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证监发[2004]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重组监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其审议的重组事项进行审核。
申请人对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对其重组事项所作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将其重组事项提交重组委审议。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2部
第三条 重组委通过重组委工作会议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上市公司的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重组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重组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重组委审议程序向社会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成办法
第五条 重组委由中国证监会及业内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为20名。
第六条 重组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委员每届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七条 重组委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公正的品格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因证券违法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三)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精通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长时间的证券市场研究、管理或实践工作经验,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有较深入的研究。
第八条 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两次无故不出席或者连续三次不能出席重组委工作会议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重组委工作纪律的;
(五)不适宜担任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重组委委员。
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
第九条 重组委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提交的上市公司重组事项;审议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和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上市公司重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重组委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议意见并行使表决权。重组委委员有权通过中国证监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审查材料。
第十一条 重组委委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将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证券买卖的咨询。
第十二条 重组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重组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重组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重组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接受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重组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重组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不得以重组委委员的名义参加中国证监会以外的部门、单位组织的活动,不得以重组委委员的名义牟取利益;
(八)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重组委委员审议重组事项及发表咨询意见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利害关系情形之一的,委员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一)委员的亲属在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担任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工作的单位为重组各方当事人提供过有关业务咨询,可能影响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委员的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与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有行业或者业务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在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委员曾与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重组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四条 重组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对重组委委员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为重组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安排重组委工作会议、送达审核材料、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及保管档案等相关会务工作。
重组委审议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在重组委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材料送交参会委员,由委员签收。
重组委审议其他重组事项,上市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时间和材料送达事宜。
第十七条 重组委通过召开重组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重组委会议的重组委委员为7名。
第十八条 重组委会议开始前,委员应签署不存在与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人员接触事项的声明,交由上市部工作人员留存。
第十九条 重组委会议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负责主持重组委会议,听取上市部预审人员审核情况的报告和说明,组织参会委员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重组委会议对重组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重组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重组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时,重组委委员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根据该工作底稿及会议讨论情况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议工作需要,重组委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但所邀请的专家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重组委可以要求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到会陈述意见,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对于委员的任何提问、意见及相关陈述,未经同意,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重组委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审核意见,并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委员投同意票的,可以附加条件,但应当详细说明所附条件的内容;投反对票的,应说明反对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上市部负责对重组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重组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提交工作底稿,并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未获通过的,上市公司根据重组委提出的意见对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提出新方案的,可以重新报送申报材料;符合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提交重组委审核。
第五章 对重组委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重组委在审议上市公司重组申请、发表咨询意见时,应当保持客观、独立、公正。如重组委会议所提审议意见与投票结果出现明显差异,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委员予以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另行安排会议重新审议。
第二十七条 重组委委员在审议重组申请、发表咨询意见时,如工作不尽职,不能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议意见,或存在违反重组委纪律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对委员进行谈话提醒。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接受对重组委委员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如有重大线索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重组当事人不得通过与重组委委员私下接触、提供馈赠及其他方式干扰重组委委员工作,影响重组委委员的决定。如存在前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当事人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暂停审核。
重组当事人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有义务督促当事人遵守上述规定,如中介机构存在唆使、协助或参与前述干预重组委委员工作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在6个月内不接受该中介机构报送的专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5月8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证监公司字[2002]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2004年5月12日
附件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声明
一、本人 曾/未曾 私下与本次所审核的上市公司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过接触,接受/未接受 过上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如有,请予以具体说明:
二、本次所审核的上市公司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人员 曾/未曾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本人对所审核事项的判断。如有,请予以具体说明: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
本次所审核的公司名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审核工作底稿
参会委员姓名:
重组委会议届次: 年 次
重组的上市公司名称:
审核事项:
一、对初审报告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及依据:
二、重组事项是否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的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如有,请说明:
三、重组事项是否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如有,请说明:
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保证不影响和干扰重组委审核工作的承诺函
兹承诺:
1.在本次重组申请期间,本公司保证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向重组委委员提供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重组委委员对本次重组的判断。
2.本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重组委的审核工作。
3.在重组委会议上接受重组委委员的询问时,本公司保证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简洁,不含与本次重组审核无关的内容。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铁路车站货场实行内部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
铁路车站货场实行内部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铁路运输企业走向市场势在必行。铁路货场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营业窗口,完善经营机制,优化运力配置,改善服务环境,提高管理水平,不但是铁路运输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的强烈需要,货主的迫切愿望。为了充分发挥铁路货
场的功能,为货主提供安全、迅速、经济、便利的服务,决定铁路车站货场实行内部企业化经营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性质和任务
铁路车站货场实行内部企业化经营管理,是铁路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采取的划小内部核算单位的措施。铁路货场历来是铁路企业货物运输的对外营业窗口,实行内部企业化经营管理是把货场作为独立核算的单位,按工附业体制进行管理,赋予货场自主经营权,承担加强货场管理,
增加货运服务项目,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的责任,形成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铁路货场实行内部企业化经营管理后,仍作为铁路企业的货运营业窗口,代表铁路企业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履行铁路企业应承担的义务。
二、服务项目
1.办理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包括电话受理、上门服务);
2.集装箱装箱、掏箱;
3.货物仓储;
4.货物运输设备、用具、装卸机具、篷布等租赁;
5.货物装卸、搬运;
6.货物装载服务及加固材料代购;
7.货物铁、水、公联运代理;
8.货物接取送达、门到门运输及全程服务;
9.货物包装、集装;
10.货物承运前、交付后保管;
11.办理货物运输保价、代办货物运输保险;
12.货物押运;
13.代递货物随附文件;
14.易腐货物始发加冰、加盐、加保温衬垫;
15.货物运输技术咨询;
16.货运、装卸机具修理;
17.运杂费代缴、代结算。
三、组织管理
货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后,仍由车站站长领导。在运输组织上,要服从车站的统筹安排、统一计划和统一指挥。在经营管理上,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各级货运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对货场实行归口管理。
车站货场要加强管理,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用工和分配制度,以增强货场的活力。
四、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1.货场必须在保证完成运输任务和运输收入的前提下从事其他经营业务。
2.货场必须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安全经济责任制。因货场责任造成的行车事故,货场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3.货场要努力维护路风、路誉,落实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服务和收费都要规范化。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各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提出意见,铁道部统一公布。
五、关于运输契约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填写“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作为托运人向铁路提出货物运输服务申请。订单上印有货场所能提供的服务项目,由托运人自愿选择。
托运人填写货物运输订单后,不再填写“货物运输要车计划表”。
货场在确认能够满足货主运输要求后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运单)。运单作为货场代表铁路企业与托运人签订的契约,具有法律效力。为适应货场实行内部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对现有运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运单上有“服务项目”栏,由托运人把在订单中选择的服务项目的
序号填写在运单上,并在交纳运费的同时交纳服务费。货场按照运单记载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修改后的运单上印有承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经济或法律的责任。
货场收取运输服务费以“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杂费收据”作为收费凭证。此种凭证由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各铁路总公司,下同〕统一印制,有偿供应。货场要建帐,按有价票证管理。
“铁路货物运单”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由铁道部规定统一格式(运单统一编号),铁路分局印制,有偿供应货场使用。
六、财务管理
1.资产关系。
货场实行内部企业经营管理后,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货场资产按以下原则处理:
除房屋建筑物、线路、信号、外部给水电力以外的其他经营资产划归货场,由货场负担折旧和修理费用。
房屋建筑物、外部给水电力根据铁路分局确定的比例由货场分担折旧及修理费。
2.收支界定。
货场经营收入为货场通过增加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经营支出为货场的全成本支出,包括工资(工资总额由主管部门下达)及附加费,固定资产折旧及大修费用,设备、设施运用维修费用,材料、燃料费用,以及按规定分摊的间管费用等。
货物运费和《价规》规定的杂费,应按运输收入的有关规定如实报缴,不准截留挪用。对原属运输收入中的货运服务收入,自货场开始独立经营之日起准许划为货场经营收入。
3.利税关系。
(1)货场按工附业单位纳税规定进行纳税。
(2)货场的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作为工附业利润,按33%的比例上缴铁路分局,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并按资产关系回报主业。
(3)货场财务决算由车站统一上报铁路分局汇总,为正确反映货场的经营情况,在逐级报送决算时,将货场的收支利情况详细附报。
4.独立经营的货场执行运输企业财会制度(按工附业),要严格财务管理,对盈亏负连续责任。货场的具体财务管理及核算办法,由铁路分局及铁路局按本办法精神制定。
七、工资性支出
货场人员的工资总额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其工资总额(含基本工资、资金、各种津贴、补贴)及工资附加全部由货场承担。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另定。
八、配套措施
1.修改《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明确运输合同的概念,确认“铁路货物运单”(运输服务合同)是承、托双方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是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同时修改“铁路货物运单”,制定“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杂费收据”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格式。
2.修改“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取消圈管(即承运前保管)站。因为承运之前运输合同并未生效,货物进货场后应由托运人负责保管或委托货场有偿保管。
3.铁道部按照各地经济差异,公布各地的货运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货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规范。
4.货场实行内部企业经营管理,货运计划的审批手续按货运计划改革方案办理。货场根据批准的月度计划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
九、组织试点
1.确定在68个车站进行货场实行内部企业经营管理的试点,各铁路局只能在铁道部公布的试点站进行,不得扩大范围。
2.铁道部组织对试点站的货运主任干部进行培训。各铁路局要组织对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
3.各铁路局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保证尽快试行。
199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