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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4:27: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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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监一字[2003]12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铁法会议后,各单位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开展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是减少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措施。为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做好2003年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规定的14项主要监察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内重点监控对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监控内容,突出监控重点,制定监控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监控计划、目标,把重点监控工作做细做实。

要围绕瓦斯防治这一主题,组织对辖区内重点监控对象的安

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进一步摸清其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矿建立监察档案。

二、要督促辖区内重点监控对象针对其在瓦斯抽放、安全监测监控、通风、综合防尘、防灭火系统和设施、设备、仪器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资金、人员和责任,逐级报办事处和省局(含国家局直属办事处,下同)备案。

要将整改计划列入监察档案,对整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监察,督促企业改善矿井安全基础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保证监察质量。各办事处对辖区内所有重点监控对象的监察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每次监察都要核实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并及时上报。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下达执法文书,并对执法文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各省局每季度都要对辖区内国有大矿重点监控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季度报表》(附后),于下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将总结和报表一并报国家局监察一司(传真:010-64463187,Email:Wangws@chinacoal-safety.gov.cn)。

四、请各省局于3月 15日前将本单位2003年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实施方案和2002年第四季度《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季度报表》报国家局监察一司。

附: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季度报表。


二○○三年二月九日



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5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第八项删除。

二、将第五条删除。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本)

(1996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04年6月2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再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行业管理,健全商品流通管理机制,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商业协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是指包括饮食业、服务业在内的各类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企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商业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业行业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商业行业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给予配合。市和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有关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商业行业管理工作,分别称市或区、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商业行业管理的规章和政策;

(二)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

(三)负责商业行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平衡,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调整行业内部结构和网点布局;

(四)指导、协调商业行业联合会、协会的工作;

(五)配合经济综合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商业的政策措施;

(六)对各类市场、商业企业实施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七)制定企业等级标准、管理规范、服务规范及有关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职称、业务技术等级考评,并制定商业行业的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八)有关商业行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区、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由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

第六条 市商业联合会是由本市各商业行业联合会、协会参加组成,自立章程、自选领导、自筹经费,实行全行业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区县各商业行业联合会、协会是由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商业企业参加组成的商业行业社会团体,接受市各商业同行业联合会、协会的指导。

第八条 市商业联合会和市、区、县商业行业联合会、协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企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引导会员合法经营;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会员进行行业道德教育,监督会员遵守行业公约和商业道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提高企业信誉;

(四)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研究、交流商业经济理论和业务经验,组织专业培训,参与业务技术考评,帮助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为会员协调关系,疏通购销渠道,组织同行议价,开拓经营门路,拓展贸易往来;

(六)参与研究商业行业政策、行业规划,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市和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商业行业联合会、协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市和区、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提供商业企业开业、转业、合并、分立、迁移或歇业等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遵守下列行业管理规定:

(一)服从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二)接受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合法经营;

(三)执行服务规范、服务规程和行规公约,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定期向所在区、县商业办公室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商业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商业社会团体均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服务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经营者,各级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商业企业,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降低其企业等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



           金昌市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引导、激励全市广大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0〕5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昌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企业奖和个人奖。企业奖授予在金昌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或工程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奖项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年度企业名额2个,个人名额2个。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不向申报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从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在市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通过市质监局门户网站及市内主要媒体,发布本年度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项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评审工作。
  (五)加强市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六)完成评审委员会指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县、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
  (四)产品(工程)在近3年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施工企业获省级优质工程方面的表彰。
  (五)具备A级以上质量信用等级,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产品、工程质量问题引发服务对象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要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有突出成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作出突出贡献。
  (三)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十三条 评审标准。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为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评审公告。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申报推荐。按照属地原则,县、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划内企业和个人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筛选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资料评审组。资料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的企业和个人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最终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个人进行评审打分。
  第二十条 综合提名。评审委员会根据企业奖现场评审和个人奖专家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和推荐拟授奖企业及个人名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公示表彰。评审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企业或个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查证,并提请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取消其获奖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每个企业奖励人民币3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每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二十四条 获奖的企业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条件一致。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企业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并注明获奖时间。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对获奖企业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且5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市质量抽检中不合格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