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9:05: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计委


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0年9月6日,建设部、国家计委

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加强了对住宅建设的领导,大多数单位较好地执行了城镇住宅标准,检查并纠正了一些超过国家规定的住宅标准问题,对贯彻国务院的“规定”起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几年来,部分地区和单位又出现了擅自提高住宅标准的建设现象,突出的表现是:兴建的各类住宅的每套建筑面积越来越大,住宅装修和设备标准越来越高。这种趋势,脱离国情,超越国力,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就贯彻国务院的“规定”提出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变通办法,突破住宅建设标准。凡突破标准的,计划部门不得予以立项,设计单位不得予以设计,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二、住宅建设面积的标准,“八五”期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应以中小型户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住宅的装修和设备标准,住宅建筑应采用普通等级的装修,不得使用铝合金门窗,不得使用国家的投资或单位的资金购置壁纸、瓷砖、塑料地板、马赛克等高级建筑材料装修内墙面和楼地面,也不得购置高级灯具、高级灶具、除油烟设备、淋浴加热设备、浴盆,更不得购置空调设备。
四、住宅的层数,应以建多层为主,不宜建低层,要控制高层住宅的建设;只有在大城市的特定地点,当建造高层住宅节约用地效果显著,而且具备相应的技术、经济及设备条件时,方可建高层住宅。
五、住宅建设要十分注意节约土地,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合理的建筑密度指标。
六、住宅建设要注意提高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做到适用、安全、卫生、经济。
七、当前住宅建设的重点,应放在解决困难户,尤其是无房户和严重拥挤户的居住问题上。
八、各地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把严格控制住宅建设标准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从规划、设计、施工各个环节上,切实保证住宅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凡发现违反国家规定,任意突破住宅建设标准的,要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区应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若干意见”和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制定的实施办法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内容,应予修改,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5)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的意见(财政部 教育部 二○○五年二月二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从2005年春季学期起,中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免费发放教科书,地方政府对这些学生要相应落实免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并加快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实施步伐,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对农村困难群体的亲切关怀。认真落实好这项政策,对于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巩固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农村贫困人口的有关标准和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标准,合理确定资助对象。“两免一补”资金不得用于城区、农村比较富裕家庭的学生,也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受。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要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优先进行资助。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应统一纳入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三、中央财政从2005年春季起将提高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小学每学期每人35元、初中70元、特教35元。中央免费教科书的范围必须是国家规定课程必设科目的教科书,不包括地方课程教科书及各种辅助性教材。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由地方财政免费提供。对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得再向其收取任何教科书、教辅材料的费用,如发现收取此类费用,均作为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理。

四、中央免费教科书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机构进行统一采购,降低出版、发行等环节的费用。节省的资金继续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使受助范围不断扩大。各地要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和中央补助标准,合理确定免费教科书版本。凡通过政府采购等能够将价格压到补助标准之内的,可以选用彩色版教材,否则应选用黑白版或双色版教材。同一学校、同一年级教科书种类、版本要做到一致。

五、各地要严格实行资助政策公开、资助对象公示等制度,资助范围和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六、各地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同时,确保地方政府负责的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落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杂费资金由地方财政在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资金中统筹安排,足额到位。2005年年初预算已经安排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地区,要优先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尚未安排资金的,也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的落实。从2005年春季学期开始,凡享受中央免费教科书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地方政府必须同时免除杂费,免除杂费的标准要严格遵守“一费制”标准,并且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各地要结合财力,逐步对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并在2007年底以前落实,补助形式和补助标准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七、各地要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既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又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确保“两免一补”工作的顺利实施。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分配管理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筹集和管理地方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会同教育部门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标准和范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等。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收集涉及“两免一补”政策的有关基础数据,组织确定资助对象,组织发放教科书;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免费教科书种类、版本等。省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

八、中央财政对于“两免一补”工作做得扎实、资金安排到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通过中央对地方基础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按规定通过相关财政手段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以〈辞退决定〉还是〈辞退证明书〉为准的请示》(陕劳裁发〔1993〕38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这表明一般情况下,《辞退决定》在先,《辞退证明书》在后。因此,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应从企业作出辞
退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在《辞退证明书》中写明。由于企业的原因没有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的,应当责令企业予以补发,由此造成被辞退职工经济损失的,应由企业负责赔偿。被辞退的职工如不服企业的辞退决定,应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199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