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8月19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努力生产一批教育群众、服务发展和促进稳定的精神文化产品,繁荣我市文艺创作演出,推动六安特色的艺术产品的生产,激发专、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演出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设立“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以下简称市文艺创作演出奖)。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分以下两类:
(一)文艺创作奖
(二)演出奖
第三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鼓励创作和演出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优秀文艺作品。注重六安特色,坚持与时俱进,反映文化创新。
第四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奖年度的第一季度对两年的作品进行评奖。奖项设金银铜3个奖励等级。金奖不超过一名;银奖不超过三名;铜奖不超过十名。
第七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奖励范围为戏剧作品(含小戏、小品)、音乐作品(歌词、歌曲及器乐曲)和舞蹈作品,以及其他表演形式的节目。
第八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参评条件:凡具有我市城乡户籍的专、业余文艺工作者(年龄不限)新创作的作品和演出节目,符合以下条件,均可参加评奖:
1、在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刊物发表与获奖的作品;
2、参加省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艺术节、艺术比赛的演出获奖作品;
3、参加市政府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文艺赛事活动演出获奖作品。
第九条 凡申报文艺创作奖的,须提供作者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原件、所发刊物和获奖证书等。凡申报演出节目奖的,须提供作品简介、演出节目单、现场剧照、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简介和获奖证书。
第十条 各县区参评作品由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于下年度元月底前,推选报送至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参评作品可直接报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供的参评作品进行资格条件的初审。
第十一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评审委员会对办公室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获奖作者、作品、奖励等级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应对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涉及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作品参评,该组成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十五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获奖的相关证件,可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剽窃他人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八条 参与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司法部关于准予三家外国律师事务、三家香港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 25 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准予以下三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处,三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名单如下:
1.美国霍兰德·奈特事务所驻北京市代表处
HOLLAND & KNIGHT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首席代表为赵晓华(Xiaohua Zhao)。
2.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市代表处
WONG PARTNERSHIP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SINGAPORE;首席代表为沈木英(SIM BOCK ENG)。
3.韩国东保律师事务所驻沈阳市代表处
首席代表为林德吉。
4.香港李黄林律师事务所驻深圳市代表处
LI,WONG & LAM,SOLICITORS 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HK;首席代表为林少新(LAM SIU SUN,DENNIS)。
5.香港何君柱、方燕翔律师事务所驻广州市代表处
K C HO & FONG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首席代表为何君柱(HO KWAN CHU)。
6.香港苏姜叶冼律师事务所驻重庆市代表处
SO KEUNG YIP & SIN CHONGQ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首席代表为叶钜云(YIP KUI WAN,HENRY)。
二〇〇四年一月八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8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编制季度报告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三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正 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七条 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若报告期初至报告披露日期间公司股票简称发生变更,还应同时披露变更前的股票简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财务资料:
(一)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计算填列。
(二)会计报表:利润表
利润表应当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予以编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简要介绍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的总体状况,至少包括:
(一)公司对占主营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营行业或产品,应分别列示其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毛利率。
(二)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如有)。
(三)若报告期内利润构成、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可直接注明刊登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名称及日期,无需重复披露。
第十四条 若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或报告期因重大会计差错而进行追溯调整,应予以披露,并对其原因和影响数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若季度报告经审计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若对已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或预算作出滚动调整,应当说明有关调整的内容。
第三章 附 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表编制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若季度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个别董事声明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4 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并被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意见”),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信息
股票简称 变更前简称(如有)
股票代码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2.2 财务资料
2.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每股净资产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注1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金额
合计
2.2.2 利润表
2.3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总体状况的简要分析
3.1.1 占主营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营行业或产品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分行业或分产品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毛利率(%)
行业1
行业2
……
产品1
产品2
……
其中:关联交易
3.1.2 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适用 □不适用
3.1.3 报告期利润构成情况(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支净额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与前一报告期相比的重大变动及原因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1.4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1.5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范围变化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4 经审计且被出具“非标意见”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出具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6 公司对已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或预算的滚动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原拟订的本年度经营计划注2 调整后的经营计划
收入
成本
费用
有关变更或更正原因及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注1:如果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按新股本计算
注2:系指最近一次定期报告或股东大会中制定或调整的本年度经营计划或财务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