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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鲜奶质量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7 04:48: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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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鲜奶质量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鲜奶质量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及卫生部《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含市属县)所有生产和经销鲜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的鲜奶系指生鲜奶和消毒鲜奶。从奶牛、羊挤出来的新鲜牛、羊奶,称生鲜奶。生鲜奶经过杀菌消毒后,称消毒鲜奶。

第二章 鲜奶质量管理
第四条 奶牛(羊)场及奶牛(羊)应经常保持清洁,要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生鲜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6914-86《生鲜牛乳收购标准》的规定和广州市收购生鲜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禁止出售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奶品:
(一)呈红色、绿色或显著黄色的牛(羊)奶;
(二)肉眼可见有异物或杂质的牛(羊)奶;
(三)有凝块或絮状沉淀的牛(羊)奶;
(四)有畜舍味、苦味、霉味、臭味、涩味和煮沸味以及其他异味的牛(羊)奶;
(五)产前十五日内的胎奶或产后七天内的初奶;
(六)用抗菌素或其他对牛奶有影响的药物治疗期间的母牛(羊)所产的牛(羊)奶和停药后三日内的牛(羊)奶;
(七)添加有防腐剂、抗菌素和其他任何有碍食品卫生物质的牛(羊)奶;
(八)掺杂、掺假、伪造冒充的牛(羊)奶。
第七条 不得直接将生鲜奶上市供应消费饮用。生鲜奶必须经过杀菌消毒后,方可直接供应消费者饮用。
供饮用的消毒鲜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408-85《消毒牛乳》的规定以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病、健牛(羊)群所挤奶汁,必须分别处理。病牛(羊)奶只准用于食品工业乳品加工,不准用于加工消毒鲜奶。被乳牛(羊)烈性传染病所污染的奶汁不得供作食用。

第三章 生鲜奶收购管理
第九条 广州市生鲜奶收购工作,由市牛奶总公司按全市乳品加工厂分布情况设置若干收奶站,并负责统一收购和分配生鲜奶。
第十条 收奶站应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标准,获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收奶站质量检查员,应有市卫生部门发给的生鲜奶卫生检查证和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发给的生鲜奶质量检查证;执勤时,应携带检查证。
第十一条 生鲜奶收购实行以质论价,优质优价,收购价格按市物价部门统一规定和市牛奶总公司奶总字[1988]062号《关于生鲜奶按质论价的通知》执行,不准随意压价或提价。

第四章 鲜奶质量检查和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收奶站和乳品厂的质量检查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所辖范围内鲜奶的质量,并对鲜奶的质量负责;
(二)对在生鲜奶中掺杂掺假的,有权拒收;
(三)对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生鲜奶必须就地扣留,报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和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处理;
(四)协同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授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对严重违法者给予处罚;
(五)乳品厂质量检查员,有权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消毒鲜奶出厂。
第十三条 鲜奶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由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
第十四条 鲜奶检验业务和质量监督工作受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鲜奶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依法仲裁。鲜奶卫生指标发生争议时,由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依法仲裁。

第五章 质量责任和处罚
第十六条 收奶员、质量检查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出售或收购生鲜奶的单位或个人,经检验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授权的质量监督部门予以罚款处理:
(一)掺杂掺假(非有毒害物质)者,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重犯者,加重处罚。
(二)伪造质量证据,干扰妨碍检查人员正常工作者,罚款三百元至五百元。
(三)收奶站收购掺假鲜奶或降低收奶标准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五百元。
第十八条 在生鲜奶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一经发现,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授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收购生鲜奶时,凡发现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广州市食品卫生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无理取闹、辱骂、殴打收奶员、质量检查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2日

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的奖惩办法

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 北


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的奖惩办法》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审计局
(2000)京经企字646号京财企一(2000)1963号


通知

各委、办、局,区县,总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困境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今年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后一年,也是决战之年。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的扭亏脱困工作,确保中央提出的脱困目标实现,特制定2000年《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工作的奖惩办法
一、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区县,总公司,年底前,要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亏损企业经营者完成扭亏脱困责任目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的主要指标是亏损企业扭亏增盈完成情况。
二、检查考核的重点,是列入北京市扭亏脱困静态考核目标的1997年末114户亏损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列入北京市动态考核目标的400户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
三、对于扭亏脱困业绩突出的有关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总公司,区、县和企业,市政府将召开表彰大会,并在报刊予以公开表彰;对亏损额、亏损面均完成市政府提出的扭亏脱困目标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总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及区、县经委主任,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于经检查考核,实现扭亏为盈和完成减亏或控亏目标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各总公司、区县可根据实际扭亏增盈和减亏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2000年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年底必须全部扭亏脱困,对不能够扭亏的企业经营者要按有关程序或规定予以免职或解聘。
六、对在亏损企业任职两年以上,且没有制定根本性扭亏措施、致使企业经营状况继续恶化的企业主要经营者,要按有关程序或规定予以免职或解聘。
七、因以上两种情况被免职或解聘的厂长(经理)三年内各授权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得再聘用其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职务。
八、所有亏损企业主要经营者和领导班子的工资均不得增长,且收入要按增亏比例同步向下浮动。凡违反这一规定的企业厂长、经理,一经发现,要按有关任免程序立即予以免职。
九、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县政府及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总公司,要切实负起帮助国有企业扭亏脱困的责任。凡未完成本部门、地区列入静态考核目标企业扭亏脱困任务70%,列入动态考核目标企业的亏损面高于20%,亏损额比去年同期增长的委、办、局,区、县政府和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总公司,年底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并将其作为对该单位主要领导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所有企业上报数字均要确保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的,其总会计师和企业主要领导人要坚决撤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0年9月28日

关于印发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吉府办发〔2005〕2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使用全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更好地丰富全市农村群众文化生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江西省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以下三类农村文化活动: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农村进行文艺演出;购买各级电影公司组织放映队到农村放映电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群众开展的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以及展览、比赛等文体活动。

  第三条 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农村演出必须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一定的演出设备和专职演员阵容。电影放映队要以放映优秀国产主旋律影片为主导,使用达到国家标准的电影放映设备,放映人员必须取得由市电影公司核发的放映合格证。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 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设立专户,分乡镇核算,只能用于文化产品的购买和组织文体活动的直接支出,不得列报任何组织、管理费用。

  第五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用于奖励和扶持在开展农村文化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县、乡及市本级组织、管理等工作经费;县(市、区)也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自身财力,安排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用于支持本县(市、区)农村文化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按照市场经济和平等竞争的要求,将专项资金用于:各乡镇每年购买4场县级以上(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节目(每场演出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各乡镇政府向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为每个村委会每年购买6场以上电影(每场电影为1部故事片和2个科教片) ; 各乡镇政府每年组织不少于2-3次由各行政村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等。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将本年度乡镇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乡镇群众文体活动和经费预算方案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和7月,分两次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县文化行政部门,县文化部门根据各乡镇文化活动方案经费预算及文化活动开展情况,支付各乡镇开展农村文化活动的费用。

  第九条 每季末7日内,各专业演出团体、放映公司(队)及乡镇凭有关证明及费用单据到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账: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每场演出结束后,填好《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文艺演出回单》(一式四联),经当地乡镇政府、乡镇财政所审核盖章后,凭演出费发票和演出视听、图片等资料送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账;放映队放映完每场电影后,填好《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电影放映回单》(一式五联),经放映点村委会、乡镇财政所审核盖章后,凭放映发票和放映活动视听、图片等资料到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账;乡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先向县(市、区)文化局申请备案,再由县(市、区)文化馆派专业人员组织指导,活动结束后,乡镇政府填写《吉安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群众文体活动回单》(一式四联),由乡镇政府、乡镇财政所盖章后,凭活动费发票和活动视听、图片、文字等资料,送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账。

第十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乡镇年度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资金,超支不补,结余资金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年底,各县(市、区)文化局、财政局要对本县范围内开展各项文化活动的情况进行统计,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整理资料,把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作存在的问题、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连同三类农村文化活动的影像、图片和文字资料(刻录光盘)一并上报市文化局、市财政局。


第三章 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必须公开。各乡镇要通过板报、新闻媒体等形式让群众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并设立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直接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本级成立全市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并在每年初对各县(市、区)上年的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先的主要标准和下一年预算指标的参考,并通报全市。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审核把关制度,对各地的实施情况要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文化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坚决防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虚报、瞒报,套取专项资金。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专项资金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文化部门要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执行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