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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4 15:13: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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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古树名木及其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市文物园林和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按城乡分工范围分别鉴定列为保护的树木:
  (一)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外貌古老苍劲的大树;
  (二)名木指树种珍贵,国内外稀有的树木;
  (三)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文物园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并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地处城市、建制镇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区县园林(城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农村、山区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由区县林业(农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责任。古树名木生存地所有单位,即为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护单位。管护单位应在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管护工作。
  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内生存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街巷住宅小区、居民院落或其他公共地带内生存的古树名木,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村民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管护。
  第六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及设施所需的费用,从绿化费中解决。
  第七条 对第三条(一)、(二)、(三)项所列保护范围的古树名木,市园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统一登记,建立档案,落实管护单位,并设立保护标牌,标明树名、树龄、等级、编号、管护单位,并应制定出具体的养护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对有特殊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建立说明牌。
  第八条 古树名木管护单位要切实做好保护工作,禁止下列损害其生长的行为:
  (一)损伤树皮,攀折树枝,在树身上敲打、钉钉、刻划、架电线、缠绕铁丝、拴绳挂物;
  (二)在树冠覆盖范围内圈围、挖土、堆物、堆肥、堆料、堆垃圾或焚烧物品;
  (三)借树搭棚或兴建临时建筑;
  (四)在树根附近倾倒有害污水、废渣;
  (五)在距树木基部边缘半径2米以内封砌地面;
  (六)未经园林(城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随意采集树枝和果实。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单位,应在园林(城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松土、浇水、施肥和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如遇大风、洪水、雷电等异常危害时,要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同时向园林(城建)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采取措施,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条 对死亡的古树名木,由区(县)城建、林业(农林)行政管理部门查明原因,上报市园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核查无误,予以注销。需采伐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凭证采伐,木材归树权单位所有。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规划和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时,建设单位在执行规划设计,征用土地过程中,必须严格保护,应避让或设立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建筑物(包括地下管线)同树冠边缘的距离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避让保护措施。四周均为建筑群体的,必须有一方的建筑高度不超过7米,以保证树木有合理的生长环境和条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先征得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再划红线和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市园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竣工验收时进行检查,如发现古树名木有被损伤或造成死亡的,应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砍伐、随意移植古树名木。如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让,非移植不可时,必须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文物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必须精心操作,保证质量。移植费和移植后的保护措施以及有关养护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对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设施或兴建的违章建筑,其生产单位或建筑单位、个人,应按本办法在园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限期内主动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园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清理违章建筑的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对有重要纪念意义或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应保留其原貌,对枯枝应采取防腐措施加以保护,不得随意修剪。
  第十六条 对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古树名木尚未遭受损伤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已造成损伤的,除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外,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2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不按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致使其生长受到影响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对管护单位处以100—3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对管护单位处以300—500元罚款,并没收其木材。
  (四)对因管护不善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由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按古树名木价值(一般按树木材积量赔偿费的3—5倍计算)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费的1—2倍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园林(城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不同的损失程度,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造成死亡的,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并按赔偿损失费的1—2倍处以罚款。
  (六)对擅自砍伐、随意移植、故意破坏致死古树名木的处以10000—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园林(城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部门统计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部门统计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部门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手书)

 二ОО八年十二月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部门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宏观管理与决策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以下统称部门)开展统计活动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包括议事协调机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
(四)人民团体;
(五)其他依法开展统计活动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统计,是指部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的专业性统计活动。
第四条 部门统计工作坚持合法、科学、真实、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部门统计工作。
第六条 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组织、协调实施本部门统计工作;
(二)完成政府及政府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任务;
(三)将统计工作纳入部门发展规划,归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统计工作;
(四)确定统计工作负责人、综合统计机构、专(兼)职统计人员;
(五)培训统计人员;
(六)加强本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
第二章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履行本部门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二)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内部统计调查项目;
(三)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资料;
(五)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咨询,开展部门统计研究;
(六)开展部门统计监督工作,协助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七)其他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 从事部门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等程序,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
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学习统计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部门统计人员的权利: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凭证、评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改正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二)整理、审核、分析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三)参加统计会议和统计业务培训;
(四)评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
(五)检举统计违法行为。
部门统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数据;
(二)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三)不得拒报、迟报统计报表;
(四)不得泄漏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部门统计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应当与部门的职能或者业务相一致,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同级政府和其他部门的统计调查重复、矛盾。
部门统计调查采用的调查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凡能够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等方式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进行全面统计调查。
第十二条 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方案或者统计报表制度,并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及调查表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范格式和设计要求,做到内容齐全、条理清楚、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层次分明。
第十三条 部门统计调查的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标准;尚没有国家或者自治区统一标准的,必须按照标准化科学和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报自治区统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部门开展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部门开展系统内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的,应当在实施前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及备案程序,执行国家关于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经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应当自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未经公布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六条 部门应当在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有效期限内实施统计调查项目,超过有效期限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修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需要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期限,由政府统计机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未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也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未经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为非法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八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部门统计报表的管理,依法取消未经审查或者备案、重复的统计报表,建立科学、规范的部门统计报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经其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也可以对经其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跟踪检查,部门应当配合政府统计机构的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有关问题。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给予指导。
第二十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向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开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资料利用等方面的服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部门统计信息实行无偿共享。
第四章 部门统计数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将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审、统计资料和统计档案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方面的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部门的统计数据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重复的,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为准,并由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向部门提供该项统计数据。
部门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数据,或者在涉外活动中使用部门统计数据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部门在公布本部门统计资料前,必须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资料核对一致;政府统计机构在公布有关资料时,也应当及时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
(二)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有交叉的统计数据,必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评审一致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三)部门统计涉及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宏观统计数据的,应当与政府统计机构联合发布。
部门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公布统计数据。
部门定期公布的统计数据,应当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部门应当向政府统计机构及时报送本部门的基本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并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向部门提供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和统计数据质量评审制度,并应当接受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的评审、监督和检查。
对于部门自行评审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或者经政府统计机构评审、检查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制度;完善统计数据初审、复审制度;建立报送统计数据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部门应当编辑本部门的年度及历史统计资料, 并将所编印的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部门统计协调联席和巡查工作机制,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巡查;建立考核评比制度,对部门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清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核查部门实施统计调查项目、评审统计数据质量等相关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索取或者收受部门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应部门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开展部门统计数据认证工作。
部门统计数据认证办法,由自治区政府统计机构制定。
第三十一条 上级部门应当对下级部门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统计工作评查、复查等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及时向上级部门及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出部门统计工作建议,反映相关统计工作问题。
第三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部门统计数据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发现部门违法从事统计活动,有权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三条 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
(二)拒报、迟报统计报表的;
(三)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的;
(四)未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者专(兼)职统计人员的;
(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实施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
(八)实施未经公布的统计调查项目的;
(九)使用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的;
(十)实施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项目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布或者使用统计数据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的;
(十三)未建立和实施统计数据质量评审制度的;
(十四)未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备案或者有关资料的;
(十五)任用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部门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罚款。
部门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虚假统计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机关查处,并建议作出有关决定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或者撤销职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法批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或者统计报表的;
(二)对经其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不进行跟踪检查的;
(三)不对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审、监督或者对评审、监督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不及时纠正的;
(四)妨碍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部门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项目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项目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招标项目予以核准的请示》(京国税进〔2000〕273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四川农业综合开发等43个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项目予以核准退税的问题,经审核,上述中标项目
(见附件)符合现行有关中标机电产品退税的政策规定,请你局按规定办理有关退(免)税手续。

附件:

可办理退税的机电产品招标项目
单位:万美元
-----------------------------------------------------
| | | | | | 招标 |
|序号| 招标单位 | 用户 | 招标项目 | 贷款名称 | |
| | | | | | 金额 |
|--|--------|-------------|------------|------|-----|
|1 |中技招标公司 |江苏省交通厅航道局 |内河航道发展 |世界银行 |200 |
|--|--------|-------------|------------|------|-----|
|2 |中技招标公司 |教育部 |高等教育发展 |世界银行 |3260 |
|--|--------|-------------|------------|------|-----|
|3 |中技招标公司 |四川省安宁河农业开发办 |四川农业综合开发 |世界银行 |215 |
|--|--------|-------------|------------|------|-----|
|4 |中技招标公司 |中国科学院 |环境技术援助 |世界银行 |260 |
|--|--------|-------------|------------|------|-----|
|5 |中技招标公司 |上海市排水有限公司 |上海污水治理二期 |世界银行 |500 |
|--|--------|-------------|------------|------|-----|
|6 |中技招标公司 |哈尔滨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水毁恢复 |世界银行 |260 |
|--|--------|-------------|------------|------|-----|
|7 |中技招标公司 |北京市热力公司 |北京市环境改善 |世界银行 |50 |
|--|--------|-------------|------------|------|-----|
|8 |中技招标公司 |吉林省世行办 |松辽平原农业开发 |世界银行 |298 |
|--|--------|-------------|------------|------|-----|
|9 |中技招标公司 |安徽省交通厅 |安徽合肥—安庆公路 |世界银行 |1000 |
|--|--------|-------------|------------|------|-----|

|10|中技招标公司 |铁道部 |武广铁路电气化 |世界银行 |1509 |
|--|--------|-------------|------------|------|-----|
|11|中技招标公司 |卫生部 |卫九 |世界银行 |700 |
|--|--------|-------------|------------|------|-----|
|12|中技招标公司 |济南供水公司 |山东环保 |世界银行 |450 |
|--|--------|-------------|------------|------|-----|
|13|中技招标公司 |铁道部 |第七个铁路 |世界银行 |2760 |
|--|--------|-------------|------------|------|-----|
|14|中技招标公司 |烟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环保 |世界银行 |474 |
|--|--------|-------------|------------|------|-----|
|15|中技招标公司 |国家林业局 |中国贫困地区林业发展 |世界银行 |75 |
|--|--------|-------------|------------|------|-----|
|16|中技招标公司 |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西南扶贫 |世界银行 |130 |
|--|--------|-------------|------------|------|-----|
|17|中技招标公司 |卫生部 |卫生部第四批贷款 |世界银行 |120 |
|--|--------|-------------|------------|------|-----|
|18|中技招标公司 |桂林市排水工程管理处 |广西城市环境 |世界银行 |200 |
|--|--------|-------------|------------|------|-----|
|19|中仪招标公司 |云南环保利用世行办 |云南环保 |世界银行 |206 |
|--|--------|-------------|------------|------|-----|

|20|中仪招标公司 |国家农业开发综合办 |加强灌溉农业二期 |世界银行 |1200 |
|--|--------|-------------|------------|------|-----|
|21|五矿招标公司 |国务院扶贫办 |秦巴扶贫 |世界银行 |160 |
|--|--------|-------------|------------|------|-----|
|22|中化建招标公司 |全国爱卫会 |第四期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世界银行 |440 |
|--|--------|-------------|------------|------|-----|
|23|中化建招标公司 |国家会计学院 |中国会计改革与发展 |世界银行 |651 |
|--|--------|-------------|------------|------|-----|
|24|中钢投资公司 |卫生部 |卫八 |世界银行 |1060 |
|--|--------|-------------|------------|------|-----|
|25|中钢投资公司 |卫生部 |卫九 |世界银行 |487 |
|--|--------|-------------|------------|------|-----|
|26|中电技招标公司 |上海电力公司 |外高桥火电 |世界银行 |1800 |
|--|--------|-------------|------------|------|-----|
|27|中技招标公司 |黑龙江省哈双高速公路公司 |哈双高速公路 |亚洲开发银行|1070 |
|--|--------|-------------|------------|------|-----|
|28|中技招标公司 |云南元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云南南部公路发展 |亚洲开发银行|365 |
|--|--------|-------------|------------|------|-----|
|29|中化建招标公司 |巢湖东亚水泥有限公司 |安徽环保 |亚洲开发银行|1470 |
|--|--------|-------------|------------|------|-----|

|30|中化建招标公司 |烟台港建港指挥部 |烟台港三期工程 |亚洲开发银行|350 |
|--|--------|-------------|------------|------|-----|
|31|中钢投资公司 |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钢厂 |亚洲开发银行|350 |
|--|--------|-------------|------------|------|-----|
|32|中钢投资公司 |合肥钢铁公司 |安徽环保 |亚洲开发银行|730 |
|--|--------|-------------|------------|------|-----|
|33|中技总公司 |河南省日元贷款办公室 |平顶山污水处理 |日本协力基金|484 |
|--|--------|-------------|------------|------|-----|
|34|中技总公司 |河南省日元贷款办公室 |许昌污水处理 |日本协力基金|373 |
|--|--------|-------------|------------|------|-----|
|35|中技总公司 |河南省日元贷款办公室 |郑州污水处理厂 |日本协力基金|1105 |
|--|--------|-------------|------------|------|-----|
|36|中技总公司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龙头桥水库 |日本协力基金|513 |
|--|--------|-------------|------------|------|-----|
|37|中机(集团)公司|建设部 |呼和浩特供水 |日本协力基金|2136 |
|--|--------|-------------|------------|------|-----|
|38|中机(集团)公司|烟台市供水项目办 |莱州湾供水 |日本协力基金|1200 |
|--|--------|-------------|------------|------|-----|
|39|中机(集团)公司|大连城市供水工程建指办 |大连供水 |日本协力基金|686 |
|--|--------|-------------|------------|------|-----|

|40|中仪总公司 |乌鲁木齐机场工指部 |乌鲁木齐机场 |日本协力基金|1438 |
|--|--------|-------------|------------|------|-----|
|41|中仪总公司 |兰州市财政局 |兰州环保 |日本协力基金|460 |
|--|--------|-------------|------------|------|-----|
|42|中仪总公司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环保 |日本协力基金|100 |
|--|--------|-------------|------------|------|-----|
|43|中仪总公司 |兰州中川机场工指部 |兰州中川机场 |日本协力基金|602 |
|--|--------|-------------|------------|------|-----|
|总计| | | | |31897|
-----------------------------------------------------



200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