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铁路物资节约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1 13:0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物资节约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物资节约工作管理办法

1987年12月25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节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长期的技术经济政策。为使铁路物资节约工作深入开展,并走向经常化、标准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物资节约工作贯穿于铁路企业管理工作的始终,是一项综合的经济技术管理工作。抓好这一工作,需要运用行政、经济、技术和法律手段。
第3条 在物资工作中,要求做到管供、管用、管节约。在运输生产、基建过程中,要求搞设计、施工、生产等全过程贯彻节约原则。
第4条 加强对物资节约工作的领导和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建立健全物资节约体系,完善物资节约制度,全员参加搞节约,是搞好物资节约的根本保证。

第二章 体制与分工
第5条 部属各单位要把物资节约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施工、技术、科研、人事、财务、物资等)要紧密配合,保证物资节约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物资节约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
组织学习、贯彻上级有关物资节约的方针、政策、原则与要求,并做好组织发动工作;
制定、审查近期或长远的物资节约措施、计划,并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定期检查物资节约措施计划完成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完成节约任务的实施办法;
组织检查、考核物资节约工作,总结节约典型经验,及时进行交流推广;
审核制定节约奖励。
第6条 物资节约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组织宣传物资节约的方针、政策、原则;
制定并下达年度物资节约计划,并组织落实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定期总结物资节约工作,组织推广物资节约的新方法,交流物资节约的先进经验;
组织推广物资损耗,检查浪费原因,堵塞漏洞。定期编印物资节约简报。
考核物资节约的指标,汇总并按期上报统计报表。
第7条 各物资办事处负责抓好本大区的物资节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交流,并负责大区物资节约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各大区物资办事处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物资节约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
第8条 物资节约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单位经济效益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衡量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编制和落实。
第9条 铁道部根据国家有关指令,参照各单位上报的节约计划建议,结合各单位年度生产任务量(或工作量)和定额消耗量及上年实际节约水平,本期应达到的节约率,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全路主要物资年度节约计划,向部属各单位下达。
第10条 部属单位根据铁道部下达的物资节约计划,编制本单位年度物资节约计划和具体节约措施,下达到所属各单位,并报部备案。

第四章 途径与措施
第11条 提高物资计划工作的质量,合理分配物资,使有限的物资发挥最大的效用,主要物资按定额核算,按需要申请。防止大材小用,优材劣用,长材短用,提高物资利用率。
第12条 合理组织进料与供应。减少中间环节,加速物资周转,及时、齐备、质量良好、经济合理地满足生产需要。
第13条 加强仓库管理。创造良好的保管条件,采用科学的保管方法,建立岗位责任制,提高管理水平,使物资在保管、运输中的损耗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14条 加强消耗定额管理,及时修订和完善消耗定额,实行定额、限额发料,坚持做到领料有依据,消耗有定额,效果有分析。
第15条 广泛应用新技术,推广新型工业材料,改进产品设计。要设计重量轻、体积小、成本低的优质产品,减少物资消耗。
第16条 提高产品和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灭残次品。
第17条 大力开展修旧利废工作。要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队伍,开展长期和突击相结合的活动,采用焊、补、喷、镀、铆、镶、配、改、校、涨、缩、粘等手段,争取使一切可修复使用的机器,配件、材料中的有效成份都得到充分的利用。
第18条 大力推广钢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属、生铁等主要物资节约工作中的一些好措施。
钢材节约,要采用冷拉、冷冲、冷拼、冷墩、垫冲等少切削或无切削工艺,搭焊、对焊、补焊,钢屑炼钢,套裁下料,充分利用边角等方法,搞好综合利用,提高钢材利用率。有条件的单位要推广以塑代钢等代用措施,提高代用率。
木材节约,要推广“设计制作”、“四面扒”、“放倒切”、“缺点集中”、“集中取材”等措施,提高木材出材率、利用率。推广以钢代木,以混凝土代木,以钙塑代木。对于旧包装箱、旧车厢板、旧枕木、旧门窗,要全部回收,充分改制和利用。发展木材粘补、拼接技术,能用小材、小料拼接胶合使用的,尽量不用大材和好材,做到物尽其用。
水泥节约,要大力推广应用水泥外加剂、粉煤灰和分次投料法。严格控制混凝土超强、隧道超挖,发展水泥散装运输,尽量防止水泥的破袋与流失,做好散落水泥的回收和利用工作,严禁乱发乱用。
有色金属节约,要提高熔炼技术,降低炉耗,精心加工,及时回收,集中提炼,凡能以黑色金属或非金属材料代用的,尽量采取代用措施。
生铁节约,要继续推广使用高磷闸瓦和合成闸瓦,改进熔炼铸造技术,提高成品率,建筑用水暖器材,尽量采用代用品解决,以减少生铁用量。

第五章 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第19条 主要物资节约的统计范围
主要物资有:钢材、有色金属(铜、铝、铅、锌、锡、镍、白合金等)、生铁、木材(包括胶合板)、水泥(包括小窑水泥)。
主要物资的节约、代用、回收复用,以及修旧利废都要统计考核。
第20条 节约物资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一)以产品单耗考核的物资
1、有消耗定额的物资
(定额单耗量-报告期实际单耗量)×报告期产量(或工作量)=节约量


2、无消耗定额的物资
(上年同期实际单耗量-报告期实际单耗量)×报告期产量(或工作量)=节约量


3、产品单耗考核确有困难,可用产值单耗计算
上年同期 报告期实
实际消耗量 际消耗量 报告期
-----—-------×工业产值=节约量
上年同期 报告期工
工业总产值 业总产值
(二)基本建设工程,以施工材料消耗定额为基数计算节约量
1、单项定额×报告期实际工作量=应耗量
2、应耗量-实耗量=节约量
(三)钢筋加工降低损耗节约钢材
钢筋加工后所得成品钢筋数量-钢筋加工前数量
×(1-钢筋消耗定额的损耗率)=节约量
(四)加工原木出材率、原木加工直接利用率和综合利用率
等内锯材总材
积(立方米)
1、------×100%=原木出材率
耗用原木材
积(立方米)
加工成品的净
材积(立方米) 加工用原木
2、-------×100%直接利用率
耗用原木材
积(立方米)
已利用剩余物折合
原木材积(立方米) 剩余物利用占
3、---------×100%=原木百分比
耗用原木材积
(立方米)
(剩余物定量折合材积计算:按700公斤折1立
方米)
4、原木加工直接利用率+剩余物利用占原木百分比=加工原木综合利用率
等内锯材的平均出材率大于百分之七十;原木加工直接利用率超过百分之五十;原木综合利用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次加工原木加工一般锯材平均出材率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烧材原木加工一般锯材的平均出材率超过百分之十。其超过部分为节约。
(以上锯材的规格,均指长度在一米以上,宽度在五厘米以上的等内锯材,达不到上述规格要求的,不能算作等内正品出材率。但按需加工的锯材,不受此限,应计算节约。)
(五)不适用上述方法计算的,可按节约措施实现情况计算节约量。
1、金属材料
改革老产品,以改革前后对比,按每台、件实际少用量乘以改革产品的产量计算节约量。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切削量,提高材料利用率,按降低消耗部分计算节约量。
利用边角余料,按实际需用量取代好料计算节约量。
废有色金属屑沫按实际回收利用量计划节约量。
2、木材
利用废枕木拼接及制作道木塞、加力板等,按实际利用数量计算节约量。
3、水泥
采用外加剂、粉煤灰和沸粉石等节约水泥措施,按比施工定额低的部分计算节约量。
清扫、回收散失的水泥按回收利用数计算节约量。
采用石料代替混凝土,按设计混凝土标号及代用数量计算节约量。
第21条 代用物资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1、金属材料
粉沫冶金、工程塑料,铸石制品的折算比例为:一吨粉沫冶金制品,折合代用金属材料三吨、一吨工程塑料(包括通用塑料)代用金属材料六吨,一吨铸石制品代用金属材料五吨。
2、木材
以条类、菱苦土、钙塑材料等,代替木材的折算比例为:五百公斤条子折合木材一立米;一吨菱苦土折合木材三立方米;一吨钙塑材料折合木材八立方米。
各种人造板的节约量,按下列折算率统计:
普通三层胶合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二立方米统计。
普通五层胶合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零点九立方米统计。
纤维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三立方米统计。
刨花板、细木工板,每使用一立方米,按节约原木二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平方米钢窗、塑料窗,按代用木材零点一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樘金属门、塑料门,按代用木材零点一八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樘钢木门,按代用木材零点零六立方米统计。
汽车车厢以非木材料代用木材的数量,按代用前的木材消耗定额统计。
使用水泥轨枕、水泥电柱,只计算木轨枕铁路,木电柱线路经过大修,更换改造的代木数。

使用一根水泥标准轨枕,按代用木材零点一二一四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根六百毫米以内轨距的水泥轻轨枕,按代用木材零点零三八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根长九点五米以上水泥电柱,按代用木材零点三三三立方米统计。使用一根不足九点五米的水泥电柱,按代用木材零点二五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平方米塑料板,钙塑瓦楞板,竹胶合板等按代用木材零点零二立方米统计。
使用一吨塑料异型材,按代用木材六立方米统计。
每立方米菱镁混凝土制品,按代用木材一点七八立方米统计。
其它木材代用按代用前各种产品的木材消耗定额统计。
周转使用的代用品,按总实际周转使用量或按耗用木材定额计算。折合率如下:
每使用一平方米钢模板(包括支撑),每年按代用木料零点一三一立方米计算。
使用钢管脚手杆,按每吨每年代用木材一立方米计算。
使用桥式脚手架,按每套每年代用木材三十立方米计算。
使用一架金属支架或水泥支架,按代用木材零点二立方米计算。
采用金属支柱,按每根每年代用木材零点六立方米计算。
使用塑料周转箱,按每百个箱每年代用一立方米计算。
使用集装箱、集装托盘、集装架,按每集装产品的包装木材消耗定额计算。
第22条 回收复用物资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
回收复用物资,指某物资使用后的剩余物,经收集整理后,又投入使用,一般按原用量计算节约量,其折算比例为:
回收复用的旧包装箱,按回收复用折合计算节约量。
回收旧木材(包括坑木)制材付产品、边角余料、旧包装箱(板)等,不能按标准积检尺计算的,按五百公斤,相当于原木一立方米统计。
使用腐朽桦木或塑料做模型,按实际用量计划计算节约。
回收钢材、有色金属的边角余料及废料用于制作成品,按新材料制作所需数量计算其节约量。
第23条 修旧利废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
修旧利废一律按修复利用物品原价的百分之五十计算节约量。设备、仪表、工卡、量具等的正常维修不按修旧利废计算。
第24条 使用合成闸瓦和高磷闸瓦节约生铁的计算方法
1、合成闸瓦数量(块)×0.03=节约生铁数量(吨)。
2、使用高磷闸瓦数量(块)×0.015=节约生铁数量(吨)。
第25条 物资节约效果的计算方法
报告期物资节约总值
-----------×100%=节约效果
报告期物资消耗总值

第六章 奖 励
第26条 物资节约奖励执行铁道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委颁发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和修订公布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1986〕481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27条 部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物资节约管理细则上报和下达。
第28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铁道部物资管理局。


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公通字〔2004〕63号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传销活动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以欺骗、暴力和人身控制为手段,强制“洗脑”的传销活动,特别是重庆、湖北、浙江、海南等地接连发生高校学生被骗参加传销活动,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还有些外国公司企业以各种名义,打着各种旗号在我国大肆进行传销活动,比如,美国世界网络基金公司利用“网络基金”在我境内大肆传销。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实行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宣传预防工作,防止群众上当受骗。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活动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严峻形势和严重社会危害性,切实增强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传销活动传入我国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弱势群体,特别是下岗职工、农民等低收入群众渴望快速致富的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事实,混淆视听,大肆进行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此,国务院1998年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全面禁止了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但是,传销活动仍屡禁不止,特别是2003年以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出现回潮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国工商系统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2253件,捣毁窝点16078个,清查传销人员10余万人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案件234件,涉案人员1600余人。传销的手段和方法也在不断翻新和变化,从早期的传销商品发展到传人头,甚至只传销所谓“现代营销理念”;从单纯利用人际关系发展网络到利用职业、旅游等中介作为载体;从以欺骗为主发展到以暴力和人身控制下的强行“洗脑”;参与人员从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逐步向大学生、复转军人、国家公务员等文化程度高、年龄层次低的社会群体发展。极少数组织者借此聚敛财富,绝大多数参与者成为受害者。由于传销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产品的本身价值,所谓高额回报只是组织者编造的谎言,大部分参与群众根本得不到回报,入会的费用也往往被席卷一空,使本来就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致使子女辍学、亲友反目,上访请愿、围攻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的事件屡有发生,少数参加者为挽回损失,甚至走上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传销组织者为了最终达到掠夺金钱的目的,对参加传销人员反复“洗脑”,实行精神奴役,使传销活动已经演化为一种有组织、有纲领、有体系的不法活动,成为经济领域里的“邪教”组织。这种活动的蔓延发展,不仅严重扰乱经济秩序,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传销组织极易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者利用蛊惑,演变为政治异己力量,危及政权巩固。对此,各级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严峻形势和严重社会危害性,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出发,以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出击,打早打小,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决不使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做大成事,形成气候。

  二、加强领导,全面动员,周密部署,坚决遏制传销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

  针对当前传销活动蔓延发展的严峻形势,公安部、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一次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集中统一行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要抓紧进行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发动群众、有关部门移送及侦查手段发现等多种渠道,全面掌握本地区传销活动的总体情况和动向,于2004年9月20日前逐级上报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高校学生参与传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及时将被传销组织控制的学生情况和参与传销的学生所了解的传销组织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传销活动形势严峻的地区,要梳理并确定出重点案件和重点骨干分子。对已经确定的重点案件和重点骨干分子,要组织精干力量,尽快侦办,抓捕犯罪嫌疑人,解救人身受到控制的受骗群众,尽可能地为受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对于案件情况复杂,尚不能明确传销网络的,要加强线索经营和案件侦控工作,在充分掌握关键证据和犯罪团伙情报的基础上,选择有利时机,主动出击,适时破案;对于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要逐案列出名单,落实缉捕措施;对于案情重大、涉及地域广的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地,并报上级公安机关,采取集中统一行动,稳、准、狠地打击传销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一举摧毁传销组织网络。形势较好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基础工作,注意及时发现苗头,并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消除社会隐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打击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以取缔聚集窝点为重点,严厉打击以“拉人头”为主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欺诈活动。根据举报、投诉、日常巡查等渠道,排查线索,及时处理;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行动进行查处;对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联手进行打击;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组织者、骨干分子,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肃查处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传销企业入境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格依法查处转型企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违规雇佣推销人员等行为。广西、广东、河北、河南、吉林、辽宁、山东、山西、江苏、四川、重庆、北京等重点地区要具体研究部署,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集中地区的监管,加大对案件易发、多发地区的监控,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反映较为突出的地区进行全面清查,对辖区内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反映集中的传销组织限期进行清查整治。非重点地区要继续保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高压态势,防止传销组织从其他地区流入,遏止传销活动蔓延发展,同时加强对流出人员地区的宣传和返乡的上当受骗人员的教育工作。

  在工作中,对“武汉新田”、“深圳文斌”、“王牌88”、“美国远程教育”、“美国互联网基金”、“美国世界网络基金公司”等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的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对发现的诱骗在校学生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案件,从速查处,严惩组织者。

  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情况,制定方案,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实行全警动员,经侦部门要积极发挥主力军作用,打好攻坚战,全力做好重大案件的查破和缉捕犯罪嫌疑人工作;治安部门要结合重点人口、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管理,注意发现犯罪线索,协助、配合经侦部门做好对传销公司及其产品、生产基地的查封、取缔及传销者的遣返工作,积极预防和制止由此引发的各种不安定事端,严厉查处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协助经侦部门做好对外籍犯罪嫌疑人的查控工作等。上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力度,适时派出工作组,检查指导战役行动,督办案件的查破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要切实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工作,特别是在追捕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赃物等方面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大打击力度。

  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本地区的传销情况、严重危害及其发展蔓延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综合治理的政策建议,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各级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促进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情况通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一系列协作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对于重大传销组织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工作,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要认真受理,积极调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经调查发现其中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于高校学生群体参与的传销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说服和劝返工作,要发动、教育学生积极提供传销组织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共同研究,从企业注册和监督、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入手,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巩固打击成果。对于侦办涉嫌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取证和法律适用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与检、法机关联系,确保证据充分,打击有力。要积极加强与房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要充分调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工作积极性,利用其熟悉辖区情况等优势,提高预警和防范能力。

  传销活动流动性大,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既有少数为首策划分子,又有大量受骗群众,工作中要注意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执法尺度,正确理解和处理好维护法制、维护稳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与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关系,要本着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教育广大群众的原则,既要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宽。对于那些顽固不化的传销组织头目和骨干分子,要及时缉捕归案,迅速查清犯罪事实,坚决打击;对于一般的参与者,特别是对那些上当受骗、情绪激动的群众,要重在疏导劝解、批评教育,防止因情绪激化形成群体性事件,把矛盾解决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对于那些滞留他乡的传销者,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遣返安置工作。要及时将被遣返人员一一登记,并通知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其所在学校、企业、居委会或村委会,落实帮教措施。

  四、切实加强宣传教育等防范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

  在这次集中统一行动中,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打击少数、教育多数、加强预防的工作思路,多渠道、多层次、大声势地开展宣传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宣传、教育、新闻等主管部门联系,精心设计宣传方案,既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互联网、广播等新闻媒体主渠道的宣传教育作用,又要充分利用召开大会、举办讲座、受骗群众现身说法、车辆巡回广播、散发资料等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大力开展防范传销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声势浩大的严打氛围,充分显示打击传销活动取得的战果,体现党和政府坚决惩治犯罪,维护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心。要通过宣传教育,使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自觉拒绝传销的意识明显增强,防骗能力得到提高,形成广泛的打击防范传销活动的群众基础。

  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妇联、团组织等群众组织和学校、居委会、村委会在防范传销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向他们通报本地传销活动的形势和执法机关打击处理情况,并提供宣传材料,提出防范建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教育预防工作,结合已发生的案件在各高等院校进行全面宣传教育活动,要认真分析研究高校学生参与传销活动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密防范传销活动向中小学生蔓延。特别是近期,各级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教学〔2004〕8号)精神,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主动与各高等院校联系,举办打击防范传销活动的专题讲座,防止学生参与传销,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效果。

  各地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此通知后,请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执行分权的几点思考

杨 涛

摘要:随着执行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执行分权已是大势所趋。全国各级法院也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执行分权的运行模式等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实践,为执行分权模式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本文拟就执行分权模式的构建、权利的运行及其制约、人员配制等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执行分权 裁决权 实施权 司法警察
一、 执行分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传统的执行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执行权的高度集中。一个执行案件往往由一名执行员负责到底,从发出执行通知开始,调查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处罚,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执行款物的交付,财产的处分和分配等诸多事项都由一名执行员负责。
这种高度集权执行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它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易产生“暗箱操作”;缺乏必要监督和制约,易产生腐败降低法院威信;缺乏有效的执行救济途径和手段,易使得失误的决策难以得到及时纠正。如此种种也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提供了土壤,侵害了当事人利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院的形象。
执行分权模式的提出为传统执行模式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很多西方国家都将执行工作分权制约,如德国、法国等都将执行裁决权交由法官行使,而执行实施权,交由司法执行官来实施。我国各级法院的大量实践也证明:执行分权模式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增进执行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执行过程中将不同的权力交由不同的人员来行使,既能够达到权力相互制约的目的,并且又由公开促进了公平和公正的良性循环。
二、 执行分权的运行模式
(一)执行权性质的定位
要想构建合理的执行分权模式,首先,必须对执行权做出理性的分析。关于执行权性质的定位,法学界一直有着激烈争论。主要观点有三种:1、认为执行属司法权,我国传统法学界认为执行应属司法权,因为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延续,是司法职能的一部分,且强制执行权一直由法院行使;2、认为执行属行政权,理由是强制执行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不同于审判工作的待定性、消极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特点,执行活动应是一种行政活动,强制执行权应是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3、认为强制执行权应是“界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一种权力。它既不是一种纯粹的司法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而是处于二者之间的一种边缘性权力”。
笔者认为,第三种学说较为合理。因为执行权应该包括单纯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前者是执行主体基于国家公权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遵循的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其立场不应该也不可能中立,在性质上应属于行政行为;后者是执行主体为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而实施的行为,具有司法的消极性和被动性,应属于司法行为。
(二)执行权的划分
基于执行权所具有的司法、行政双重属性,而将其分离便成了顺理成章事情。关于执行权的划分也有不同的主张。1、两权说,执行权应分为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2、三权说,执行权应划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3、四权说,执行权应分割为执行命令权、执行调查权、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对此,笔者持两权说的观点,即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两个部分,不应再细分。理由是两权分立,已较好的体现了执行权具有的司法、行政双重属性,且两权级别相同能够达到互相制约的目的,而如将执行命令权单独划分,有悖于执行权权力理论。其不与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属同一级别的权力,且执行命令权与执行实施权均属行政性的权利,再行划分易导致机构重叠,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至于四权说,其不妥之处更是显而易见的,完全可将执行调查权并入执行实施权中,无独立存在必要。
据此,具体到工作实践中,执行裁决权主要包括: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处理,裁定中止、终结、暂缓、不予执行,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复议的审查裁决,执行回转等。
执行实施权主要包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其他实施行为。
两权制约体现在:只要依据执行裁决权做出了裁决内容,执行实施权的主体就必须严格依据裁决内容实施。而执行裁决的提起不是无缘无故的,裁决事项的建议权在于执行实施权主体,由执行实施权主体对需要裁决的事项提交给执行裁决权主体进行裁决。
(三)执行权的具体实践
目前,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现状是人少案多,工作压力大。特别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执行案件又有大幅上扬,在原有执行人员全部负责执行尚显不足的情况下,如何使两权分立在实践中得以保证?笔者认为,依据现状,可行的方法是在基层法院执行局下设执行裁决庭和执行实施科。保留部分业务精通、经验丰富、具有审判职称的法官编入执行裁决庭行使裁决权,而执行实施权交由具有司法警察身份并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员行使。执行裁决庭上下级为监督关系,执行实施科受法院和上级执行实施权部门双重领导。这样使两种权力分别由两个部门、不同资格的人员来行使,不仅会克服过去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而且能形成有效的分权制约机制。同时,这种分权因为是在法院这个大框架内的分权,便于形成了内在的联系,而不至于产生不便协调而影响效率的问题。
这样的人员配制的合理性在于:
1、 由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行使执行裁决权符合法律规定。
执行裁决权由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来行使,实行上下级监督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也是由其权力配制属性,工作性质、内容、特点决定的。执行裁决权主要是对执行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的权能,此种权力只能独立行使,而不能由上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领导,上级法院对此裁判不能事前关心,只能事后监督,其符合审判工作的待定性、消极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特点,各地法院目前的通用做法也是由法官行使执行裁决权。大量实践也证明这样人员的配制有利于上下级权力的互相监督和与执行裁决权的制约。
2、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必要的法律依据。
首先,将司法警察定位于执行实施主体(任命为执行员),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中仅规定了“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两部法律都未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执行员任职资格。执行员只是“参照”法官序列管理,虽然目前实践中法院的执行员都为具有审判资格人员担任,但从其行使职权性质、权力运行模式、职业形象等看却不宜归于法官序列,而将执行实施权交由司法警察实施较为合理。
其次,法律规定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完成法律、法规的其他职责”。《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这都说明,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具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警察的一项任务。
3、司法警察行使执行实施权更符合执行实施权的权利属性。
执行实施权本质属行政权,其运行应遵循行政权的基本运行规律。而法官行使的是审判权,法官作为执行主体于法不符,司法警察行使的是行政权,将执行主体变更为司法警察更合符实际。通过将执行实施权交由司法警察行使,能够建立科学、高效的执行运行机制,克服目前执行机制机动性差、威慑力弱、执行力量松散化等现实弊端,达到扭转执行被动局面的目的。
4、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具有威慑力。
司法警察行使执行实施权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执行工作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和“对抗性”,用具有强制力的司法警察去开展强制性执行工作,能体现出强大的的威慑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其身着威严的警服,驾驶警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和警械,威慑力无形中就会在人们的心中产生,这样自然就减少了暴力抗法案件的产生。法律还赋予了司法警察有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实施权,增强了司法警察的权威性。而法官应是居中裁判人物,是公平、公正的象征,着装改革后的“文官化”趋势更使其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执行工作需要,其服饰、配备均不能体现出应有的外在强制表征,反而会削弱强制执行的效果。
5、司法警察管理机制与执行机制相吻合。
司法警察在法院内部实行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运行机制,其作为一个整体,能做到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建立以省高级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体制相吻合,能很顺畅地形成重拳,有效地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强化执行工作产生很好的效果。
6、司法警察行使执行实施权可节约有限的法官资源。
据统计,基层法院执行局每年执行的案件占全国执行案件的90%,而基层法院的现状是人少案多,法官资源有限。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行使能极大的缓解这种困境,将有限的法官资源节约出来,充实一线审判力量。
三、 执行分权的意义
对执行分权,有些学者认为基层法院人少案多,没必要搞分权,影响工作效率。但执行分权模式,是执行机构改革中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的分工,不但不影响工作效率,只会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的良性运行机制,使权力运行更加顺畅。也只有执行分权,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解决传统执行权中同样的人行使不同权力的问题;才能为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防止“暗箱操作”、杜绝违法执行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在传统执行模式的考量下,执行法官就是加班加点为案件付出了再多,只要债权未能全部实现,债权人乃至社会公众就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怀疑,而这些怀疑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是由传统执行模式缺乏公开、透明,缺乏监督制约造成的。但执行分权以后,按照分权制约模式运行的权力由于其公开性、公平性,只要承办人穷尽一切法定执行措施,脚踏实地的走好执行程序的每一步,即使有些案件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下落不明等原因致使执行未果,往往也能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信任,赢得社会的尊重、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四、执行权的监督
分权是手段,最终执行改革的目标是促进执行公正,提高执行效率。如何使执行分权达到我们的预期目的,促进执行的良性循环呢?笔者认为,执行权监督是执行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因为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实行必要的监督,不然必将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
广义上执行权的监督包括了例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广大群众等外部的监督。狭义的执行权监督是来自于法院内部的监督。
执行权内部的监督固然重要,但其外部监督同样必不可少。执行分权后,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互监督和制约,可以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两权相互配合、协作,共同保证执行权的公正、廉洁地行使。对于执行权外部的监督,也应引起充分重视。因为来自外部的监督虽然许多时候只是针对个别执行案件提出意见和问题,但处理不好往往会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对这些外部监督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多请示、多汇报、多解释,态度诚恳主动接受监督和领导,以达到求得共识,求得理解、信任和支持,才能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
总之,对执行权力的分权运行机制,是执行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是一个需要反复实践,深入研究的问题,是一个需要在正和效率目标之间进行反复平衡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在理论中及时寻找依据,在改革实践中予以大胆尝试。逐步完善各项制度和内容,积极推动执行工作的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