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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4:15: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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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5〕14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管理,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困难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于自然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城市化的山区村庄作为例外,其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参照《丽水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村庄名单由莲都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建房既包括申请建房,也包括政府因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在农民公寓住宅规划小区内安排的公寓住宅。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城市规划区内行政村的农业户籍人员;
  (二)家庭三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不含本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直系亲属三代曾经拥有共同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或出卖、赠与、法院判决等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建房的;
  (三)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方式安置住宅的;
  (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五)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的;
  (六)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丽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丽水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和莲都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和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严格禁止,坚决杜绝不具备分户条件或者以其他名义分户申请建房的行为。

第二章 建房途径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通过下列途径之一,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
  (一)现有村庄符合农居点规划的,结合旧村改造,在农居点内安排用地建造住房。
符合农居点规划的村庄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二)不在农居点规划范围内的现有村庄(不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区范围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用地范围),利用村庄范围内的原有宅基地、村内村边的空闲地    等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安排建造联建式住房。
  近期建设规划区范围为:在南环路、金温铁路、东环路、北环路、教工路、联丽路、金丽温高速公路范围以内的区块以及划入丽水经济开发区范围的区块。因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需对近期建设规划区范围作适当调整的,以市人民政府调整为准。
  (三)在农民公寓住宅规划小区内逐步安排公寓住宅。莲都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农民公寓住宅建设计划和农村村民建房的实际需求,提出本年度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在农民迁建安置规划小区内逐步安排建造住房。莲都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农民迁建安置小区建设计划和农村村民建房的实际需求,提出本年度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规定的占地面积范围内重建的,建设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及时批准。
  第八条 实施撤村建(并)居行政村的农村村民符合建房条件的,一律在农民公寓住宅规划小区或在农民迁建安置规划小区内安排建房。

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九条 在农民公寓住宅规划小区内安排建设公寓住宅的,其建筑面积标准是:
  (一)1—2人户,80平方米;
  (二)3人户,120平方米;
  (三)4人户,180平方米;
  (四)5人以上户,240平方米。
  第十条 在符合农居点规划的现有村庄范围内建房和在农民迁建安置规划小区内安排建房的,其建房建筑占地面积标准是:
  (一)1—2人户,38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2层(零起坡);
(二)3人户,38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三)4人户,54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四)5人以上户,72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第十一条 不在农居点规划范围内的现有村庄安排建造住房的,其建房建筑占地面积标准是:
  (一)1—2人户,38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2层(零起坡);
  (二)3人及以上户,38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的建房人口计算标准,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二)父母属本村村民但未曾审批建房,且与其独立分户并共同居住,经建房申请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建房人口;
(三)农村村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1.与本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籍的配偶,但其在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不再作为今后申请建房或拆迁安置的依据;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的(该配偶今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
  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
4.原户口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所在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所在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标准建房的农村村民,在新建房屋建成或公寓住宅交付使用后的三个月内,其原有住房所占用的宅基地交 还村民委员会,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原有住房应自行无偿拆除;对因建筑结构等原因而无法拆除的,原有住房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依法征收土地时其房屋不予补偿。

第四章 公寓住宅及建房用地的货币结算

  第十四条 在农民公寓住宅规划小区内安排公寓住宅的,公寓住宅以出让方式供地。公寓住宅可直接上市交易。
  (一)公寓住宅的供应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并根据层次、朝向进行调节。
  公寓住宅的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住宅建设的成本价。
  廉购价和优惠价由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二)公寓住宅按下列标准结算:
  1.公寓住宅与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安排公寓住宅时的廉购价结算。
  2.公寓住宅在享受面积标准内,但超出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安排公寓住宅时的优惠价结算。
  3.超出享受公寓住宅面积标准以外的部分,按照公寓住宅安排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或按同一时点的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的确认价结算。
  安排公寓住宅的农村村民,其原有住房的宅基地在土地征收时,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造住房的,其建房用地的土地政策处理工作,由所在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办法及标准由莲都区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在农民迁建安置小区内安排建造住房的,供地方式为划拨。
  其建房用地由建房户按成本价支付。成本价构成:土地划拨价+大配套+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小区配套和公共设施等。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按国土、建设部门提供的规范文本格式),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并予以张榜公布。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时附具村民委员会与申请建房农村村民签订的原有住房拆除协议或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协议(文本格式),报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结果在申请建房农村村民所在的行政村醒目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建房家庭的常住人口数;
  2.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
  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村民建房所涉及的相关审核事项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将其拟安排建房占地面积、土地坐落(四至)、层次和建筑面积、原有住房拆除期限、新房建造时间等在所在的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规划审核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房用地审核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房用地报经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施工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农村村民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放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放样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后,未履行原住房拆除协议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是指拥有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以及经拆迁安置的住房。
  第二十九条 目前尚未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今后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而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丽水市中心城区农民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住房问题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03〕161号)同时废止。今后法律、法规对农村村民建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财会[2001]1067 号
财政部 工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验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验资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验资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验资业务实行地区封锁和垄断,也不得阻挠、干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规定,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执行公司制企业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企业的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注册资金的实有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是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时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
六、验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题。标题统一为“验资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验意见时,应当说明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
(五)说明段。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应当包括已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验资事项说明应当包括被审验单位组建及审批情况、申请注册资本情况及出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及审批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七)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对该报告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
(八)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七、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而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八、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日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九、企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提交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其他非货币出资的证明文件。但登记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企业应当提交。
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实的,可以要求企业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资报告。
十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分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从事验资业务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该分所隶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收费,不得超过规定提高收费,也不得擅自降低收费争揽业务,或以任何名义支付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处费。
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各自职权,加强对企业登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工作的管理。对企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王老吉的愚蠢和卫生部的无能

郭英儒


  王老吉终于被叶征潮起诉了。目前法院何时立案尚不得知,法院对这个案子也是很谨慎的,毕竟已经引起了这么多舆论上的重视。民众之所以重视这个,也是让三鹿奶粉给吓怕了。毕竟那场风波,让人无法对中国的食品有足够的信任,无法对中国的食品生产企业有足够的信任,就连捐款一个亿的王老吉也不例外。

  起诉王老吉,并不等于不支持民族企业,也不等于忘记了这个企业在为灾区捐款捐时捐出天文数字的表现。也许正是源于对民族企业的爱护,才更应该严格对待它成长的每一步。就像父母对待儿女,难道一味的溺爱就是亲父母,挫折教育的都是后爹妈?哪个不能接受批评的孩子能进步?企业也一样,老百姓就是你的衣食父母,还不能提点意见了?然而王老吉不能理解,当叶征潮发给他们律师函的时候,希望他们能够谨慎对待,王老吉置之不理,逼得叶征潮只能提起诉讼。网上总拿捐款一个亿来说事,好像捐了那么多钱,大家不管怎么的也得支持它,喝它。那是不是只要做过慈善的,就永不问责了呢?黑社会捐个一个亿,就可以随便杀人贩毒,大家就得一味忍受,不能吱声?虽然例子举的极端了点,但道理一样。再说,这一个亿的捐款,不是早就受到质疑是一次商业炒作的策划吗?企业的原意是否出于慈善,我们尚不得知。更不能因为它的捐款而放弃质疑的声音。

  王老吉在这次事件中的做法实在让人觉得太过愚蠢,或许它还以为是会有05年北京那次诉讼同样的效果?难道它没有考虑王老吉已经不是当年的王老吉,你可是捐款一个亿啊!难道它忘了三鹿刚倒下,大家神经还很紧?王老吉开始的态度好像很无所谓。首先叶征潮发出律师函的时候,置之不理。然后当卫生部在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发布会上,回答大公报记者有关王老吉问题,明确指出关于王老吉茶的问题,因为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是卫生部公布的,卫生部也发布过名单,王老吉中的有些成分和原料的确不包括在内。这个时候,全国的媒体都注意到这个话题,并给予报道。可王老吉却选择了在自己网站上发布声明书,从自己配方的合法和传统两个角度,证明是媒体胡说八道,其实意指卫生部做法错误。而后又有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粤食协)会长张俊修带领协会一批人等召开紧急说明会,为王老吉喊冤,似乎以为协会的话好过当事人自己证明。但大家都明白,这些所谓的协会不过是企业的狗,哪有骨头就往哪走。张俊修在屏幕上的表现也颇为滑稽,很是气急败坏。而作为王老吉本身,却并没有出现,躲起了猫猫,似乎为了掩饰协会与其的关系。其实谁又看不出来你们有一腿呢?

  我们再看他们所依据是哪条法律。1987年10月发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2005年,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评估意见指出,王老吉凉茶中的鸡蛋花、夏枯草等原料为传统凉茶制作配料,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及人体试食试验证明产品食用安全。2005年4月25日,卫生部批复同意广东省卫生厅将“王老吉凉茶”备案。《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但我们也可以看到《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份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三十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销售地区不限。而《食品卫生法》颁布及生效时间为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王老吉备案已经是二OO五年的事,《食品卫生法》早就生效了,在其中并没有《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同样的规定,因此本身这个备案已经没有了实际效力,现在拿这个久远的部门规章来对抗国家法律,恐怕是行不通的。另外《食品安全法》今年的六月一日也即将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也就是说,目前也只有2002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而叶征潮也已经在其中查找,并无夏枯草的名字。所以王老吉在凉茶中添加夏枯草的行为,今时明日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它为什么还非要咬着夏枯草不放呢?据说广东的凉茶中,大部分都有这个配料,夏枯草也是一个重要的去火药物。因此,如果没有这个成分在内,那么怕上火,喝王老吉也没用了。其实消费者,包括叶征潮并不希望王老吉把夏枯草从配料中除掉,因为夏枯草虽然在很多中医论述中强调不能为脾胃虚寒者食用,同时很多广东人也都在网络上表达过,不是什么体质的人都可以喝广东凉茶的,但也有很多脾胃正常的人是可以喝的,并有效果的。因此,完全可以保留这个配料,由卫生部将其添加到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中。但是王老吉一定要有适宜人群的警示,让可以适用的人继续畅饮,让脾胃虚寒的人另选其他饮品。王老吉重视到这一点,才是它继续保持国有饮料龙头位置的途径。有一个适宜人群的警示标志,势必会失去一些消费者。但是如今事情已经到了这个地步,网络信息这么发达的今天,如果弄的似是而非,王老吉将失去更多的顾客,包括完全可以饮用并达到去火效果的顾客群,因为在这场争论中,在三鹿奶粉事件后,人们是不能完全相信有争议的食品的,还不如避而远之。而且真的喜欢这个饮料的人,是不一定会在意这个适宜人群标志的。试问哪个香烟上没有吸烟危害健康的字样?有几个烟民又因为这个而不吸了?喜欢你就不怕伤害,但是怕隐瞒。

  所以说王老吉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实在不是一个负责任大企业的做派,反倒很猥琐,很激动。不是去想怎么解决问题,而是希望消灭问题。问题的重点不在夏枯草能不能吃,而是谁能吃。王老吉,你真够愚蠢的。这样的问题争吵的时间越长,对你就越不利,还不如正面接受,积极改变,不要期待用法律的滞后和疏漏,来遮掩你的不道德与不负责。你会失去的更多。

  至于卫生部,它的牌让人看不懂,先是出来说王老吉的一些成分不在它制订的名单中,然后又马上澄清,夏枯草曾经备案过,是合法的。自己打自己,打的痛快淋漓,要是王老吉有卫生部这样的“魄力”,勇于承认错误,那今天的问题就没有这么复杂了。可惜这一切复杂都是卫生部的无能和出尔反尔所造成的。先是出台的规章和法律,前后冲突,而卫生部在依法许可中,又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许可。而且笔者在亲自买了几瓶各类去火饮品及在网络上查询发现,同样是王老吉,东莞的和绍兴的,其批号是不同的,前者为卫食健字,后者为浙卫食字,也就是说前者是保健食品,后者是食品。同样在金银花露的产品中,也一样,湖北生产的就是药品,浙江生产就是食品。我不懂专业上的事,但我喝着都是一个味儿。食品、保健食品是有很大区别的,生产不同的东西就要做不同的事。比如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也就是说如果王老吉属于保健品,那就必须要标明适宜人群。保健食品应当是属于食品的一种,但是相对要求更多。《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法律定义: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16740-1997”国家标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能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王老吉是打着去火的宣传语的,这不是调节人体机能的?而且夏枯草不适宜脾胃虚寒的人食用,无论是中医著作中,还是在广东民间都有这个认识。因此为何不被卫生部定义为保健食品,我十分费解。也正是因为卫生部这一做法,才导致这个案子的复杂。王老吉也觉得自己有法有据,无所畏惧。作为一个这么高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做起事来却如此标准不一,前后反复,实在让普通民众无所适从。其实叶征潮应该告卫生部更适合,虽然输的几率更大了,可是让大家看到了食品安全背后是谁在出问题。

  说了一大堆,其实法律能解决的只是表面问题,而且很多时候把事情复杂化了,如果只是迷信法律,那并不是法治的根本需要。尤其对于这么宽容的中国老百姓来说,一个诚恳的认错态度,是大家都能接受的。否则即使官司赢了,人心也不在你这了。你真赢了吗?叶征潮从起诉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永远的赢了。真的希望食品安全,希望王老吉这样的企业多赚钱,希望卫生部这样的机关更清廉。愚昧和无能,靠掩盖和转移重点,是改变不了的。积极的改变,更是保留传统的必要做法。而愚昧和无能也是制约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因,真的负起责来,其实是双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