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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5 01:19: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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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木炭生产、使用木材种植食用菌、树木采挖管理。


  第二章  木炭生产管理


  第三条 木炭生产应避免对环境、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第四条 木炭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审批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木炭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生产台账:

  (一)对收购木材的时间、采伐地点、树种、规格、数量,木炭的产量、销售时间、收购单位、销售数量进行详细登记。

  (二)对收购木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炭销售的木材运输证进行登记,留存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备查。

  第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木炭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其木材来源是否合法,木材收购数量和消耗数量是否相符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章  食用菌用木材管理


  第八条 食用菌生产耗用本县(市、区)自产木材的,其消耗自产材活立木蓄积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天然林材的70%。

  第九条 食用菌生产单位或个人对使用的木材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使用本地木材的,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来源合法证明。

  (二)使用外进木材的,提供木材运输证或其他来源合法证明。

  第十条 木屑经营加工企业管理。

  (一)木屑经营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3、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和设备;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二)木屑经营加工企业生产台账建立方法和检查监督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树木采挖管理


  第十一条 采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和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挖的树木包括已定植的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一一2001)划定。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第十四条 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同时应当对批准的采挖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运输采挖树木的,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十七条 申请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林地、植被保护措施,并依法缴纳林业规费。采挖时不得破坏周边的林地和植被,采挖后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补植所采挖株数一倍以上的树木。

  第十八条 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一)经营(加工)采挖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生产台账,对收购树木的时间、采挖地点、树种、规格、数量、权属和销售树木的时间、树种、规格、数量、销往地、收购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二)经营(加工)采挖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收购树木的林木采伐(挖)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树木销售的木材运输证进行登记,并留存林木采伐(挖)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备查。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经营(加工)采挖树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其树木来源是否合法,树木收购数量、销售数量、存有数量、树种、规格是否相符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通知

2002年5月24日 财企〔2002〕17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增收节支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财政部《关于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紧急通知》(财明电〔2002〕6号),做好中央管理企业的增收节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紧迫感。今年以来,中央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利润和税收增幅回落较大,亏损企业亏损额有所增加,企业增收节支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任务相当繁重。中央管理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做好中央管理企业增收节支工作,对完成全年预算,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各中央管理企业一定要认真领会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财政部紧急通知精神,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并结合企业实际,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增收节支措施,为完成全年预算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全面清理陈欠,严格控制新欠,确保各项财政收入及时解缴入库。各中央管理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和制度的规定,自觉遵守税收秩序,依法及时足额上缴税金以及各项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凡是欠缴税金以及各项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的中央管理企业,要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分析欠交的情况和原因,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有效管理措施和还欠计划,并严格控制新欠,及时足额上缴各项财政收入,做到应交尽交。对欠交时间长、数额较大、又不及时还欠的企业,财政部将严肃查处,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财政政策,严格预算执行。统一财政政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工作的重要原则,国家预算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各中央管理企业要自觉执行统一的财政政策,严格预算执行。财政部将全面清理现行对中央管理企业的税收减免、税收返还、亏损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已到期的财政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今年,除国务院确定的重大事项和紧急救灾支出,中央财政一律不对中央管理企业追加新的支出;对已安排的支出,财政部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制度和进度拨付,并进行跟踪问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进一步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克服困难,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各中央管理企业要针对影响企业增收节支的突出问题,积极研究对策,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进一步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增加收入,控制支出,提高经济效益。亏损企业要狠抓扭亏工作,千方百计减少亏损,力争实现扭亏为盈。当前,各中央管理企业特别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思想,加强对财务开支的监督管理,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各类消费性支出,切实执行企业财务预算,压缩支出。对一些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和国家财政收入的重大开支和计提事项,企业要自觉加强监管,合理控制。
  五、制定有效的增收节支措施,全面开展财务分析,及时解决增收节支中的问题。各中央管理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有效的增收节支措施,狠抓落实。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要进行全面分析。其中,对重大财务收支事项要进行重点分析,按时上报财务快报及分析资料。企业研究制定的增收节支工作措施应于2002年6月15日以前报财政部备案。
  各中央管理企业要将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财政部紧急通知的精神迅速传达到广大职工,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落实,为确保完成全年预算做出新的贡献。


广东省道路、水路营运车船投放额度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道路、水路营运车船投放额度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运输市场运力投放的宏观调控,有计划地发展运力,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运车、船的投放,应按照公有制运输力量为主体,私营和个体运输力量为补充,充分发挥国营专业运输骨干力量的作用,有比例地发展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道路、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单位、部队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营运车、船投放的主管机关。全省营运车、船投放的调控管理由省交通厅负责。
第五条 营运车、船的投放,实行额度计划管理。省交通厅和各市、县交通局应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计委、经委做好调查研究和预测工作,制定下年度的营运车、船投放额度计划。
第六条 营运车、船投放额度,是指新投入运输市场的车、船控制额度,包括新购进和新增加的车、船,以及车、船更新后净增的运力。
第七条 营运车、船额度计划,应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客货流量、流向和运力分布情况,结合道路、航道、港站设施通过能力以及车船效率、燃油供应等情况,按照合理调整运输经济结构、运力结构和运力布局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 全省营运车、船投放额度计划,自下而上编制,逐级汇总上报,由省交通厅综合平衡审定下达。其中县内运输部分由县交通局负责编制;跨县运输部分由市交通局负责编制;跨市运输部分,由市交通局提出初步计划,分别报省航务管理局和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由省航务管理局
和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编制;道路跨省运输部分,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编制;水路跨省运输部分,由省航务管理局按规定报交通部审定。
第九条 各市、县交通局应在省下达的营运车、船投放额度计划指标内,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营运车、船的投放(包括拟购置、建造车、船或将自用非营业性运输车、船投入营业性运输),不得越级审批,不得突破计划指标。
第十条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自行购置、建造的营运车、船,船舶检验、公安车辆管理、工商、运输管理等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检验、发放牌、证等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船投放额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省每半年一次,市每季度一次,必要时由省交通厅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执行。



199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