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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4:3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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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关于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58号、《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1〕1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2001年中期报告的有关文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
二、凡股票在2001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2001年8月31日前完成2001年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1年8月31日前公布中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2001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自2001年8月3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中期报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三、如果预计2001年中期将出现亏损或者盈利水平出现大幅下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7月31日前及时刊登亏公告或业绩预警公告。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半年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刊登预亏公告。
四、为了避免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确定的披露期限前公布中期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前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本所按每日最多安排28家公司公布中期报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五、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增发申报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需要进行中期审计的;
2.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六、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中期报告摘要英文版,其中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在境内外刊登的中期报告中均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披露后将两份刊登中期报告摘要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将中期报告送达主要境外股东。
七、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中期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1年中期报告正文;
2.2001年中期报告摘要;
3.由公司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原件(非简化)或审计报告原件;
4.有关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
5.载有2001年中期报告PDF文件、财务数据的软盘;
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填报系统”生成报送盘,其中中期报告正文应有PDF格式的文件,该PDF格式的文件可以由报盘软件直接生成,也可以采用Acrobat等软件自行加工制作。
6.2001年中期报告信息公告(格式见附件);
7.董事会关于2001年中期报告的刊登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8.董事会关于保证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9.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提交上述文件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布PDF格式的中期报告正文。
公司应当于公布中期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文件报送本所。如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当日上午公司股票停牌半天。
八、上市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中期报告正文外,还可以在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上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九、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同时还应当向本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意见的有关说明,包括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十、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中期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中期报告内容。
如果在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其中期业绩数据提前泄漏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其中期业绩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数据至少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
十一、本所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如果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中存在有错误、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刊登补充公告。
十二、本次中期报告工作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
“(股票简称,如有B股亦注明)____”(股票代码____)
公布2001年中期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
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01年__月__日公布2001年
中期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简称,如有B股亦注明)“____”将于
2001年__月__日上午9点30分起停牌半天,2001年__月__日下午1
点整起恢复交易。
一、主要财务指标:
2001年中期 2000年中期 2001年中期/2000年中期
净利润(万元) %
每股收益(元) %
净资产收益率(%)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每股收益(元) %
2001.6.30 2000.12.31 期末/期初
每股净资产(元) %
如果公司在报告期末至中期报告披露日之间股份总数发生了变动,按变动后的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为__元。
二、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预案、增发预案及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配股预案:
3.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增发预案:
4.本次董事会会议决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01年__月__日__时
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盖章)


2001年7月3日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 国家计委 等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12月25日,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根据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实行征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费用包干使用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搞好征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是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各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办事。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要严于职守,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作法,要坚决制止。
《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报送农牧渔业部,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补充、完善。

附: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管好用好土地,改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包干使用征地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征地费,系指《条例》规定,由用地单位(包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下同)支付的各项因征地产生的费用和土地管理费的总称。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区别城市和农村,近郊和远郊,土地年产值的高低,人均耕地的多少和劳动力安置等情况,分别制订出征地费用的具体数额和包干使用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由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按规定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征地费,包干使用。
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擅自商议征地。
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必须一视同仁,按当地同一个标准收取征地费。
第五条 县、 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的征地费,必须按规定用途,妥善安排,合理使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挪用。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要责成土地管理机关做好征地、折迁和安置工作。组织力量,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查、登记,具体承办搬迁、安置等项工作,保证建设用地。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将征地费的一部分,资助被安置农民,鼓励他们自谋职业。
第八条 用地单位要按照征用土地协议的规定,积极协同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征地安置工作,并如期交付征地费。
第九条 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从征地费中提取土地管理费的比率,要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凡一次性征地面积较多,动迁安置工作量不大,牵扯人力较少的,一般可提取1%左右,如有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取费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2%;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少,动迁安置工作量大,牵扯人力较多的,一般可提取2%左右,如有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取费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4%。
县、市提取的土地管理,应按一定比例上交给上级土地管理机关为征地服务所必需的费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土地管理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会议费;借用、招聘人员的工资、差旅、福利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 征地费用的包干使用,由建设银行和上级土地管理机关检查、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