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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17 17:3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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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5号《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2年第5号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14日商务部第6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内贸科字〔1997〕第135号)和《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外经贸技发〔1999〕第103号)同时废止。



部 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商务领域经营、管理、服务及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商务领域标准,组织实施商务领域标准,对商务领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在商务领域内需要统一规范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第四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商务领域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商务领域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全的技术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向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商务领域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五条 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确定,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化指导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七条 商务部有计划地发展商务领域标准化事业。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商务领域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商务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

  第八条 鼓励商务领域行业组织及有关机构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参加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

  鼓励商务领域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负责管理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商务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制度;

  (二)编制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体系纲要;

  (三)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国家标准;

  (四)负责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复审以及审批、编号、发布、备案和组织出版发行工作;

  (五)组织开展商务领域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六)管理商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建立商务领域产品、服务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开展商务领域检验和认证工作。

  (八)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九)依法组建、管理商务领域相关专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下称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十)组织全国商务领域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十一)组织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统一管理商务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务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商务领域标准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商务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督促、检查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四)组织拟订商务领域地方标准;

  (五) 宣传贯彻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商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承办商务部委托的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商务部组织的由用户、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该专业标准化的技术组织,负责在批准的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技术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目录;

  (二)提出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协助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制定和复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四)承担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技术工作;

  (五)参与审查本专业标准草案,对标准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六)开展本专业标准宣传、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七)承办其他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 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承担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 商务部根据国家财政管理规定,组织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经费的预算申报,并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章 标准的计划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务部提出标准项目申请,并填写《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建议书》和《商务领域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的,应同时提交标准草案。

  必要时,商务部可以依法直接下达编制标准项目计划任务。任务承担人依据前款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商务部经汇总、审查、协调,形成商务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申请国家标准项目的,由商务部提交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

  申请行业标准项目的,商务部批准后向项目申请人下达《商务领域标准项目任务计划书》(下称《任务计划书》)。《任务计划书》应载明标准项目名称、归口单位、承担单位、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已经确定的标准计划项目申请进行调整:

  (一)商务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可以申请增补;

  (二)特殊情况,对标准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标准内容、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等,可以申请调整;

  (三)不宜制定标准的计划项目可以申请撤销。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需调整的,由起草单位填写《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商务部,经审查同意后,由商务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的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起草单位填写《商务领域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商务部批准。

  调整的标准计划项目未获批准时,应当按照原定计划执行。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八条 制定商务领域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

  (三)有利于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四)有利于促进商务领域产业发展;

  (五)有利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严格限定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范围。

  第十九条 收到《任务计划书》的项目申请人或行业标准任务承担人(以下统称标准起草方)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的规定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任务,并定期向商务部报告标准起草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不能按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提前3个月向商务部提出延期申请。同一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经批准同意的,最长可延期1年。

  超过期限项目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生产、管理、科研、检验(认证)、质量监督、经销、使用等单位的意见。强制性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40份,推荐性标准的反馈意见一般不少于30份。同一单位专家的意见不应多于2份。

  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征集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负责审查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具体组织工作可委托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会(商会或学会)或其他组织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参加审查的人数不得少于9人,应包括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认证)等方面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少于参加审查人员的1/4。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对于技术、经济、群众生活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

  采用会议审查方式,组织者应当在会议前1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提交给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人员。采用函审方式,组织者应当在函审表决日前2个月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及有关文件提交给参加函审的人员。

  会议审查和函审的表决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字认可。

  第二十七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经审查通过后,由标准起草方修改完善并形成标准报批稿报送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准的修订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与复审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行业标准由商务部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SB或WM,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SB/T或WM/T。

  第三十一条 商务部委托出版单位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刷发行。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商务部应当适时复审。

  商务领域相关专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商务部委托,组织对标龄三年以上的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分别提出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意见,报商务部审核。

  第三十三条 经复审,发现相关技术内容存在问题,影响标准继续使用,或需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的,由原标准起草方提出该标准的修改建议,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四条 行业标准修改单由商务部批准,统一编号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再版时应将标准和相应的标准修改单共同编辑出版,并在封面上注明。行业标准复审的,应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修改单一并复审。行业标准修订的,应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修改单一并修订。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在该法律、行政法规效力范围内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已有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均应加强商务领域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商务领域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标准归口单位咨询,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或未按规定完成项目制定工作的,商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年内不得承担商务领域标准化任务。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商务领域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表格的样式、提交文件的要求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内贸易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内贸科字〔1997〕第135号)和《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外经贸技发〔1999〕第103号)同时废止。




国民待遇原则下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从一起地下水资源纠纷引发的命案说起

曹培忠①,周艳波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 271000)

[摘要] 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不歧视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国民内部一律平等,不能因差别有所歧视。基于国民待遇原则,为充分保障农民权益,以国民待遇为基础的WTO法律体系不仅要求政府职能彻底转变,而且农民的利益应加强保护。中国加入以国民待遇为基础原则的WTO或许是一次机会,在推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给农民兄弟一次历史机遇。
[关键词] 国民待遇 权益保障 农民


The Researching on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Protection under the National Treaty

_____From Taking about the Case Criminal of the underground Water dispute

Cao Peizhong,Zhou Yanbo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a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non-discrimination, under the free trade condition, all are equal and exist no discrimination. Basing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to protect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WTO that is base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both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to transfer the administrative function and shall protect strongly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to be base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maybe is lucky for peasants to protect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Key words: National Treatment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peasant


谨以此文献给在市场条件下付出极大代价,质朴纯善的农民兄弟。同时也殷切希望,他们的权益切实得到保障,国民待遇规则彻底改变他们的命运,让他们享有市场条件下应有的权利。
—————笔者独白
一, 引言

2000年初夏,地处山东中部的某县,由于政府强行调配地下水资源,“弃卒保车”,政府在未做好当地农民思想工作的情况下,调配地下水资源引发政府和农民之间发生摩擦,农民自发地非法聚集,发生了一起震惊当地媒体的命案,当地公安干警一死一伤,警车被砸,造成了严重地后果。最后,肇事者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反思这一起本不该发生的命案,除了农民兄弟的质朴无知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尤其WTO条件如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问题,国民待遇原则是否适应于中国最广泛的社会主体——九亿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依法行政,如何分配地下水资源权益问题。
本文试从WTO的基本原则的生产背景及基本原则和农民利益的保障关系,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阐述:国民待遇原则不仅适应农民主体,而且应当加强。因为中国的问题就是农民问题,农民和农业的基础地位问题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共识。在当今条件努力学习江泽民“三个代表”积极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前提条件下,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加强农民权益维护和研究问题。①
笔者曾被公派澳洲学习国外先进法律文化,已学成回国。留澳期间曾考察过外国农业结构及社会权益保障等社会问题。本文力求抛砖引玉,引起社会对农民问题的再认识。若是这样,出身于农家的我,也就十分满足了。由于笔者才学疏浅,请同志批评赐教,将不尽感谢。

二,WTO国民待遇原则概述

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可以追溯到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当时中国应邀参加会议,之后达成妥协协议,形成了关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①在长达50年的历史进程中,GATT作为经济联合国在推动自由贸易、减低关税、协调各国经济立场政策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140多个国家申请加入了WTO,其中所涉及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②
中国政府作为当时的原始缔约国签署了协议,由于国民党政府及国际政治的原因,中国政府在几十年的时间未能恢复应有的地位和享有应有的权利。③直到1987年,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人审时度势,及时地提出了复关入世申请,④历经十五年,一波三折,终于在2001年月12日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
从此,中国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在WTO的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的规则和专项协议分别涉及农业问题及贸易问题,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NT)。⑤
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不歧视原则(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者服务进入一个领域后,也享有与该国的商品 服务相同的待遇。通俗地讲,在自由贸易市场条件下,国民内部一律平等,不能因差别有所歧视。实质上国民待遇原则是一种不歧视原则(注:这一原则在西方的法律制度中早有体现,已成为民法的重要的基础性法制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的普通性,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不歧视原则(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的一个重要方面已被详细具体化到知识产业协议及其他专项协议。)
因此,基于国民待遇原则,为充分保障农副产品流通及商品化,回归贸易自由化主流,除了授权WTO成员国合法地保护农村商品贸易外,允许政府对此进行干扰外,农村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和工业产品一样受WTO规则的约束,农副产品生产者享有相应的权利。①
由于政府对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进行干扰导致权利地过分滥用,即使发达国家也对本国农业关爱尤加,如美国最近签署法案,加大对农业的补给投入。为此,WTO的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农业协议》根据这一协议,在建立自由贸易体制方面,力求达到以下要求:第一,推进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第二,在合理保护的前提下,进行非歧视保护;为此保证农民的利益,政府在农民收入提高方面可以进行绿色补给,推进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
综上所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WTO农业协议适合于所有成员国,在保障农副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国外是农场主和劳动者,我国是农民。笔者注),维护农副产品的自由流通方面,要求政府一视同仁,并且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特殊保障。②

三,入世条件下,我国农民利益的保障问题

加入WTO将对中国生产积极深远地影响,③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挑战是尤其出口环境的自由,农民的农副产品进入流通市场更加畅通,产业结构调整及成本投入更加多样化,我国农民利益的保障问题更加突出。
第一,农副产品的自由流通,影响我国农民的生产方式,在保护条件和措施不利的条件下,中国涉农产品往往遭受限制和壁垒,使得农民利益受到伤害。在此条件下,政府职能部门不仅仅是领导者,收取一定的费用,而且是农民权益的最积极的保护者。
第二,自由贸易环境下,市场资源的配置不仅要按照行政意志和管制模式行进运作,而且政府要依法行政。①
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时代的先锋战士

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李 彦

党中央明确提出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三个代表”的核心是坚持党的先进性。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最根本的体现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素养,努力塑造出富有时代气息,符合时代要求的共产党员的先进形象,从而为我们党整体上保持先进性,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奠定坚定的基础。
新时代共产党员必须按照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坚定不移地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一个政党是否先进,就要看他是否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一个党员是否先进,就要看他能否积极地投身到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实践中去。新时代共产党员要展现先进性,就必须坚定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必须坚持并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实践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紧围绕实现全面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真正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成为推动事业实现新跨越的强大精神动力。
新时代共产党员必须遵循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共产党员必须坚定不移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并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联系不断变化的实际,推动马克思主义的与时俱进;必须坚定地做先进思想文化,道德情操的传播者和实践者,批判封建迷信文化,弘扬民族的科学大众的先进文化;必须做现代文化观念的倡导者和优秀精神产品的生产者,确立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现代文化观念,推进中国的先进文化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新时代共产党员必须切实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以良好的作风和形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每一名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地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注最希望解决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评价和检验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根本标准。
新时期共产党员必须不断提高能力素质,在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归根到底还是要通过真才实学,真抓实干来体现。因此,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工作,全面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和依法执政的能力;作为普通党员,要全力提高自己实际工作的能力,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本领的能力,综合民意集中民智的能力,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能力和在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真正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

二00五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