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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熊利民

时间:2024-07-07 22:0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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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纠纷也频繁出现,探讨这些权益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规避风险,进而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就业;权益纠纷;法律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   
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常见的权益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在择业阶段,对毕业生平等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益的侵犯时有出现。如用人单位对身高、性别等的不合理限制;巧立名目,收取体检费、建档费等费用;招聘单位在面试时询问求职者是否有男或女朋友,对方单位是否解决房子、户口等与工作无关的问题。   
其次,在就业报到阶段,常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延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收取押金、延长试用期等不合法现象。   
再次,在合同履行阶段,则常见薪酬缩水、待遇不兑现、违法加班加点、违法辞退、违法收取高额违约金等问题,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中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宪法》;作为劳动法法律部门中基本法的《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此外,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法律解释等形式,如《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上述法律规范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是大学生在就业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以下本文选择其中一些常见问题简述之。   
(一)在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遵守法律关于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规定。所谓先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所谓后合同义务,即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也要遵守。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此时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法律责任。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分类和条款。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例如建筑业合同)。需指出的是,法律同时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两部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需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关于任意条款的规定。   
首先是试用期条款。法律依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对试用期期限作了长短不同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规定。   
其次是违约金条款。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对象和金额作了限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一般职工技能之外的额外技能)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培训费按照服务期,逐年摊销,余额部分为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需遵守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遵守其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因劳动合同的不同而不同,此处不再赘述。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可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律规定单方提出解除。   
此外,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若同时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则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其法定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上述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中首先应增强法律意识,努力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从实践情况看,本文认为,大学生应注意解决方式的选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如下:   
首先是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先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方案。对于矛盾不太尖锐的劳动争议,提倡以这种方式来解决,这往往也是双方都容易接受的。对劳动者个人来讲,不一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不在原单位工作了,如果过分强调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可能会为今后的工作带来不便,所以更应注意使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对用人单位作无谓的妥协,而是强调协商是双方最易接受,效果也最好的方式。  
 其次是调解。就是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这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的程序,但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意义重大,特别是对希望继续留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来说,若能够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再次是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强调的是,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就是说,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是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质量兴业”活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质量兴业”活动的通知

工信部科[2011]510号
  

各工业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行业质量和信誉建设,提升工业行业竞争力,我部决定在全国工业行业开展“质量兴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活动目的
  
  “质量兴业”活动由我部支持指导,由行业协会策划组织,以企业为主体开展。
  
  “质量兴业”活动的目的是进一步发挥工业行业协会的作用,着力解决工业行业中突出质量问题,促进行业质量提升,加快行业转型升级,保障工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发挥行业协会沟通政府部门和工业企业的桥梁作用。通过“质量兴业”活动,将政府部门重点推进的质量工作落实到工业企业中去。沟通反馈行业质量信息,支持政府部门完善质量政策措施。强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工业企业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
  
  (二)提高行业质量策划、分析和协调能力。通过行业质量调查、监测和分析,全面掌握行业质量发展状况。对行业质量发展做出规划和预测,指导工业企业质量提升行动。
  
  (三)夯实行业质量管理基础。通过组织和指导工业企业开展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标准建设、创新技术和产品、培育自主品牌等方面的工作,提升行业竞争力,提高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四)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问题。通过设立质量攻关项目,整合业内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产学研结合,有计划地解决影响行业质量发展的共性技术问题,提高产品实物质量水平。
  
  三、工作内容
  
  各工业行业协会在做好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要通过策划和组织“质量兴业”活动,重点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鼓励工业行业协会根据自身特点,创造性地开展活动。
  
  (一)提高企业质量意识,加强行业诚信自律
  
  在行业内组织开展质量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健全以质量保证和质量承诺为基础的自律性规范和公约,组织骨干企业参加“质量信誉承诺”活动,引导企业自主承诺质量责任并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制定行业性自我声明规范并组织实施,规范企业自我声明的内容和行为,并向社会明示行业企业自我声明规范。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监督和约束企业违背诚信的行为。有条件的行业,可以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制度,改善企业诚信行为,提高行业质量信誉。
  
  (二)开展行业质量调研和质量对比分析
  
  开展行业质量调研、质量管理水平评价和实物质量对比等工作,分析行业质量形势,了解行业质量管理水平,预测行业质量发展趋势,指导企业质量提升行动。建立行业产品质量监测预警网络平台,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政府部门提供行业质量信息。通过行业质量分析会、质量评价报告、以及行业质量信息发布等形式,引导企业质量改进,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导。
  
  (三)加强标准建设,开展达标备案
  
  组织开展行业相关工业标准的梳理和制修订工作,提高工业标准水平。加强标准培训和宣贯,推动标准贯彻实施,提高行业采标率和达标率。组织业内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增强国际标准领域的话语权。有条件的行业要建立行业联盟标准,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推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对重点产品进行质量和技术等级的标准研究,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工作,引导企业生产符合更高标准要求的产品,增加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竞争力和附加值。
  
  (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
  
  在行业内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研究适合本行业的质量管理方法,加强应用和创新,提高质量管理能力。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的质量管理培训覆盖面要达到80%以上管理人员和50%以上一线员工。坚持开展质量管理小组、信得过班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提高质量改进项目的成果率和创新性。有条件的行业要对影响质量的关键岗位人员提出质量管理能力和资质要求,建立关键岗位人员质量专业能力评价制度,到2015年,行业内50%以上质量相关岗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获得国家或行业认可的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研究建立行业质量奖励和激励制度,鼓励和支持优秀企业申报各级质量奖项,树立行业质量标杆。
  
  (五)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建设
  
  制定行业品牌建设计划,确定品牌建设重点企业,引导企业建立实施品牌战略,到2015年,50%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要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组织开展品牌培训活动,推广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和绩效,提高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品牌附加值。建立品牌培育评价机制,树立品牌培育标杆企业,组织交流品牌培育经验。举办行业性产品展览、品牌推广等活动,提升行业品牌形象。有条件的行业,可在重点产品类别或企业聚集区开展品牌建设,提升区域品牌和质量形象。
  
  (六)组织开展行业质量攻关
  
  围绕行业共性、关键性质量问题,包括供应链质量保证能力不足的问题,由行业协会每年确定2-3个重点项目,组织骨干企业、检验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各方资源,联合开展设计、工艺、制造、检测、试验等方面的质量研究,攻关解决这些问题,实现行业性质量进步。加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以及有关专项对质量品种的支持力度,突破质量技术瓶颈,提高实物质量水平。加强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为产品开发、技术攻关、质量评价和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活动要求
  
  各工业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质量兴业”活动作为加强行业质量工作的重要手段,积极组织和推动“质量兴业”活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资源保障
  
  各工业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质量兴业”活动的组织和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为开展“质量兴业”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特别要通过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利用多种渠道整合资源,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实施。
  
  (二)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落实
  
  各工业行业协会每年要制定“质量兴业”活动计划,确定年度重点活动内容、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每年对“质量兴业”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年度计划和总结分别在年初和年末报部(科技司)。
  
  (三)突出企业主体,形成工作合力
  
  企业既是质量责任的主体,也是“质量兴业”活动的工作主体。各工业行业协会在策划和组织“质量兴业”活动过程中,要注重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工业行业,要引导业内企业开展“质量兴企”活动,将“质量兴业”延伸到企业中去。要加强政府部门、工业企业、专业机构、以及各相关方面的协调合作,发挥合力作用,推动“质量兴业”活动深入开展。
  
  (四)形成长效机制,持续深入推广
  
  各行业协会要把“质量兴业”活动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表彰和奖励制度,统筹策划,系统推进。要把“质量兴业”活动纳入正常业务工作轨道,合理安排活动内容、调配资源,协调工作,使“质量兴业”活动与行业管理活动有机结合,为全面提升行业竞争力,振兴行业发展服务。
  
  我部对“质量兴业”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在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标准制修订等工作中,重点支持“质量兴业”活动的相关项目。对行业协会策划和推进“质量兴业”活动,给予专业性指导,并召开“质量兴业”活动经验交流会议,对“质量兴业”活动进行总结。在“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设立“质量兴业”活动工作平台,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彭琦
  联系电话:010-68205246
  电子信箱:pengqi@miit.gov.cn

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6〕42号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营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第三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是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制定城市绿化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绿化区域。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制止和检举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论证后,按法定程序报权限机关批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和设置其他设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违者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补偿后方可占用。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绿化管理部门参加审查。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要与其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化工程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地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