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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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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规定》,已经1999年8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1999年9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属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的财务监督,评价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保证稽察特派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稽察特派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区属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稽察,行使监督权。
  稽察特派员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条 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工作,设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稽察特派员办事处由稽察特派员一名和稽察特派员助理(以下简称助理)若干名组成,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稽察特派员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核拨。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稽察特派员公署,其工作机构设在自治区人事部门,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署(市)、县(市、区)的联系,承办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厅(局)级国家工作人员;
  (二)55周岁左右;
  (三)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水平;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五)熟悉企业情况,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自治区人事部门任免。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
  (二)50周岁左右;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五)具有财务、金融、审计、法律或者专业技术等某一方面的知识。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入其曾管辖行业的企业和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


  第十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负责4-5个企业的稽察工作。
  稽察特派员或者其指派的助理,可以不定期地到被稽察企业进行专项稽察。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资产负债、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三)监督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四)评价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的建议。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员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调查、核实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可以要求企业作出必要的说明;
  (三)向企业职工了解有关情况,听取意见;
  (四)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报告财务状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明确。
  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评价;
  (二)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四)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奖惩、任免的建议;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自治区人事部门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负责审核稽察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稽察报告之日起15日内,对稽察报告审核完毕。审核过程中,对稽察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稽察报告后附注不同意见,但是不得到企业进行复核。
  审核后的稽察报告由自治区人事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的稽察报告涉及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事宜的,由自治区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奖惩、任免事宜。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及参与稽察报告审核工作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对稽察报告保密,不得向被稽察企业透露稽察报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的,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根据被稽察企业的情况,可以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自治区审计机关对被稽察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匿、包庇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
  (三)参与或者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在企业报销费用;
  (六)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七)参加企业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八)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违反本规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及参与稽察报告审核工作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稽察报告内容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被稽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稽察的;
  (二)拒不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的;
  (三)与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四)向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的;
  (五)为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报销费用的。


  第二十四条 被稽察企业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自治区人事部门或者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已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不再派入监事会或者委派会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学少先队工作的若干规定

共青团中央 国家教育委员会 等


关于中学少先队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7年2月10日,共青团中央 国家教委 中国少先队全委会


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自1978年恢复名称以来,经过广大少先队工作者的辛勤努力、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培育少年儿童一代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从少先队组织教育的系统来看,中学少先队工作尚很薄弱。为使中学少先队工作得以全面活跃,切实发挥少先队组织应有的作用,从而适应初中少年的成长需要,现就中学少先队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对中学少先队工作的领导
1.少先队工作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初中少先队员正处于少年向青年过渡的时期,在他们思想道德成长的这一重要阶段,进行少先队的组织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中学少先队担负着配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引导初中队员巩固、发展小学少先队教育成果,完成好少年向青年的过渡,为共青团组织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的重要任务。
2.各级团委要把中学少先队工作作为共青团的基础工作,切实给以领导。要把少先队工作列入团委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要积极地有计划地搞好共青团与少先队在组织形式、教育内容及方法上的合理衔接,指导开展适合中学少先队员特点的少先队活动。
3.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领导要关心、支持和指导中学少先队工作,充分发挥队组织的作用。在检查学校工作时,要把少先队工作列为检查内容;在总结评比学校工作时,要把中学少先队工作作为评比条件之一。
二、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4.要认真挑选思想道德素质好、年纪轻、有一定的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党、团员或优秀教师担任大队辅导员。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6个以上教学班的学校要配备一名专职大队辅导员;不足此数的学校可设兼职大队辅导员。为保证做大队辅导员工作的教师有不少于2/3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少先队工作,他们兼任课时一般不超过6节。大队辅导员由学校提名,上级团委和教育部门联合聘任。各校更换辅导员应征得聘任单位同意。是党、团员的大队辅导员应任学校团委(总支)副书记。要保持大队辅导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以利辅导员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5.为使辅导员能够全面及时地了解学校工作,学校应吸收大队辅导员参加必要的校务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辅导员要经常主动地向学校汇报少先队工作情况,在接受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工作后,要向学校党政领导汇报,及时取得指导和帮助。
6.辅导员同其他教师一样处于学校教育的第一线,工作具体、繁重,应承认他们的工作量,要把少先队工作作为考核其教育工作实绩的重要方面。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应予以表彰。在评奖、晋级时应将辅导员对少先队工作的贡献作为主要条件之一。各地在评选表扬优秀教育工作者时,要有一定数量的辅导员名额。教育部门与团委共同表彰的优秀辅导员享受同级表彰优秀教师的待遇。
7.各级团委要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团委要经常向学校领导汇报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辅导员业务学习制度,同教育部门紧密配合,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学习教育理论、形势政策,系统地学习少先队业务知识。要适当利用假期举办辅导员短训班或经验交流活动。
三、加强中学少先队的基本建设
8.各校要把隔周一次的队活动作为学校固定的教育课时列入课表,保证少先队活动的时间。
9.少先队的活动阵地是开展活动、实施教育的必备条件。中学团队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建好队室、办好队报,健全少先队的各种簿册,积累资料,形成学校队史,积极开辟一些宣传、劳动、文体等大、中队活动阵地。
10.开展少先队活动所需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专立款项。具体办法由各地依实际情况自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市金融生态镇创建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市金融生态镇创建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1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市金融生态镇创建考核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常州市金融生态镇创建考核办法(试行)
(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创建金融生态县活动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07〕109号)精神,推进全市金融生态创建工作,客观评价各镇金融生态创建工作和金融生态状况,不断增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和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实现地方经济与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是对《常州市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办法》(常金稳办〔2007〕6号)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主体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常州市各镇(含市<区>级经济开发区,下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
  第四条 金融生态镇创建考核工作由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开展,常州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五条 辖市(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要做好金融生态镇考核的各项常规工作,并配合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做好考核工作。
  新北区金融生态镇创建工作由区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并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考核指标

  第六条 按照各类指标对于金融生态镇创建的不同功能,将考核指标体系划分为二类,即一票否决性指标和考核性指标。一票否决性指标是对金融生态镇的基本要求,考核性指标是对金融生态镇创建的综合描述。
  第七条 金融生态镇的一票否决性指标包括:
  (一)金融机构挤兑事件。挤兑事件包括储户挤兑银行存款和寿险投保人大范围群体退保等事件。
  (二)金融机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重大违规经营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性质极其恶劣,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三)金融机构重大经济案件。重大经济案件是指金融机构内部发生30万元以上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经济案件。
  (四)社会上发生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的非法金融活动。
  (五)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地区金融稳定的事件。
  第八条 金融生态镇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性指标共设三部分(见附1)。
  (一)当地政府推动金融生态镇创建工作情况考核,占30%;
  (二)金融运行外部环境考核,占40%;
  (三)金融机构运行质量考核,占30%。
  第九条 当地政府推动金融生态镇创建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金融生态镇创建组织建设、创建活动开展与推进、金融债权维护、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银企关系建设等情况。
  第十条 金融外部环境的考核指标包括:GDP增长率、人均GDP、财政收入增长率、利用外资(含异地内资)、节能环保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农民人均纯收入、信用企业覆盖率、信用农户覆盖率、企业逃废债落实率、社会认知度、金融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运行质量指标包括存款增长率、贷款增长率、不良贷款率、信贷投向状况、金融企业社会责任、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内部职工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金融生态镇实行按年度考核评价,设“常州市金融生态良好镇”和“常州市金融生态示范镇”二个级次。凡当年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一票否决性指标全部达标,且被所在辖市(区)评为金融生态示范镇的,可评为“常州市金融生态良好镇”;凡当年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一票否决性指标全部达标,且被所在辖市(区)评为金融生态示范镇的,可评为“常州市金融生态示范镇”。“常州市金融生态示范镇”必须在“常州市金融生态良好镇”的基础上产生,每年新认定的“常州市金融生态示范镇”原则上不超过常州全辖现有乡镇总数的15%。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金融生态镇考核评价分自评、审核、认定和授牌四个阶段。创建活动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金融生态镇创建进行自评,凡符合金融生态镇标准的,由镇政府向辖市(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辖市(区)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核后,向辖市(区)金融稳定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函(见附2),经辖市(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向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抽查,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认定并授牌。
  第十四条 每年4月底前,各辖市(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组织金融生态镇自评和申报工作。
  6月底前,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查、抽查,并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最终认定。
  第十五条 金融生态镇申报要履行严格的程序,镇级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请授予金融生态良好镇(示范镇)的请示文件;一票否决性指标完成情况、金融生态镇创建考核表;定性指标得分依据;各辖市(区)申报材料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审查报告、向辖市(区)稳定协调小组各成员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以及辖市(区)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初审意见。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根据认定情况,对符合“金融生态良好镇或示范镇” 标准的提请市政府予以授牌表彰。
  第十七条 对金融生态创建措施得力、工作卓有成效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可评为“创建金融生态镇工作先进组织”。先进组织申报工作由各辖市(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随金融生态镇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金融生态镇创建考核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8452c321-0c5e-4249-b898-358e1c7709dc/8340f30a-839f-4d30-b8ea-ec0039c38368.doc
     2.金融生态镇申报征求意见书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8452c321-0c5e-4249-b898-358e1c7709dc/a10046fb-bb0e-40d8-923f-706a6f552a7c.doc
     3.金融生态镇创建问卷调查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8452c321-0c5e-4249-b898-358e1c7709dc/147249a9-5d77-4332-8ecc-37571129560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