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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物资、通信信号、工程总公司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4-07-13 00:09: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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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物资、通信信号、工程总公司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铁道部


中国铁路物资、通信信号、工程总公司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铁道部

细则
根据铁道部、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铁路、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和上交税金复合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1〕147号)精神,为充分调动铁路工业、物资供销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铁路工业
和物资供销企业的生产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部决定自1991年起铁路物资、通信信号、工程总公司的工业和物资供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职工的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上下浮动,要求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在保证上缴计划利润的前提下,使职工的
实际工资水平有适度增长。为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挂钩指标及比例
铁道部对各总公司企业(物资总公司分为工业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的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指标,既要鼓励铁路工业和物资代销企业为运输部门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良好的产品及搞好物资供应;又要鼓励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推动调整结构,转换经营机
制,挖掘内部潜力,开拓经营,生产适销对路的工业产品投入市场竞争,增收节支,提高劳动生产率;还要考虑铁路大联动机的特点。因此,确定挂钩形式如下:
1、工业企业工资总额同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销售收入、实现利润(或计划亏损的减亏数)挂钩,挂钩比例分别为50%、40%、10%;物资供销企业工资总额同部下达的供应任务、销售收入挂钩,挂钩比例各占50%。实行总挂总提。
2、工资总额同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包括供应任务)挂钩浮动的比例为1:1,即:总公司在全面完成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时,可按挂钩比例和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增加工资总额。
3、工资总额同销售收挂钩,工业企业分为部下达生产任务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打入市场产品的销售收入,其浮动比例分别为1:0.75和1:0.80。物资供销企业工资总额同销售收入挂钩的浮动比例为1:0.75。
4、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或计划亏损的减亏数)挂钩的浮动比例为1:0.70。
二、基数核定
1、工资总额基数:
原则上以铁道部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不包括物价补贴和原材料、能源节约奖)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当年允许核入基数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对个别情况个别处理。


2、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均按上年实际数进行核定(1992年计划亏损数以1991年铁道部补亏数为基础,适当考虑1992年钢材调价的影响确定)。
3、部对总公司挂钩的各项生产任务为:
物资总公司工业:防腐木材、工务器材、机车车辆配件、钢筋混凝土轨枕、桥梁等。
通信信号总公司:电动转辙机、信号继电器、车站及列车无线通信设备、信号机、机车仪表、通信信号电缆等。
铁路工程总公司:钢梁钢结构、集装箱、道岔、轨道车、门吊等。
物资供销企业:物资供应总值。
挂钩指标的挂钩比例和浮动比例原则上不作调整。但遇到当年按挂钩指标的挂钩比例和浮动比例计算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超过部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代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时,或由于铁道部有关政策的调整,使总公司按挂钩办法计算的工资总额的
增长幅度过低时,可由铁道部调整挂钩指标的挂钩比例和浮动比例。
三、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效”挂钩后,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但遇下列情况时,可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
1、在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算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等,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实际接收人数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部定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投产时,当年增人所需工资按核定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
3、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措施对经济效益和工资影响较大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解决。
四、考核指标
1、完不成部下达的生产任务(包括产品品种和数量)时,每少完成一项按其挂钩比例相应减少10%新增效益工资。对铁路运输、建设急需的短线产品,超额完成计划时,可适当给予奖励工资。
2、各总公司必须完成部下达的百元商品产值成本(物资供销企业为商品流通费率)和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财务计划指标,完不成百元商品产值成本(物资供销企业为商品流能费率)计划的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10%;完不成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计划的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5%。


3、发生责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比例(最多10%)扣减当年挂钩应提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按部(84)铁劳人字18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罚款数额的50%扣减应提工资。
4、总公司内部分配除以上考核指标外,还必须对产品质量标准严格考核,对完不成者根据情况不发或减发大部分新增效益工资。
五、挂钩工资总额的结算
当年挂钩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其它工资
其中:
1、新增效益工资工业企业新增效益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50%×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40%×(部生产任务产品销售收入比基数的增长幅度×0.75+市场产品销售收入比基数的增长幅度
×0.80)+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10%×(实现利润比基数的增长幅度或计划亏损的减亏幅度×0.70)。
物资供销企业新增效益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50%×(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销售收入比基数的增长幅度×0.75)
2、其它工资:
(1)按考核指标扣减的工资。
(2)铁道部发给的一次性奖。
(3)当年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部定大中型投产项目增人等实际发生的工资。
(4)短线产品的奖励工资。
按挂钩指标和考核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比核定的基数减少时,减少的工资总额最多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的20%。
部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培训人员的工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工资总额结算时,各总公司应填报“铁路”‘工效’挂钩企业指标完成情况表”及“铁路‘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结算表”一式四份报铁道部,由劳动工资司代部办理批复手续。
六、工资总额的预提
工资总额在年度结算前,各总公司可根据本系统挂钩指标增长情况按月预提工资,但使用时应留有余地。年终结算时,当年预提的工资总额小于结算的工资总额时,节余的工资总额转入工资增长基金;大于结算的工资总额时,在下年度工资总额结算中扣除,并不得列入当年的成本。“
工效”挂钩前各总公司节余的奖励基金转为工资增长基金。
工资增长基金允许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以丰补歉。
七、富余人员的安置
实行“工效”挂钩后,在部核定的包干人数以内,由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出来的人员,首先支援部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在培训期间,其工资可按铁道部规定办理;其次发展第三产业,从事多种经营和扶持集体经济,这些人员的工资由多种经营单位和集体企业列支。上
述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不予核减。
未从原单位划出或转产、停产单位人员,其工资仍由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中列支。
八、搞好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
各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选择好挂钩指标和考核指标,将“工效”挂钩落实到各单位,并报部备案。各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挂钩指标,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挂钩办法,并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但对个别生产任务严重不足、改扩建或
转产尚未形成生产能力、经营性亏损、完全依靠利润补贴的单位,暂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改扩建或转产单位当年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能力70%以上时,再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选择挂钩指标实行“工效”挂钩;经营情况不好的单位应积极努力,扭转亏损,待具
备实行“工效”挂钩条件时,再经过批准实行“工效”挂钩。
九、实行“工效”挂钩后,工资总额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双控”原则,当年应提取的挂钩工资大于工资总额计划时,按部下达的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须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程序报批。当年应提挂钩工资小于工资总额计划时,按应提工资发放。

同时,要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工的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要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企业对当地政府的有关工资、津贴、补贴等规定,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实行“工效”挂钩后、各单位要相应的建立“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实际支出统计报告制度。
十一、实行“工效”挂钩一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遵章守纪,搞好两个文明建设。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度起试行。
(附表略)



1992年6月2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9〕10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含改、扩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是指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校舍场地。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规划、市国土资源房管、市财政、市教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建住宅年度计划,编制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投资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新建住宅在报批供地方案前,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配套教育设施提出规划要求。
  第七条 新建住宅规划红线内的配套初中、小学用地实行划拨。
  新建住宅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红线内配套的幼儿园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划拨。
  新建住宅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红线内配套的幼儿园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出让。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地前,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周期等出具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范围内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一并征用和拆迁,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计入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成本。
  第十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初中、小学、幼儿园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按照抗震设计规范,提高房屋抗震等级,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一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鼓励采用列入国家推广使用目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当兼顾特殊学生群体的使用和安全,按国家规范要求配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不能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配套的教育设施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配套的初中和小学,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建设的,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该初中和小学的产权人。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用地为划拨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建设,或者经批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配套幼儿园,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该幼儿园的产权人。
  新建住宅用地为出让的,由土地受让方投资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土地受让方是该幼儿园的产权人。
  第十六条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
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
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要减少对经济事务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现就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
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
备案。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承租土地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直接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用地手续。企业委托进行土地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
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并定期将业绩清单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接受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并提供地价查询服务,为社会和企业认定估价结果提供参考依据。为维护国家和改制企业的土地权益,促使土地估价机构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土地估价机构和估
价报告进行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二、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
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为支持和促进企业改革,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三、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使用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方
便与有关部门衔接,同一企业涉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土地资产处置的,企业可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处置批准文件到我部转办统一的公函。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程序如下:
(一)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批准文件,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二)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三)企业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四)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五)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国土资源部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核准和审批实行集体会审,各地也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机关要简化审查内容,只对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处置方式和地价水平
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初审机关不干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四、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管理方式,建立抽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管。各地要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检查,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对被抽查的机构和报告进行集体评议,对违法违规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罚。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进行听证,抽查结果和处罚决定要向社会公布。
对在抽查评议中发现未与行政机关脱钩并改制而从事中介业务、土地估价报告和业绩清单不按规定备案、拒不接受主管部门检查、不遵守土地估价技术规范、弄虚作假评估的机构或个人,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
格证书等处罚。
今后,在我部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和已报部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由我部组织抽查。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抽查结果应向我部报告。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土地估价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土地估价队伍的执业素质,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
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制度,加强土地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各地现有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
的,要按照中央关于简化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做好衔接,按本通知精神加以规范。



2001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