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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8 06:4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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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加强参保职工就医管理,规范就医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固政发[2003]27号)制定本办法。
二、 固原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向参保人员制发《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和《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作为参保人员就医证件。
三、 参保人员可根据就近原则结合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到市医保中心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就医时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固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 普通门诊的管理
(一)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和IC卡挂号就医。
(二) 接诊医生为参保人员开具的处方剂量一般急性病为3天,慢性病为7天,最长不得超过14天。职工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或用IC卡在定点药店购非处方药,但所购的药品必须是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规定的。
(三) 接诊医生开具的处方要书写规范、清晰。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按方认真调剂,若对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否则不得售药。
五、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管理
(一)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是指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和诊疗项目。
(二)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本分费用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CT(不含电子束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学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
(三)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治疗项目包括: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4心脏激光起博器、置换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
5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
6医疗直线加速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
职工住院需做以上检查治疗的,市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填写申请单(复式),科室主任加注意见,定点医疗机构 保科室登记、盖章后报市医保中心审批。抢救等紧急情况可先实施检查、治疗,但必须在3天内补办手续;市外的须在3日内电话告知市医保中心,否则市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六、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的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门诊特定病种指经短期治疗不能痊愈,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发生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疾病。我市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疾病包括:冠心病(稳定性心绞痛、心率失常等)、高血压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病及后遗症、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慢性肝炎(中度)。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病床主要有: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骨折牵引需固定卧床者;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严重心肺病患者达到住院条件但更合适家庭治疗者;其他符合住院治疗的病人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者可设立家庭病床。
(三)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的诊断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成立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医师组成的诊断小组进行,每个相关科室2—3名,并将小组名单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备案。
(四)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的诊断必须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参保人员持有开具特定病种或家庭病床诊断资格医师出示的诊断书,经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公章,附单位健康状况介绍信,到市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后,发给门诊特定病种、家庭病床专用病历和处方,方可就 医。
(五)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超过时间需另行办理报批手续。
(六)需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治疗的参保人员,必须持身份证、医疗保险证、IC卡、专用病历和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对症用药,并在专用病历和处方上详细记载使用的药品及检查治疗项目;使用的药品不能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处方的剂量每次最多不能超过两周。
(七)办理了特定并重和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七、住院管理
(一)参保人员因需住院治疗的必须持身份证、医疗保险证、IC卡,填写住院审批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加注意见,送市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其级别和参保人员病情,收取一定数额的 预付费后办理住院手续,并进行诊治。
(二)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否则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其住院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需要使用乙类药品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确认。因病情特需《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入的 药品,必须事先填写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加注意见,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抢救病人除外,但市内必须在3天内补办手续).
(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均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一日清单”。“一日清单”必须按规定书写中文通用名,注明自负比例,并在费用发生前经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
八、转诊住院管理
(一)转诊转院条件:经多次检查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患者;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而本市无此项设备及未来开展此项业务的;病情严重需转院治疗的。
(二)参保人员因病确需由我市一级医疗机构转往二级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由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持转诊转院意见书、病情摘要、医疗保险证领取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医保科室审核同意后,到市医疗中心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需转往市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的,由我市二级医疗机构组织会诊,按以上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危重病人可先转诊转院,但必须7日内补办手续)。
(三)转诊转院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转诊转院后,住院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延期的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市医保中心不预报销超过规定期限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特殊情况的就医管理
(一)中央、自治区属驻固单位和市直单位在本市五县工作人员参加市级统筹的,在市医保中心委托各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参保人员出院后,持有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核销。
(二)长期居住异地退休参保人员和驻外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必须在事先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住院三日内电话告知市医保中心。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所报销数额不得超过本市同病种人均住院费报销额,超出部分自负。
(三)出差和外出学习、探亲、旅游等期间,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必须在当地乡镇以上一所公立医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在住院10日内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所报销数额不得超过本市同病种人均住院费报销额,超出部分自负。
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须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科),配备相关设施和熟悉医疗保险政策的人员,做好宣传服务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便捷的服务。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入院标准和特诊、特治程序,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禁将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串换变通,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二、市医保中心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和责任、权利和义务。
十三、本协议自2003年6月1日起实行。
十四、本办法由市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9日)

深府办〔2005〕81号

  《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固本强基工程,加强社区建设,保证社区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关于〈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深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社区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及资金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区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整体规划,明确目标;
  (二)统筹安排,稳步推进;
  (三)简化手续,加快进度;
  (四)逐项验收,确保效果。
  第四条 社区建设项目资金原则上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社区建设项目纳入市、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社区建设项目资金安排重点用于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和建立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具体内容参照《深圳市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05年—2010年)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成立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项目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局作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市财政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综治办、文化局、卫生局、体育局、人口计生局、科技信息局等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 市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审定项目、检查监督等事宜。
  第八条 成立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市项目工作组),作为市项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市项目工作组组长由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其成员由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社会发展处相关人员组成。市项目工作组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市项目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资金安排计划;
  (二)组织、协调、确定社区建设项目内容、建设标准;
  (三)受理社区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核;
  (四)下达社区建设项目年度资金补助计划;
  (五)检查监督社区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六)完成市项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民政部门和发改(计划)部门作为项目工作组成员单位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履行项目工作组的职责。
  市、区民政部门主要承担对各社区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及布局的前期调研工作,会商市、区发改(计划)部门,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项目选点、确定建设内容和标准、监管、检查和评比等工作。
  市、区发改(计划)部门负责受理各区、街道办事处的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会商市、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区发改(计划)部门分别下达市、区两级的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各区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工作组。各区、街道办事处为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报建、招投标、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为社区建设项目办理各项手续设立绿色通道,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规划选址、用地审批、产权确认、资金划拨等工作实行特事特办,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社区建设项目由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项目申请,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项目进行筛选,由区发改(计划)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于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经各区发改(计划)局审核后统一报市发展改革局,经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后会商市民政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新建社区建设项目,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书及资金补助申请书,立项申请书须有区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工作组的审核意见;
  (二)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及资金估算,规划设计图、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等;
  (三)区政府配套投资的资金安排计划表。
  第十五条 申报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非新建社区建设项目,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房产购买合同、物业无偿使用或有偿租用的书面协议(使用或租用期限不少于10年)。
  前款所列非新建社区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一)购买开发商或业主房产的项目;
  (二)产权属政府所有,需进一步装修或完善的项目;
  (三)由开发商或有关企业、个人无偿提供或有偿租用,需进一步装修的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其他社区建设项目,由市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 市项目工作组根据社区建设规划和建设重点对各区申报社区建设项目进行筛选,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
  市项目工作组依据以下规定对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一)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三)固本强基社区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
  (四)区、街道办事处财政状况以及区、街道办事处的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对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的社区建设项目,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发改(计划)部门负责对项目选点、确定建设内容、标准及可行性论证;由区发改(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项目评审完成后下达区级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市发展改革局会商市民政局依据评审意见审核确认补助金额,报市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下达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计划。
  对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超过200万元的社区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上报市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社区建设项目,由区民政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市项目工作组对项目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以及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项目工程的招投标、监理、审计等按照市政府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与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各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预算组织施工,超额支出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市、区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时报送建设资料外,还必须于每月5日前向区项目工作组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月报表,并由区项目工作组整理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项目工作组。
  第二十二条 社区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报告报市项目工作组备案;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在两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项目工作组,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报告报区项目工作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范畴的社区建设项目,在验收后应由建设单位在4周内备齐施工图和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签证等资料,向工程决算审计单位办理决算手续,并将决算额报市项目工作组签署意见后,报市、区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社区建设项目结算后应按照《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新建社区建设项目产权归区政府所有,管理权归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归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全额投资或主要投资的社区建设项目,其预决算由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补助的项目,其预决算由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由市政府投资补助的社区建设项目,各区应确保落实相应的配套建设资金,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拨付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规定执行。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各区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拨付。
  由市政府投资补助的社区建设项目,区政府必须按照项目总投资50%左右的比例先行下达区级投资计划后,市财政部门始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区项目工作组要协助市、区财政部门做好社区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及拨付工作。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或改变用途。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区民政部门、发展(计划)部门对社区建设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区项目工作组不定期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市、区项目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条 各建设单位应本着公正、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社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由审计部门进行绩效审计。如发现有挪用资金、徇私舞弊等问题,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社区建设项目在审核确定后,应对外公布有关事项,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原《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深计〔2004〕27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财政投资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财政投资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09〕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市级财政投资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级财政投资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市级财政投资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财政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资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
  (四)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五)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六)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项目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项目预算实行评审制,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按照轻重缓急与财力可能,优先保证重点项目资金需要。
  (二)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项目资金在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三)绩效管理原则。对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综合考评,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与评审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由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依据事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年度投资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施工图等编制,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评审。代建项目支出预算须经项目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评审。
  第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应当按各项支出用途明细编列,并明确建设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来源;项目前期费中的各项支出,要详细填列支出明细;项目绩效目标要符合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安排各区市的专项投资补助,其支出预算管理由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的管理方式。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招标采购。经过评审之后下达的预算,作为建设单位开展招标采购的控制性上限,不得突破;招标采购价款超出预算的,作废标处理;对部分工期要求紧的项目,预算评审与项目招标采购可同步进行,但支出预算下达前,建设单位不得开标。抢险和应急等工程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意见执行。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办法及工作规程,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评审结果,并征询市发改部门意见后,下达项目支出预算。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编制年度分季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查后的分季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报手续。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及市政府特批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直接拨付建设单位。
  对各区市的专项投资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专款,资金通过财政调度款方式拨付各区市财政。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凡未依法组织招标采购的,项目资金一律不予拨付。
  项目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由市财政局通过集中采购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库。建设单位可从代理单位库中选择并委托代理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建设单位也可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或其他支出化整为零,逃避招标采购管理。对将单一工程或单一性质支出项目进行拆分逃避招标采购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规定标准的,须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因项目管理需要,需动用建设单位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建设单位须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前,按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的15%预留尾款。市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建设单位可按程序向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办理尾款结报。
  质量保证金按招标采购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期限到期后,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办理结报。
  第四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因初步设计调整、工程量清单变更、施工图预算调整、料工费涨价等原因造成项目支出增加,需要调整支出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项目总支出未超预算,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的,项目资金在单项工程之间调剂。其中,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10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调整,代建项目须由项目单位审核后调整;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1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财政局评审确认后调整。
  (二)凡项目总支出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报市财政局评审后,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共同研究,由市财力计划安排的结算预备费解决;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上的,经市财政局评审后,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隶属关系变更、终止引起支出预算级次或财务结算关系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务关系划转、移交手续,市财政局相应办理项目支出预算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来源执行项目支出预算。对不同资金来源之间调整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五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未批复前,原项目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查后批复”的方式,由市财政局直接审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决算审查费用由市财政局支付。
  凡列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财务决算,由市审计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审计局审计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决算审查报告,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作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尾款清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决算后如有结余,结余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第六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功能、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效率、项目效益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建设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查。
  市财政局可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直接考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立预算分配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预定绩效目标、绩效考评结果良好的部门,市财政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优先考虑;对未完成绩效目标、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部门,市财政暂缓安排下一年度项目预算。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决算和项目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依法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纳入跟踪审计的重点项目,其全过程审计监督工作应由市审计局独立组织实施。
  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依法依纪查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同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
  (三)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
  (四)项目前期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是否按规定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六)应上缴的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