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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利率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李统才

时间:2024-07-01 10:4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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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利率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李统才


[案情]

李某2003年6月24日向陈某借款4万元,2004年6月25日付还1.3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陈某于2004年11月18日把李某告上法庭。

陈某起诉认为,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借款后,李某已按约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因此,要求李某归还2.7万元并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

李某承认已支付了一年的利息。但提出,双方对利率没有具体的约定,也就是说,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应视为不用支付利息。

[法理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应否支付利息的问题,即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是否应视为不用支付利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超过五年,但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因此对该问题的讨论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一、该条有两层含义:

1.无息的推定

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对此,合同法作了根本性的改变,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利率须合理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适应该条应注意的问题:

1. 利息与利率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利息”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货币报酬,合同法规定的利息是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一种物质鼓励。“利率”是在一定时期内贷款人付给借款人的利息数与存款数的比例。利息与利率的关系为:利息=本金×天数×利率。因此,利息与利率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当事人因利率发生争议,并不必然导致利息约定不明。

2. 当事人因利率发生争议的问题

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多为急用,且多发生在亲友之间,所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采用口头形式比较普遍。从合同法第211条的分析可见,合同法忽视了这方面的问题,对当事人因利率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对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的问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虽然是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实施的,但与合同法没有根本的抵触,因而在未正式废止前,仍应当是有效的。即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当事人约定有利息的前提下,如果双方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具体到本案,原告认为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借款后,李某已按约支付了一年的利息;被告承认已支付了一年的利息,但提出,双方对利率没有具体的约定。说明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需支付利息。在当事人有约定利息的前提下,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月利率按1.2%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的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前一时期,一些国家企、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用国有资产开办各种类型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在工商注册时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现对这类企业和经营单位的产权归属及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主要是指:
(一)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各种物质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
(二)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三)依据国家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利润;
(四)通过成本费用列支和从留利中、销售收入中提取、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但不包括在国家规定比例内提取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和奖励等支出的消费性基金;
(五)按国家规定减免税后明确应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实行专项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金。
三、对上述国家投资及投资经营收益形成的资产,投资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明确作为国家投资并收取投资的经营收益,纳入投资部门、单位的财务预决算管理;
(二)将投资及累计形成的收益一并作为国家借款,借给企业和经营单位有偿使用,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结合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实际经济效益收取资产占用费。资产占用费归国家所有,由借出的部门和单位收缴,纳入财务预决算管理。
四、用国有资产支持创办集体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明确这部分资产产权仍归国有,并实行有偿占用;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合资办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按合资办法收取应得的经营收益。
五、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对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对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都应明确其产权归属,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今后凡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的企业和经营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不得变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1991年2月20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通知

2003年1月22日  财办统〔2003〕4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财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各金融保险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市国资办:
  为认真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和审核工作,确保各类报表编制范围全面完整,编制方法准确规范,报表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有效提高报表数据编报质量,针对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做好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应加大报表数据审核工作的组织力度,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报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工作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一)及早安排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机构)的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明确、落实报表审核及数据核对过程中的分工与责任,加强内部分工协调。地方审核工作在组织方式上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逐户送审、业务处轮审、集中会审等多种形式,并对审核结果做好登记和记录;中央部门和中央直管企业应认真做好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与财政部国库司出库拨款数的核对工作。
  (二)实行报表审核工作的层层负责制度。地方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本级所属企业、单位的会计决算报表进行审核,并负责对下级财政(国资)部门上报的报表数据进行验审;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负责对所属企业、单位报表进行审核,中央直管企业至少应从第三级次进行验审;对层层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应的基层企业、单位进行修改,严禁越级调整基层企业、单位的报表数据;督促企业、单位和中介机构及时完成报表审计工作,并对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报表认真核实、修改,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按时上报。
  (三)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核各类报表数据。在各类报表审核工作中,充分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紧密结合的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数据水分,提高填报质量。除根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报表制度文件和计算机已设定的公式参数外,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提供的过录表查询、有效性审核等功能控制误填、无效数据,加大核对工作力度,以确保各项基础数据准确无误。
  (四)强化报表数据审核工作的层层考核机制。将各类报表的审核结果纳入年度报表考核范围,对各项考核结果实行量化打分,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考核计分标准仍比照财统函〔2000〕28号文执行,各地方、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可结合实际细化考核内容。
  (五)做好全国统一验审前所有报表及数据软盘的审核工作。各地方、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应确保在全国验审会上一次通过各项审核。凡在全国验审会上存在基层企业、单位数据有误的,一律带回从基层企业、单位进行修改,限期重新上报,禁止在全国会审会上突击调整基层企业、单位报表数据。各地方应在规定上报日期后的15日内认真做好有问题数据的反馈、调整和重报工作。
  (六)及时组织会计决算报表数据质量的稽核工作。各地方、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在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对所属企业、单位各类报表数据质量的稽核工作,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取消当年的先进评选资格,并依法予以惩治。
  二、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的主要内容
  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核工作应以正式下发的各类报表编制文件及数据处理软件为依据。审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填报规范性审核、数据完整性审核、数据真实性审核、数据勾稽关系审核、数据一致性审核和数据年度间增减情况审核等。具体是:
  (一)审核所上报报表及软盘是否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文件要求、格式、相关内容编报,按相关参数录入,按相关方法进行合并或汇总。
  (二)审核上报各类报表及数据软盘是否全面、完整、手续齐全,审核各类报表全部内容是否填报、录入完整,有无漏表漏项,金额单位是否准确无误。
  (三)审核企业、单位填报的各项数据是否真实可靠、不重不漏,各项封面信息填报是否规范、准确。有无虚报、错报、漏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合并、汇编范围企业、单位的户数是否按照统一要求全面收集、不重不漏,并按规定逐户录入。尤其应注意审核企业类报表中的行业代码是否按文件要求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进行填报,防止从上年封面中简单提取照抄;并着重对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核对户数、封面及重点指标。
  (五)审核各类报表重点指标及户数与2001年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分析企业、单位户数增加或减少的原因,填写《2002年主要指标变动表》(见附件2),并按财统〔2002〕26号文填报《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中央直管企业还应填报《汇编范围内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比较表》。
  (六)认真审核各地区、各中央部门、有关中央直管企业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情况,必须对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对单位的实有人数进行一一核对。
  (七)认真审核各类报表的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各类报表的合并或汇总数据与基础录入数据是否相衔接,上报的汇总报表与数据软盘是否一致,上下年度间数据是否衔接。
  (八)检查数据合并或汇总方法是否正确,树形结构及数据库结构是否规范、清晰,地方汇总单位应认真做好数据有效性检查,及时核实有关重点数据,防止异常数据影响汇总结果。
  (九)各地方应认真核对业务处(室)间相关数据的一致性,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与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相关指标衔接一致,存在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十)中央直管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及保值增值情况表”中各项客观增减因素的数额与审计报告及证明材料相关数据应核对一致,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和项目进行填列,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如有特殊情况应写出专项说明。
  三、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验审前需做好的准备工作
  2002年度全国会计决算报表的验审工作将按中央和地方分别进行,计划从3月中旬开始,截至4月下旬完成。各地方、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应提前做好全国验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携带手续齐全的上报资料参加验审,主要准备工作有:
  (一)完成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机构)的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已通过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机构)审核的各类会计决算报表及计算机介质数据。
  (二)按照统一要求的上报内容和份数,打印出各类会计决算合并或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报表按大类打印)、编制说明(或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中央直管企业还应准备会计报表附注和审计报告,将以上材料分别按报表类别装订成册,由有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按照统一要求准备好应上报的各类会计决算合并或汇总数据及基础数据计算机介质一式两份、编制说明(或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中央直管企业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一式一份,做好在计算机中临时抽审有关数据的准备工作。
  (四)提前填写本通知要求的审核工作用表(附件1)及《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并附电子文档,其中:中央直管企业还应上报《汇编范围内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比较表》和《2002年汇编范围内企业树形结构表》。
  (五)完成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机构)审核工作小结。内容包括:审核工作主要组织方式、审核采取的主要方法、结合实际增加的审核内容、主要工作经验和建议等。
  四、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
  在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和审核工作中,各地区、各中央部门、中央直管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文件规定,强化数据质量控制措施,提高各类报表和数据的编报质量,充分做好全国验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会计决算报表达到以下要求:
  (一)填报方法规范、准确。使所属企业、单位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和方法符合统一下发的相关制度、报表编制文件及财务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要求,按照报表类别和隶属关系实现逐级逐户编制、录入和汇总。
  (二)上报数据真实、完整。确保所属企业、单位上报的各类报表和录入软盘数据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完整上报,各项数据符合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客观和合理。
  (三)相关指标衔接、可比。全面核对所属企业、单位上报不同业务部门相关报表数据的一致性,对于存在的差异应查明原因,对有问题的数据应及时进行调整,或做出情况说明。
  (四)上报进度及时、高效。及时落实层层数据审核工作任务,督促所属企业、单位及时参加层层数据审核工作并纠正审计、审核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层层合并或汇总的企业、单位基础数据准确无误,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完整的上报资料。
  附件:1.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审核工作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CBT[2003]4F1_20050520.doc
     2.2002年主要指标变动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CBT[2003]4F2_2005052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