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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王海宏

时间:2024-07-05 08:5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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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

王海宏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次,侵权行为通常由行为人自己实施,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 负责,对行为人之外的他人或者物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悬挂物、动物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不能证明其不有过错或者其他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仍构成侵权行为。最后,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即造成的损害。损害包括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
  (二)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特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在违反义务的性质和侵害对象上不同于违约行为。侵权行业通常是行业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但是,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呈扩大趋势,表现为将第三人侵害债权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使债权成为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违约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侵害他人债权等相对权的行为。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从百产生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侵权行为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过错是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的非验证。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无过错即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土温针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体现。
  二、侵权之债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同时产生侵权责任和侵权之债。所谓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汗后果。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现由在于:第一,侵权之债为受害人实现私力救济提供了依据。侵权行为发生后,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以损害赔偿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受?人可以直接依据其享有的债权,请求债务人即行为人履行。第二,侵权责任是侵权之债得到适当履行侵权行为人履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和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更加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如果仅有侵权之合谋,会使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完全进入“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也会使国家强制力停留在威慑的层面上,既不利于国家对侵权行业的制裁,也难以保证侵权之债的履行。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工会基本职能研究

张 建 国

工会基本职能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实际上在工会理论界至今仍有争议。尽快弄清这一问题,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先弄清基本职能这个概念及特征,否则,其结果势必徒劳。

所谓职能就是指人、事、机构的职责、作用和功能,它从不同角度或按不同标准,可分成不同的类型。从其作用的对象的角度,可分成基本职能和具体职能两个层次。一个社会组织的基本职能不同于其主要职能。前者是由这个社会组织的性质决定的,是这个社会组织诞生时就有的,是贯穿于其存在始终的,且可同时有多个;后者是这个社会组织的职能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决定作用的职能,是随着社会组织所处的客观环境或面临的主要任务的变化而变化的,且具唯一性。但两者有时也是重合的,即当这个社会组织的某项基本职能在其职能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时,这项基本职能也是其主要职能。例如,我国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有两个,即政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而现阶段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社会管理职能一个。因此,“一个组织的基本职能(责)只能有一个”的观点是不对的。
根据上述科学的认识,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工会的基本职能应包括维护职能和教育职能两个方面。维护职能就是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职能;教育职能就是教育职工群众维护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职能。这集中体现了工会的性质,同时也是由工会性质决定的。因为,从客观上和实质上讲,工会就是无产阶级利益同资产阶级利益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的产物。当然,工人最初组织工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但这是他们那时还未意识到两个阶级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的缘故。有人认为,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所以工会的基本职能就是维护。这是极其片面的,因为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这只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的。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工会是社会阶级矛盾的产物。现在大家一致认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鲜明的阶级性与广泛的群众性的统一体,阶级性与群众性是工会的本质属性。工会的鲜明的阶级性说明了什么,不就是说明了工会是一个社会政治团体和阶级组织,是无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吗?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工会是“整个工人阶级的代表和为工人阶级利益而奋斗的战士”。工人阶级利益包括具体利益和根本利益两个方面,这就要求工会对这两个方面的利益都须维护。怎样维护?具体利益须靠工会直接去维护,而根本利益就得靠工会教育职工群众自觉去维护,这就决定了工会的维护职能和教育职能是基本的。既然是基本的职能,这就象我党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样,缺一不可。

近年来,工会刊物上有个“工会基本职能(责)是维护”的提法。按照形式逻辑原理分析,这个提法的主语项(工会基本职能)周延,因而断定了工会基本职能的全部是维护,这就明显地把工会的教育职能排除在工会的基本职能之外。其实,教育职能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工会诞生时就有的,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不管工会的最初目的如何,现在他们必须学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组织中心而自觉地进行活动,把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作为自己的伟大任务。”我党当初为啥要组织领导工会?主要目的不就是为了通过工会教育组织工人群众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奋斗吗?而客观上,工会也是担负此项职责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因为工会的组织对象包括了所有的工人群众, 且工会组织的群众性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能中又具独特优势。因此,在我国长期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工会始终肩负着教育组织职工群众为实现党的任务而奋斗的职责。简言之,工会的教育职能,既是工会接受党领导的一个基本标志,也是工会的组织形式决定的,决不能排除在工会基本职能之外,否则,工会就不是真正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阶级组织,也无法与最初的工会、黄色工会相区别。
因此,无产阶级革命家及政党在谈及工会的任务、职能时,总是把教育与维护相提并论。列宁指出:我们“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他们来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列宁的“两个保护”说明了工会既具有保护职工具体利益的职能,也具有保护国家利益的职能。而后一个职能,实际上就是工会的教育职能,因为工会要实现后一个职能,离不开履行教育职能,即离不开教育职工群众来保护国家利益。列宁只把这两个职能放在一块提出来,就足以证明这两个工会职能是基本的。列宁还曾形象地把无产阶级先锋队比作“发动机”,把工人群众比作“机器”,把工会比作他们之间的“传动装置”。我党也总是要求工会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传动装置”和“桥梁纽带”都是连接两头、两个面向,其含义和功能是不言而喻的:一面是自下而上地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真实地反映给党,以完善修正党的决策,即维护职能;一面是自上而下地把党的主张和方针政策贯彻到职工群众中去,并使之变为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即教育职能。这就是说,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能,教育也应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工会少了教育职能,“传动装置”和“桥梁纽带”作用就发挥不好。同样,毛泽东在苏区时也指出:工会“是保护工人利益的保垒,同时它又成为广大工人群众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邓小平在代表党中央向工会“九大”的致词中,首先要求工会要“教育全体会员认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伟大意义,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经济、管理、技术、文化水平”;同时又要求“工会组织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替工人办事的组织”。近些年来,我党领导人多次重申:工会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我党的“两个维护”与列宁“两个保护”的含义是一致的。

总之,维护职能是工会存在的基础,工会丢掉它就不能实现教育组织职工群众的目的;教育职能体现了工会的阶级本质,工会丢掉它就不能成为真正的为工人阶级根本利益而奋斗的“战士”。工会这两项基本职能,是并列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为条件和互相促进的关系,是一个有机整体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只肯定其中一项而否定其中另一项是工会的基本职能。这如同我们决不能因为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是统一的关系,而只提一个物质文明建设就行了一样。
事实上,将工会的基本职能限定于依法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上,这只会减弱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工作的对象是人,工会工作就是做好人的工作,即通过做好职工群众的工作,来保护好、调动好和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完成党和国家的任务服务。实践证明,工会做好职工群众工作和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职工群众的“三性”,必须认真做好“维护”和“教育”这两篇文章,即除依法维护好他们的具体利益外,还须发挥群众组织的独特优势, 通过多种具体途径和方式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和大局意识, 把他们的“三性”引导到努力完成党和国家的任务上 。只有这样,工会才能更有作为,才会发挥应有作用。如果我们片面地认为工会只有直接通过依法维护职工具体利益,才能保护、调动和发挥好职工群众的“三性”,那么,就会人为的缩小工会组织的工作领域和活动空间, 限制工会组织的“用武之地”,甚至可能产生一种误导,影响那些经济效益好、职工权益得到保障的单位和地方的工会组织难有作为。即或在私营企业中, 工会也要教育职工为企业发展作贡献, 这不仅是因为企业效益与职工利益息息相关, 而且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工会履行教育职能, 也是维护国家利益。
当然,工会的这两项基本职能是有主次之分的。从工会存在的整个过程或从总体上来看,工会的基本职能应主要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否则,工会与党政组织就没什么两样。但是,由于工会的基本职能在内容、主次和作用等方面,会因社会环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所以,具体到工会存在的某个局部或某个时期来看,工会的这两个基本职能不会变,而工会基本职能的主要方面,就有可能是维护,也有可能是教育。如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改革力度加大,劳动关系复杂化,这就决定了工会的基本职能主要是维护。但具体到某一局部, 如一个企业工会在具体工作中, 究竟以维护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 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哪个方面是企业的主要矛盾, 哪个方面就应是工会的工作重点。 可见,工会具有这两项基本职能,有利无弊,决不会影响抓主要矛盾。
如果将工会的这两项基本职能合二为一,说成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只有一个,即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和根本利益,那么,工会突出这一个“维护职能”就毫无意义了,因为,这样达不到强化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本意。况且,我们讲的维护职能是狭义的概念,其内涵是确定的,这就是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否则,在工会理论上和实践中就难以把握,甚至会乱套。

为了进一步认识和正确把握工会的基本职能, 还有必要对工会的具体职能作番研究。工会具体职能是工会基本职能在较低层次上的延伸和具体展开,是实现工会基本职能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也是工会机构设置的具体依据。工会具体职能内容丰富, 涉及面广, 它们有的不是工会诞生时或党领导初始就有的,而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产生的, 且还会随着工会环境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从现阶段来看, 工会的维护和教育这两个基本职能, 主要包含着以下一些具体的业务职能。
一是经济建设职能,即吸引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的职能。工会履行经济建设职能,并不是直接去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而是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技术比武、技术协作、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设、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来吸引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把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到发展经济上来,其直接目的是维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
二是参与监督职能,即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检查监督国家有关职工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这项职能是社会主义国家赋予职工群众的一项民主参与、监督权利。工会参与管理不是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和企事业单位,而主要是以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为目的,通过参加有关机构和会议、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以及基层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渠道,参与立法,参与政府涉及职工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参与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
三是调节劳动关系职能,即代表职工参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保护职工劳动权利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会的这项职能已越来越突出。工会调节劳动关系有多种形式和途径,主要是参加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负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指导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等。
四是生活保障职能,即关心职工的生活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就业及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方面的职能。工会的这项职能,完全是为了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生活保障职能的具体内容很多,如职工生活福利工作方面就包括了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生活服务、困难补助、互助互济、职业介绍、疗休养等。
五是思想宣传职能,即向职工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能。其具体内容根据各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来确定。工会履行思想宣传职能,与党组织不同,其显著特点是着重于提高占工人阶级绝大多数的中间和后进的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觉悟,主要采用群众活动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
六是职工文化职能,即开展职工文化工作,满足职工群众的精神需求,提高职工道德水准和科技文化素质的职能。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培训以及文学、文艺、体育、图书阅览、文化休息等职工业余文化娱乐的诸多形式,还包括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管理等。
七是组织建设职能,即在企事业、机关单位发展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最大限度的把职工群众组织起来的职能。组织建设职能,是工会的一项基础职能,旨在保证工会其他各项具体职能的实现。
八是对外联络职能,即同国际工会联系与交往的职能,旨在加强交流,吸取和借鉴国外工会的经验与教训,增进与各国工人阶级的友谊。这项职能主要由全国总工会和省级地方工会承担。
九是财务管理职能,即依据《工会法》收管用好工会经费的职能。工会经费是工会其他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工会的财务管理,改革工会的财务管理方式,已提到各级工会的重要议事日程。
总而言之,工会基本职能问题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及相关科学的原理,进行系统的研究。诸如工会职能的涵义、特征、分类以及工会基本职能与其它各种类型工会职能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都要弄清楚。惟有如此,才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工会基本职能。笔者关于工会具有两个基本职能的主张,是否正确,是否最妥,希望理论界给予评说。

有不同看法可与本人讨论,联系方式:email:a-a-b-c1234@163.com


关于组织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组织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当前,在乡镇企业技术落后、科技人才十分匮乏的情况下,组织城市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是贯彻落实“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方针,发展横向经济联系的重要步骤,是实施“星火计划”,改变农村经济结构,振兴地方经济,实现我省战略目
标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了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这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包括县属企业),要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紧密围绕我省优势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重点支援资源丰富,而又急需科技人员的地方。要把支援乡镇企业同改变财政补贴县面貌结合起来,同发展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结合起来,振兴地方经济。


二、今后一个时期,省每年要组织部分科技人员到乡镇企业进行定期服务,每期一年。
选派科技人员单位与受援单位要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系,选择适用技术和项目,本着形式多样,互惠互利的原则,采取技术成果转让,联合开发新产品,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供信息服务,进行技术咨询,培训人才等形式,广泛开展科技和人才支援活动,力
争做到选派一个科技人员,帮上一个项目,办好一个企业,创造一定效益。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省政府下达的支援乡镇企业的计划,选派在职的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有独立解决技术问题和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懂得经营管理,身体健康的科技人员,离退休的科技人员,符合上述条件,本人自愿的,亦可选派。选派的科技人员,只带党团关系,
不带其他方面的关系。
四、对按省政府下达的计划选派到乡镇企业服务的科技人员,保留原职、原薪、原待遇(奖金由受援单位支付)。选派的科技人员到受援单位工作后,由受授单位提供食宿条件,一般支付不少于出差标准的补贴(在家就餐者每天补贴不少于一元)。领取受援单位的奖金,其奖金不计入
受援单位的奖金总额。科技人员在支援乡镇企业期间,为受援单位出差,旅差费由受援单位负责。
提倡支援单位、受援单位和选派干部本人签订经济、技术合同,取得经济效益后,可从所创效益中提取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给支授单位(也可由双方议定),并由支援单位从中提取百分之十,奖给直接参加支援的科技人员,这部分奖金不列入奖金总额。
五、选派的科技人员下派工作期间,不能利用节假日回家团聚的,每半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十天,往返路费由受援单位据实报销;原单位在分配住房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六、机关、事业单位选派的科技人员,医疗费仍按选派前的规定执行。企业或非财政开支的事业单位的选派人员,其本人的医疗费用由受援单位负责解决。选派的人员因公伤、亡,进行治疗、护理及善后处理等所需费用,由选派单位负责妥善解决。
七、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对选派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应保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受援单位也可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八、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科技人员,在流向合理的前提下,本人志愿到地方中小企业或乡镇企业工作,用人单位又愿接受的,原单位应予支持,户口可以不动,也可以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转手续,调入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的户口、行政关系,保留在调入企业所在地的乡镇企业局,不
占行政、事业编制,本人全民所有制身份不变,并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的一切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工作二年后,本人要求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由原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安排。
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组织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日程,统筹安排。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计划,与派出单位一起,做好科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检查督
促各项政策的落实。要关心下派科技人员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为振兴地方经济作出贡献。
十、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8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