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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水产养殖灾后恢复生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0 23:16: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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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水产养殖灾后恢复生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水产养殖灾后恢复生产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今年初以来,长江中下游地区遭遇历史罕见的严重旱灾,渔业特别是水产养殖生产受到重大影响,大江大湖大库水位急剧下降,池塘水位持续偏低、部分出现干涸龟裂,养殖水产品大量死亡或被迫提前上市,亲鱼和鱼种保存困难,苗种繁育严重受阻。进入6月份,长江中下游地区又连续发生强降雨,一些地方旱涝急转,导致渔业生产再次受灾。持续的灾情,严重影响了渔民生产生活以及水产品市场供应。灾害发生后,各地积极采取措施,抗旱减灾、支持渔业发展。国务院专门召开长江中下游五省抗旱工作会议进行部署,中央财政紧急拨付4亿元渔业抗旱救灾资金,用于补助渔民和水产养殖户恢复渔业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目前正处于灾后恢复生产关键阶段,为推进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努力实现全年养殖生产发展目标,保障主要水产品有效供给和渔(农)民增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灾后复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从保供给、保增收、保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渔业灾后复产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渔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动员全渔业系统力量,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更加主动、深入地评估和分析旱涝灾害对渔业特别是水产养殖业造成的影响,为下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提供可靠依据。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协调、配合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救灾和恢复生产资金支持,细化渔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抓紧落实政策。要调动渔业系统各方面力量,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大灾之年“不减产、不减收”、渔业经济平稳运行。

  二、尽快修复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恢复养殖生产能力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并落实国家的各项支持政策,帮助受灾养殖场(户)解决修复养殖基础设施的资金短缺难题。要指导当地原良种场和苗种场抓紧修复损毁的生产设施,尽可能恢复良种生产和苗种供应能力;尽快修复因旱涝灾害损毁的池塘、大棚和网箱等生产基础设施,确保正常养殖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池塘进排水设施建设,通过水库引水、泵站抽水、临时打井、挖塘蓄水,及时修复、添置提灌设施等多种措施保障养殖用水;要加强水质监测和调控,确保养殖用水达标。

  三、抓紧苗种培育和调剂,确保灾后复产顺利进行

  要加强省市间团结互助,及时开展灾区和周边省份水产苗种生产情况摸底工作,查清灾区亲本和苗种存量,核实恢复生产所需亲本和苗种缺口,制定灾后复产苗种调配方案,积极组织做好种苗调剂工作。要指导灾区强化现存亲本培育,鼓励有条件的苗种场开展苗种繁育,同时积极组织各级水产原良种场根据灾区需求扩大生产规模,确保灾区恢复生产急需的苗种及时供应。同时,要加强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切实保障水产苗种数量充足、质量过关。

  四、强化病害监测和防控,努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当前正是水产养殖病害的高发季节,一旦暴发疫情,对水产养殖生产危害极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病害防治、技术推广)机构切实加强大宗养殖品种常规性、多发性疫病的监测和预警。要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率,及时发布病害预警预报信息。要指导养殖户加强饲养管理,科学确定放养密度,投喂优质配合饲料,注意水质调控,确保水质清新。加强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指导,避免养殖生产者灾后病急乱投药。要大力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严格依法检疫,防止病害跨地区传播。要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在指导防病治病过程中加强规范用药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其他投入品。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五、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服务,确保水产品市场平稳运行

  当前水产品价格仍在高位运行,养殖生产者积极性较高。要充分发挥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采集系统的作用,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水产品市场供求信息,为养殖生产和营销商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要发挥渔民专业合作社在水产品产销对接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组织水产批发市场、超市等上门采购,实现水产品均衡上市,避免水产品价格出现大起大落。要按照“淡水损失海水补、灾区损失全国补”的思路,一手抓灾区生产恢复,一手抓全国渔业生产促进,努力做到灾区少减产、不减产、促增产,其他地区渔业生产稳定增长,实现全国水产品总产量增长的目标,保障全年水产品有效供给和市场稳定。

  六、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提升水产养殖防灾减灾能力

  池塘养殖是我国水产养殖的主要方式,产量占养殖总产量的53%,其中,淡水池塘产量占淡水养殖产量比重达到70%。目前,我国水产养殖池塘淤积老化严重,抗灾减灾能力很弱,老旧池塘面积约2000万亩,占养殖池塘总面积的近50%。此次旱涝灾害再次暴露出养殖池塘条件差、抗灾能力弱的问题,急需从打基础、治根本、管长远的角度,切实加强和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各地要抓住机遇、立足长远,积极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努力提升水产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强化水产养殖防灾抗灾能力,为确保水产品长期有效供给提供基础保障。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各省市、各盟市驻呼市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
(一)是呼和浩特市常住人口;
(二)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
(三)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采取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市、旗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民政、卫生、教育、统计、工商、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市、旗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所)具体负责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鉴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等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数。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六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市、旗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同级税务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同级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设有按摩科室的医疗单位或者保健按摩单位应当录用一定比例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从事按摩工作。
有残疾毕业生的学校应当重视推荐残疾毕业生就业。对就业确有困难的残疾毕业生,本着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当由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协助安置。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人事关系,应当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为残疾职工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并对残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
市、旗县区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类职业培训,并酌情减免培训费。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第十条市、旗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每年应当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填报相关报表。
第十一条市、旗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障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市区的用人单位每年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旗县的用人单位每年按照各旗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可以免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应当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就业保障金,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由市、旗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分级核定。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拨款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市、旗县区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市、旗县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按当年征收总额的5%上解自治区,用于全区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可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补贴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二)奖励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扶持城镇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及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四)适当补助残疾人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其他开支;
(六)用于补助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培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以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市、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的贷款,可以酌情给予贴息。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残疾人就业捐赠资金和物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为残疾人就业组织募捐。
第十八条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旗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地税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呼政发〔1998〕36号)同时废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分析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按重组方案Ⅱ进行框架设计。即东方电机厂作为独家发起人设立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成立后,原东方电机厂法人地位仍然保留,并作为法人持有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行使法人股股权。以非经营性资产组建的实
业公司为东方电机厂的全资子公司,由东方电机厂直接管理。
二、请你公司帮助东方电机厂按照此框架设计就股份制改组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等提出全面方案,使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和东方电机厂、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以明确的产权归属为基础的管理关系,按照股份制试点和企业集团试点的政策、法规推进规范化的工作。
三、东方电机厂股份制试点的其他各项工作,请按规定程序依次进行。应当报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199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