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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1:21: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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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


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甘建房[2004]45号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比例在30%以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前举行听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决定进行听证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于听证前7日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㈡拆迁人提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以及有关的建议;



㈢被拆迁人就达不成拆迁协议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辨,提出有关证据,对拆迁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关证据及建议进行质证;



㈣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㈤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四、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







附件: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㈠裁决申请书;



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㈢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㈣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㈤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㈦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㈧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㈠裁决申请书;



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㈢补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㈣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㈠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㈡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㈢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㈣房屋已经灭失的;



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㈡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㈢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㈣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会员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㈤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㈠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㈡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㈢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㈣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㈠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㈡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㈢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㈣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㈡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㈢裁决的依据、理由;



㈣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㈤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㈠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㈡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㈢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㈣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㈤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㈥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㈦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员自行搬迁。



第二十二条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申请行政裁决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3月28日,最高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法民监字(1988)第9号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请示报告及所附案卷十五宗均已收悉。经阅卷并征求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建设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周凯与韩俊双方诉争的三间房屋,在建房前虽未签订合建协议,批件和房照也是周凯一人的,但从周凯申请批件后,韩俊即将其棚厦拆除,然后双方投工投料进行建房,建成后又各居住管理一间半房等事实来看,说明双方事先不是没有约定的。因此,基于双方投工投料的共建事实,诉争之房应为双方共有。你院审理时,如能调解为共有就尽量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时也可以按共有进行判决。


         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量刑规范化考量
            —以某市法院附带民事诉讼案例为研究样本

  规范量刑行为是社会公众对法院法官改变扭曲量刑制度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的现实愿景。但量刑规范化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一项精密化、系统化的工程,实践中难免遭遇尴尬,如被害人的民事权利 保护与被告人的轻缓处罚,需不断实践和探索。本文通过实证解读量刑规范化下附带民事诉讼个案众象,解析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尴尬,探析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原因,从法理、实践等方面探索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相统一的量刑规范化路径,通过加强法制和量化、细化量刑规范,以及改革量刑程序、强化法官素质、不断探索总结,以求取得理性的效果。

  引言

  规范量刑行为是社会公众对法院法官改变扭曲量刑制度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的现实愿景。应此,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五”改革纲要将“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的重要任务。当前,量刑规范化对于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也是刑事司法的“热题”,为实现公开、公正刑事司法,提高公信力意义重大。自2010年10月1日起,量刑规范化已在全国各基层法院全面展开,取得了较好地效果。但量刑规范化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一项精密化、系统化的工程,实践中难免遭遇尴尬, 如被害人的民事权利 保护与被告人的轻缓处罚,需不断实践和探索。本文旨在通过司法实务中遇到的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实例,解读量刑规范的重构路径,探寻中国特色的量刑实践之路。

  一、解读:量刑规范化下的附带民事诉讼个案之众象

  个案一:赔偿判缓,皆欢喜

  被告人谢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逃逸,被抓获归案后,为了判处缓刑,向被害人亲属提出其赔偿后需给法院出具谅解书,同时要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被害人亲属为了得到赔偿表示同意,并一再请求法院承诺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法院为充分保护被害人亲属的民事权益,于是默认双方的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个案二:刑期较短,被害人违心求和

  被告人陈谷明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但被告人系投案自首并各赔偿3万余元经济损失。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湖南省高院出台的《实施细则》,对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情形没有另增加一人重伤而增加基准刑的量刑规范,只能在起点刑一至二年的幅度内确定起点刑,该案即使按二年作为起点刑,加上自首等从轻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的刑期明人一眼就知不长,可本案的民事赔偿金额高达一百多万元,而保险理赔仅为二十万元,缺口八十多万元。于是本案经过多次调解均无结果,本案的处理就是船上的人不急,岸上的人急。被害人及其亲属为尽力实现权益不得不让步求和,死者亲属和伤者在仅获赔36.6万元情况下被迫签下协议,调解结案。

  个案三:不切实际索赔,权益无法实现

  被告人黄飞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且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被害人亲属开始就提出82万元的赔偿请求,经法院调解也无结果,加之无法查实被告人有无财产,最后被害人亲属的权益无法实现,而根据量刑规范被告人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个案四:死牛任剥,拒绝赔偿

  被告人钦波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一案,因被告人只负事故主要责任,而被害人重伤为一级伤残,医药费就达数十万元,且被害人系独生子女,有年仅6岁的小孩和父母,所以赔偿金额巨大。于是被告人及其家人均拒绝赔偿,特别是被告人收到量刑建议见刑期较短后态度更加恶劣,一幅死牛任剥相,其家人不但不替被告人代为赔偿,还威胁被害人及其亲属。

  个案五:刑期较长,不理不睬

  被告人陈绳军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案,被告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中造成被害人十多处骨折,轻伤十多处,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达数十万元。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至六年。被告人见难以脱逃法律严惩,对被害人的受伤和赔偿不理不睬。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案例,集中展示了量刑规范化常态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类型,反映了量刑规范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与被告人就其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的博弈众象。从几类案例可以看出量刑规范化下被害人法益保护的纠结和被告人量刑时的轻缓处罚的无奈和矛盾,公开的量刑规范对被告人的量刑看似公平,但对被害人的法益保护难免尴尬,这与惩治犯罪、彰显人权、实现权益、建构和谐的刑法目的又格格不入。因此,我们需从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代刑事司法实践的理念、量刑规范化的建构多方面理解和解读法益保护和轻缓处罚。

  二、尴尬:量刑规范化实践中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之困惑

  量刑规范化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或制定的量刑规范和统一的操作模式,对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量出近似结果。但由于规定了绝对的法定刑、起点刑、基准刑和量刑比例等实体标准和量刑建议、量刑辩论、量刑证据规范等程序标准,法官成为了法律的“奴隶”,丧失了刑罚裁量上的能动性,将法律的局限性暴露无遗 。从而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与被告人的轻缓处罚众象百态。

  (一)、量刑建议是送还是不送,让人困惑

  规范化量刑的出发点和目的显然是实现量刑实体公正、量刑程序规范和公开,因此对纳入规范化量刑的十五类案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将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一并送达给被告人,做到程序公开透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过上述实证案例不难看出,送达量刑建议后,对刑期较长而附带民事赔偿数额不大的案件被告人会起到促使其或其家属穷尽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以求获得法院在量刑时的轻缓处罚。但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量刑较轻而赔偿较多的,就会造成部分被告人产生规避赔偿的心态,使被害人的法益保护难度增大,维权成本增加,以及引发被告人家属秘密转移和处理被告人财产可能。在司法实践中送与不送记法官困惑不已。

  (二)、赔偿抵刑或减刑,是否正当,让人迷惑

  从刑法理念来看,对犯罪科刑是国家行使公权力,是对犯罪侵犯国家利益的惩罚,严格意义来说个人无权处置国家公权力。但随着多年的司法实践,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部分犯罪作出赔偿抵刑或判刑的规范,特别是当前司法领域所提倡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新政和量刑规范指导意见的出台,对赔偿抵刑或判刑作出了更多的规范,使其有了正当性。但该正当性嵌入,给人产生赔钱赎刑、花钱买命的怀疑,同时给量刑规范化操作留下宽泛的空间,让人迷惑。

  (三)、赔与不赔,难以避免新的量刑不公,让人质疑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法益保护的嵌入,量刑情节的量化和细化方方面面难以考虑周到和全面,赔与不赔的量刑情节在不同案件中作出的量刑调节比例不尽一致,就难以避免新的量刑不公出现,让人对量刑规范化产生怀疑和质疑。

  三、探析:法益保护与轻缓处罚尴尬之因