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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考核办法

时间:2024-07-10 02:20: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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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考核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04〕2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淄博市工业企业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支持企业树形象、创品牌,促进全市工业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经研究,从2004年起在全市限额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夺星创优争百强活动,并为此制定该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市限额以上工业企业。
  二、考核指标
  1、主要指标: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实现利税、实缴税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年职工工资收入(年工资总收入、年职工人均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六项指标。
  2、附加指标: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百项重点项目、全国500强企业、省重点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
  三、考核指标认定
  1、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年职工工资收入等指标数据由统计部门审核认定。
  2、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指标数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
  3、实际缴纳税金指标数据由税务部门审核认定。
  4、附加考核指标由市经贸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认定。
  5、对评选出的企业名单,经新闻媒体公示后予以认定。
  四、考核办法
  (一)主要指标计分办法: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三项指标按绝对值和增幅排名计分,其中绝对值占80%,增幅占2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年职工工资收入按绝对值排名计分。一项指标含两项内容的按指标权数计分,即利税指标中,实现利税、实际缴纳税金计分权数各为50%,年职工工资收入指标中,年工资总收入、年职工人均收入计分权数各为50%。具体办法如下:
  1、绝对值排名计分:按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实际缴纳税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年工资总收入、年职工人均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等指标的绝对值大小进行排序,第1名得1000分,依次每排后1名减5分,最低为0分。
  2、增幅排名计分:按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等指标的增幅进行排序,第1名得1000分,依次每排后1名减5分,最低为0分。
  3、附加计分条件:(1)增加值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企业每增加300万元加1分,增幅每高于全市年度工作目标一个百分点加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00分。(2)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企业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增幅每高于全市年度工作目标一个百分点加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00分。(3)实现利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企业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增幅每高于全市年度工作目标一个百分点加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00分。
  4、对主导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核心竞争力、在全国同行业居领先地位,且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及协调领导小组确认,可适当加分。
  (二)附加指标计分办法:
  1、列入省级年度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或市百项重点项目的企业加2分。
  2、列入全国500强的企业加3分,列入省重点企业集团的企业加2分。
  3、获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加5分,获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加2分。
  4、产品商标被评为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企业加5分,被评为山东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加2分。
  5、附加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综合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得分=∑(各项指标得分×权数)燉总权数+附加指标总得分
  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实缴税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四项指标的权数均为20,年职工工资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二项指标的权数均为10。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年度出现亏损的企业。
  2、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比上年下降的企业。
  3、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4、违反安全、环保有关规定,并出现重大事故的企业。
  五、奖励办法
  (一)考核得分排名前30位的企业为明星企业,颁发明星企业奖牌,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价值2万元的金质奖章一枚;考核得分排名在31-60名的企业为优秀企业,颁发优秀企业奖牌,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价值1万元的金质奖章一枚;考核得分排名在61-100名的企业为先进企业,颁发先进企业奖牌,奖励其法定代表人价值5000元的金质奖章一枚。
  (二)市委、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授予荣誉奖牌并颁发金质奖章,同时作为全市各类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资金由市政府拨付。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夺星创优争百强考核领导小组。副市长周清利任组长,副市长吴明君、韩家华、刘有先、饶明忠,市长助理、市经贸委主任曹在堂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年度考核和日常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现代金报》2012年5月6日第A2版报道:不满开发商降价,杭甬接连上演“房闹”事件。“房闹”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现象,近来在全国各地,尤其是经济较发达地区频频上演。业内通常将已购房的老业主由于对新开或新推盘价格低于其购房时的价格不满而发生的集体与房地产商闹事的行为称为“房闹”。 有小打小闹者,亦有血腥大闹者,屡屡发生,堪称楼市一景。这其中有该闹的,也确有无理闹事的。但无论怎样闹,都应合法,至少合理去闹。摒弃文明,采用暴力手段,打砸的行为要坚决杜绝,此类行为也会受到法律制裁,受害者成为违法者的现象也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
透过房闹现象的表象看本质,购房者在面对房价下跌时集体“房闹”,或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要求补齐差价,究竟有无法理依据呢?
在此我们不可避免要谈及两个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原则从民法学角度讲,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乃至合同解除的一项法律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与功能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商品安全交易。
按照经济学的定义: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 由于各种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的因素的作用,使主体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背离,因而有蒙受经济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财务管理学认为:“商业风险(也叫经营风险)是投资风险的一种,是指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是任何商业活动都有的。”国内合同法学者将其定义为:“商业风险是指商人或商业组织在商业活动中因经营活动所应承担的正常损失”。笔者认为商业风险是商主体从事商活动时预期收益在既定条件下(经济情势不发生巨变也不是不发生变化)实现的可能性。
那么对于“房闹”的购房者来说, 面对房价下跌,到底有何种解决路径呢?究竟是根据风险自负原则,独自承担房价下跌的商业风险,还是有权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开发商退房解除合同或补差价?
要解决此问题,首先要正确区分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的界限。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都可能由物价涨跌、币值升贬、市场兴衰等情事引发,并都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但两者在本质上却有明显的区别:
一、主观要素不同:情势变更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而商业风险在当事人订约时是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当事人预见到这种风险或应当预料而没有预料,并且愿意以此为代价去从事经营活动,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即商业风险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二、发生原因不同:情势变更是由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即其不能预料的经济情事引发的,而这些经济情事如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价格的非正常涨落、市场的异常变化等往往又是重大变故引起的,其所导致的风险是异常的;而商业风险的发生则与商主体的素质、经验等自身因素有关,取决于商主体是否遵守商品的价值规律,是否了解市场行情以及对市场信息的判断力等,这种风险是商业活动中的正常风险。
三、发生时间不同: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之一段时间内;而商业风险则可能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也可能发生在其他时间。
四、产生影响不同:情势变更一般会对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即在客观上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达的后果,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而商业风险所产生的影响则较小,不会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达的后果。
五、法律后果不同:情势变更导致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变更合同,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二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因情势变更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由双方分担风险;而商业风险导致的法律后果则是当事人“责任自负”。按商业风险责任自负原则,无论出现何种情况的商业风险,对当事人都不能免责,而应自行承担风险。如果当事人因此而不履行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很明显,在习惯了接受房价“长期上扬”的心理预期后,房价稍微下调,购房者也会觉得无法接受。以高价买下房子的老业主要求退房,跟开发商之间闹得不可开交。其实,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能不能就降价较劲,关键看合同约定,契约优先。合同如写明若降价将补偿业主或者或退房,那么业主要求要求补齐差价或退房无可厚非,反之,合同中若无相关条款,业主的要求只能算是“无理取闹”。业主以开发商降价为由,打砸售楼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将会构成犯罪。开发商降价,从而给业主带来损失并不能成为打砸的理由,房子跟市场交易的其他商品一样,会升值也会贬值,业主作为理性的商主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房是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完成,不存在开发商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其购房行为是一种商事行为,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即便是自住型需求,买房也改变不了投资性事实。“房闹”,情理上说不过去,法理上更站不住脚。购房者必须意识到购房行为背后存在的商业风险,做好房产可能贬值的心理准备。除非国家政策层面的变动,导致房产合同履行不能,购房者可以此为由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购房合同以外,其他情况下开发商为应对市场竞争自主降价行为导致购房者房产贬值属正常商业风险,购房者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购房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作者单位:济阳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