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3〕10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OO三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劳动者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完善本市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个体经济的人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人员。
第三条扬州市市区(邗江区除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承担。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1999)259号令精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统筹;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
第六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缴费比例为9%;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缴费比例为2%。缴费基数都为扬州市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只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待遇。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登记、申报、缴费、审核等事项由市社保中心确定。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本人通过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由原代理机构负责参加医疗保险的申报、结算、变更、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应连续不间断缴费。
第十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原单位缴费中止之月起就接续医保关系,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后,次月起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6个月后,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缴费6个月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次月起,停止其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需要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须按规定补缴,中断缴费3个月(以月度计)内补缴的,自补缴后次月起恢复相应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的,自补缴医疗保险费(含滞纳金)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第十二条补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以办理补缴时的本市市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医疗保险费率确定。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医疗保险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
(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
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与享受待遇与在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相同;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2001年1月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作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不足10年的,须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顺延缴费,但顺延时间不超过5年,顺延后仍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以市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继续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可以按半年或一年缴纳,也可以按平均寿命余命年一次性缴纳。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也可参加大病医疗统筹,持续缴费,持续享受。
第十五条各县(市)和邗江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11日印发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政办发[2006] 59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二日
铁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案卷质量,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授权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各类案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对案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案卷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进行评比、奖惩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中省属驻铁执法机构,负责本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全面检查、全面抽查、重点检查、重点抽查。市和县(市)、区范围内的全面检查、全面抽查分别由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案卷评查小组,按评查方案实施;重点检查和重点抽查,由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随时进行或随专项执法检查、个案督查一并进行。执法部门对本系统开展的案卷评查,由法制机构组织,有关机构配合实施。
第五条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全面检查或全面抽查,每年开展一次,所查案卷为本年评查日期上延至上年同期。评查结果汇入各地区、各部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总分。
第六条 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中省属驻铁执法机构应定期对本部门执法科室、所属执法单位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
第七条 纳入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包括以下种类:
(一)行政处罚卷;
(二)行政强制卷;
(三)行政许可卷;
(四)行政征收(收费)卷;
(五)行政征用卷;
(六)行政裁决卷;
(七)行政确认卷;
(八)行政复议卷;
(九)其他应评查的行政执法卷。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七)文书书写是否规整,运用法言法语是否规范正确,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八)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九)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了罚缴分离;
(十)罚没物品是否在卷中反映出已依法拍卖、上缴国库或销毁。
第九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合法;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否合法;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案卷中行政许可材料是否齐全;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是否实行了收支两条线。
第十条 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
(一)行政主体是否合法;对存在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二)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第十一条 各执法部门和单位应分别建立各类行政执法案件登记簿,并将案卷按序号排列。
第十二条 全面检查、全面抽查案卷应制定案卷评查方案,报政府或部门批准后实施。开展案卷评查应在案卷评查前向被评查部门和单位下达案卷评查书面通知。随时进行的重点检查、重点抽查,应在3日前向被评查部门或单位送达案卷评查通知书。
第十三条 评查案卷可采取分别阅卷评查方式,即将所评查的案卷集中,将被评查单位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评查打分,然后将各评查人员所打分数相加,所得分数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也可采取重复阅卷方式,即每名评查人员将全部被评查的案卷分别审阅一遍,独自打分,然后将各评查人员所打分数相加,再计算出平均分数,所得分数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第十四条 评查人员评查执法案卷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被评查单位执行统一评查标准。被评查单位对案卷评查得分结果有异议的,评查小组应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结果应向被评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
第十六条 被评查单位执法案卷最终所得分数须经评查小组负责人和被评查单位负责人在制式文书上签字,由评查小组备存,以此作为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时对具体行政行为考评的记分依据。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不立卷,或虽形成案卷但却不提供或不完全提供案卷的单位,除建议被评查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时,按考评标准扣分。
第十八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如次年案卷评查出现同类问题,对该单位加倍扣分。
第十九条 被评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欺骗案卷评查人员,或拒绝检查案卷的,除按执法责任制考评的有关规定扣分外,应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案卷评查人员在案卷评查工作中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徇私舞弊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案卷评查工作,并追究相应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案卷评查的记分标准、具体实施程序等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由评查前制定的实施方案确定。
第二十二条 执法案卷评查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