、浮法窑、球窑)
| 16 | 制板工(第一引上、第二引上)
| 17 | 窑炉瓦工
| 18 | 耐火制砖工
| 19 | 压延成型工(压延、退火)
| 20 | 浮法成型工(锡槽)
| 21 | 配合料工
| 22 | 原料外观检验工
| 23 | 质量检验工
| 24 | 化验工
| 25 | 理刀工
| 26 | 切片工
| 27 | 钢化电炉控温工
--------|----|-------------------------
玻 璃 | 28 | 弯钢化压模工
| 29 | 抛光工
| 30 | 泡沫玻璃发泡工
| 31 | 夹层玻璃率压釜工(水压缸工)
| 32 | 钢化玻璃磨边工
| 33 | 钢化夹层玻璃检验工
| 34 | 磨光玻璃检验工
         | 35 | 泡沫玻璃检验工
| 36 | 中空玻璃胶结剂配胶工
| | 玻璃矿山部分参照非金属矿
--------|----|-------------------------
玻 璃 纤 维 | 37 | 拉丝仪表工
| 38 | 保全保养工(拉丝、退并、准整、织布)
| 39 | 铂生产机修工
| 40 | 配料工(原料、表面处理)
| 41 | 铂坩埚安装工
| 42 | 铂坩埚制造工
| 43 | 铂熔炼制片工
| 44 | 铂湿法精炼工
| 45 | 含铂熟料烧结工
| 46 | 铂回收工
| 47 | 化验工
| 48 | 工艺测定工(拉丝、退并、织布、)
| 49 | 操作教练员(拉丝、退并、准整、织布)
| 50 | 跟班机修工(退并、准整、织布)
| | 制球部分参照玻璃专业
--------|----|-------------------------
石英玻璃及工业 | 51 | 石英玻璃灯工
技术玻璃 | 52 | 气炼工(石英玻璃、合成原料石英玻璃)
| 53 | 熔制工(电熔透明石英玻璃、不透明石英玻璃)
| 54 | 石英玻璃冷加工工
| 55 | 氢氧、氮氧制造工
--------|----|-------------------------
建筑卫生陶瓷 | 56 | 模型工
| 57 | 注浆成型工
| 58 | 压型工
| 59 | 烧窑工
| 60 | 粉料制备工
| 61 | 装出窑工
| 62 | 分析检验工(化学分析,物理检验)
--------|----|-------------------------
砖 瓦 | 63 | 烧火工(轮窑、隧道窑)
| 64 | 码窑工
| 65 | 把机口工
| 66 | 码坯机工
| 67 | 人工干燥工
--------|----|-------------------------
防 水 油 毡 | 68 | 制毡工(卷毡、浸涂)
| 69 | 炼油工
--------|----|-------------------------
铸 石 | 70 | 熔炼工
| 71 | 筑炉工
| 72 | 浇注工
| 73 | 结晶工
| 74 | 退火工
| 75 | 烧火工
| 76 | 铸管工
--------|----|-------------------------
石棉制品及石棉 | 77 | 合成树脂工
水泥制品 | 78 | 石棉摩擦片工
| 79 | 石棉刹车带工
| 80 | 石棉橡胶板工
| 81 | 石棉盘根工
| 82 | 石棉纸板工
| 83 | 石棉水泥制品工
| 84 | 理化试验工
--------|----|-------------------------
非金属矿采选 | 85 | 钻孔机工
| 86 | 挖掘机工
| 87 | 爆破工
| 88 | 机车工
| 89 | 空压机工
| 90 | 钻探工
| 91 | 破碎机工(大型)
| 92 | 磨矿工
| 93 | 选矿工(风选、浮选、重力选、电磁选、油选)
| 94 | 筛分工
| 95 | 选矿分级工
| 96 | 制浆工
| 97 | 过滤工
| 98 | 干燥工
| 99 | 化学处理工
|100 | 化(检)验工(化学分析、质量检验)
--------|----|-------------------------
建 材 机 械 | | 按国务院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
石材加工(大理 | |
石、花岗石、水 | | 待 定
磨石) | |
--------|----|-------------------------
新型建材(石膏 | |
板、岩棉、轻质材| | 待 定
料、装饰材料) | |
--------|----|-------------------------
云 母 制 品 | | 待 定
--------|----|-------------------------
其 它 | | 按国务院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


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8]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单位2009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要求

  2008年以来,财政部和各中央部门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与监督”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数量和预算资金范围进一步扩大,所有中央部门及所属1万多个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了改革;中央级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将改革逐步扩大到部分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绝大多数中央预算部门在本级推行了公务卡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和减少现金支出。但是,改革仍存在进展不平衡以及一些过渡性措施有待规范和完善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予以解决。

  2009年,各中央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组织领导,总结改革经验,认真研究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继续扩大改革的单位级次和范围,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继续扩大改革的资金范围,实现所有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目标;扩大和深化公务卡改革,减少单位现金使用,2009年要将公务卡改革推进到所有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并积极向下延伸;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努力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继续规范改革操作,及时做好范围划分工作,规范资金支付方式;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已经实施改革的单位,特别是一级预算单位,要尽快实现单位财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并继续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和单位会计核算管理等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改革的各项目标。

  二、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及资金支付方式

  (一)实施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2009年各中央部门要将改革实施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

  (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2009年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除外);在京中央单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中单个采购项目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支出;基本支出中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200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三)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2009年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除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外,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三、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方式

  (一)计算方法。

  预算单位(包括代编预算单位)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年终结余资金)等于已批复用款计划数额减去当年实际发生的国库集中支付数额后的余额。

  预算单位(包括代编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数额等于已批复用款计划数额减去当年实际发生的国库集中支付数额后的余额。年度终了时,应当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编报用款计划。

  (二)报送及确认方式。

  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报送及确认方式比照一般预算资金操作。其中,《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见附件1)随同一般预算资金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报送财政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见附件2)单独发文报送财政部。

  (三)年终结余资金结转方法。

  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结转方法与一般预算资金相同,即:下一年度1至3月将年终结余资金按规定比例下达。若下达的结余资金用款计划额度不能满足预算单位特殊需要,一级预算单位可向财政部提出调整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四、编报要求

  (一)各中央部门应于11月30日前根据“一下”预算指标控制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以司局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报送《*****(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建议表》)和《*****(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格式见附件4,以下简称《明细建议表》)备案,并根据备案的《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编报用款计划。

  (二)2009年部门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各中央部门根据部门预算数调整划分范围情况,并按“一下”范围划分报文格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报送《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

  (三)从2009年起,中央部门报送范围划分建议表时,《汇总建议表》以纸质和电子方式(软盘)报送,《明细建议表》以电子方式(软盘)报送。

  (四)收到按部门预算数编报的范围划分建议表后,财政部(国库司商部门预算管理司)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的《汇总建议表》和《明细建议表》以“财办库”文号的文件形式批复。

  (五)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调整预算文件确定的资金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调整预算文件未规定支付方式的,应在编报该项资金用款计划之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自行确定支付方式,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查备案。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范围划分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不按规定时间编报的,财政部将视具体情况暂缓或停止批复部门用款计划。

  (二)财政部将会同有关中央部门积极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通过信息系统办理范围划分数据的上报、汇总、审核和批复等具体工作,进一步提高范围划分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有新增基层预算单位的中央部门,应当抓紧做好新增单位代理银行选择、软件安装、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四)财政部拨付有关代编预算中央企业的财政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位不需要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以及项目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仍由企业通过软件自行编报。

  特此通知。



  附件:1.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170935.xls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291005.xls
     3.XXXX(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355611.xls
     4.XXXX(部门)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436986.xls
     5.填报说明及注意事项
http://gks.mof.gov.cn/guokusi/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0812/P020081202492449485382.doc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