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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编报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1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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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编报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编报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2000年是世纪交替之年,也是“九五”计划的最后一年,我国将全面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做好2000年的人事计划工作,对于深化人事工作“两个调整”和实施人事人才“十五”计划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下保持了较快增长,各项人事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对改善工资分配关系和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人事宏观管理工作继续得到改善和加强。但同时也应注意到,
当前人事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就业压力短期内难以缓解,加大了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难度,工资收入分配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各地区、各部门人事计划部门要全面分析当前的人事宏观形势,认真做好2000年的人事计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2000年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99〕1184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2000年人事计划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安排好人员分流计划,同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为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其他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加大人员结构调整力度。要将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从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出发,引导人员流向,将分流人员和新增人员充实到企业和基层一线,优化人员结构。
三、保持工资合理增长。明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落实今年已出台的调整工资标准等有关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今年调资幅度较大,明年翘尾增资较多,各地区、各部门人事计划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兑现新增工资,同时规范各种津贴、补贴的管理,保
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合理增长。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并附必要的文字资料,于1999年12月10日前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
附表一: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测算总表(略)
附表二: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增减测算表(略)
附表三: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测算表(略)



1999年11月16日

青岛市筹集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筹集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水利基本建设步伐,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业务收入、销售额、营业额,下同)的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均须按规定缴纳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各县级市、区)的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专项资金筹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计征依据和标准为: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含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每月按上月销售收入的1‰征收,金融、保险部门及各类投资公司每月按上月业务收入的2‰征收。

第五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征收实行计划管理。市计划部门按照省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征收计划,分解下达到各县级市、区计划部门和市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上述部门落实到具体单位。

第六条 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应缴水利专项资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征;其他企业和经济实体应缴水利专项资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征部门应使用青岛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 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按计划征收水利专项资金时,应按季向上一级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进度表,并抄送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当年征收结束后,应当编报年度征收报表,由市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汇总报市计划、财政部门。由市计划、财政部门转报省计
划、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级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每月征收的水利专项资金,于次月10日前解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
财政部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完成的征收金额,提取1.5%作为管理费返还给代征部门。

第九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免征范围,按流转税法规规定的免征范围执行。
新办“三资”企业前两年免征水利专项资金,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水利专项资金。
对政策性亏损企业、特困亏损企业、困难亏损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局(公司)初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同级计划和财税部门批准,可分年度予以免征、减征或缓征水利专项资金。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缴纳水利专项资金的,由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各县级市、区征收的水利专项资金与青岛市的分成比例:征收中央、省属及外地驻青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部分,90%上缴市财政,10%留给所在市、区;征收青岛市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部分,80%上缴市财政,20%留给所在市、区;征收本县级市、区属及其
以下企业和经济实体的部分,60%上缴市财政,40%留给所在市、区。

第十二条 对青岛市下达的征收计划执行情况,以完成计划的90%为基本考核标准,低于90%的应当相应减少各县级市、区的分成比例,但不得减少应上缴青岛市的数额;超出90%的,超出部分全部留给各县级市、区。

第十三条 各级筹集的水利专项资金,按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管理,重点用于大中型调水、新水源开发、骨干河道治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大型农田灌区及城镇(乡)供水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免缴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教育附加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征收部门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水利专项资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 以挪用、挥霍、贪污水利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将资金原数追回;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青岛市计划部门可以会同市财政、水利、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4年12月20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疾控发〔2008〕4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项目,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我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将于近期在我部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moh.gov.cn),请按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要求,开展项目工作。



附件:1.慢性病综合干预控制项目管理办法.doc

2.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doc

3.慢病综合干预项目工作方案.doc

4.乳腺癌筛查技术方案.doc

5.子宫颈癌早诊早治技术方案.doc

6.食管癌早诊早治技术方案.doc

7.肝癌早诊早治技术方案.doc

8.胃癌早诊早治技术方案.doc

9.大肠癌早诊早治技术方案.doc

10.鼻咽癌早诊早治技术方案.doc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