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4 12:1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 

杭政〔1983〕258号 

正文:
(1983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确保职工登高作业安全,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针对登高作业坠落事故原因,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安全帽。在安全设施不完备的地方进行登高作业时,必须系上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拴在主材或垂直上方牢固的结构上,不得拴在附件上。



  第二条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衣着灵便。禁止穿硬底鞋、拖鞋、高跟鞋和带钉易滑的鞋,或赤脚进行登高作业。雨天要及时清除鞋底积泥。



  第三条 严禁在井架和脚手架攀登上下。电工在攀登无爬梯的水泥杆作业时,必须使用登杆工具。竹架工在搭脚手架时要经常检查竹杆结扎的牢固和钢管架扣件的紧固程度。



  第四条 雨天、雪天或冰冻之气候条件进行登高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遇六级以上大风和暴雨、大雪、雷击、大雾等恶劣气候影响安全施工时,应停止露天登高作业。



  第五条 登高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扔。



  第六条 参加登高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高度近视眼或经医生诊断有其他不宜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均不得参加登高作业。



  第七条 在石棉瓦、木板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滑跌、踩空或因材料断折而坠落伤人。



  第八条 男职工年满五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经医生证明体质确实较差,不能适应登高作业者,不应登高作业。



  第九条 内、外脚手架、脚手片的绑扎及材料规格,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多层交叉作业必须张布安全网。对作业部位上的孔、洞、沟、平台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栏杆。



  第十条 暴雨、台风、汛期前后,要检查井架、脚手架、机电设备及电源线路,有否发生倾斜、变形、下沉或漏雨、漏电的现象。一旦发生,应及时修理加固。



  第十一条 登高用的梯子不能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三十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要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六十至七十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下数第二档必须用绳子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二条 夜间进行登高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楼梯空洞等处应设明显的标志示警。



  第十三条 货运电梯、吊笼等严禁乘人。钢丝绳及电气控制设备要定期进行检修。吊运工具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 气温(见气温预报数)在38℃以上时应调整作息时间,避高温或适当缩短露天作业时间。气温在-10℃以下进行露天登高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应有取暖的休息室。



  第十五条 严禁酒后登高作业。



  第十六条 对临时性登高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确定安全监护人后才能登高作业。



  第十七条 登高维修带电机械物件时,一定要切断电源,并经检验确实停电后,才能进行登高作业。



  第十八条 所有工矿、工地都必须遵循上述安全规定,不得违反。因违背上述要求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时,必须追究工矿、工地有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如与今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时,应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



  为推动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规范和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废钢铁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推进钢铁行业节能减排,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废钢铁加工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中应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9月28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61)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为推动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管理,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进废钢铁供需衔接,提高集约化加工经营水平和废钢铁加工质量,加强废钢铁产业规模化、现代化,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精料入炉,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
  
  (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

  (二)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米。新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三)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米。改造、扩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四)新建、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选择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必须配套有粉尘收集、污水处理和噪音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加工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

  (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逐步淘汰鳄鱼剪式剪切机。
  
  三、产品质量
  
  (一)废钢铁加工产品达到国家废钢铁标准,杜绝任何夹带和掺假。

  (二)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鼓励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及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新水消耗应低于0.2吨/吨废钢铁。

  (二)对加工废钢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如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渣土、机油、汽油、氟利昂、电池等,应有相应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
  
  五、环境保护
  
  (一)新建或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应有完善的环境保证体系:

   1.料场必须安装或配备有放射性检测设备。
   2.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3.破碎生产线应配套安装除尘设备。
   4.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应满足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
   5.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6.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残余物应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集中进行处理。
   7.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安全环保制度。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雨水、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的收集和循环利用系统,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应有废油回收储存设备和相关处理措施。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消防设施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六、人员培训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岗位操作守则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和工作权限,对大型破碎机、门式剪切机、抓钢机等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岗位技能培训,取得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企业组织人员参加行业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新、改、扩建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作业环境应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应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工作应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技术工艺、发展规划以及与钢铁企业之间建立配送机制进行指导。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钢铁加工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征求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督导作用,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加快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升级。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家教委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家教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等教育担负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接班人和发展科技、文化的重大任务,对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起着很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普通高等教育的
改革和发展,加强对有关高等学校改革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学校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使普通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沿着党的十四大指引的方向胜利前进。

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
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这是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的战略任务。高等教育担负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接班人和发展科技、文化的重大任务,对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高等教育战线的全体同志,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加快、加大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和力度,努力开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党的十四大精神,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指针,解放思想,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科技、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高等教育改革开
放的步伐,探索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的新路子,在九十年代,使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在质量、数量、结构和效益等方面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并为下世纪的更大发展和提高打下坚实基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有利于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促进经济和
社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调动学校的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改革高等教育办学和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管理部门职能,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改革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化教育和教学改革,探索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路子。通过改革达到:规模有较大发展,结构更加合理,质量
上一个台阶,效益有明显提高,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
二、改革原有的由国家包办高等教育的单一体制和模式,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调动社会办学积极性、多种形式和途径发展高等教育的新路子。经过改革和试验,我国高等学校逐步形成国家投资为主,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辅;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主,国家资助为辅;民
办自费;企业办学等多种办学的形式。
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坚持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首先使现有学校达到合理的办学规模,同时进一步发挥学校的办学潜力,提高整体效益。到二000年,规模效益应有明显提高,校均规模本科院校由现在的二千五百人提高到三千五百人左右,专科院校由一千人提高到二千人左右。积
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高等学校,尽快制定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有关条例,加强引导和管理。目前,确有必要新设置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由国家教委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后,提交国家教委审批
。国家教委和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历文凭的管理,以保证高等教育的规格和水平,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三、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充分发挥各地区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自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并注意地区间的合作和互补。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要更多地增加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加快改革
步伐和发展速度。对经济基础薄弱和教育规模偏小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力措施,使这些地区的高等教育有一个适当的发展速度,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地方政府都要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积极扶持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
在层次上,大力发展专科教育,特别着重发展面向广大农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的专科教育;努力扩大研究生的培养数量,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基本上立足于国内。在科类上,稳定基础学科的规模,适当发展新兴和边缘学科,重点发展应用学科。
四、发展高等教育必须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突出的地位。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着重办好一二所代表本地区、本行业先进水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专业。在此基础上,国家教委会同国务院有关综合部门有计划地选择其中一批代表国家水平的高等学校和
学科、专业,列入国务院已原则批准的“211工程”计划(面向二十一世纪,在全国重点办好一百所大学),分期滚动实施。对于列入“211工程”计划的高等学校和学科、专业,中央(包括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两级教育部门,要采取适当的特殊政策,进一步扩大这些学校的办学自主
权。力争到二十一世纪初,我国有一批高等学校和学科、专业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在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学校管理等方面能与国际著名大学相比拟。
五、进一步改革原有的国家集中计划和政府直接管理的办学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新体制。
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是要理顺政府、社会和学校三者之间的关系,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明确学校的权力和义务、利益和责任,进一步促进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国家要加强高等教育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组织法
等。政府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法律、经济、评估和信息服务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保证学校拥有充分的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在专业设置、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筹措和使用经费、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职称评
定、工资分配、对外交流和学校管理等方面拥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学校要善于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承担好自己的责任,建立起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激励、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社会各界要积极支持和直接参与高等学校的建设和人才培养、评
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学校提供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公平、择优录用毕业生,逐步为学校提供社会化服务。
六、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两级负责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各部门重点管理好直接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和行业性强、地方不便管理的学校。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中央管理
部门要简政放权,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中央主要负责大政方针、宏观规划和监督检查,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的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和权力均交给地方,进一步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设在本地区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协调作
用。在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关系上,国家教委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信息服务、监督检查,各部门所属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经费筹措、学生就业等管理的责任和权限逐步归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协助国
家教委指导本行业培养全国专门人才的规划工作。随着国务院各部门职能的转变和直属企业的下放,对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继续由中央部门办、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联合办、下放给地方办、企业集团参与管理等办法,进行改革试点。下放给地方
办的,要将学校的事业费和基建投资基数划拨给地方政府。这项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先在若干部门试点,成熟一个改革一个。这是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一项重要改革,要认真做好。
七、改革高等教育投资体制,逐步建立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资体制。中央和地方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两个增长”的原则,增加对高等教育的拨款,满足高教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学校也要改变单纯依靠财政拨款的观念,走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路子。要研究制定社会
、企业、个人和校办产业等多渠道为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具体制度和办法。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要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的制度。学生上大学原则上均应缴费,缴费标准要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由学校报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同时,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学校均可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
奖励,对毕业后定向就业的学生予以资助;银行设立贷学金,学校积极开展勤工助学,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对部分国家必须重点保证的、特殊的学校和专业,实行专项奖学金或提高奖学金的数额。这些改革,要与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紧密联系起来,要与招生和毕
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配套进行。
八、进一步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体制,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相结合。国家任务计划是重点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国防建设、文化教育、基础学科和高技术研究,以及边远地区、某些艰苦行业所需专门人才。国家任务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报国家教委核
定后下达。对国家任务计划人才的培养,学校主管部门要保证足够的事业费和基建经费。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计划的前提下,要逐步扩大调节性计划,逐步扩大招收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的比重,调节性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实际办学条件确定。
进一步改进招生和入学考试办法。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考试为主、择优录取的原则。要在高中毕业省级会考的基础上,减少高考统一考试科目,录取时参考会考成绩。对在培养人才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或专业,经过批准可以按系统或地区,联合或单独组织招生考试,并按有
关规章录取新生。为有利于高等学校按照各自的特色、风格和专业要求培养人才,把选拔新生的职权放给学校。要注意选拔农村、边远地区以及基层单位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入学。地方招生部门通过职能转变,负责有关报名、考试和录取的组织工作,为学校招生提供服务。建立和完
善招生过程的监察制度。
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包当干部”和由国家“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高等学校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近期内,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学校与用人单位“
供需见面”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并积极推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调节性计划中,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有关部门要加强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九、积极稳妥地推进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逐步进行校内人事、分配、住房、医疗和退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后勤服务企业化、社会化等改革,理顺关系、转换机制、调整结构、精简机构、优化队伍、改善条件、提高待遇,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学校内在的办学活力和
主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进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要在学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取得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积极稳妥地进行。要从实际出发,积极试验,统筹兼顾,逐步展开。争取在最近几年内全
国高等学校在实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十、继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学生,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要紧密联系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际,加强社会实践,使广大学生坚定建设有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信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增强抵御和平演变、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通过实践,不断探索和总结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加强德育工作的经验,继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
治工作体系,充实德育内容、改善德育工作的形式和方法,努力建设好一支以精干的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进一步提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把建立优良的校风、学风,优化育人环境作为经常性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是高等教育改革的核心。要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学生成长规律、具有竞争活力的教学制度,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要继续和发扬我国高等教育的优良传统,大胆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先进的教育经验,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要继续拓宽专业面,加大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的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现代科技、文化发展趋势的教学内容体系和课程结构,着重培
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要加强实验室建设,充实和更新教学仪器设备,大力推进现代化教育手段的应用。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加强学校与科研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密切联系和合作,争取社会各方面更多地参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实习基地、三结合基地、厂校合作委员会、产学研联合体等,实行教学、科研、生产
(社会实践)三结合,促使学校教育和教学过程与社会主义建设实际紧密结合。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新体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充分发挥各校优势,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划专业设置、调整专业方向、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教材和组织实施教学。学校要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实行
合理淘汰和优秀生奖励制度等,经过改革试验,形成既有严格管理、又有利于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教学管理制度;建立既符合教育规律又生动活泼的教学运行机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修订专业目录和专业设置条例,制定各科类、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主要课程的教学
基本要求,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评估,建立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和人才质量评价体系,在用人单位设立人才质量测试点等,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十二、改革研究生教育。要根据社会主义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加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改善结构和布局,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在满足教学、科研岗位所需人才的同时,着重加强应用人才的培养,注意吸收在职人员接受研究生教育,在一些行业试行专业学
位制度。要理顺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权体系的关系,加快下放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权的试点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评价制度。改进研究生招生办法,进一步完善培养过程,继续进行和扩大研究生兼做助教(协助教学)、助研(协助科研)、助管(协助管理)的
试点,改善研究生培养的物质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在本世纪内力争有一批学校和重点学科的研究生教育进入世界先进水平。
十三、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的科技方针,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面向经济建设,坚持同教学相结合,努力攀登科技高峰。充分调动科技队伍的积极性,在把主要力量投入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同时,要保持一支精干队伍稳定持续地开展基础性研究,巩固
并再建一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在组织优势力量承担国家“攀登计划”、“八六三”高技术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等重大任务的同时,引导广大科技人员走向社会,面向市场,积极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的应用、开发研究。要大力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和中
试基地,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把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作为主攻方向。
要改革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管理体制。科技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人员要合理分流、优化组合,不同类型的机构采取不同管理制度,实行开放、流动和定期评估。要加强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形成一批与产业界密切结合的人才培养与研究、开发基地。要建立合理的科
技投入机制,在国家继续加强对科技投入的同时,积极开拓科技投资渠道,增加科技贷款和设立高新技术开发风险投资基金。
十四、积极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校办产业。校办产业要有利于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促进教育和教学改革,有利于筹集教育资金,增强办学实力。要组织高校的科技力量,积极投身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生产第一线进行研究开发,多渠道、多层次地转化科技成果,积极进
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讲求实效地发展科技产业。因地因校制宜,利用学校的优势,积极发展经济、科技、文教的信息咨询和服务的第三产业。国家要增加用于支持校办产业发展的贷款规模,并在税率上予以优惠;尽快制定校办产业行政法规,使校办产业有法
可依。学校要加强领导,采取人员分流、企业化管理等办法,努力在实践中探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学校情况的发展校办产业的多种模式。
十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九十年代,高等学校教师队伍进入新老交替的重要时期,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补充迫在眉睫。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以加强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为重点,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要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教师和社会的密切联系,聘请实际工作部门有较高
水平的专家到校任教。要把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整体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退休等问题摆到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上。要下决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积极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重奖,并形成规范化的奖励制度。国家建立与
公务员工资制度脱钩的教育系统工资制度,制定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工资标准,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有权适当增加教师的地区或校内津贴,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教师可以有不同的实际工资标准,克服平均主义和论资排辈的倾向,按贡献大小适当拉开档次。要进一步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工作,进一步下放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权,并制定有关政策,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要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教师住房建设,争取实现三年解困、五年改善的目标。
十六、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要加强和重视对国外高等教育的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和世界各国发展和管理高等教育的成功经验。要积极创造有利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条件与环境,进一
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改进教育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要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扩大和搞活国际教育、学术和科技交流合作;要改进派遣留学、进修人员和引进国外智力的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适当扩大和加强接受来华留学生、选派出国任教教师、对外汉语教学以及在境外联
合办学等工作;尽快制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华办学条例,欢迎和鼓励境外机构和个人,依照我国的法律和方针政策,来华捐资助学和联合办培训中心、研究中心和校内分院等。
十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等教育改革的领导。高等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革要经过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对深化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级领导部门要积极加以引导和管理,帮助高等学校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199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