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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

时间:2024-05-17 13:3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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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已经2004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公布的宏观经济监测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价格监测规定》和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重视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建设。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网络,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履行下列价格监测工作职责:
  (一)调查和分析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其相关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
  (二)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
  (三)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四)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价格监测任务;
  (五)发布价格信息。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六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全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补充价格监测项目及标准。
  州、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全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价格监测项目及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价格监测以定点价格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可以针对价格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以开展非定点价格监测或者临时性价格调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选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证书或者标志牌,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一)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能够反映当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
  (二)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
  (三)具备价格监测资料收集和传送手段;
  (四)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和报告工作,价格监测资料上报前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其他需要进行价格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价格监测单位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者篡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必要时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价格监测的重要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信息。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价格监测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十三条 价格监测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奉新上富司法建议预防村民纠纷

蔡武


  今年上半年江西省奉新县上富镇联盟村一村民因对村集体的收入分配有意见,向法院起诉,法院在驳回起诉之前向村民讲解了法律,并向就村委会不当的地方发出了司法建议,使纠纷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日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上富法法庭的法官来到上富镇联盟村委会回访,该村委会书记凌继根高兴地说:“自从法官给我们提司法建议并为我们举办讲座后,村委会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新的纠纷了。”
上富法庭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先后向辖区各乡、镇、场及村委会发出司法建议40余件,促进了各乡、镇、场及村委会的规范管理、堵塞了法律漏洞,一定程度减少了行政管理纠纷的发生。上富法庭的司法建议主要有书面建议、会面建议、电话、邮件建议及通过网上QQ进行的建议等。上富法庭在采取一事一案提建议的方式,联系具体个案开展建议,引导各乡、镇、场及村委会在个案中依法进行行政管理、防范具体风险基础上,也会综合同类案件提建议,使各乡、镇、场及村委会能举一反三想对策。同时也会向同类各乡、镇、场及村委会提建议。
  上富法庭的司法建议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各乡、镇、场及村委会避免法律风险的能力明显提高,各乡、镇、场及村委会涉诉纠纷大幅减少。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咸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成就奖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国内甚至国际产生重大影响的。
市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70项左右。
第八条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授予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家、省驻咸单位;
(四)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市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所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的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或区域外其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评审;
(二)审定专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人员。
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结束后,由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将建议拟奖项目在“咸阳科技信息网”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告的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并填写异议登记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异议受理截止日起10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工作。有特殊情况,经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15日。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结果,向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对提交的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定,作出拟奖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10万元,其中2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
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17年5月15日废止。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咸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