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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2:39: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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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法官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次担任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司法,自觉接受监督,作出郑重承诺。

第三条 法官宣誓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第四条 法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第五条 宣誓场地须悬挂国旗。

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其他法官制式服装。

第六条 领誓人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其委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七条 宣誓开始时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完毕,在领誓人读出“宣誓人”后,报出自己姓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
  法定代表人:陆锁宝,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通扬路。
  法定代表人:张少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中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南长公司)、上海浦东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公司)和被告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都是第三人江苏省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江南公司)的股东。在新江南公司8000万元的股本金中,恒通公司持有4400万元的股份,为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东;南长公司持有1450万元股份,浦东公司持有400万元股份,其余股份由各小股东占有。恒通公司派张少杰出任新江南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由张少杰提名任命恒通公司的石桂祥为新江南公司总经理。
  1998年8月20日,被告恒通公司和第三人新江南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确认至1998年6月30日,恒通公司欠新江南公司3971万元。恒通公司以其在深圳上水径工业区的第13号厂房,第9号、第10号、第12号宿舍楼等共计17897.04平方米的房产,作价40352784元给新江南公司冲抵债务,房产与债务冲抵后的余额642784元,作为房产过户费用。
  协议签订后,因第13号厂房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被告恒通公司将其他房产过户给第三人新江南公司。1999年5月6日,新江南公司第二届四次董事会决议:责成经营班子对恒通公司抵债的房产组织评估。评估后如价值缩水,以恒通公司的股权冲抵。新江南公司委托无锡恒茂房地产中介评估行(以下简称恒茂行)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恒通公司的抵债房产,价值为2516.88万元。据此,新江南公司的非控股股东认为:恒通公司利用担任新江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优势地位,将评估价值仅为2516.88万元的房产,作价4035万余元给新江南公司抵债,损害了新江南公司和他们的利益,遂决定起诉恒通公司侵权。但由于恒通公司是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东,新江南公司无法在董事会上形成起诉恒通公司的决议,非控股股东遂委托南长公司、浦东公司作为他们的代表,对恒通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诉讼期间,恒通公司对恒茂行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法院又委托深圳市宏厦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厦公司)重新评估。宏厦公司以1998年8月20日(即恒通公司与新江南公司签订协议之日)的基准价进行了评估。扣除已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已执行给他人所有的房产,其余恒通公司给新江南公司抵债的房产,评估价为119.74万元。此次的评估费用19800元, 由南长公司、浦东公司垫付。

【法院审理及判决】
案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恒通公司给第三人新江南公司抵债的房产,实际价值仅为1119.74万元,根本不能抵偿其欠新江南公司的3971万元债务。恒通公司利用自己在新江南公司的控股地位,用以物抵债、低值高估的方法为本公司牟取非法利益,给新江南公司造成2851.26万元的损失,侵害了新江南公司以及其他非控股股东的权益。恒通公司与新江南公司于1998年8月20日签订的债权债务处理协议,其中有关恒通公司以房产作价抵偿新江南公司债务的条款,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恒通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给新江南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据此判决:
  一、被告恒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第三人新江南公司2851.26万元及利息(自1998年8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恒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南长公司和浦东公司垫付的房产评估费19800元。
  案件受理费152573元、财产保全费125000元,合计277573元,由被告恒通公司负担。
恒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因该公司未按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效力。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恒通公司没有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00年11月10日,原告南长公司、浦东公司和第三人新江南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接到执行申请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恒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了解到,除持有的新江南公司股份以外,恒通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01年1月16日查封了恒通公司持有的4000万股新江南公司股份,并委托无锡普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该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新江南公司的股份,每股净资产约为0.92元。
  2001年4月1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无锡华东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查封的4000万股新江南公司股份。拍卖未成交,该股份也无法变卖。
  至此,被执行人恒通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新江南公司的全部本金和利息,以及所欠新江南公司以及新江南公司非控股股东垫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已达36426331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恒通公司所欠主要是申请执行人新江南公司的债务,而现在执行回来的只是恒通公司持有的4000万股新江南公司股份,该股份目前无法拍卖和变卖,只有由新江南公司收回以抵顶恒通公司欠其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收购本公司股票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收购公司的股票。新江南公司如果收购了恒通公司所持的股份,恒通公司在新江南公司的股份才能注销,新江南公司的资本也必然会减少,从而符合了法律对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特殊要求。但是要作到这一步,必须经新江南公司的股东大会同意授权。恒通公司至今仍然是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东,新江南公司无法在股东大会上作出这样的决议。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规范和完善股份公司制度,依法保护股份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制裁股份公司内部发生的侵权行为,只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新江南公司收购恒通公司持有的新江南公司股份。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4月28日裁定:
  以新江南公司对恒通公司享有的36426331元债权作为收购款,强制收购恒通公司持有的39593838股新江南公司股份。收购后,新江南公司依法相应减少其注册资本并注销股份。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恒通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新江南公司的债务已清偿。恒通公司所持有的新江南公司股份也相应地由4400万股减为4576162股。新江南公司注销股份的法律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已召开了新一届的股东大会,选举、组成了新的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目前,新江南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的公司法律问题主要是公司股份收购和注册资本减少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以下例外情形:(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增加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法定情形。但旨在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公司股票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新法的这一规定与股东大会的职权相吻合,也有利于保证减资的依法进行。本案中,新江南公司因债权实现而依法回收本公司股份4000万股,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可以为实现债权而回购本公司股份,但新江南公司收购了恒通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以后,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这样新江南公司的资本也必然会减少,从而符合了法律对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特殊要求。不过因减少资本而回购股份的,必须经新江南公司的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又由于恒通公司仍然是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东,新江南公司无法在股东大会上作出这样的决议。所以本案最后裁决由人民法院强制新江南公司收购恒通公司持有的新江南公司股份,实属一个突破和革新性的判决,反映了我国司法裁判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司法裁判的灵活性和主动性日益增强。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关于积极开展合作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积极开展合作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

财发〔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厦门、深圳不发)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的要求,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经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充分协商,决定从2009年起积极开展合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共同负有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任务。双方在资金安排、项目选择、机构设置和日常业务等方面都有各自的优势。双方通过合作可以使优势得到互补,形成合力,放大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效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中规定,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这些项目也属于农发行贷款支持范围,两家合作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二、操作程序及管理措施
  (一)项目推荐。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市)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和农发行申请项目。县(市)级农发机构会同农发行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选后,将项目推荐到地(市)级农发机构和农发行;地(市)级农发机构会同农发行将项目汇总后推荐到省级农发机构和农发行。
  (二)项目初审和备案。省级农发机构会同农发行组织专家对地(市)级农发机构和农发行推荐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初审合格的项目列入省级农发机构和农发行分别设立的项目库。对初审不合格的项目,省级农发机构和农发行要分别告知下级农发机构和农发行,加强培育,使项目尽早成熟。
  (三)项目审贷。农发行要积极支持经初审合格后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并按照农发行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由省级农发行对项目进行独立审贷。审贷通过的项目,应通知省级农发机构,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农发行总行备案。
  (四)资金保障。对通过贷款审批的项目,农发行要保证贷款规模,开户行要尽快安排贷款;中央财政要保证贴息资金规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已备案项目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要逐级拨付到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上。
  (五)贷款利率。对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贴息计划的项目,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六)贷后管理。省、地(市)、县(市)级农发机构和农发行在贴息期或贷款期要加强贷后监管,监督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项目选择的基本要求
  (一)农发行贷款项目原则上限定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农发行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内,最长不超过10年。财政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的额度为500万元—6000万元,超出此范围原则上不予贴息。
  (二)项目类型为农产品加工项目、种植养殖基地项目、流通设施项目。所选项目市场前景好,产品质量高,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对增加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等有明显带动作用。
  (三)贷款和贴息对象符合农发行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相关政策规定。
  四、通力合作务求取得实效
  财政部和农发行总行要明确牵头的部门或处室,建立经常和广泛的联系,加强协调与沟通,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推动合作不断向前发展,探索出财政和金融部门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路子。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一定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与同级农发行联系,地方各级农发行要密切配合。通过开展业务对接,联合举办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深化合作内容,扩大合作领域,增强合作效果。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