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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8:13: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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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国办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健全我国教育督导体制,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国家教育督导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国家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聘任国家督学;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二、组成人员

主 任:刘延东 国务委员

副主任:袁贵仁 教育部部长

江小涓 国务院副秘书长

委 员: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利民 教育部副部长

陈小娅 科技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王 伟 监察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王晓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郭允冲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刘 谦 卫生部副部长

侯 凯 审计署副审计长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报委员会主任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8月26日














商务部关于下达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工业品出口配额数量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下达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工业品出口配额数量的通知

【发布文号】商资函〔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业品出口配额数量下达你们(其中稀土为本年度第一批出口数量,成品油另文下达),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系统网络同时下达。请通知相关企业凭此文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请你们认真做好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品出口配额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将执行情况随时反馈我部(外资司)。对于需调减、增加或新核定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请及时进行初审后上报我部。


  附件: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业品出口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互免签证协议的修改换文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互免签证协议的修改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2月2日 生效日期1988年4月30日)
             (一)中方去文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中巴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达成的互免签证协议,申述如下:
  中方持因公普通护照赴巴的人员均系从事公务活动,简化此类人员的入出境签证手续,将有利于增进中巴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交往。为此,谨建议将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87)部领六字第234号照会第一条修订为“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的人员和巴方持有效的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官员护照的人员,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上述建议,如蒙大使馆代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巴两国政府对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互免签证协议的修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日于北京
             (二)巴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一九八八年二月二日(88)部领六字第21号照会。现转载该照会全文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谨确认巴基斯坦政府同意贵部上述照会的修改意见。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