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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03 10:09: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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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铁道部

(1991年12月10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维护铁路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铁路系统运输、工业、基建、物资、多种经营、集体等企业及铁路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签订的一切有关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重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领导,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经济合同管理水平。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地做好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有关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的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同级和下级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应把经济合同管理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综合归口、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七条 铁路的法律事务机构为经济合同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未设法律事务机构的,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有权对同级和下级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监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经济合同的履行;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经济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制度;
(五)协助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法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手续;
(六)处理本单位内部的经济合同纠纷,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
(七)负责对单位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管理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 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应由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经过法律培训的人员担任。
经济合同经办人员包括参加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及其他有关的工作人员,有协助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有协助法定代表人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主要任务是: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约工作,并提出法律意见;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其他人无权代表单位签订合同。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期限,加盖企业的公章。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第十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计划要求。坚持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对方资信不明的,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能与之签约。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内容涉及单位内部不同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行签约,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签约。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文本,应经过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
签订重大、法律关系复杂、以及涉外经济合同,从可行性论证到签订合同阶段,应有法律顾问参加。法律顾问要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能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铁路专业合同除外)。
第十九条 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查验对方签约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并与对方互换证明书等文件。要注意收集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电报、图表等资料。
第二十条 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外,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经济合同专用章。
合同中设立了担保条款的,或规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担保人或第三人应在合同上签字和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签订经济合同要做到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对等,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
第二十二条 对签订数额巨大、涉及不动产、履行期限较长的经济合同和签订法律有规定要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应当设立鉴证或公证条款,并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签订经济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期间,依法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以达成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议。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五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应随时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签订合同的部门或经办人员应及时通报合同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并积极参与纠纷的处理。合同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纠纷时,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
第二十八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要先通过协商解决。属于铁路内部的纠纷,先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主管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涉及铁路外单位的纠纷,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经过合同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或由主管单位作出行政处理的案件,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调解协议,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主管单位领导可责成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需经仲裁或诉讼解决的,统一由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登记、审查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重大、比较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法律顾问进行代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对在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或为避免和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对于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以权谋私的人员,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10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哈城综办字〔2002〕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二○○二年四月二日



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办法





  为科学管理、有效推进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实现城市环境面貌“三年大变样”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对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管理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管理(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具体考核内容为《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阶段任务目标分解表》明确由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承担的整治任务、质量标准及完成时限。

  三、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作为市政府单项工作目标,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体系,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考核。

  四、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于4月末、6月末、8月中旬和10月上旬分四次进行,检查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阶段性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年末将情况汇总后,形成关于各单位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价意见,报市政府目标办。

  五、目标管理考核按《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十个方面整治工作分类进行,总分值100分。各单位承担每个方面工作的分值,按承担工作方面数平均确定。年末根据完成工作目标情况,明确达标和未完成目标二个层次,并进行打分。
  (一)达标。按时限、标准完成整治工作的,视为达标,该方面工作得满分。
  (二)未达标。某一方面整治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该方面工作未达标:
  1、未完成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2、未按时限完成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3、出现质量问题。
  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和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按未完成任务的工作量、超过时限的百分比扣减该方面得分;出现质量问题的,每出现一项扣减该方面得分20%,累计扣完该项总分为止(减分总量不得超过目标管理总分值的50%)。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单位综合整治工作视为整体未达标,扣减目标管理总分值的50%:
  1、综合整治工作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综合整治建设项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3、综合整治项目达到优质工程标准不足全部项目的60%;
  4、综合整治工作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四)某方面整治工作完成工程量120%以上,或提前15天完成,该方面工作可在满分基础上,按20%加分,但加分后目标管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六、各项增、减分汇总后,形成目标管理考核最终得分。按比例核定后直接进入各单位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最终成绩。

  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与“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全市建设系统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及市投资金拨付挂钩。

  八、本办法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湖北省报告1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病例,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疫情发生后,湖北省卫生厅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规定和方案,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健康宣教等疫情防控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目前,我国南方地区将进入夏季流感高峰期,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威胁,对社会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进一步强化对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和信息沟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早发现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的风险,切实做好各类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减少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二、加强监测,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各地要继续做好流感样病例哨点监测工作,及早发现流感活动异常增高,密切监测病毒变异情况。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预检分诊制度,医务人员发现可疑病例,应当认真询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特别是病死禽类接触史等;要切实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管理和排查,尤其是群体性不明原因肺炎的监测、检测、报告和复核工作,并按要求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对网络直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审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各地流感样病例监测和病原学监测的技术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人禽流感监测和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有效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三、积极准备,切实做好技术和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举办地区及其周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预案和工作方案,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有序有效开展夏秋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要加强重点医疗机构、重点科室的能力建设。要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检测试剂、耗材、抗病毒药物、消杀药械和防护用品的储备工作,并明确调用程序,确保及时有效地使用上述物资。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重点强化病例早发现、早治疗能力,进一步提高防控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敏感性。

四、及时应对,有效降低疫情危害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尤其是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南方洪涝灾害地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举办地区及其周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加强对辖区内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形势的研判,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一旦发生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会同当地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和工作方案及时妥善应对,最大限度防止疫情扩散,降低疫情危害。

五、广泛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防病意识

各地要加大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宣传力度,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告知群众发现病死禽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不接触、不食用病死禽,进一步提高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的风险沟通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情况,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